双峰模式为什么会拯救金融危机
1. 金融危机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2008年金融危机成因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失衡会导致国际资本在全球范围内重新配置。从某种意义上说,国际经济失衡和国际货币体系缺陷是金融危机爆发的前提条件,而国际游资的攻击是金融危机爆发的实现条件。从目前国际形势和中国国内形势来看,金融危机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因而防范国际游资攻击是制定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
【关键词】金融危机 国际经济 国际货币体系 国际游资
金融危机是由外部因素还是由内部因素造成的,历来学术界有两种比较对立的观点:阴谋论和规律论。阴谋论认为金融危机是经济体遭受有预谋和有计划攻击造成的,是外因造成的,特别是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这种观点较为流行。规律论认为金融危机是经济体的自身规律,是内因造成的。三代金融危机理论①基本上是承认规律论。随着金融监管技术提高,一个国家因监管或管制出现问题而导致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变小;而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现代的金融危机基本上表现为在国际经济失衡的条件下,国际资本在利益驱动下利用扭曲的国家货币体系导致区域性金融危机爆发,因而从本质上说,金融危机的性质和成因都发生了变化。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国际经济的视角具体解析金融危机的形成原因。
一、国际经济失衡
黄晓龙(2007) [1 ] 认为国际收支失衡导致国际货币体系失衡,虚拟经济导致流动性过剩,进而导致全球经济失衡和金融危机。黄晓龙是国内较完备地从外部因素来研究金融危机的,然而从根本上说全球经济失衡的根源应该是实体经济的失衡,国际收支失衡只是实体经济失衡的表象,实体经济失衡导致货币资本的国际流动,国际资本流动导致虚拟经济膨胀和萧条,由此形成流动性短缺,最终能够导致金融危机。因而全球实体经济的失衡是导致金融危机的必要条件,而虚拟经济导致的流动性短缺是金融危机的充分条件。
纵观金融危机史,金融危机总是与区域或全球经济失衡相伴而生的。1929 年爆发金融危机之前,国际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英国的世界霸主地位逐渐向美国和欧洲倾斜,特别是美国经济快速增长呈现出取代英国霸主地位的趋势,这次国际经济失衡为此后的金融危机埋下了祸根。20 世纪末期,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要快于经济全球化趋势,拉美国家与美国之间的经济关联度使得拉美国家对美国经济的“蝴蝶效应”要比其他国家更为强烈。20 世纪末的20 年里,当拉美地区的经济结构失衡时,往往以拉美国家的金融危机表现出来。欧、美、日经济结构失衡同样是导致欧、美、日等国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当区域的或全球的稳定经济结构被打破时,新的经济平衡往往以金融危机为推动力。1992 年欧洲金融危机,源于德国统一后德国经济快速发展,打破了德国与美国以及德国与欧洲其他国家间的经济平衡。1990 年的日本也是因为美日之间的经济平衡被打破后,在金融危机的作用下,才实现新的经济均衡。
区域或全球经济失衡将导致国际资本在一定范围内的重新配置。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一个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力可能是区域的或全球性的。从短期来看,在某个时点国际经济是相对平衡的,全球资本总量和需求总量是一定的,而当一国经济发生变化,会引起国际资本和国际需求在不同国家发生相应的变化,如果是小国经济,它的影响只是区域性的,如果是大国则它的影响是全球的。当一个大国经济趋强,则会吸引国际资本向该国流入,产生的结果是另外一些国家的资本流出,当资本流出到一定程度时,会发生流动性短缺,金融危机就从可能性向必然性转变。这种转变的信号是大国高利率政策,或大国强势货币政策。而对小国经济而言,经济趋强后,则会吸引国际资本的流入,当国际资本流入数量较多时,该国的实体经济吸收国际资本饱和后,国际资本会与该国的虚拟经济融合,推动经济的泡沫化,当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严重背离时,国际资本很快撤退,导致小国由流动性过剩转入流动性紧缩,结果导致金融危机爆发。
从国际经济失衡导致金融危机的形成路径可以看出,国际经济失衡通过国际收支表现出来,国际收支失衡的调整又通过国际货币体系来进行,如果具备了完善和有效的国际货币体系,那么完全可以避免国际经济强制性和破坏性调整,也就是说可以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然而现实的国际货币体系是受到大国操纵的,因而国际经济失衡会被进一步扭曲和放大。
二、国际货币体系扭曲
徐明祺是国内学术界较早把发展中国家金融危机的原因归结为国际货币体系内在缺陷的学者。徐明祺(1999) [ 2 ] 认为,一方面是秩序弱化在改革和维持现状间徘徊的国际货币体系;另一方面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投资和债务方面的弱势地位;处于双重制约下的发展中国家不得不一次次吞下金融危机的苦果,因而现存国际货币体系的内在缺陷难逃其咎。也就是说国际货币体系在调解国际收支不平衡时遵循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基本原则和理念,而各国在制定货币政策协调国际经济失衡时却失去了原有的秩序和纪律性,因而现在的国际经济的失衡被现在的国际货币体系放大了,加剧了。
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后,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是一个松散的国际货币体系,尽管欧元和日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作用逐渐增强,但是,储备货币的多元化并不能有效解决“特里芬难题”,只是将矛盾分散化,也就是说储备货币既是国家货币也是国际货币的身份不变。充当储备货币的国家依据国内宏观经济状况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势必会与世界经济或区域经济要求相矛盾,因而会导致外汇市场不稳定和金融市场的动荡。实行与某种储备货币挂钩或盯住某种货币的国家,既要受该储备货币国家货币政策的影响,同时还要受多个国家之间货币政策交叉的影响。储备货币之间汇率和利率的变动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大为增强,使得外汇市场更加不稳和动荡,这种影响可以分为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鉴于美元的特殊地位,美国经济政策变动影响既可能是区域的,也可能是全球的。
以美元为例,美元的价值调整是通过美元利率的调整实现的。美联储在制定美元利率时,不可能顾及盯住美元或以美元作为储备的国家(地区) 宏观经济状况,因而当美元利率调整时,往往会对其他经济体,特别是和美国经济联系比较密切或者货币与美元挂钩的国家和地区造成冲击[3 ] 。首先,以美元为支柱的不完善国际货币体系,不论采取浮动汇率政策还是固定汇率政策,美国的经济影响着所有与其经济密切相关的国家及这些国家的货币价值变化。如果浮动汇率政策能够遵守货币体系下的货币政策制订的纪律约束,那么世界金融市场上就不会出现不稳定的投机性攻击,也不会出现由此造成的货币市场动荡乃至金融危机。由于制定货币政策的自主性和经济全球化相关性存在矛盾,因而目前的货币体系不能够保证美元在浮动汇率的前提下的纪律性,因而一个国家的宏观政策将会导致经济相关国家的货币市场动荡,在投机资本催化下爆发金融危机。就目前现状来看,虽然布雷顿森林体系已经崩溃,但是相对于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美元不论是升值还是贬值,依然会造成这些国家经济的强烈波动。美国经济繁荣时,美元升值会导致资本的流出;当美国经济萧条时,美元贬值会导致这些国家的通货膨胀。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现在的国际货币体系保留了原来国际货币体系的理念和原则,但却失去了原来的秩序和纪律,强势经济体可以利用这样的体系转嫁金融危机和获取更多利润,而不需要承担过多的责任。
三、国际游资的攻击
国际经济失衡是金融危机的前提条件,不完善的国际货币体系会加剧国际经济失衡,然而金融危机的始作俑者是国际游资。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金融危机离不开国际游资的攻击。1992 年欧洲金融危机,索罗斯通过保证金方式获取1 :20 的借贷,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通过卖空相当于70 亿美元的英镑,买进相当于60 亿美元的马克,迫使英镑大幅贬值,在偿还借贷后净赚15 亿美元[4 ] 。在1994 年墨西哥发生金融危机前,国际游资持续大量地进入墨西哥证券市场,在墨西哥所吸收的外资中,证券投资占70 %~80 % ,但在墨西哥总统候选人遭暗杀事件后的40 多天内,外资撤走100 亿美元,直接导致墨西哥金融危机爆发[5 ] 。1997 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也是国际游资首先攻击泰铢,低买高卖,并巧妙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获取高额回报。
根据IMF 对国际游资的统计,20 世纪80 年代初的国际短期资本为3 万亿美元,到1997 年底增加到7. 2 万亿美元,相当于当年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20 %。2006 年末,仅全球对冲基金管理的资产总额就达1. 43 万亿美元,比1996 年末增长约6 倍。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也不断丰富,从最初的“卖空+ 杠杆”策略(市场中性基金) ,发展成为单策略型(包括套利型、方向型、事件驱动型等) 、多策略型(包括新兴市场型、并购型等) 、基金的基金等多种投资策略。其风险特征也呈现多样化趋势,既有高风险、高收益的宏观对冲基金,也有低风险但收益相对稳定的市场中性基金。20 世纪90 年代以来的国际资本流动的最显著特征是国际间的过剩资本流动造成了国家、地区乃至全球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巨额的国际货币资本必然要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猎取利润。
国际游资为什么能够摧毁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 众所周知,国际游资规模较大,它完全有能力影响和缩短被攻击国家的金融周期。金融周期是指一个国家金融市场由繁荣到萧条的自然过程。当国际游资进入被攻击国家,它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利率和汇率变化,从而加快金融市场由理性发展向非理性繁荣转变[6] 。按照金融市场的心理预期自我实现原理分析,当大量国际游资进入一个国家时,即使这个国家经济发展表现一般,在大量资本进入的情况下,也会带动金融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在国际金融家掌握话语霸权的情况下,他们通过有意识地夸大被攻击国家发展中的成绩或存在的问题,以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心理预期。从拉美国家和东南亚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一般先用“经济奇迹”、“新的发展模式”来吹捧经济成就,然后用“不可持续”、“面临崩溃”来夸大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在整个过程中,国际游资有预谋进入和撤退,就会导致金融市场的崩溃。国际游资娴熟地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在金融繁荣时期赚取高额利润,也可以利用金融危机赚取高额利润或者收购危机国家的优质资本,进而控制被攻击国家的经济命脉。这就是在新兴市场国家爆发金融危机后,国际直接投资( FDI) 为什么会低价收购危机国的优质资产,形成新的经济殖民主义的根本原因。
四、中国预防攻击性金融危机之策
在中国股市由狂飙到暴跌和中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火爆到等待观望以后,中国的经济是不是进入由繁荣向危机过渡的转折点? 中国会不会爆发金融危机? 从经济表象来看,在我国经济运行中依然表现为流动性过剩、通货膨胀和人民币升值预期等等;从经济本质来看,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着产业结构调整滞后、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弱和金融市场不完善等问题。出现这些现象和问题既有外部因素的作用,也有内部因素的作用。
当前,全球经济失衡的特征较为明显,首先美国经济进入萧条时期,次级债危机使得美国经济雪上加霜,而欧盟、日本、中国和俄罗斯经济持续增长。其次,美元的发行泛滥导致美元对欧元和人民币持续贬值,致使其他国家面临通货膨胀的压力。再次,国际游资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的规模越来越大。美国为了振兴经济采取降低利息的货币政策,美元对其他货币也在快速贬值。
中国从2005 年开始出现人民币对美元的利差,2006 年2 月利差曾达到3 % ,境外资本流入后往往会兑换成人民币再放贷出去,其收益不能以存款利率衡量收益,而是以贷款利率衡量收益,1 年期基准贷款利率是7. 47 % ,如果每年人民币升值预期是5 %的话,那么国际游资的回报就接近13 %。如果国际游资不是采取放贷形式,而是直接投资中国房地产或股票,其收益率会更高,2007 年投资中国房地产的利润不低于30 % ,该年度上证指数上涨了96. 7 %。
人民币升值预期和国外游资在中国投资的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外资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中国。2007年究竟有多少国际游资进入我国,国内学者有不同的计算。采用简单的计算,以外汇储备的增加值减去外贸顺差和外国直接投资,2007 年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我国的国际游资近800 亿美元。800 亿美元国际游资流入完全可以解释流动性过剩、房市与股市的泡沫和我国目前通货膨胀的压力等现象。只要人民币升值预期存在,国际游资就不会抽走。人民币升值预期还存在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实体经济还在持续增长,表现为我国国际贸易顺差还存在,我国非贸易品的价格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国际游资现在急迫要做的是要继续抬高我国的非贸易品价格,并在适当时机抽逃,在羊群效应下引爆中国金融危机,之后国际资本再回来收购中国优质资本。
中国要能够有效地预防上述攻击性金融危机,首先必须严格控制虚拟经济的非理性发展,快速压缩楼市和股市泡沫,套住国际游资刺激实体经济的增长。套住国际游资有两种思路:一是由国际游资短期内获得暴利向长期内正常利润转变,降低使用外资的成本,让外资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二是构建长期的心理预期,使外资留在中国;其中,很重要一点是保持中国实体经济的持续增长。其三是有计划地减持我国的外汇储备,特别减少以国债形式存在的外汇储备,把外汇储备转化为有形资产,实现外汇的保值和增值,并用外汇储备调控国际经济,使之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加强跨境资本的管制,积极干预和监管短期国际游资的.
2. 分析我国金融业与美国业务监管方面的差异
目前,针对金融产品过度创新引发的金融危机,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认真吸取教训,力求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充分揭示创新背后暗含的风险,并有效管理好这些风险。 美国:金融管制之门这样打开 美国是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放松金融管制的。当时,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美国经济表现不佳,影响了商业银行的赢利水平。银行界怨声载道,普遍认为严格的管制阻碍了竞争,限制了创新金融产品的开发及运用。于是,美国放松了金融管制。 以前,美国对商业银行的限制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利率管制。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之后,为了保护存款者和加强监管,美国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并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设立对小额存款提供担保,解决了银行挤兑和恐慌问题,而美联储的第Q项条款(俗称Q条款)规定,禁止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会员银行对它所吸收的活期存款(30天以下)支付利息,并对上述银行所吸收的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规定了利率上限。美联储的Q条利率上限确保了小额存款成为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并抑制了银行之间的利率竞争。 50年代后期,利率管制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当时美国通货膨胀率曾一度高达20%,而银行存款利率上限的管制使银行的吸存能力受到很大影响,以致银行的生存岌岌可危。于是商业银行不得不开始进行金融创新,货币市场基金应运而生,规避掉了银行存款的许多限制,但同时又保留了银行存款的许多特性。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Q条例”已经形同虚设,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在内的多种金融工具并没有影响经济秩序。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取消源州存款机构管制与货币管理法案》,揭开了利率市场化的序幕。此后的6年中,美国分阶段废除了“Q条例”,而于1986年3月实现了利率市场化。 二是商业银行的跨州经营。格拉斯法案限制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跨州经营,把银行的发展集中在比较小的区域范围内。虽然这一规定隔离了部分风险,但银行也无法发挥规模效应。20世纪70年代,商业银行开拓新市场、提高盈利水平、实现风险多元化的呼声加大,法律框架在跨州扩张方面的政策日益宽松。尤其是1994年美国颁布《跨州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收购设立其他州的商业银行,并且通过跨州设立分支机构来巩固和扩大业务经营。 三是混猜运业经营。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业务上相互融合、渗透与交叉,突破了分业经营业务模式的局限,借助金融创新手段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内涵,极大地提高了金融市场资金运用效率,为有价值的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奠定架构基础。随着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技术日益成熟,金融混业经营逐渐成为现代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一般而言,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具有以下三种组织形式:一是没有产权纽带关系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代理产品,其实质是金融机构间的战略合作,严格意义上不属于真正的混业;二是同一个金融企业的法人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三是一个金融企业或者非金融企业通过控股或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集团内部提供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金融服务。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奠定了美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1956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以及1970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修正案》,增加了有关银行与保险业务分离的条款,进一步巩固了美国的分业经营格局。然而,此后出台的许多行政办法不断对上述法案进行修正。如,1999年颁布的《金融现代化服务法》规定,银行可通过银行控股公司另外设立的子公司,可在限定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实际上在《金融现代化服务法》通过以前,美国的分业经营体制已经解体,混业经营已经十分普遍,大商业银行已成为典型的美国式全能银行。该法案则是从法律上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范围上的边界。至此,美国结束了长达66年之久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 随着金融市场结构的不雹兆蔽断变化,银行市场又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诸如哪些机构应作为银行接受监管,是否对不同的金融产品进行监管以及如何监管,以及如何保护消费者等。目前,美国正在考虑的监管制度改革,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而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类似于澳大利亚的所谓“双峰”的监管模式,分别由两个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系统性风险和保护消费者。 中国银行(601988行情,爱股,资金)监管思路的演变 比照美国,中国情况大致是这样的: 第一是利率政策。我国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确的,即渐进、有序,原则上遵循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先大额、后小额的步骤。但是中国目前还没有明确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时间表。利率市场的起步较晚,从1996年开放同业拆借利率开始,此后又开放了银行间债券利率。2000年开放了外币利率(小额外币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至今也尚未形成基准利率体系,自然也没有简单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权和期货。这使得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第二是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小商业银行,即城市商业银行不能跨区域经营。《城市商业银行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在地级以城市设定,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主要为本市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务。 分析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是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产物。与此同时还承担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的重担。城市商业银行人员素质较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风险高度集中。这是监管政策明文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不允许跨区经营的背景。 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推进,城商行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发展空间、实现跨区域发展的要求。对此,银监会与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达成共识,城市商业银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2009年4月,银监会调整了中小商业银行的准入政策。规定中小商业银行的机构发展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行和支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从而实现了基本上统一监管标准,实施同质同类监管。 第三是混业经营。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最初期,我国金融业并不是分业经营的。当时,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比如,交通银行(601328行情,爱股,资金)和太平洋(601099行情,爱股,资金)保险就是连在一起的。但是,由于后来金融业出现了一些混乱情况,当时一种主流的看法认为这些混乱来自于混业经营,因此就逐渐把金融业务切分开来;同时在立法上加以保证,形成了一种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1995年通过并于200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将鼓励创新和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列入银监会倡导的六条良好监管标准之中。在这两条标准的指导下,银监会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稳步推进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先后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参股信托公司、投资保险公司、以向企业提供并购贷款,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办人民币衍生产品业务等。金融危机对中国综业经营的试点工作有什么影响?这是需要正视的一个问题。 鉴于市场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需要继续坚持银行系统和资本市场的适当隔离,防止风险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相互传递。 不能以牺牲审慎监管为代价开展创新 对比上面三个方面中美的监管实践,我们可以看出,中美之间监管制度的差异还是比较大的。在很大程度上,中国现行的银行监管制度近似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的监管制度。为了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至今我们仍然实行利率管制、分业经营,而中小银行跨区域经营也是近期才放开的。但是,就是这种审慎的监管政策使得中国避免两次金融危机的冲击。 相比之下,为了支持创新,美国是大刀阔斧地放松管制,特别是在1999年出台“现代金融法”后,在诸多方面对银行控股公司即美国的大银行缺乏基本监管,特别是在创新产品方面,从而酿成了严重的金融危机。 总体来看,中国银行业与美国相比,是监管制度上和产品上都存在创新不足的问题。但是,开展各类创新业务都必须考虑监管部门和银行业管理创新的能力。此外,一旦中国的金融创新较为发达,中国可能也要同发达国家考虑建立不同模式的双峰监管模式。 目前,中国监管部门没有重复美国监管部门的路径,而是一直强调对银行的审慎监管,强调在开展创新业务后风险的可控性,特别坚持银行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防火墙。金融危机证明,商业银行本来就应该以稳定的存款为基础,审慎地发展信贷和其他传统业务,同时要有限地利用资本市场的创新工具。创新无度、风险不能控制、风险从非银行金融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市场向银行业市场蔓延,已经形成了今天的金融机构以及全球经济的衰退。人类社会为这一教训付出的代价太大了。我们不应允许创新能力超出监管部门和银行业有效管理创新的能力,监管部门还是永远审慎为好。
3. 何为金融危机为何会发生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又称金融风暴,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如:短期利率、货币资产、证券、房地产、土地价格、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
金融危机可以分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银行危机、次贷危机等类型。
外部因素引起金融危机、金融危机国际传染并非近年方才出现的现象。1873年,德国和奥地利经济繁荣,吸引资本留在国内,对外信贷突然中止,导致美国杰·库克公司经营困难;1890年,伦敦巴林兄弟投资银行对阿根廷债权发生支付危机,加之当年10月纽约发生金融危机,伦敦一系列企业倒闭,巴林银行几乎于当年11月份倒闭,只是在英格兰银行行长威廉·利德代尔牵头组织的银团担保基金救助下方才得以幸免,但英国对南非、澳大利亚、美国和其他拉丁美洲国家的贷款因此事而锐减,致使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危机一直持续到1893年;1928年春,纽约股市开始繁荣,汲干了本可投向德国、拉丁美洲的信贷源泉,导致上述国家和地区陷入经济萧条。中止发放海外信贷很可能加速海外经济衰退,后者又会反过来对导致这一切的国家发生影响。20世纪 90年代,伴随着国际游资的膨胀,国际货币、金融则闭袭危机频繁爆发,根据巴里·艾森格林和迈克尔·博多态哗在2001年完成的一项研究,现在随机挑出的一个国家爆发金融危机的概率都比1973年大1倍,国际货币、金融危机的传染性也大大增强,往往爆发不久就如同传染病一样迅速从最早爆发危机的国家或地区蔓延到其他国家和地区。舆论界留下了许多描绘这一现象的词汇:1994年墨西哥危机的“龙舌兰酒效应”、“亚洲流感”、“俄罗斯病毒”等等不一而足,而对货币、金融危机传染机制的研究也迅速兴起。由于多种危机传染机制需要在资本项目和金融市场开放条件下才能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我国依靠资本项目的适度管制和金融服务市场低开放度而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幸免于难,但时至今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尽管我国资本项目仍未完全开放,危机传染的风险已经大大上升,震撼国际金融市场的美国次贷危机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表明国际金融危机传染机制出现了新特点。
广义的货币、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染渠道可以划分为非偶发性传染渠道、偶发性传染渠道两大类,前者指在危机爆发前的稳定期和危机期都同样存在的传染渠道;后者指仅出现于危机爆发后的传染渠道。由于第一孙兄类传染渠道源于国家或地区间实际的经济金融联系,危机的传染来自宏观经济基本面的变动,因此又称为“真实联系渠道”,或“基于基本面的传染”,主要包括贸易联系与竞争性贬值、政策调整、随机总需求流动性冲击等途径。偶发性传染与经济基本面无关,仅仅是投资者或金融市场其他参与者行为(特别是非理性行为)的结果,因而又有“真正的传染”、“纯粹的传染”之称,主要包括内生流动性冲击、多重均衡和唤醒效应、政治影响传染等途径。但这些传染机制往往是建立在贸易联系和“中心”国家对“边缘” 国家投资的基础之上,是因为来自发达国家的机构投资者纷纷弃新兴市场资产而追逐母国优质资产所致。而就此次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的影响而言,贸易联系与外国对华投资机制的作用可能并不十分关键,反而是中国对外投资和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可能成为最主要的危机传染途径,而且这样的危机传染途径的重要性还会日趋提升。
更多详情请见:http://ke..com/view/20114.htm
4. 分析我国金融业与美国业务监管方面的差异
目前,针对金融产品过度创新引发的金融危机,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认真吸取教训,力求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充分揭示创新背后暗含的风险,并有效管理好这些风险。
美国:金融管制之门这样打开 美国是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放松金融管制的。
当时,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美国经济表现不佳,影响了商业银行的赢利水平。
银行界怨声载道,普遍认为严格的管制阻碍了竞争,限制了创新金融产品的伏梁开发及运用。
于是,美国放松了金融管制。
以前,美国对商业银行的限制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利率管制。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之后,为了保护存款者和加强监管,美国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并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设立对小额存款提供担保,解决了银行挤兑和恐慌问题,而美联储的第Q项条款(俗称Q条款)规定,禁止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会员银行对它所吸收的活期存款(30天以下)支付利息,并对上述银行所吸收的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规定了利率上限。
美联储的Q条利率上限确保了小额存款成为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并抑制了银行之间的利率竞争。
50年代后期,利率管制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
当时美国通货膨胀率曾一度高达20%,而银行存款利率上限的管制使银行的吸存能力受到很大影响,以致银行的生存岌岌可危。
于是商业银行不得不开始进行金融创新,货币市场基金应运而生,规避掉了银行存款的许多限制,但同时又保留了银行存款的许多特性。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Q条例”已经形同虚设,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在内的多种金融工具并没有影响经济秩序。
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取消存款机构管制与货币管理法案》,揭开了利率市场化的序幕。
此后的6年中,美国分阶段废除了“Q条例”,而于1986年3月实现了利率市场化。
二是商业银行的跨州经营。
格拉斯法案限制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跨州经营,把银行的发展集中在比较小的区域范围内。
虽然这一规定隔离了部分风险,但银行也无法发挥规模效应。
20世纪70年代,商业银行开拓新市场、提高盈利水平、实现风险多元化的呼声加大,法律框架在跨州扩张方面的政策日益宽松。
尤其是1994年美国颁布《跨州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收购设立其他州的商业银行,并且通过跨州设立分支机构来巩固和扩大业务经营。
三是混业经营。
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闭胡机构在业务上相互融合、渗透与交叉,突破了分业经营业务模式的局限,借助金融创新手段不断丰富金融产品内涵,极大地提高了金融市场资金运用效率,为有价值的客户提轿厅拦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奠定架构基础。
随着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技术日益成熟,金融混业经营逐渐成为现代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一般而言,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具有以下三种组织形式:一是没有产权纽带关系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代理产品,其实质是金融机构间的战略合作,严格意义上不属于真正的混业;二是同一个金融企业的法人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三是一个金融企业或者非金融企业通过控股或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集团内部提供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金融服务。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奠定了美国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
1956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以及1970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修正案》,增加了有关银行与保险业务分离的条款,进一步巩固了美国的分业经营格局。
然而,此后出台的许多行政办法不断对上述法案进行修正。
如,1999年颁布的《金融现代化服务法》规定,银行可通过银行控股公司另外设立的子公司,可在限定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
实际上在《金融现代化服务法》通过以前,美国的分业经营体制已经解体,混业经营已经十分普遍,大商业银行已成为典型的美国式全能银行。
该法案则是从法律上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范围上的边界。
至此,美国结束了长达66年之久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
随着金融市场结构的不断变化,银行市场又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诸如哪些机构应作为银行接受监管,是否对不同的金融产品进行监管以及如何监管,以及如何保护消费者等。
目前,美国正在考虑的监管制度改革,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
而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类似于澳大利亚的所谓“双峰”的监管模式,分别由两个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系统性风险和保护消费者。
中国银行(601988行情,爱股,资金)监管思路的演变 比照美国,中国情况大致是这样的: 第一是利率政策。
我国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确的,即渐进、有序,原则上遵循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先大额、后小额的步骤。
但是中国目前还没有明确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时间表。
利率市场的起步较晚,从1996年开放同业拆借利率开始,此后又开放了银行间债券利率。
2000年开放了外币利率(小额外币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至今也尚未形成基准利率体系,自然也没有简单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权和期货。
这使得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第二是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小商业银行,即城市商业银行不能跨区域经营。
《城市商业银行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在地级以城市设定,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主要为本市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务。
分析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是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产物。
与此同时还承担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的重担。
城市商业银行人员素质较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风险高度集中。
这是监管政策明文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不允许跨区经营的背景。
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推进,城商行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发展空间、实现跨区域发展的要求。
对此,银监会与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达成共识,城市商业银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
2009年4月,银监会调整了中小商业银行的准入政策。
规定中小商业银行的机构发展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行和支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从而实现了基本上统一监管标准,实施同质同类监管。
第三是混业经营。
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最初期,我国金融业并不是分业经营的。
当时,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比如,交通银行(601328行情,爱股,资金)和太平洋(601099行情,爱股,资金)保险就是连在一起的。
但是,由于后来金融业出现了一些混乱情况,当时一种主流的看法认为这些混乱来自于混业经营,因此就逐渐把金融业务切分开来;同时在立法上加以保证,形成了一种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
1995年通过并于200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将鼓励创新和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列入银监会倡导的六条良好监管标准之中。
在这两条标准的指导下,银监会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稳步推进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先后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参股信托公司、投资保险公司、以向企业提供并购贷款,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办人民币衍生产品业务等。
金融危机对中国综业经营的试点工作有什么影响?这是需要正视的一个问题。
鉴于市场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需要继续坚持银行系统和资本市场的适当隔离,防止风险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相互传递。
不能以牺牲审慎监管为代价开展创新 对比上面三个方面中美的监管实践,我们可以看出,中美之间监管制度的差异还是比较大的。
在很大程度上,中国现行的银行监管制度近似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的监管制度。
为了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至今我们仍然实行利率管制、分业经营,而中小银行跨区域经营也是近期才放开的。
但是,就是这种审慎的监管政策使得中国避免两次金融危机的冲击。
相比之下,为了支持创新,美国是大刀阔斧地放松管制,特别是在1999年出台“现代金融法”后,在诸多方面对银行控股公司即美国的大银行缺乏基本监管,特别是在创新产品方面,从而酿成了严重的金融危机。
总体来看,中国银行业与美国相比,是监管制度上和产品上都存在创新不足的问题。
但是,开展各类创新业务都必须考虑监管部门和银行业管理创新的能力。
此外,一旦中国的金融创新较为发达,中国可能也要同发达国家考虑建立不同模式的双峰监管模式。
目前,中国监管部门没有重复美国监管部门的路径,而是一直强调对银行的审慎监管,强调在开展创新业务后风险的可控性,特别坚持银行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防火墙。
金融危机证明,商业银行本来就应该以稳定的存款为基础,审慎地发展信贷和其他传统业务,同时要有限地利用资本市场的创新工具。
创新无度、风险不能控制、风险从非银行金融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市场向银行业市场蔓延,已经形成了今天的金融机构以及全球经济的衰退。
人类社会为这一教训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我们不应允许创新能力超出监管部门和银行业有效管理创新的能力,监管部门还是永远审慎为好。
5. 澳大利亚与英国“双峰”监管模式究竟有何区别
金融监管的双峰理论起源于英国,由澳大利亚于 1998 年率先开始实践并良好运行至今,而英国在金融危机后的监管体系改革中也转向了双峰监管模式,可见双峰监管模式有着独特的魅力与实践意义。通过对比两国双峰监管模式在机构设置、监管思路、双峰机构独立性等方面的不同,分析双峰监管模式的内涵与特点,以期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提供一种模式选择。
2013 年 12 月 20 日,澳大利亚财政部公布了新一轮政府金融体系调查的最终调查范围,同时任命了由David Murray AO 领导的四人调查团,标志着 2014 年澳大利亚金融体系调查( Financial System Inquiry )的正式启动。此前的金融体系调查都成为澳大利亚经济改革的主要催化剂,特别是前一次的 1997 年沃利斯调查( Wallis Inquiry ),直接引致了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澳大利亚审慎监管机构( APRA )的建立及当前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 ASIC )的形成。这些改革都促进了澳大利亚经济的稳定与增长,是金融监管机构的重塑,建立双峰监管模式更被认为是澳大利亚经受住全球金融危机考验的一大重要因素。在澳大利亚政府新一轮金融体系调查实施之际,本文再次聚焦澳大利亚的成功金融监管经验,探究双峰监管模式的特点。实际上,自 2008 年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就开始聚焦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很多国家正在考虑乃至已经采纳这种双峰监管理念,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英国2012 年开始的金融监管双峰模式改革。因此,本文将对比澳、 英两国双峰监管模式的异同,以便深入理解双峰监管模式的特点和制度设计理念,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一种模式选择。
一、 澳大利亚与英国金融监管制度概况
(一)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制度
在澳大利亚的金融监管框架中,监管和监督澳大利亚金融体系的职责被分别授予四个机构:澳大利亚审慎监 管 局 ( the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 )、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 the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ASIC )、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 the 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 RBA )和澳大利亚联邦财政部( the Australian Treasury )。以上四者又共同组成金融监管理事会( Council of Financial Regulators,CFR)。 虽然有多个主要监管机构,但对金融体系监管承担更多职责的是 APRA 与 ASIC,且这两个机构的权利配置正体现了双峰监管理念,故一般认为澳大利亚是 “双峰” 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
1997 年,澳大利亚政府对本国金融体系进行了全面调查,该调查由著名的墨尔本商界领袖斯坦·沃利斯( Stan Wallis)领导的委员会进行,故也称沃利斯调查,该调查对澳大利亚的金融体系改革影响重大。根据沃利斯委员会调查报告的建议,澳大利亚政府在 1998 年 7 月1 日成立了独立的审慎监管机构——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 ( APRA ),开始了 “双峰” 金融监管模式的实践。“双峰”中的另一峰——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 ASIC ),其前身是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 Australia Securities Commission),根据《2011 年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法案》 设立并履职,由此形成了具有澳大利亚特色的经典“双峰” 模式,该基本组织结构运行至今。
(二)英国的双峰监管制度
2007 年的金融危机使英国遭受重大损失,英国政府在完成了监管机构对金融危机所作反应的检讨后,开始了 “双峰” 监管模式的改革。英国财政部认为,过去几年的反思表明,三方金融监管模式(“tripartite”mode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的缺陷是英国未能预测,或者说充分应对 2008 年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英国政府致力于引入一套新的金融监管机制——该套机制有着明确目标和责任,并且以专业监管者的判断为监管核心。根据英国 《2012 年金融服务法案》 ,英国于 2013 年 4 月 1日开始了一套新的金融监管制度。
以 《2012 年金融服务法》 为标志,英国再次实现了金融监管改革的重大创新,建立起以英格兰银行为主导,宏、 微观审慎监管机制相协调、 微观监管机制相平衡的监管体制,确立了新的中央银行监管机制和双峰监管机制。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说,新监管模式意味着存款机构、 保险机构和主要投资公司都将有两类监管者,一类着眼于审慎性(即 PRA ),另一类着眼于行为(即 FCA )。而其他公司(如那些非 “al regulated” 的公司)都将单独由 FCA监管。
二、 澳大利亚与英国双峰监管模式的对比
(一)差异之一:机构设置不同
双峰监管模式起源于英国,却由澳大利亚率先践行。根据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ylor 的阐述,金融监管的目标应当是 “双峰” 的:一是实施审慎监管,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防范系统性风险;二是实施行为监管,旨在纠正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 防止欺诈和不公正交易、 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澳大利亚与英国的双峰监管模式都是基于这一理念构建起来的,基本框架都是设立机构分别负责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但在具体的监管架构设计上又有许多不同。
1.澳大利亚经典双峰模式
根据 “双峰” 理念,澳大利亚设立了两个监管机构负责主要金融监管,即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通过实施审慎监管保证金融系统稳定,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通过实施行为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这套机构设置与权力配置模式完全契合双峰理论的要求,一般称之为经典双峰。这套模式对澳大利亚来说行之有效,2008 年金融危机中澳大利亚抵御冲击的优秀表现就是有力证据,自1998 年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实施双峰模式以来一直没有做大的改变。在近日公布的澳大利亚金融体系调查最终报告中,以 Murray 为首的调查委员会同样认为,澳大利亚的监管架构无需做大的变动。
2.英国内双峰模式
英国在 2012 年的金融监管改革中,也采纳了 “双峰”监管理念,但其最终确定的监管机构设置与权力配置方式有别于澳大利亚。英国设立了 FPC、 PRA 两个机构负责以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为目标的审慎监管,明确区分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即在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的 FPC 下,再单独成立负责微观审慎监管的 PRA。
英国同样设立了 FCA 负责以消费者保护为目的的行为监管,但从整个监管框架来看,该机构的层级、 地位低于澳大利亚的 ASIC。而基于 FPC 的宏观审慎监管职权,FPC 可以向 PRA 与 FCA 发布指示( Directions)和建议( Recommendations),同时也可以先跟其他主体提出建议。由于 FPC 是英格兰银行的内设委员会,可以理解为英国金融监管双峰——PRA 与 FCA,是在英格兰银行的指导下运作,即双峰的机构层级低于英格兰银行。此外,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只负责银行、 保险公司和大部分养老金的审慎监管,而拟设立的英国审慎监管局还可以对符合特定标准的证券公司进行审慎监管,从而保留了综合监管的某些特征。 因此,相较于澳大利亚来说,英格兰的金融监管框架被称为内双峰或者准双峰模式。
3.机构设置不同的原因
相对澳大利亚而言,英国在双峰模式下的机构设置更为细致复杂,笔者认为这种差异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是设立双峰监管模式的背景不同。澳大利亚于1998 年设立澳大利亚金融监管局,其改革更多的是出于金融业发展所引出的监管变革需要,是以温和的方式自发地重新安排金融监管框架。因此在双峰机构设置上,基本就是依循了 “双峰理论” 的设想,分别设立两个独立的机构负责主要金融监管活动。相比之下,英国的监管改革是迫于金融危机的压力而为,其改革基础也已形成定式的三方监管,改革的指导依据在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因而最终的监管机构设置较为复杂且更强调宏观审慎监管。
二是从金融监管传统来看。英国的双峰机构更需要一个统一协调机构——金融政策委员会( FPC )。英国的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主要是通过继承金融服务局( FSA )的原有职能而来,故两机构从金融监管传统上看需要一个统一协调机构(或者说是一套专门的协调安排机制),以实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减少监管重叠的同时也避免监管真空,保证两机构能从 “在同一机构下运行”的状态,顺利过渡到 “分拆并各自独立运行” 的状态,保持金融监管的稳定与连贯,而澳大利亚则不存在这种传统惯势。
三是两国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传统地位不同。澳大利亚中央银行一开始拥有强大职能,不仅行使中央银行职权,同时还作为商业银行从事商业运作。审慎监管局成立之初就是为了分拆央行权利,在机构设置上自然形成了双峰机构与央行并立的局面。与此相反,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自 1694 年成立以来不断扩大职权,逐步成为金融系统的稳定器,在整个英国金融监管中一直扮演主要角色。再加上英国改革前,英格兰银行就是金融监管的核心监管力量之一。在新的监管框架中,分别负责金融监管两大目标的 PRA 与 FCA,在履行监管职责时自然离不开央行的督导与监控。
(二)差异之二:审慎监管的思路不同
1.澳大利亚——以风险为基础( risk- based approach)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一直强调,要通过有力的且有前瞻性的监管来完成其法定职责。APRA 认为,只有当监管以风险为基础(risk- based),同时又关注结果(outcomes- focused)的时候,才能发挥出更大的效用,相应的也有助于促进整个审慎监管框架下效率和效果的最大化。根据 APRA 的解释,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思路,就是要 “以识别、 评定受 APRA 监管机构或金融体系领域中存在的最大风险为核心,然后引入监管资源和监管注意。”
其设计初衷就是为了提升监管领域内的效率和效果,即在最高风险领域实施最高强度的监管,而在低风险领域实施较低强度的监管。
2.英国——以判断为基础( judgment- based approach)
英国在 1997 年成立金融服务局( FSA )的时候采取的思路是基于原则的监管。而在 2012 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英国财政部强调,双峰模式下,审慎监管局PRA 将 采 取 前 瞻 性 的、 基 于 判 断 的 监 管 思 路( Forward- looking, judgment- based approach),并加速移除旧的应对式的监管观念。这一监管思路具体来说衍生出如下特点:( 1)主要以判断为基础,即 PRA 要主动判断,一家金融机构是否安全且稳定、 保险机构是否为投保人提供了合适保障以及公司是否能持续符合基本监管门槛;( 2)具有前瞻性,PRA 对公司的评估不仅基于当前的风险,还基于那些将来极有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而判断是否要提早进行干预;( 3)专注性,PRA 的监管特别专注于那些会对英国金融体系造成巨大风险的问题或公司。PRA正是将以上判断作为监管基础,据以识别公司内部缺陷,从而并辅以合适的干预手段。 FCA 在对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时,同样也采纳了前瞻性的、 以判断为基础的监管思路。
3.监管思路不同的原因
澳大利亚提出 “以风险为基础” ,是从监管对象角度设置监管活动的原则,即在制定监管规则、 确定监管措施时,都以监管对象的风险、 监管对象对金融系统施加的风险为依据。英国提出 “以判断为基础” ,是从监管者角度设置监管活动的原则,即强调监管者在实施监管活动时要进行主动判断,判断的依据为监管对象的风险,判断的结果为是否应采取提前干预措施。
两国在审慎监管思路上的表述不同,笔者认为原因之一是英国对以前 “原则监管” 理念的反思和变革。英国在之前的原则监管思路下,强调的是被监管对象主动判断自身行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并自主采取其认为最经济合理的措施以符合监管要求,相对地,监管者就是被动地开展监管活动,较少对金融机构及其行为进行干预。这种 “低干预” 模式使得监管者对许多金融机构的风险视而不见,闹出北岩银行破产风波,也导致未能及时察觉单个机构风险积聚给整个金融系统稳定带来风险,使得英国在金融危机中损失惨重。故而在新的双峰监管模式下,英国特别提出了 “以判断为基础” 的审慎监管思路,提高监管者的主动性和干预程度。
(三)差异之三:双峰机构的独立性不同
两国机构设置上存在差异的原因,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双峰机构的独立性存在差异。双峰机构独立性的不同,使得各主要监管机构监管权力的配置存在多少、 大小之别,这必然使得两国的监管协调机制存在差别。这种独立性差异直接表现在双峰机构与本国央行的关系上。
1.澳大利亚:双峰机构独立于央行
澳大利亚的双峰——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两个机构拥有法定的独立地位,直接对政府和议会负责,相互之间,与其他主要监管机构之间,都无隶属关系。所以说,澳大利亚双峰机构与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是并行的、同级别的金融监管机构。此外,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运作资金主要来自于它的监管对象,这也说明其在金融监管中具有很强的独立地位,不会受制于其他监管机构。
2.英国:PRA 为央行子公司
英国的双峰机构之一——审慎监管局是英格兰银行的子公司。一方面,基于股权控制关系,审慎监管局根据 《公司法》 受到母公司英格兰银行的直接控制与监督;另一方面,根据 《2012 年金融服务法》 还要受到英格兰银行内新设的金融政策委员会( FPC )的指导和建议。英国的双峰机构之一——行为监管局,其作为 FSA 的继承机构,在法律地位上虽然独立于英格兰银行,但根据 《2012年金融服务法》 的规定同样需要接受英格兰银行内金融政策委员会( FPC )的指导和建议。由此可见,英国的双峰机构与本国央行联系紧密,在英格兰银行的监督与指导下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二者的独立性小于澳大利亚的双峰机构。
三、 结语:双峰监管模式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有借鉴意义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仍固守机构监管模式,实施 “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 ,由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保监会、 证监会共同承担金融市场的主要监管职能。但随着监管者监管态度的放松以及实践中混业经营现象的出现,分业监管制度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创新态势和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势在必行。世界上并不存在最优的监管模式,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模式,各国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更多的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平衡结果,这就决定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绝对不是一蹴而就的,金融监管改革的成功也不会是简单变换一种模式就能够实现的。 但是,不管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如何选择,双峰监管理念都可以为之所用,因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消费者是金融监管不可绕过的两大目标。因此,澳大利亚与英国双峰监管模式的制度设计对我国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一,在监管机构的设置上更多地考虑监管目标。双峰监管的基本理念就是:基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消费者的两大目标,将金融监管机构整合成两个,一个通过审慎监管实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另一个则通过行为监管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目标。对此,澳大利亚的实践是:这两个机构( APRA 与 ASIC )承担主要金融监管职能,独立运作,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形成并行的金融监管格局。而英国的实践是:这两个机构( PRA 与 FCA )承担主要金融监管职能,都接受宏观审慎监管机构——英格兰银行内设的金融政策委员会的建议与指导,且PRA 为央行子公司,形成两机构在央行的监督指导下运作的监管格局。可见,同样是双峰监管模式,具体机构设置上完全可以根据本国情况做出不同安排。有鉴于此,我国在未来的监管机构整合中,也可以考虑采用双峰模式,设立独立的审慎监管机构和行为监管机构,通过两机构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层级设计和职能配置,特别是考虑两机构与我国央行的关系,进行符合我国实际的监管机构设置改革。
第二,在监管思路上注重风险指标和监管者的主动判断。在监管思路上,澳大利亚表述为 “以风险为基础” ,英国表述为 “以判断为基础” ,虽然表述不同,但都反映了双峰监管模式下监管者实施监管的指导原则——注重风险,主动判断。我国在进行监管改革时,不管模式选择和机构设置为何,其实都可以借鉴这种监管思路,依据风险评估和判断实施监管活动,既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又不致抑制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
第三,在监管机构的协调上强调信息交流与共享。从澳大利亚的监管协调机制,特别是各主要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中可以看出,监管者协调的关键就是信息交流与共享。只有在信息共享的前提下,才能避免双峰机构之间、 双峰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重复和真空,保证监管者行动的协调与统一。当然,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也包含了金融信息交流与共享的要求,相比来说不够明确和细致,没有解决交流什么信息、如何实现及时有效交流等关键问题。所以,在以后的监管制度改革中,可以参考澳大利亚双峰模式下的成熟经验,设计合适的监管协调机制,特别强调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6. 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统筹协调
央行研究局局长徐忠撰文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业跨界经营迅猛发展,金融业乱象丛生,金融风险高发频发,根本原因在于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和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机制之间矛盾突出,金融监管协调不力,宏观审慎政策缺乏把总,亟须加强各单位横向政策协调来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对于未来金融监管框架的改革方向,专家认为,“双峰模式”或是最优方向。黄益平指出,“研究显示,‘双峰模式’的稳定性更高一些,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适当区分,可能是比较有利的。”
澳大利亚、荷兰、英国等国家实行“双峰监管模式”,取得了较好的监管效果。“双峰监管”的核心内容是把监管职能划分为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前者主要是防范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欺诈和不公正交易,监管机构通过现场检查、评估、披露和处置,保证金融市场公开透明,保护消费者权益;后者主要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实现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为目标,监管部门通过遵照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充足率、资本质量和流动性等方面的审慎监管指标,控制主要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7. 简析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及改革思路。
国际金融危机的成因、危害及应对
2008年,金融风暴席卷而来,全球正面临自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由于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全球金融体系的长期失衡,这场源自美国的金融风暴,波及范围之广、冲击力度之强、连锁效应之快都是前所未有的,它给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引起了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忧虑。可以预见,危机的演变以及各国的应对将对全球金融、经济乃至于政治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一)这场金融危机的成因,涉及美国的消费模式、金融监管政策、金融机构的运作方式,以及美国和世界的经济结构等各方面因素,尽管各方的说法还不尽一致,但以下几点已为多数人所认同。
一、房地产泡沫是危机的源头祸水。
次贷危机说到底是美国房地产泡沫破灭引发的危机,而房地产泡沫的催生既和美国社会的“消费文化”有关,也和美国不当的房地产金融政策和长期维持的宽松货币环境有直接关系。
美国经济长期以来一直有高负债、低储蓄的特征,不但居民大手大脚地借债消费,而且国家也鼓励大规模借贷和超前消费。近年来,个人消费支出占美国GDP的比重达到了70%的历史新高。从2001年末到2007年底的6年中,美国个人积累的债务更是达到过去40年的总和。可以说,美国政府和社会近年来一直是在债台高筑的危险状态下运行的。
美国人近年来不断增强的消费勇气主要来自于房地产价格的持续上涨。为了应对2000年前后的互联网泡沫破灭和2001年“9·11”事件的冲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简称美联储)打开了货币闸门,试图人为改变经济运行的轨迹,遏止衰退。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美联储连续13次下调联邦基金利率,使利率从6.5%降至1%的历史最低水平。
货币的扩张和低利率的环境降低了借贷成本,促使美国民众蜂拥进入房地产领域。对未来房价持续上升的乐观预期,又使银行千方百计向信用度极低的借款者推销住房贷款。所有的人都把希望寄托在了房价只涨不跌的预期上。在2001年至2005年的5年中,美国自有住房者每年从出售房屋、房屋净值贷款、抵押贷款再融资等套现活动中平均提取了近1万亿美元的“收益”。当经济开始周期性下滑,货币政策出现调整,利率提升,房价暴跌,泡沫也随之破灭,整个链条便出现断裂,首先是低信用阶层的违约率大幅上升,从而引发了次贷危机。
二、金融衍生品过多掩盖了巨大风险。
传统上,放贷银行应该把贷款记在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上,并相应地把信用风险留在银行内部。但是,美国的大批放贷机构却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把数量众多的次级住房贷款转换成证券在市场上发售,吸引各类投资机构购买;而投资机构则利用“精湛”的金融工程技术,再将其打包、分割、组合,变身成新的金融产品,出售给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这样一来,提供次贷的银行变魔术般地销掉了账上的抵押贷款这类资产。表面上看,这是皆大欢喜的“金融炼金术”:购房者能以极低的首付款甚至零首付获得房产;提供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不必坐等贷款到期,通过打包出售债权方式便提前回笼了资金;提供资产证券化服务的金融中介可以在不承担风险的情况下赚取服务费;由抵押贷款演变成的各种新型金融产品,又满足了市场上众多投资者的投资牟利需求……据美国经济分析局的调查,美国次贷总额为1.5万亿美元,但在其基础上发行了近2万亿美元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MBS),进而衍生出超万亿美元的担保债务凭证(CDO)和数十万亿美元的信贷违约掉期(CDS)。
资产证券化所创造的金融衍生产品本来可以起到分散风险、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效率的作用,但是,资产证券化一旦过度,就加长了金融交易的链条,使美国金融衍生品越变越复杂,金融市场也就变得越来越缺乏透明度,以至于最后没有人关心这些金融产品真正的基础是什么,也不知道其中蕴含的巨大风险。
在创新的旗号下,投机行为一波一波地被推向高峰,金融日益与实体经济相脱节,虚拟经济的泡沫被“金融创新”越吹越大,似乎只要倒腾倒腾那些五花八门的证券,财源就可滚滚而来。通常,虚拟经济的健康发展可以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但是,一旦虚拟经济严重脱离实体经济的支撑,就会逐渐演变成投机经济。起初1元钱的贷款可以被逐级放大为几元、十几元甚至几十元的金融衍生品,金融风险也随之被急剧放大。当这些创新产品的本源——次级住房信贷资产出现问题时,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就犹如空中楼阁,轰然坍塌下来。
三、美国金融监管机制滞后,致使“金融创新”犹如脱缰之马。
以负有维护美国经济整体稳定重责的美联储为例,它只负责监督商业银行,无权监管投资银行;而负责投资银行的监管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只是在2004年经过艰难谈判后才获得监管权的。这就使得像美国国际集团(AIG)这样涉及多领域的“巨无霸”,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处于根本无人监管的灰色地带,可以自由自在地进行“金融创新”。
金融评级机制在此次危机中,也出现了严重失误。那么多金融机构的贷款出现了问题,它们发行的金融产品有那么多漏洞,金融评级机构居然“视而不见”,使很多问题债券、问题银行能够长期被评估为“优等”。一位在某评级机构的结构性金融产品部门工作的业内人士形象地说,什么都可以评级,我们甚至可以评估一头被结构化的母牛。这无异于在鼓励华尔街大施“金融炼金术”,肆无忌惮地四处“圈钱”。
由于国际金融体系是以美国为主导的,而美国又无视一些国家多次提出的加强监管的建议,因此,整个国际层面也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在监管滞后的整体气氛下,金融机构的贪婪性迅速膨胀。
(二)此次金融风暴,本质上是美国模式市场经济治理思想的严重危机。美国马萨诸塞大学教授大卫·科兹指出,目前的美国金融风暴,是资本主义一种特殊制度形式的产物,也是资本主义的新自由主义形式作用的结果。由于金融管制的解除,没有了国家的密切监管,资本主义的金融部门就会出现内在的不稳定。
冷战结束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新自由主义不仅仅只是美国经济政策的基础,也成为美国在全球推行金融自由化的工具。新自由主义虽然对治理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国家的滞胀起到了一定的疗效,但它不是万能的。
所谓新自由主义,是一套以复兴传统自由主义理想,以尽量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的干预为主要经济政策目标的思潮。一些学者称之为“完全不干预主义”,因其在里根时代勃兴,因此又称其为“里根主义”。而“金融大鳄”索罗斯把这种相信市场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的理念称为“市场原教旨主义”。索罗斯在接受法国《世界报》采访时表示,“(华尔街的危机)是我所说的市场原教旨主义这一放任市场和让其自动调节理论的结果。危机并非因为一些外来因素,也不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是体制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它发生了内破裂。”
新自由主义的模式,突出强调“最少的政府干预,最大化的市场竞争,金融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由于美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主导作用,新自由主义的思想对这个体系也形成了极大影响。包括会计制度、市场评级体系、风险控制程序,乃至金融政策,甚至市场适用的语言、计价货币等,统统采用的是美国规则,国际金融体系实际上成了美国金融体系。很显然,这不符合平等、公平、协商的国际原则,无视各国发展阶段、管理水平、经济和社会体制的差异。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已经认识到,未来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与调整要想取得成果,就必然要触动这一思想基础。
(三)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发生的金融风暴,必然会产生比以往更强烈的冲击。
首先,这个全球性的影响来自于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上世纪70年代,在美国主导下建立的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但是,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美元仍然是当今国际储备和贸易结算的主要货币。直到目前,美元在国际结算和全球各央行外汇储备中的比重一直维持在60%以上。“领头羊”一出问题,必然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致使全球金融市场迅速陷于极度恐慌之中。
其次,金融全球化让世界在享受全球化带来的红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风险。由于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到相当高的程度,今天世界各地都处在不同程度的金融开放之中,大笔“热钱”在全球各地迅速流动,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衍生品将全球金融机构盘根错节地联系在一起,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又占据着最为有利的地位。最典型的就是,美国一些金融机构把大量的房地产抵押债券打包后,出售给了很多国家。正因为如此,发源于美国这一全球最大经济体和最发达金融体系的金融风暴,才会造成史无前例的影响。
随着全球金融动荡的加剧,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流动性短缺、股市大跌、汇率震荡、出口下降、失业率上升等现象,全球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正面临严峻考验。
金融风暴首先重创了美国的银行体系,粉碎了这个“世界最完备体系”的神话。美国商业银行的市场集中度远远落后于欧洲国家。美国有大量的州立银行与中小银行。这些银行在过去几年内投资了大量的次级抵押贷款金融产品以及其他证券化产品。次贷危机爆发后,它们出现了大面积的资产减记与亏损。这些中小银行抵御危机的能力很差,也很难得到美国政府的救助,因此在未来破产倒闭的概率很高。
在世界范围内,欧洲银行业受殃及最深,因为欧洲银行过分依赖于短期借贷市场,而不是通常的客户储蓄。新兴市场经济体也很难独善其身。金融危机爆发后,大量资金从新兴市场经济体撤离,一些自身经济结构比较脆弱、对外资依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正面临严峻考验。
最令人担忧的是,全球金融危机不可避免地要传导至实体经济领域,拖累甚至阻滞全球经济增长。目前,美国房地产投资已经持续缩减。而在房地产市场与股票市场价格交替下挫的负向财富效应的拖累下,美国居民消费日益疲软。由于自身股价下跌,美国企业投资的意愿和能力均有所下降。而由于能够提供的抵押品价值下跌,美国企业能够获得的银行信贷数量也大幅下降。美国经济在2009年陷入衰退几乎已成定局。欧元区经济、日本经济等发达经济体和部分新兴市场经济体在2009年的增长前景也不容乐观。
由于美国经济占全球比重近30%,其进口占世界贸易的15%,美国经济衰退将导致全球商品贸易量下降,进而影响一些外贸依存度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和经济增长。而危机对实体经济的严重影响,很有可能带来全球范围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形成经济复苏的新障碍。大规模救市措施,也会使本来就有巨大财政赤字的美国政府雪上加霜,一旦出现大肆发行债券、印发钞票,势必会导致美元信用下跌,并推高全球通胀率。
规模空前的金融风暴是对世界各国经济治理能力的考验,是对世界各国加强国际合作的诚意与决心的考验。目前,国际社会正密切关注着这场危机的走势,关注着全球各国的应对举措及其所产生的效应。一国的次贷危机,引发了席卷各国的金融风暴;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呼唤整个世界采取共同的行动。规模空前的国际救市行动,迅即在全世界展开。世界各国在密切关注初步救市效果的同时,正积极谋求下一步的举措,深入思考如何从根本上消除深层隐患,积极探索未来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和调整的方向。
(四)次贷危机首先是信用危机,救市的首要目标就是要恢复金融市场信心。美国的救市方案主要是通过政府收购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注入资金以增加流动性等方式来救活金融业;而欧盟国家一开始就采取了向金融机构注资,并确保储户不受损失的方式;还有不少国家通过减息、免税的方式来刺激经济,另外一些国家则采取了向市场抛售美元以支持本国货币的做法;有的还运用国家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本国股市挽救金融企业。
由政府向金融机构注资,换取部分股权,以解决资本不足的救市方法,通常被称为“暂时的国有化”。这种从稳定金融市场入手、阻止危机向实体经济延烧的传统手段,虽然在历史上曾经奏效,但在本次史无前例的世界性危机中能否再显神威,谁也还说不清。至少在五个方面,人们还“心中无底”:
一、危机尚未看到尽头。目前美国金融机构减记的资产,仅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的总亏空额的一部分,其中还不知道埋藏着多少“定时炸弹”。不少经济学家认为,风暴仅仅是开始,目前市场流动性仍未完全恢复,一旦未来引发更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倒闭,甚至是国家“破产”,现有的救援计划,只能是杯水车薪。
二、现在的救援措施只是短期的、初步的,尽管已产生了一些积极影响,但能在多大程度上阻止金融危机的瘟疫向实体经济传染,目前尚很难断定。虽然各方对衰退程度的评估不尽相同,但大多认为,此次衰退的时间可能会较长,短期救市之后必须有中长期的“后招”紧跟。
三、很多国家仍然是根据本国利益出手救市,全球缺少更为紧密的合作和协调。最典型的是欧洲的“三步曲”:先是“隔岸观火”,断言危机与欧洲“相距甚远”;几天后就变为“紧急救火”,但还是各自为战;最后欧盟才呼吁各成员联手“全力灭火”。经济整合程度最高的欧盟尚且如此,其他就可想而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日前已呼吁各方协调政策,共同应对,在英法领导人的呼吁下,美国开始着手筹备国际金融峰会。但从欧美的立场看,它们之间也存在一定分歧,美国试图确保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但欧盟显然更希望借这次危机对以美国为主导的国际金融体系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四、救市如何逐步转向对国际金融体系的有效和全面的改革,尚不明朗。救市只是治标,只有将救市与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与调整这一治本之策结合起来,才能有助于信心的全面恢复,并对全球经济真正起到有效的拉动作用。因此,救市的根本问题不仅仅在于稳定市场,更在于怎样才能有助于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
五、救市能否成功,仍主要取决于发达国家的政策力度,因为它们在全球经济中仍占着大比例的份额。虽然发达国家在此次危机中受损较重,但发达国家处于国际金融体系、贸易体系的上游,它们显然有着更多的手段来避险或转移风险,甚至转嫁危机。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将会给全球经济造成极大伤害,使复苏变得更为遥远。
当然,大难当前,人们不仅看到了危机的严重性,也看到了战胜危机的可能性。危机是史无前例的,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现时国际社会所具有的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也是史无前例的,手段比过去更充足,经验比以往更丰富,力量比以往更强大,合作的愿望也比以往更强烈。
(五)虽然人们对本次金融危机的成因和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还在不断思索之中,但在如何处理开放与管制、创新与监管的关系方面,一种明确的共识已经形成。这就是在减少金融管制,促进金融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必须把握适度的原则,处理好金融自由化和金融管制之间的平衡,处理好金融业与经济整体发展水平的关系,否则,过度的自由化和缺乏有效监管的创新必然带来巨大的风险,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金融业具有内在的脆弱性,监管是弥补“市场失灵”的必要手段。从国家层面看,有效的金融监管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构成全球金融体系第一道防线的基础。伴随着全球金融业关联性与互动性的增强,各国和各经济体应当从管理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实施监管,并通过加强协调来逐步完善监管体系。当然,加强监管并不意味着因噎废食,不是片面追求金融业稳定而拒绝开放和创新。不同国家由于金融业发展程度的不同,对待金融业的开放与创新的态度也应有所差异,关键在于把握自由化和金融管制之间的平衡。一方面要通过金融创新来为经济服务,另一方面更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保证金融安全。
从国际层面看,最紧迫的问题是原有的治理方式已严重滞后,国际金融组织是在用过时的管理方式来应对全新的全球市场。管理缺位、乏力,直接导致了漏洞的出现。正如法国总统萨科齐所说,世界将不能再继续用20世纪经济的工具来运营21世纪的经济。因此,如何加强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国际主要货币发行和大型银行的监管是未来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国际社会就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必要性和思路正在形成越来越多的共识。随着市场规则和监控的不断加强,特别是一些制度性措施的落实,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互信将会逐步恢复。
(六)目前的全球金融体系基本上是发达国家建立起来的,主要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也更有利于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特别是国际经济旧秩序使少数发达国家控制国际经济调节机制,使国际生产体系、国际贸易体系、国际金融体系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从各方面限制和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随着冷战结束、发展中国家的兴起,整个国际经济格局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少数西方发达国家“独大”的局面被打破。自20世纪90年代,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总体经济实力在不断增长。1990至2006年,发展中国家占全球GDP的比重从15.9%上升到25%,对全球经济增长贡献率上升到30%,按购买力平价计算已超过50%。在此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对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呼声日益加大。
国际金融体系应该怎样改革,还有待国际社会的进一步对话、协商与探索,但有一条重要原则是必须明确的,这就是新体系应该充分体现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尽快改变发展中国家始终处于国际金融体系的边缘,沦为发达国家危机转嫁对象的现状。
改革的具体切口,首先要从对全球金融和经济运行具有重要作用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等机构开始,增大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进而朝着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体系的方向努力。
发达国家当然不会轻易放弃传统的优势地位。此次金融危机发生后,个别西方学者就提出,没有中国等国的“过度储蓄”所助长的超低利率,美国等发达国家就无法长期维持“疯狂放纵的金融创新行为和借贷消费”,这场危机也就不会出现。这种本末倒置的论调,表面上看是在为那些金融投机商、失职的监管者开脱罪责,实质上是在维护西方在现有国际金融体系中的既得利益。这种颠倒黑白的谬论,只是一种偏激的噪音,连多数西方经济学家都对此难以认同。但可以预料,在未来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中,这样的声音还会出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还会有激烈交锋。
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是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的新背景下发生的。它用事实再次警示人们:经济全球化是一柄双刃剑。它不会自动确保全球经济健康发展,需要以新的思维、新的方式谨慎把握与应对,否则就会产生破坏性的冲击,甚至造成全球性的灾难。
全球各国的救市行动目前正趋向于更加主动,在第一阶段各国政府通过注资银行确保流动性之后,近期又加大力度,普遍采取了降息的做法。这些措施虽然未必能彻底解决问题,但对于恢复市场信心和融资渠道来说,已经产生了一些积极的作用。
全球性危机也在呼唤着全球性应对。前不久在北京闭幕的第七届亚欧首脑会议向全世界发出了呼吁,当此金融危机愈演愈烈之际,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应继续加强协调合作,坚定、果断、负责、及时地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有效可行的经济和金融手段,以达到恢复市场信心、稳定全球金融市场、促进全球经济增长的目标。
目前,世界各国正密切关注即将在美国华盛顿召开的国际金融峰会。人们期望,此次会议既能务实高效地解决当前和今后的问题,又能体现平等、互利、共赢的全球发展伙伴关系,为稳定金融市场、促进世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8. 国际上金融监管体制模式主要有哪些及优缺点
主要有三种类型: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以及双峰监管模式。采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主要就有我国和法国;而同样是在分业经营的同时采取统一监管的有韩国;美国采用的则是综合经营分业监管;著名的金融帝国—英国采用的是统一监管的体制,采用同等模式的还有诸如日本、新加坡等资本主义国家。但是各种监管体制的融合趋势日益增强。x0dx0a统一监管模式指由一个机构统一负责至少对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主要金融领域的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统一监管主要是为了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的发展趋势而产生,也是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其利在于利于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系数进行把握和控制,有利于规模效益,同时能够降低监管时不统一所产生的摩擦成本,减少了监管真空和重叠,对于在混业经营日益明显的当今,能够对整个金融集团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有效的监管。不足之处则在于如果没有对监管目标进行清晰的界亮仔大定,其监管效果反而会比分业监管更加低下,不能达到与其的一致性和监管效率;与此同时,集权统一的监管机制容易造成官僚主义,并进而产生道德风险。x0dx0a分业监管模式指在机构监管的基础上,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领域分别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领域内金融活动进行全面监管。其利在于有明确的监管分工,能够避免单一金融领域的风险而产生连锁的金融危机;各监管机构能够集中部门经历对领域内的市场活动进行监控,专业性强。但是,随着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其不足之处也日益凸显,监管交叉重叠;金融法律不统一,冲突严重,影响权威;监管效率由于协调机制的不完善而日益低下;监管的分散容易产生“真空”地带,金融高危性增加;主要是在混业经营趋势的当今,难以对金融集团的集体风险进行把握。我国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代表国家。有些国家在回归综合经营后,依然实行分业监管。x0dx0a双峰监管模式,指在功能监管的基础上,根据金融监管的两大主要职能,即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进行监管,由此而产生两类监管机构,分别进行负责,这种监管模式的典型国家为澳大利亚。此种监管模式的利处在于能够较好的分别对金融机构的两个阶段的行为进行有效监控,能够保证在各自的监管领域内敬竖的监管目标一致,同时也避免了不同机构的存在同领域监管但是因为部门因素、体系因素而产生的监管交叉、真空。降低了监管机构之间的摩擦成本与协调难度;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制衡机制,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但是同样也存在其天生不足的弊端,就是容易在两块监管领域之间产生“灰色区域”,没有能够因材施教、因地制宜,充分戚正尊重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特色而进行监控。
9. 我国央行金融监管的历程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处长 易 华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业务综合化的不断发展,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新审视本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否仍然适用,并采取措施进行了相应调整和完善。这一问题在我国同样有着现实的紧迫意义。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七大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本文结合学习领会十七大精神,从回顾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入手,介绍了目前主要金融监管体制安排及其利弊,最后,在介绍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国际化浪潮推动下,跨国金融集团日渐崛起和强大,传统的三大金融领域(银行、保险和证券)及金融产品之间的界线日渐模糊,很多国家纷纷通过修改金融法律法规回归综合经营。与此相适应,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调整和改革本国金融监管体制。
各国所采取的主要调整或改革措施可以概括为:1、转向统一金融监管(这些国家往往采取全能银行模式),或者将两个主要监管机构进行合并,如逐步实现银行与保险、银行与证券或证券与保险之间的监管统一(半统一监管);2、保留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但根据金融集团的出现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做适当调整,如采取牵头监管、“伞”式监管或主监管制;3、采取功能监管模式,即依照金融稳定、审慎监管、市场行为、竞争监管四大主要金融监管领域划分监管职能,如双峰监管模式的出现。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全球85个主要国家和地区所作的调查,截至2004年底,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29个,占比33%,主要为欧洲国家;实行半统一监管的国家21个,占比26%;实行分业监管的国家35个,占比41%。
国际学术界对很多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原因进行了案例和实证研究,发现除了为适应本国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外,选择统一监管的因素还包括:(1)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程度。研究表明,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程度越高,实行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小;(2)本国经济规模。经济规模越小的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大;(3)近期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主要反映在亚洲国家,1997年~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以韩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些亚洲国家开始检讨其金融结构和金融监管体系,并逐步转向统一监管体制;(4)一国的法律制度。以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更大。
此外,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也充分反映了金融监管理念的新发展。其中,风险监管和功能监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
二、主要金融监管体制介绍和利弊分析
从目前看,经发展演变和调整后的全球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和双峰监管模式。就金融经营体制与监管体制的对应关系来说,目前国际上主要有四种对应模式: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如我国和法国;分业经营统一监管,如韩国;综合经营分业监管,如美国;综合经营统一监管,如新加坡、英国、日本等。短期来说,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经营体制未必一定完全对应,但长期看还是应该相对应。
(一)统一监管模式及其利弊
统一监管模式指由一个机构统一负责至少对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主要金融领域的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统一监管主要是为了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的发展趋势而产生,也是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统一监管的典型代表国家为新加坡和英国。
新加坡是最早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1984年),也是最为统一的国家,即由一个机构(新加坡金融服务局,MAS)负责所有金融监管领域,履行相当于我国“一行三会”的职能。英国和新加坡相似,由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实施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区别在于英国的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相分离,不承担微观监管责任,但负责货币稳定和金融稳定,同时承担外汇、期货和贵金属交易方面的监管。
统一监管的主要好处在于:有利于管理和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有利于获得监管的规模效益,降低监管成本;有利于提高监管质量和监管一致性,减少多重监管。统一监管在监管金融集团时优势尤为明显,有利于全面评估整个集团的风险,实现有效并表监管。
统一监管的弊端在于:由于不同领域风险不同,监管目标并不一致,如果不对监管目标加以清晰界定,其监管效率甚至可能低于分业监管;原有分业监管带来的法律法规不协调等可能导致监管合力难以形成,不能达到预期的监管一致性和效率;缺乏监管竞争,易导致官僚主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并蔓延到整个金融领域;难以培养专业领域的金融监管人才。
(二)分业监管模式及其利弊
分业监管模式建立在机构监管的基础上。其基本框架是: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主要金融领域分别设立专业监管机构,负责全面监管(包括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
分业监管的主要好处在于:监管分工明确,能较好地避免危机的连锁反映;能够集中精力监管某一个特定机构或领域,有利于提高监管专业化程度。弊端在于:第一,监管机构权力交叉重叠,金融法规不统一,降低了监管效率和监管一致性;第二,管理分散容易形成监管“真空”。这主要体现在对金融集团的监管,难以全面把握集团整体风险。如果各监管主体之间未能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制度,易导致监管套利行为。
我国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代表国家。有些国家在回归综合经营后,依然实行分业监管,但根据需要做出一些改进,实现某种程度上的统一,如美国的“伞”式监管。
美国1999年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同时从事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与商人银行等业务。为适应此变化,美国在改进原有分业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形成了独有的“伞”式监管模式,主要体现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即指定联储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式监管人(umbrella supervisor),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金融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按所经营业务的种类而非机构类型接受不同行业主要监管人的监管(被称为功能监管人)。伞式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相互协调,共同配合。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伞式监管人的权力受到限制,也就是说,联储必须尊重功能监管人的权限,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尽可能采用功能监管人的检查结果。在未得到功能监管人同意的条件下,联储不得要求非银行类机构向濒临倒闭的银行注入资本;当控股公司或经营非银行业务的子公司威胁银行业务子公司稳定性时,联储有权干预。通过这种特殊的监管安排,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性与效率可以得到一定保障。但这种模式过于多边分散,是由美国监管体制复杂多层的历史和双轨银行制(联邦注册和州注册银行,其中联储负责监管联邦银行)决定的,如果不能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很容易造成职责不明,监管扯皮等弊端。此外,也使美联储成为唯一一家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机构,监管职能进一步集中整合到中央银行,容易造成监管垄断。
(三)“双峰”监管模式及其利弊
双峰监管建立在功能监管基础上,也就是根据金融监管的两大主要功能领域,即审慎监管(这里的审慎监管也包括宏观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进行监管。这种监管一般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从这个角度上讲,双峰监管也是一种统一监管);另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进行监管,故这种模式被称为“双峰”模式,代表国家为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自1998年7月开始实行新的监管体制。其具体安排是,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负责对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在内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市场行为监管。中央银行专司货币政策职能,不参与金融机构的监管。此外,协调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的职责归财政部。
双峰监管的好处在于:较好地解决了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两大监管目标之间的内在冲突,能够保证各自监管领域内监管的一致性,同时避免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与分业监管相比,降低了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和难度,与统一监管相比,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制约关系。弊端在于:可能存在监管上的“灰色区域”,也没有考虑到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异,难以有效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除了统一或分业,金融监管体制的差别还体现在中央银行是否参与金融监管。业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是,中央银行应该参与宏观监管,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责。但在中央银行是否应该参与单个金融机构的微观监管,参与程度和方式问题上,依然存在较大争议。这一争议无论在统一监管模式还是分业监管模式下都存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5年的评估报告中指出,如果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则该机构从中央银行分离的可能性非常大。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实行统一监管体制的国家都分离了中央银行的微观监管职能。当然,仍有不少经合组织国家(OECD国家)的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而在非OECD国家,绝大多数中央银行仍然参与金融监管。
中央银行参与微观监管同样存在利弊两方面。其主要好处在于,一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具有较强相关性,有利于信息交流和政策协调。二是有利于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如果中央银行不承担监管职责,没有掌握必要的监管信息,那么在进行援助时就会进退两难。
其主要弊端在于:第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一般说来,货币政策是逆经济周期操作,而监管政策则有顺经济周期操作的性质,这是二者冲突的根源所在。第二,同时担任银行监管人和最后贷款人可能产生道德风险。作为银行监管者,为了在可能的金融危机中不成为被指责的对象,在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责时往往存在过度借贷倾向,从而引发道德风险问题,也具有通货膨胀效应。
从各国情况看,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整合与分离都只是相对而非绝对的,其区别仅仅在于运用正式还是非正式的监管权力。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金融监管者和负责金融稳定者都必须进行深度合作。事实上,中央银行无论是垄断金融监管职能还是完全脱离金融监管,都是不现实的。
三、关于金融监管体制的几点结论和启示
纵观各国关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理论探讨和实践选择,可以得出以下一些初步结论:
第一,各种金融监管体制均有利弊,并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最优体制。理论上讲,尽管金融监管体制对监管有效性有着重要意义,但它只是为有效监管提供良好环境,本身并不能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第二,一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必须考虑本国国情和经济、金融的发展状况,同时充分考虑一国的金融发展历史、文化和现有法律体系。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与本国金融体系结构(银行、保险和资本市场的各自发达程度和相对重要性)以及金融机构的特点(分业经营或综合经营、金融集团的发育程度)高度相关。
第三,任何国家必须全面分析金融监管体制调整所带来的成本收益,包括调整过程本身蕴涵的风险。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审慎推进,避免对金融产业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尽管不存在普适性的最优模式,一般说来,良好的金融监管体制需要具备如下特点:
首先,能够确保金融监管目标明确,运作独立,覆盖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金融集团)和功能领域,有效应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各种风险,并能适应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
其次,能够兼顾监管效率(以最低的成本达成目标)和监管有效性(能够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也就是说,一方面,各监管机构之间分工明确,不存在过多交叉监管和重复监管;另一方面,不存在重大监管真空。
第三,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以及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能够建立良好的监管协调机制。
最后,能够有效避免监管机构自身的道德风险。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和现状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路径。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出现跨行业经营的竞争局面,很多商业银行设有自己的信托、投资和证券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国金融事业管理机关,负责全面管理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包括管理股票和债券。同时,作为国家证券主管机关,负责证券发行、上市的审批。保险监管职能也一直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这一时期,形成事实上综合经营、统一监管格局。
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即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对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证券经营机构监管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的体制。
1995年,我国正式确立分业经营体制(此时国际上已开始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变)。之后,分业监管体制不断完善。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建立和健全“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将证券市场监管职责全部移交证监会,真正形成了银行与证券的分业监管。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使保险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独立出来。至此,人民银行分离了证券、保险监管职能,但保留了银行业监管职能。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4.15,0.01,0.24%)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至此,我国正式完成了分业监管体制的构建,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下简称“三会”)共同负责金融微观监管,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稳定的监管体制。
可以说,我国从统一监管走向分业监管是当时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历史背景所决定的,符合我国国情。总的说来,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分工明确,这种专业化的监管体制与我国严格分业经营的现状是基本相适应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加以完善。这些问题既有现有体制和分业模式的固有弊端,也有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新挑战。主要包括:
1、随着金融业务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以及综合经营试点的推进,严格分业监管的效率在逐渐降低,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并存,监管一致性问题也日渐突出,尤其体现在对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上。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大金融业进行监管,不同机构需向不同监管部门申请业务许可,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即使是同一业务,也需获得不同部门的许可,重复监管现象突出。与此同时,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业务的日渐趋同,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的真空与冲突。在涉及审批权力的地带呈现权力设置的重复和资源控制的重复,在涉及责任追究的地带呈现监控真空和问题处置的真空。
2、金融业开放缺乏整体战略,单纯的分业监管无法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主要外资金融机构都实行集团化综合经营模式,尽管其在华机构也必须遵循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但其同一主体可分别进入我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在华机构通过与总部的前后台配合,以“前台分业,后台混业”模式实现实际上的综合经营,在我国实现跨行业持股、跨行业经营和分销产品的目的。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无法对上述外资金融集团实行有效监管,难以全面把握外资金融集团在我国的发展和风险现状,也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3、中央银行的职责和作用仍有待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目前承担了多种监管职责,主要包括:金融宏观调控职责,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维护货币稳定;宏观监管职责,负责金融体系稳定,监管权力覆盖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的所有金融领域;最后贷款人职责,负责支付系统稳定。此外,央行实际上仍保留了部分微观监管权,包括:负责银行间同业拆借、银行间债券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监管;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应该指出的是,由于我国体制上的原因,央行通过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事实上已经成为某些银行的所有者,这与其宏观监管职责是冲突的。
4、银行监管和金融稳定职责之间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合作。不可否认,这两种职责之间关系密切。二者在职责分工明确并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的前提下是可以分设的。但从目前我国情况看,一方面央行依然保留有部分微观监管职能,没有最终消除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传导之间存在的内生性冲突,同时导致银监会和央行存在一定的职责交叉之处,典型例子如两家同时要求被监管机构上报同样信息。另一方面,两家并没有建立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支持功能共享和定期沟通协调的机制,更重要的是,没有明确当支付危机发生时监管合作模式的具体架构和程序,因此也回避不了监管重复和监管弱化问题。
5、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健全和加强,监管机构之间沟通不足、 信息共享程度低的问题较为突出。监管协调性差是分业监管体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国特有的行政体制和行政文化,导致三家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等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大,效果差。这些部门均为独立的正部级单位,自成系统,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易形成部门利益,造成监管真空和磨擦,给跨业违规以可乘之机。此外,当发现问题时,由谁牵头,由谁做出最终决定等,都有一定难度。随着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将更为突出,并严重影响监管效率的提高。
五、完善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今年1月份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已经明确提出要在继续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体制的前提下,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应该说,这一思路与我国目前的金融发展和监管现状是相适应的:首先,虽然综合经营已成为难以逆转的全球化趋势,但难以一蹴而就。不难想象,经历较长时间严格分业经营的我国,在转向完全的综合经营之前,必然有一个较长的“准综合经营”时期,这也意味着我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实现统一监管。其次,经历了多次机构改革,我国于2003年才最后形成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短时间内恢复原体制既不现实也不可行。这种监管机构的“才分即合” 将带来与机构变更相关的法律、文书的修订和内部的整合,使得新机构至少在最初运转的几年难以较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必然产生一定的风险与效率损失。无论对整个社会还是金融业而言,体制性变革的风险往往是最大的风险,涉及资源重组、机构变革、社会观念更新等诸多方面,需慎重行事。
因此,我国应结合国情和金融监管现状,目前阶段,应在继续实行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前提下,尽快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安排,着力于完善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机制。从长远看,应在稳妥推进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在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前提下,逐步探索可能的统一监管体制。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当务之急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和完善现有金融监管体制:
(一)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安排
我国在十六届五中全会已经明确提出稳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业界普遍认为,根据我国金融发展实际,金融控股公司应成为我国金融机构实行综合经营的理想组织形式选择。难以对跨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监管正是分业监管的主要弊端所在。因此,在目前继续实行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必须对现有监管体制进行适当微调,尽快明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以适应现阶段金融业务创新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需要。
统一监管体制下,由于监管机构只有一个,基本不存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权归属的争议。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从国际上看目前有以下安排:一是如前所述的美国“伞”式监管,由央行负责;二是主监管制或牵头监管,法国做出了类似安排,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我们建议考虑实行主监管制,这一制度事实上已经写入“三会”签署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但需要国务院尽快对此加以正式明确。
可以说,主监管制与我国目前金融发展和监管现状基本适应。理由如下:
1、从体制变迁角度讲,是一种成本较低的制度安排。
我国2003年刚刚分离央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央行原有的银行微观监管人员全部成建制转移到银监会,短时间内重新承担微观监管职能,在人员、系统建设等方面都需要再度投入资源。同时,机构内部管理的整合难度也不容忽视。而美国“伞”式监管一个不可忽视的前提是,美联储一直承担着对联邦注册银行的监管职责。
2、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育现状相适应。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育目前尚处于雏形阶段,其业务交叉性和复杂程度还有一个逐步的发展过程。主监管制能够应对监管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挑战。大多数金融集团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等,往往是以某个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跨行业投资设立其他金融机构,集团还存在着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主业,投资新机构从事其他业务更多是基于范围经济和共享分销渠道的考虑。除此之外的金融综合经营,无论在规模还是业务融合程度上都很低。
3、“三会”有能力承担各自领域的主监管责任。
经过较长时间的运作,“三会”在各自领域都积累了丰富的监管经验和相当程度的监管技能,并逐步向国际标准接轨。以银监会为例(我国金融体系中银行业占金融资产90%以上的事实,决定了银行将成为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参与者。如果按照主监管制设想,银监会将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在继承吸收央行原有监管经验和技能的基础上,银监会在监管制度建设、监管理念确立、监管手段改进和提高监管有效性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能够有效实施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贷款集中度和关联交易的监管,已和多个国家、地区签署了银行监管合作备忘录,开发建设了覆盖所有银行业机构的以风险为本的监管信息系统,有能力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
4、道德风险是央行承担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职责的最主要风险。
央行也可以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者的潜在人选,而且央行承担这一职责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很大弊端,突出体现在:首先,对我国而言,造成了体制变革上的过大波动性和反复性;其次,将进一步加剧央行和银监会之间的职能交叉;最后,也最值得关注的是,将加剧央行自身的道德风险。如前所述,央行事实上已经集中了很多金融监管职责,如果再加上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职责,容易导致以下风险:一是金融安全网的外溢;二是导致非银行业务风险蔓延到银行业务;三是打破目前业已形成的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制约关系,造成央行监管权力过大,从而引起相应的责任机制问题。
(二)健全和强化分类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协调机制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无论是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有效性的角度,还是从应对新型业务、交叉业务监管挑战的角度,目前都迫切需要健全和强化分类监管体制下的监管协调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层面:
1、建立国务院层面的监管协调机制。
在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主监管制的前提下,考虑建立国务院层面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该机构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但作为最高层级的监管协调机构,负责对金融监管领域的重大问题,,并全面负责金融监管和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战略规划制定。
2、建立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财政、货币和金融监管政策之间应该具有协调和一致性。需要建立“三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之间的协调机制,就金融突发事件处置、金融稳定与风险预警、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分工协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
3、强化“三会”的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自银监会成立以后,“三会”之间一直十分重视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对全方位进入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如何形成监管合力,避免监管真空;如何落实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