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的军分区在室室林元是多少钱
1. 2017年什么行业收入最高
信息传输行业。
5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主要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比上年增长10.0%,增速比上年加快1.1个百分点,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8.2%;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5761元,比上年增长6.8%,增速比上年回落1.4个百分点,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5.0%。
在城镇非私营单位中,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33150元,金融业122851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07815元。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前缺业分别是农、林、牧、渔业36504元,住宿和餐饮业45751元,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0552元。最高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为3.65,与上年相比差距扩大了0.01。
2. 郑州有哪些中专
郑州市内有以下中专:
3. 以前 司令 炸平顶山
南阳 杨得志事件 应该是确有此事
事情也是听别人说的。大概是这样:当年杨得志将军的儿子和媳妇一起去南阳旅游.据说杨得志的儿媳妇很漂亮.被当时的南阳市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带几个地痞调盯局戏了. 杨得志的儿子与几个地痞和局长儿子打起来键则笑后.被局长儿子打死.杨得志知道后.直接命令南阳市稿含所有司法部门在一定的期限抓到凶手. 如果找不出就开部队到南阳.炸平南阳市.当时公安局局长直接就上吊死了。
4. 十二条!州政府发文,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发展
恩施州政办发〔2020〕9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发展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
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决策部署,确保全州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力保障项目有序复工复产。按照“稳定产业链、打通供应链、畅通物流链、保障资金链”总体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和服务指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加快推进项目复工复产。适当放开砂石料厂审批,增加砂石料产能,及时惩处垄断、哄抬价格等行为,确保钢筋、砂石料等原材料的市场供应。引导支持房地产企业建立互联网线上销售平台,实行线上线下销售结合,加快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市人侍空民政府,州住建局、州发改委、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林业局)
二、保持土地市场交易平稳有序。各县市尽快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加大土地供应储备力度,合理确定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优化配置住房用地比例及空间布局。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余款可在一年内缴清,但首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全部缴清。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出让金的,经申请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签约、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2020年10月1日前新出让的土地,适度降低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但不得低于土地出让底价的20%。(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予以缓缴,缓缴时间自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应在竣工验收前结清。(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顺延项目开竣工及交房期限。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不收取违约金。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交房日期。各县市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矛盾纠纷排查和研判,及时妥善处置,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拍亩府,州法院、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建局)
五、减轻房地产企业税费负担。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因疫情影响损失重大,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税务局、州财政局)
六、落实金融扶持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房地产企业给予合理的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各商业银行要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银企协商一致后,银行依调整的还款计划报送信用记录,免收罚息。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新增按揭贷款保证金由5%下降到2.5%。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袭谈森发放租赁住房开发贷款。拓宽住房租赁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租赁住房专项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住房租赁业务。
完善差异化个人住房贷款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公积金中心加大个人购房按揭贷款规模与放贷力度,已经完成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审批且满足放款条件的,应尽快发放到位。允许暂定开发资质企业开发的项目准入公积金按揭楼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四级和暂定资质开发企业纳入按揭楼盘,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居民置业,加快推进执行商业贷款加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政策,减轻居民购房压力。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积金中心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适当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减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减轻其还款资金压力。各金融机构要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降低居民在市场利率下行期的利息支出。(责任单位: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恩施银保监分局、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州公积金中心、各金融机构)
七、适当调整预售条件。调整全州房地产企业申请商品房项目预售时的形象进度要求,设计为7层以下达到主体封顶、设计为7层以上达到三分之一且不少于7层的,可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建局)
八、适度调整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适度放宽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除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税款外,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低于50%;主体结构封顶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低于25%;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5%。开发企业预售监管资金总额低于批准预售楼栋或项目审定销售额2%时,监管机构不予审批监管资金,监管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拨付预售资金。(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建局)
九、提高审批效率。建设单位凭《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和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可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规划、图纸审查、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事项的审批流程,开设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房地产项目审批手续办理速度。完善抵押贷款、开盘销售、网签备案等线上服务,对急需资金开工复工的企业,不动产登记部门要通过“预约办”“邮寄办”“专员办”等方式,加快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手续。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登记业务申请,一律实行特事特办,即时受理,快速办结发证。对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简化业务流程,加快贷款审批和发放,经批准使用的监管资金,金融机构要在8小时内完成资金拨付。(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州住建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金融机构)
十、加速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调整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或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标准,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价款按照其地上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价的5%—20%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款按照地上相应用途(主导功能)的基准地价的5%—20%确定,上述两种价款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起始(拍)价参照协议方式出让标准确定,其中连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其起始(拍)价与地表部分一并计入起始(拍)总价。尽快确定人防车位租赁指导价,建立公平合理的车位租售议价机制,加速推进地下车位依法入市交易;准许地下车位预售销售许可,与商品房享受同等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改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建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保障竣工验收工作顺利开展。相关部门组建工作专班,及时受理企业关于竣工项目所涉消防、规划、电梯、人防、环保、节能、档案、供电、自来水、燃气等验收项目的申请,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
十二、加强物业服务企业政策扶持。对积极参与防疫救灾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财税、社保政策优惠,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对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小区在管户数每月每户15元的标准给予3个月(2—4月)的财政补助。支持物业服务费清收工作,对涉及物业服务费的诉讼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快立快审快结。(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住建局、州人社局、州税务局、州法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文中已规定实施期限的按规定执行。
抄送:州委办公室,恩施军分区。
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监察委,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印发
5. 怎么在城市里的军分区当兵
你直接到你们城市的武装部报名就可以了,你最好可以去空军,那里的机械设备比较多,比较适合你特长的发挥,还有就是野战部队的修理营了。
源岩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征兵工作,保证兵员质量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征兵工作。战时的征兵工作,按照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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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的命令另行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接兵部队人员,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保卫祖国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优抚政策,鼓励应征公民服现役。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关心、支持应征公民服现役。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结合本省实际,确定每年征集新兵的数量、范围、对象、时间和要求。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并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民政、财政、宣传、教育、交通等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具体组织实施;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办理征兵工作。
第六条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宣传征兵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积极配合做好征兵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年的征兵任务下拨征兵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征兵工作经费码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有征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 对认真执行征兵法律、法规,完成征兵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具体承办本辖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部署,设立兵役登记站,发布兵役登记公告。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要求,申报本单位适龄男性公民人数,组织本单位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辖区当年适龄男性公民的名单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当年的9月30日前,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办理兵役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填写本人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适龄男性公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登记人数与公安派出所及有关单位提供的适龄男性公民的名单进行核实,发现有未登记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登记。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兵役登记情况,依法确定应当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对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素质审查,选择政治、身体、文化条件好的公民为当年的预征对象,并发放《预征对象通知书》。
兵役登记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迟裂或兵役机关报告兵役登记结果。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征对象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其基本情况。
预征对象在征兵期间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武装部或者单位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
第三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
第十五条体格检查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医院具体承担体格检查工作;也可以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格检查组,设置体格检查站,具体承担体格检查工作。
进行体格检查工作前,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参加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体格检查标准等内容的培训。
体格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办法,确保体格检查质量。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定的名额,择优选定送检对象,并组织送检对象到指定地点接受体格检查。
被通知参加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应当及时参加体格检查,如实反映健康状况。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合格率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应当对体格检查合格人员全部进行复查。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检查中发现体格检查工作问题较多,认为需要复查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复查。
第十八条应征公民政治审查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公安机关应当抽调人员组成政治审查组,具体负责对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
进行政治审查工作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参加政治审查工作的人员进行政治审查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重点弄清应征公民的现实表现。
第二十条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必须在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表上签字,不得弄虚作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征兵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不得要求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征兵工作人员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应征公民情况时,有关单位、个人必须如实提供。
第二十二条应征公民接受体格检查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补贴,由所在工作单位照发;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基层组织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体格检查工作人员、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在被抽调参加征兵工作期间,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负责。
第四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分配的征兵数量,本着择优的原则,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中,提出新兵预定人员名单,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召集体格检查组、政治审查组、接兵部队和有关单位负责人集体审定新兵名单。
新兵名单确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对新兵名单中的人员有举报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被批准服现役的人员应当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收到《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后,应当做好入伍准备,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
第五章 交接和运送新兵
第二十六条 新兵交接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与接兵部队共同组织实施。
交接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接或者拒绝交接。
第二十七条新兵交接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所在地进行。交接手续应当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新兵交接前所需费用由所在地征兵办公室负责;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部队负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接兵部队和交通、铁路、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新兵运输计划,做好新兵运送工作。
车站、港口和军供站(兵站)应当协助接兵部队做好新兵运输中转期间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章 接收退兵
第二十九条新兵入伍后,因身体或者政治条件不合格,被部队在规定期限内退回的,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接收。经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复查,认定不合格的,由原征集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回。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不得擅自接收或者调换被部队退回的新兵。
第三十条对部队退回的新兵,公安机关应予在原地落户。入伍前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予复工、复职;入伍前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予复学。
第七章 优待措施
第三十一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
第三十二条 义务兵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优待。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享受由当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优待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待金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后,生活仍确有困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 义务兵入伍前其家庭依法承包了农村土地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庭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属于该义务兵的份额应当予以保留。
第三十六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第三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接收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接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征兵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擅自办理入伍手续的;(二)行贿、索贿、受贿的;(三)出具假户口、假学历和其他假证明的;
(四)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要求他人弄虚作假的;
(五)拖延交接或者拒绝交接新兵的;(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接兵部队人员违反征兵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情况通报所在部队处理。
第四十二条拒绝、阻碍征兵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兵役机关,是指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的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具体办理。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 刘玉忱的职务分工
吉林省松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市长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含旅游工作)、财政局、编办(受市长委托分管)、审计局(受市长委托分管)、监察局(受市消皮长委托分管)、统计局、仿桥弯国家统计局松原调查队、交通运输局、法制办公室、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吉林银行松原备闷分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中心。联系市人大、政协、松原军分区、预备役、关工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科协、工商联、侨联、台办、行政学院、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银行监管分局、东北证券松原营业部、烟草公司、交通规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