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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为什么加强国际合作

发布时间: 2023-04-25 18:04:19

㈠ 金融市场监管的意义

1、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1)、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成分复杂,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健康的市场秩序,使金融市场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既要防止可能出现的欺诈、垄断和不合程序的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排除、抵御市场波动风险。
2)、金融市场作为市场机制,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能否具有较高的效率,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需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干预和调控。
3)、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也是政府调节和管理国民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
2、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目标
从宏观经济角度看,是为了保证金融市场机制,进而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以高效、发达的金融制度推动经济的稳定发展。 从金融市场本身来看,是为了限制和消除一切不利于市场运行的因素,诸如各种非法交易、投机活动、欺诈手段党的存在和发展,保障市场参与者的正当权益,保证市场在具有足够的深度、广度、弹性基础上稳步运行。
3、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原则
合法性的原则、公平的原则、公开的原则、自愿的原则
4、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包括金融市场监督和金融市场管理两层含义。金融市场管理一般是指国家根据有关金融市场法律,如票据法、证券法、银行法,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以达到引导金融市场健康有序运营、稳定发展的目的。金融市场监督是指为了实现此目的,而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并及时校址,是市场运行恪守国家法令及规定,严格遵循市场管理的过程。
金融市场监管的具体内容,因国家经济金融体制不同而各有差异,但总的来说,主要是对金融市场要素构成的监管。
1)、对金融市场主体即交易者的监管
2)、对金融市场客体即交易工具的监管
3)、对金融市场媒体的监督管理
4)、对金融市场价格监管
5.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机构
政府对金融市场实施监管要通过一定的专门机构进行,这些机构一般有三类,即主要监管机构、辅助监管机构和自律性监管机构。
主要监管机构是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负有主要职责并进行全面监管的机构,一般都是由中央银行充任。
辅助监管机构是指部分具有对金融市场监管的职责和主要监管金融市场中某一个或几个子市场的机构和部门。如证券管理委员会
自律性监管机构是自我监管的机构,是通过自愿方式,以行会、协会形式组合而成的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自律规章,以约束会员的市场行为。如证券同业公会、证券交易所。

㈡ 银保监会改革的特点

银保监会改革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机构设置调整:银保监会的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为一体,实现了银行和保险业的监管一体化。
2. 职能转变:银保监会的职能也发生了转变,从过去的单一监管转变为综合监管,包括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监管。
3. 监管模式创新:银保监会推出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即随镇野前机抽取被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进行监管检查,并公开监管结果,增加了监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风险防控加强:银保监会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对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监管,加强对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监管等。
5. 国际合作加强:银保监会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水平。
总之,银保监会御清改革的特点是机构设置调整、职能转变、监管模式创新、风险防控加强和国际合作加强。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水平,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脊伏展。

㈢ 金融危机下结合我国实际怎么加强金融监管

摘要:我国的金融监管应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间以及同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通过中国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制定,借鉴国外金融监
管经验,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988(2009)02-0048-05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逻辑联系
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发展,而金融风险从另一个角度也迫使金融向前发展。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两者
之间又是一种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关系。近代金融创新的目的之一就是规避金融风险。金融创新特别是
以金融工程形式出现的金融创新,为管理和控制金融风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金融创新毕竟是一种
工具,它可以用于好的方面兴利除弊,也可以用于不好的方面。即使不被利用和操纵,金融创新本身在规避
了某些风险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风险,特别是金融工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将一种金融风险转换为另一种
金融风险。另外,有些金融创新在初期能够有效地规避金融风险,当其成熟以后反而会带来更多的金融风
险。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的内在关系如下:
(1)不是所有的金融风险都可以用金融创新来规避。有些金融风险可以依靠金融创新来规避,有些金
融风险则只能依靠管理和其他手段来规避。
(2)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是用来规避金融风险的。金融创新有不同的动因,有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有
的是为了规避管制,也有的规避了金融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金融创新的确是用来规
避金融风险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肩负着规避或消除金融风险的职责。
(3)金融创新增强了各主体规避金融风险的各种能力。在规避直接金融风险方面,承担金融风险的主
体可以适当地使用金融创新来减少损失。在规避间接金融风险方面,由于直接金融风险的规避所引起的间
接金融风险必然会减少,所以金融创新也能帮助规避间接金融风险。
(4)金融风险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从金融创新的起源来讲,最初的金融创新就是为了规避金融风险。 金融创新的发展过程证明,金融创新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也就是金融风险表现最为激烈的时期。金融创
新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与金融风险的加剧有着直接的关系。
(5)在规避金融风险的同时,金融创新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金融风险。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到现在,
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加剧一直是国际金融市场最为鲜明的发展特征。90 年代以来,全球几乎每一场金融
风暴都与金融创新有关。金融创新对金融风险推波助澜的作用令人谈虎色变。金融创新可以规避金融风
险,金融创新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总之,现代虚拟金融资产和实物资产的倒金字塔结构是现代经济金融体系不稳定的内在根源。金融
工具或金融市场运作体制的不断创新、不断演化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构建了这个巨大的倒金字塔。金
融创新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创新越发展,这个倒金字塔也就越庞大,金融体系也就越不稳定。在庞大的衍
生市场面前,金融机构的脆弱性表露无遗,一旦某一部分出现问题,整个倒金字塔就会轰然倒塌。不可否
认,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经济发展起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给金融体系结构、功能以及制度安排带来
巨大改变,这种深刻变化极大推动了经济金融化与金融自由化的进程。然而,金融创新也是“双刃剑”,如
果使用监管不当,金融创新对金融稳定性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以衍生金融工具为代表的当代金融创
新成果,为投机者提供了大批操纵市场的先进手段和便利工具,使之拥有了撼动一国或地区金融市场的
巨大能量;在金融自由化成为当代金融发展的主旋律时,以确保金融系统稳健运行为目的的金融监管在
如雨后春笋般的金融创新面前,显得十分无力。这些都成为增大金融系统风险、造成金融系统不稳定性的
重要因素。但是,尽管如此,金融创新必须进行,否则会阻碍金融发展。我们在金融创新中规避金融风险,
发展金融;在监管由金融创新带来的新的金融风险中推动金融创新,形成良性循环。
二、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探索
1“. 十一五”期间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构想
根据我国“十一五”规划中“建立健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间以及同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
的指导思想,同时从我国金融发展的长期趋势来看,中国金融业迟早要走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道路。
因此,有必要未雨绸缪,提前设计和规划金融监管模式。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也可以有两种选择,即统一
监管模式和功能监管模式。由于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产品复杂、金融风险多样,因此,理想的监管模式
应该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模式,具体而言,可以在统一监管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也
可在功能监管模式的基础上设立一个协调和风险综合控制机构,实现专业化监管和统一监管的结合。联
系中国实际,面对现实,着眼未来,可以采用在统一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方式构建中国
的金融监管模式。具体来说,可由人民银行牵头,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务院法制办
及中编办等部门共同参与设立。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局)作为一个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内部构建
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的专业化分工的“三合一”的功能型监管体系。与此同时,还应加强金融机
构的内控机制,在金融监管委员会(局)金融中介机构服务管理部的协调下,充分发挥金融自律性组织、会
计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造起一个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
建立我国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是要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资源进行整合,目的是要以
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为原则,通过优化监管组织结构,建立一支高效、精干的金融监管队伍,实行金融监管
政策的统一制定和执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可以防止出现决策与执行“两张皮”或分业监管模式下“各
自为政”的弊端,又能从根本上消除多层次监管、重复监管、机构性监管所产生的问题,有利于增强我国金

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防止发生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将模式改革成本降低到最低
限度,要努力缩短组建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时间。由于金融监管体模式化较大,人员调整较
多,如果改革时间拖得过长,部分工作人员会因工作和职责调整的不确定性而出现等待心理和短期行为,
容易导致一定时期内的金融监管缺位。有关国家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经验表明,改革方案确定之后,在一
年内完成组建有关监管机构比较可行。与此同时,要尽可能克服不同监管部门存在的监管文化差异,并在
法律上为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提供支持。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建立还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三大弊端:一是金融监管
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监管真空、重复现象仍然存在,金融监管协调效率低、法律约束力不强。
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例,其交叉性金融创新工具的出现使得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领域互相渗透,但
目前未有任何法律对此做出规定,存在监管空白点。二是当央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在
货币政策取向、金融系统性风险程度判断、处置突发性金融事件等问题上产生分歧或争执不下时,由于没
有一个权威决策部门,最终只能将问题提交到国务院解决,决策的低效率在所难免。三是特别是在基层,
当涉及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问题时,地方政府、央行、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如何
进行协调不明确,一旦发生风险,容易延误最佳处置时机。
因此,加快金融监管协调立法势在必行。建议国务院制定《金融监管协调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协调目
标、基本原则、协调组织机构、央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在协调机制中权利和义
务等。《金融监管协调条例》应明确央行在协调机制中的具体牵头组织职能,将央行、金融监管部门在履行
职责上的分歧、冲突和盲点作为协调重点。
鉴于我国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着相当的风险,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之后,为了加强金融
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需要处理好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在防范风险方面的合作,建立跨部门
的金融稳定机构,专门负责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可以设立货币安全与稳定局,因为金融
监管和货币政策二者虽有显著差别,但在政策操作中却存在着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适当的金融监管不
仅能够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为货币政策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健康、有活力
的金融体系,增强对货币政策变化反应的灵敏性,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正确的货币政策则可以有效地
促进实体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而这又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安全的根本保证。人民银行在
政策操作中如能使二者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果就会产生倍数效应。但是如不能
保持协调一致,则会给对方造成不利的影响。实践证明,不当的货币政策会加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压
力,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过于严厉或宽松的金融监管则会干扰货币政策的有效运行,影响货币政策的实
施效果。因此,将金融安全与稳定局作为一个常设的协调机构,既可以在该机构的协调下营造稳定的金融
体系,又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同时,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尤其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
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联系,密切关注外资银行的经营状况,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向我国蔓延。
在金融监管协调具体工作制度层面,央行应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协调机
制的配套制度。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明确共享信息范围、信息采集具体分工、交换方式、保密规定等内
容。二是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对一些关联业务和交叉业务尽量采取联合行动,避免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
率。三是建立紧急磋商制度。分别针对日常状态、紧急状态和危机状态的不同情况,尤其是金融风险突发
事件,规定双边或多边磋商机制启动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处置手段、法律责任。同时要加
强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制定,借

鉴国外金融监管经验,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
为了发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作用,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下设立金融监管咨询专
家小组,充分利用学术界和金融机构的金融专家、社会知名人士等社会资源,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在金融监
管和金融发展方面的意见,为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从法律环境上看,为
了紧跟金融改革与开放步伐,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需要,应对监管的法律制度进行清理,要对不适应
我国金融发展的法律条款予以废除或修订,尽快修订现有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法规的不适宜条款,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安全与监督管理法》和《金融安全与监管协调条例》等法规,增强金融法规的适应
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金融执法的专业化和效率,为我国金融业的综合化发展和有效金融监管创造
必要的法律环境。
总之,要从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出发,循序制定建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的具体方
案,实行金融监管职能的重新整合,防止部门利益、机构膨胀驱动,实行机构精简,促进监管资源的优化和
配置,充分发挥统一金融监管模式带来的好处,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保持金融业平稳运行,促进国民经济
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
2.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设计
从长远来看,中国金融业未来要走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道路。因此,我们既要面对现实,又要着眼未
来,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鉴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可能成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
的形式,金融监管模式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除此之外,还应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并充分发挥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金融自律性组织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构筑一个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
(1)监管主体及其职能。监管主体主要包括: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
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和即将成立的中国金融监督
管理委员会(局)和信托监管局。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稳定局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
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监管局,分别负责对银行业和信托投资业务
的监管,将现由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银行业和信托的监管职能移交银监会和信托监管局;证监会和保监
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继续执行现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能。

(2)监管机构间的协调。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负责进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信托监
管局的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监管机构要向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报送监管信息,监管机
构提出的问题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负责协调解决,各监管机构之间要尽可能做到信息互通
共享。
(3)建立健全金融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金融自律性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
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
彼此间的协作,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自律性组织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是金融监管中不可缺少的。目前我国的这类组织很不健全,就是已经建立的,其作用也没有
得到充分的发挥。今后,应由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局)牵头建立和健全金融自律组织,采取会员制管
理方式,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入会,入会者要交纳会费,遵守该组织章程。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主要负责
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有
关监管信息等。
(5)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当前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对一国经济安全的影响愈来愈
明显。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外资金融机构进人中国,同时中国金融机构也将走出国门。另一方
面,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由于其业务广泛,经营范围会跨地区、跨国界,而各国的监管政策存在差
异,因此,仅靠本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加强与国际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交流,密切合作,共
同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与蔓延。
参考文献:
[1] 曹慧.欧盟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发展[J].中国金融,2007,(5).
[2] 周泉恭,王志军.欧盟国家金融监管结构发展分析[J].当代财经,2006,(4).
[3] 卢伟.试论我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立法现状及完善[J].改革与战略,2007,(10).

㈣ 为什么要加强国际金融资金的协调与合作它包括哪些内容

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念滚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分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引言

源于1997年下半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先是给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经济以重创,1998年底又席卷了菲律宾、香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对当前发生在亚洲地区和其他地区(如巴西、俄罗正高州斯)的金融危机的实质应当有清醒的认识。金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可能进一步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和人民币币值在东南亚金融风波面前保持了相对稳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顿。1998年12月9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完善现行的中国法治,从制度上防范金融危机。

一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既有国内的原因(内因),也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外因);就内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包括政治国家和政府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必须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探讨国内公法与国内私法中的金融危机防范问题。当然,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角度探讨国际金融秩序与经济秩序的安定性与可信赖性、加强各国之间的立法协调与金融监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从公法的视角看政府干预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应有角色

(一)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了有效的干预,于是开始怀疑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市场机制不如政府干预可靠。笔者认为,必须承认以下事实: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正确、及时的政府干预,也有20年来改革开放所逐渐形成的坚实的基本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生活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有可能继续加深;虽然我国人民币的汇率稳定,但我国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我国存在着不少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毋庸置疑,为避免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阴影,我国离不开政府干预;即使亚洲金融危机过去了,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但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如何处理好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干预万能论,不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一味纵容、鼓励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干预行为,不仅不会阻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而且会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成也萧河,败也萧河。过去人们经常把“亚洲经济奇迹”主要归因于强大的政府干预;今天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举蔽程度上也主要归咎于强大、过度的政府干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

(二)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

恰当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避免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上述理念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思想。但是,把理念转化为现实,比起把理念表达清楚更为不易。在操作层面上如何解决好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企业自治之间的衔接与契合,法学界似乎还缺乏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

1• 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
)或意思自治原则(L’ autonomie de la volonte
humain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该原则,企业在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三项基本原则:(1)企业财产所有权尊重(所有权绝对或所有权不可侵)原则。企业的生存和盈利,要求这个企业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法人所有权)、特别是可以使用的资源,最为典型的包括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2)企业的商事行为自由(含契约自由)原则。尽管有些当代法学家发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叹,但契约自由在商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并未发生动摇。(3)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谁有过错,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该原则有利于鼓励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各种商事关系,更好地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风险和金融隐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建立利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对称机制,要求实现决策权利、决策利益与决策风险的企业化、分散化,能够在微观层次上自动、公平地抑制体制性金融危机的爆发。这种避险功能的发挥表现在两个层次上:首先,有利于实现市场风险与政治国家的隔离,既避免了政治国家制造的市场风险,又能把现有的市场风险局限于市场机制之中,从而防止了市场风险对政治国家的冲击;其次,能够合理地在市场主体之间分配市场风险,从而实现市场机制本身对市场风险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企业的资不抵债与关门破产不会诱发体制性的金融风险与信用危机。可见,为避免政府干预制造不必要的金融风险,为避免全体纳税人与全社会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金融风险,必须强调企业商法自治、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与自己责任等基本市场法则。

当前,经济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尊重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政府投资上项目,应当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本身就是金融隐患。强调企业自治或企业意思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商事权利由政府回归企业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

鉴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观念上打破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国家和政府、甚至认为国家和政府万能的固有观念。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个人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 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仅仅尊重企业商法自治还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保护落后,压抑竞争;而且阻碍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在全国大市场内部的循环,在深层次上潜伏着金融隐患。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必须予以纠正。

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民事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引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

3•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简称宏观调控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模式要尽快向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在真正还权于企的同时,把大多数经济行政行为由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模式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模式。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改为宏观调控部门,绝不是简单的名称更换。宏观经济调控要“抓大放小”,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与其说是企业,不如说是市场。因为,政府原则上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商事活动,对企业决策直接产生影响作用的,与其说是政府,不如说是被政府引导和调控的市场。政府、市场、企业这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宏观经济调控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宏观利益为目标。如果说市场机制和商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强企业活力,那么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确保国民经济经济有序运行。所谓“没有微观管理权,宏观调控权必然用不好”的观点是错误的。

要确保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方向正确、效果良好,就必须明确宏观调控的目标。在实践中,对此存在着广狭不同的解释。狭义解释仅限于经济增长率和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涨幅;广义解释除覆盖这两项内容外,尚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财政收支差额、货币发行量、外贸进出口总额、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贫困人口减少数量、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基本建设计划新增主要生产能力、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有着不同的内容。但不管在何时何地,宏观调控的目标还是具有一些本质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抑制通货膨胀,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中,总量平衡与稳定发展是宏观调控目标中的精髓。当然,这种目标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允许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侧重。但是,片面追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是错误的,在当前亚洲金融危机加深和世界经济衰退的情况下,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本世纪初的“泰坦尼克号”就是因为船长轻信了一位记者的建议、为创造舆论轰动而全速行驶、最终撞遇冰山而沉没的。

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就要设计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导。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2)杠杆引导。即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运用利率、税率、汇率和价格政策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导。政府要及时发布各类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从而引导企业决策行为;(4)市场准入。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的目标,根据法律规定,对适格企业发放行政许可。未获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得进入特定市场。为兼顾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与经济行政的廉洁性与公正性,应当严格规制政府发放行政许可的范围与程序。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少些,少些,再少些;精些,精些,再精些。铺天盖地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不仅起不到防范金融危机的作用,反而会对金融危机的爆发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既然行政审批无法担保上市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者和社会负责,保障不了企业在被审批后一定能够承担社会责任,为何不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代之以行政登记和高强度的社会信息披露制度呢?(5)行政指导。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目标,运用其享有的行政权,引导和规劝企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6)法律监督。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事先引导同等重要。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商事行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破坏宏观调控的企业活动。

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绝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它们应当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即宏观调控体系。在一部庞大的全国性宏观调控大机器中,每个调控部门只不过是一个螺丝钉。因此,各个宏观调控部门一定要识大体、顾大局,随时牢记共同的宏观调控目标。要强调部门间的团结、合作、沟通、默契和团队精神。宏观调控机制内部不能发生内耗。尤其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这四家宏观调控部门,要力戒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之间各自为战、互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销、让企业和市场主体搞不清究竟以哪个调控手段的马首是瞻。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我国的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既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也包括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但是,这种多头监管的体系也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弊病,亟待改革。这对于深化金融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调控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当明确,宏观调控法的重心与其说是规制被调控者的行为,不如说是规制调控者的行为。宏观调控者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监督。

4•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 简称促成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这一干预的特点是促成和帮助企业取得最佳的经营效果。它既不同于消极的尊重型干预和保护型干预,也不同于直接的给付型干预。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提供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正常的购并活动、投融资活动和其他商事活动,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不正当干预;为企业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而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进行促成型干预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帮忙而不添乱、热情而不专断,力戒喧宾夺主、包办代替,更不得助纣为虐。例如,政府可以为民营企业的合并和重组创造条件,但不得越位干预,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为企业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碍,但不得搞“捆绑上市”、“包装上市”的恶作剧;若此等等。

5• 向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 简称给付型干预)。

这是第四层次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当的经济利益给付也是必要的。经济行政机关有义务为了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利益(如鼓励开发中西部地区、鼓励开发高科技产品、鼓励产品出口创汇、鼓励民间投资、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向企业政府采购、政府补贴和奖励(如出口补贴、退税、贴息)等经济利益。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不是过热,而是偏冷。为确保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教、农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从而拉动市场内需,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还可以直接向企业提供定单,与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在内的经济行政合同将会愈来愈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有效形式。

政府的给付型干预不仅适用于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作为公民个人的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如政府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提供社会保障体系等。从广义上说,经济行政机关向企业提供的信息和社会服务,实质上也是一种给付,只不过与传统的财物型给付有所不同而已。

给付型干预是围绕特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或者为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而展开的,不是为了企业的个体经济利益而搞扶贫救济、“普渡众生”。应当充分体现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得开后门。因而,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无止境地向企业输血、企业无休止地向经济行政机关要钱要物的“跑部钱进”现象不同。

(三)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守法定、效率、公平、人权尊重四原则

1•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

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应予尊重。虽然政府与被干预企业之间不平等,但也要贯彻经济行政权主体法定、内容法定与发动程序法定原则。要杜绝违法行政、脱法行政、卖法行政、弄法行政。经济行政权的行使不仅要合乎行政法,也要合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规定。民商法和经济法实质上都是对经济行政权的限制。因为行政权力与商事权利都是资源的法律配置方式,二者此消彼长,是一种零合关系。商事权利的应有生存空间被确认、扩大了,行政权力的滥用空间也就相应地缩小了。行政权力制造的金融风险就能降到最低限度。

经济行政行为本身就是法律手段。不少官方文件经常把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相提并论,有违法治精神。因为,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是法律手段;二者有时很难划分,如税收手段;法治经济也不容忍超法律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建议把上述提法改成“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或者“立法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的三分法。

不仅具体行政行为要合法,抽象行政行为也要合法。在政府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时,既要大胆地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果敢地进行制度创新,也要注意避免无谓的名词创新,预防和减少不应有的概念混乱。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术语应尽量与现行法律和基本法学原理中的术语一致起来。为解决好这一问题,政府部门应当自觉、主动地聘请法学家参与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论证、起草和把关。

2•效率原则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体现合法性原则,也要体现效率原则。政府要增强服务和效率意识,自觉树立尊重市场主体合

㈤ 1、为什么特别强调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及内容有哪些 2、结合我国现实分析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重要意义

一.为什么特别强调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及监管内容
金融业在市场经济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其经营活动具有作用力大、影响面广、风险性高等特点,因此,依法对金融业实施有力和有效的监管,既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内在要求,又是金融业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对其监管就显得特别重要.
(1)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看,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源于一般管制理论。该理论认为,在现实经济运作中,由于存在垄断、价格粘性、市场信息不对称、外部负效应等情况,竞争有效发挥作用的各种条件在现实中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导致经常性的市场失效。因此,完全的自由放任并不能使市场运行实现规范合理和效率最优,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从市场外部通过法令、政策和各种措施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管制,以弥补市场缺陷。特别是金融机构的风险具有连带性,一个金融机构陷入风险危机,往往引起社会公众对其他金融机构丧失信任,极易在整个金融体系产生风险的连锁反应,动摇整个国家的信用基础,所以,为了控制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避免发生金融风险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需要国家对金融业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保持市场经济的稳健运行。
(2)金融业的特殊性。从金融业本身的特殊性看,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和作用。金融业的稳定与效率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运作与发展,甚或社会的安定,由此决定了必须对金融业严加监管,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有效运行。金融业的内在风险。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负债经营的高风险行业,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国家特别需要对该行业进行监管。只有金融体系安全运行,才能保持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从而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金融业的公共性。为了防止相对垄断可能带来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评价、选择及其约束困难,需要通过金融监管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保护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良好的金融秩序是保证金融安全的重要前提,公平竞争是保持金融秩序和金融效率的重要条件。为了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机构都应该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规范地经营,不能搞无序竞争和不公平竞争。这就需要金融主管当局通过金融监管实现这一目的。

监管内容: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市场准入的监管。对商业银行设立和组织机构的监管、对银行业务范围的监管
(2)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资本充足性监管、对存款人保护的监管、流动性监管、贷款风险的控制、准备金管理、对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的监管。
(3)市场退出的监管。

二、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重要意义。这是金融全球化的必然选择。金融全球化是指世界各国和地区放松金融管制、开放金融业务、放开资本项目管制资本在全球各地区、各国家的金融市场自由流动,最终形成全球统一的金融市场、统一货币体系的趋势。金融全球化主表现为:金融机构全球化、金融业务全球化、金融市场全球化
金融机构、业务和市场的国际化,对于推动国际资本流动、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
各国际性金融机构、尤其是国际性商业银行也因此获得了更大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单靠一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力量已经无法适应这种迅速发展的国际化需求。金融全球化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和协调更多地依靠各国政府的合作、依靠国际性金融组织的作用,以及依靠国际性行业组织的规则。目前,国际银行业和国际证券业的监管正在向全球统—化方向发展,以保证统一标准,堵塞漏洞,维护国际金融活动的安全。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典型的国际金融协调机构,它负责调节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差额,维持汇率的稳定。国际清算银行作为“各国中央银行的中央银行”也是如此,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拟订的新、老“巴塞尔协议”及“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文件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标志着全球统一的金融监管标准趋于形成。

㈥ 说明在金融危机下我国应该如何与其他国家深化合作、实现共赢

(一)以 科学 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扩大内需,切实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当前要扩大有效需求,政府应及时调整需求结构。一方面,应对全球经济衰退的形势,我国的经济发展必须由原来较多依赖出口向注重扩大内需转变,由进一步启动内需来带动未来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我国有效需求拉动经济的贡献率显示,消费需求占55%,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80%的贡献率,而投资需求比例比发达国家高出20个左右百分点,投资需求又主要集中在固定资产方面的投资,针对这一现状,当前扩大有效需求应重点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特别是加快 农村 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农业发展起来,必然带动农民收入的增加和消费需求的增长,从而形成一个内生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良性经济发展态势。

(二)适时适度对外开放。一是适时适度开放说明我们坚持对外开放的政策不会改变。开放可能会带来一些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如2007年出现的输入型通货膨胀。但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开放带给我们更多的是机遇,更多的是我们通过国际事务的参与,获得更多的话语权;通过自身的发展和影响,对世界金融稳定做出的贡献。二是全球金融危机再一次向我们证明像中国这样处于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必须根据国际及国内环境来确定对外开放的时机和进度。在资本项目的开放、汇率制度改革等问题上,我们一定要选择合适的时机和进度。特别是在汇率改革过程中,一方面要继续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 参考 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供求在人民币汇率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另一方面还要兼顾汇率形成机制和金融开放政策服从于我国作为资本净输出国和债权国的利益需要,这本身就是开放时机的选择过程。

(三)加强金融系统的监管建设和国际合作。我国金融监管在吸取他国教训的基础上,具体应做到:一是配合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制定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标准、预警系统和风险防范体系,特别要加强对主要储备货币国的监管,使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齐头并进。未来应一方面鼓励金融创新,一方面提高金融监管能力,二者缺一不可。特别是要考虑将稳定资产价格纳入监控视野,除稳定一般物价之外,还应包含稳定资产价格。二是积极推进国际监管合作。要建立中央银行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提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作用,增强其独立性,对金融市场进行联合、跨境、全面的监管;加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避免监管业务上存在重复和遗漏的状况;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的合作,构建金融机构服从监管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适时沟通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使监管当局在设置金融监管指标时,不仅要考虑整个金融体系安全所要求的风险水平,而且还应尊重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方式及其风险指标水平的选择,做到监管水平尽量与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要求相一致,从根源上消除金融监管的空白地带。

㈦ 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机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概念如下

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是指国际经济组织、金融组织与各国,以及各国之间在金融政策、金融规制等方面采取共同步骤和措施,通过相互的协调与合作,达到协同干预、管理与调节金融运行,并提高其运行效益的目的。


进行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主体是主要的国际性经济组织、金融组织,它们共同或联合对经济、金融活动进行干预、管理与调节是协调与合作的最基本特征。


形式


1、从地域范围可分为:全球性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和区域性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2、从具体内容可分为:综合性质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和专门化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3、从途径可分为:协议、规则性国际协调与合作和制度性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4、从频率可分为:经常性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和临时性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5、从主体可分为:

①机构协调与合作,是指由特定的经济、金融组织和某些重要的金融机构出面安排和组织的国际政策协调。

②政府协调与合作,是指有关国家政府经常性或临时性召开的国际经济、金融会议进行的协调与合作,如西方七国财政部长会议、西方七国首脑会议等。

㈧ 金融监管的目的及意义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进行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

意义:

(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防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

(3)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

(4)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

(5)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

(6)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账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8)金融监管为什么加强国际合作扩展阅读: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模式。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标志着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

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

其中,银监会主要负责银行业的监管,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和十大股份制银行,以及规模不一的各地近百家地方金融机构。

对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银监会、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银监会和保监会。

㈨ 如何完善金融市场

提高金融监管能力,有序推进中国金融对外开放

一是在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基础上,要按照年初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以我为主、循序渐进、安全可控、竞争合作、互利共赢的二十字方针,把握好金融开放的时机、力度和节奏,积极稳妥推进金融对外开放,不断提高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

二是在履行WTO承诺的基础上,为中外资金融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在给与外资金融企业国民待遇的同时,也要逐步取消外资金融机构享受的超国民待遇。要强调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社会责任,鼓励、支持和引导外资金融机构面向国内弱势地区、产业和客户开展金融服务。

三是要以有效性为目标,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要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创新金融监管的方式方法,积极引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等国际通行监管标准,逐步从合规性监管为主转变为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从审慎监管转变为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提高效率并重,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当前,面临中外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步伐加快的局面,要建立和强化分业监管下不同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逐步过渡到统一监管。

四是加强国际监管合作。随着金融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我国金融企业海外分支机构日益增多,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也大大增加,因此,要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对走出国门的中资金融机构实施全球性并表监管,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坚持母国监管原则的基础上,加强与母国监管机构的定期沟通和信息交流。

(二)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改进和完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

一是深化利率汇率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中央银行可通过货币政策工具调控的利率形成机制。加快推进市场基准利率建设,推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逐步发挥作用,健全市场化的产品定价机制。按照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进一步发挥市场供求在人民币汇率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有管理的互动汇率制度,增强人民币汇率弹

       

        (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有何联系)

资本市场是指证券融资和经营一年以上中长期资金惜贷的,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等,其融通的资金主要作为扩大再生产的资本使用,因此称为资本市场。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具有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形式吸收中长期资金的巨大能力,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债券还可在二级市场自由买卖和流通,有着很强的灵活性。

货币市场是经营一年以内短期资金融通的金融市场,包括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回购市场和短期信贷市场等。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是资金供求双方进行交易的场所,是经济体系中聚集、分配资金的”水库”和”分流站”。但两者有明确的分工。资金需求者通过资本市场筹集长期资金,通过货币市场筹集短期资金,国家经济部门则通过这两个市场来阔控金融和经济活动。从历史上看,货币市场先于资本市场出现,货币市场是资本市场的基础。但资本市场的风险要远远大于货币市场。其原因主要是中长期内影响资金使用效果的不确定性增大,不确定因素增多,以及影响资本市场价格水平的因素较多。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统称金融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发展速度很快,目前已初具规模。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对优化资源配置,搞活资金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筹措建设资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资本市场发展前景如何)

资本市场是指证券融资和经营一年以上中长期资金惜贷的,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等,其融通的资金主要作为扩大再生产的资本使用,因此称为资本市场。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具有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形式吸收中长期资金的巨大能力,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债券还可在二级市场自由买卖和流通,有着很强的灵活性。

货币市场是经营一年以内短期资金融通的金融市场,包括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回购市场和短期信贷市场等。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是资金供求双方进行交易的场所,是经济体系中聚集、分配资金的”水库”和”分流站”。但两者有明确的分工。资金需求者通过资本市场筹集长期资金,通过货币市场筹集短期资金,国家经济部门则通过这两个市场来阔控金融和经济活动。从历史上看,货币市场先于资本市场出现,货币市场是资本市场的基础。但资本市场的风险要远远大于货币市场。其原因主要是中长期内影响资金使用效果的不确定性增大,不确定因素增多,以及影响资本市场价格水平的因素较多。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统称金融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发展速度很快,目前已初具规模。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对优化资源配置,搞活资金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筹措建设资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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