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注资金额放金融账户多少
『壹』 社保卡怎样算开通了金融功能
社保卡如果可以进行储蓄、转账等操作说明开通了金融功能。具体操作如下:
1、使用社保卡在ATM机上查询余额,如果输入密码后提示“该卡不能识别或无效卡”,说明此张社保卡还没有激活金融功能;
2、拨打社保卡发卡银行的客服热线,转人工客服进行查询;
3、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前往社保卡发卡行,通过网点柜台进行人工查询。
若查询结果为尚未激活金融功能,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前往发卡行营业网点进行激活。
一、金融社保卡
顾名思义,就是在社保卡加上了金融功能,持卡人可以通过金融社保卡实现相应的金融功能延伸,可以实现存钱、取钱,以及消费的相关。
普通的社保卡,只有社保的功能,更多的时候,是证明你有社保的一个证明文件,再加上里面医疗保险金现金部分的储值功能,可以用来支取,用于购买药物,支付医疗费用。而金融社保卡呢,在社保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了金融功能,而随着金融功能的延伸,还会绑定各种其他的公共事务的功能。金融社保卡: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二、如何领取金融社保卡
社保卡的申领由社保方统一组织安排,按进度规划统一为企业员工、各地居民办理,您不能单方面向中行申请办理社保卡。
启用金融社保卡的金融功能,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金融社保卡到中行营业网点激活金融功能并修改密码。因各地社保局规定有所差异,若需要启用金融社保卡社保功能,请您致电社保客服热线进行咨询。
三、金融社保卡主要包括:
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
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服务,能够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与金融支付业务的协同办理。金融账户可领取医疗费用报销返还、养老金等社保待遇。社保卡金融账户免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挂失和解挂失手续费,还能享受省内跨行取现每月前3笔免收费的优惠,享受特约商户消费折扣优惠。
法律依据
《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于存储密钥的社会保障卡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安全访问控制模块(PSAM卡)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发放。
第二十四 条发卡地区须建立严格的社会保障卡密钥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密钥及加密机、主控密钥卡、密钥母卡、传输密钥卡等密钥载体的保管、使用程序;在确需将密钥载体移交给第三方使用时,须做好交接记录,签署保密协议,审核其安全管理方案,并对第三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社会保障卡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社会保障卡发放、使用、及密钥管理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凡出现密钥载体遗失等安全事故的地区,须立即报告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查明原因,根据国家关于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贰』 社保注资金额是什么
社保能查到的注资金额是指划d到个人帐户的金额,这部分钱在指定银行是可以取出来的。
注资条件:
1、参保单位医疗保险按照12%比例缴费的,其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社保卡里每月才会注资。
2、单位如果选择按8%缴费的,其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社保卡里没有注资。个人缴费人员医保统一按8%比例缴费,因此没有医保个人账户注资。
3、社保卡需到所属银行办理激活手续,办完激活手续一个月后,注资金额方可到账。
从2016年10月起,每个月的医疗保险有百分之七十划到个人帐户,也就是你说的注资金额,这部分钱在指定银行是可以取出来的.
『叁』 医保卡注资收入啥意思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当月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金额的70%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金融账户,参保人员可自行提取,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及支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健康体检等费用;其余30%不能提取,专项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保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医保注资是每个月往社保卡的医保账户里缴纳医疗保险的行为,即每月缴纳社保的行为。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参保人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自己看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定点医院的大夫开具的医药处方到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