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业务认购手续前需要做什么
A. 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应注意哪些要素
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应注意的事项:
“高收益必定伴随着高风险,但高风险未必最终能带来高收益”,这是投资者在从事任何投资活动前都必须牢记的规律,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也不例外。
一、投资前应做的准备工作
(一)了解投资者自己
投资理财产品前,投资者首先要了解自己的财务状况、理财目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以及流动性需求等,考虑清楚再付诸行动。
一般来讲,财务实力雄厚、有较高的风险偏好并且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个人客户可以购买风险较高的理财产品,同时可以追求较高理财收益;而财务实力较弱、风险偏好弱(甚至厌恶风险)并且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客户比较适合于购买低风险产品,对产品的收益预期要适当降低。对流动性要求较高的客户可购买现金管理型产品,在急需资金的时候可以快速将产品赎回;对流动性要求中等的客户可购买中短期产品;对流动性要求较低的客户可以考虑购买长期产品。投资者要综合权衡自己的风险偏好、承受能力以及流动性需求,确定合理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水平、产品风险水平和投资期限。
(二)了解产品
不同理财产品的风险种类不同。一般规律是:保证收益类产品的约定收益较低,风险也较低;非保证收益类产品的收益潜力较大,但风险也较高。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对理财产品风险的理解能力和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产品类型。仔细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是了解产品最直接、最准确的途径之一。一般来说,阅读说明书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是关注产品的风险属性。产品是保证收益的还是非保证收益的,要特别注意说明书中有关这一特征的描述。
如果是保证收益类产品,发行银行会以自身的信誉保证产品说明书中承诺的收益。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保证收益类产品的保证收益往往都会具有附加条件,可能是银行具有提前终止权,或银行具有本金和利息支付的币种选择权,等等。附加条件所带来的风险完全由客户承担,投资者在购买前,要向银行具备合格营销资格的理财业务人员详细咨询产品附加条件的含义及可能带来的风险。
如果是非保证收益产品中的保本浮动收益产品,银行会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投资者无须担心本金损失的风险;如果是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银行并不承诺保证本金,此时投资者需要自行评估产品的投资风险,并决定是否购买。同样需要提醒的是,购买非保证收益类产品,要注意最高收益和预期收益不等同于实际收益。无论是最高还是预期年化收益率,银行都不具有保证支付义务,最终的实际收益率可能与最高或预期年化收益率出现偏差。
二是关注产品的投资类型。目前,市场中发售的理财产品大都是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判断此类产品的投资风险高低主要是看产品的投资标的类型。比如,对信托贷款型产品,如果信托贷款的借款方是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并且具有较大资产规模的大型国企,那么借款人的资质较好,产品相应的违约风险就比较低;如果借款方负债比率很高,本身所处行业为周期性行业,现金流波动较大,那么企业的违约风险相对较高,产品的风险也较高。
三是关注产品的流动性安排。目前发行的理财产品中,部分为封闭式产品,即产品存续期间(成立后至到期前),客户不可以进行申购或赎回,客户资金一直封闭于产品内进行投资,此类产品的流动性较差,客户急需用钱的时候也不能将资金赎回;部分产品为开放式产品,即产品存续期间定期开放申购和赎回,该类产品流动性较好;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流动性非常高,客户可以于每个交易日进行申购或赎回(发生巨额赎回除外),方便资金随时进出。同时,投资者还应了解产品是否给予交易各方以中止权,或者在什么样的条件下给予交易各方以中止权,最终结合自己的理财目的、期限及流动性偏好来选择产品。
四是关注产品的预期收益率。目前,大部分理财产品会提供一个预期年化收益率,投资者要特别注意,预期年化收益率只是产品发行人在特定条件下测算出的收益,预期收益的实现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预期收益并不代表未来的现实收益,对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产品发行人并不保证预期收益可以实现。
五是关注产品面临的各种风险。大多数产品的说明书都会列出产品所面临的各种投资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投资者应仔细阅读并运用自身的判断力评估产品面临的各项风险,并基于自身的评估作出独立、理性的判断,选择自己熟悉的产品。
此外,需要进一步提醒投资者的是,在购买产品时,还要留意发行产品的银行,了解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频率和范围、披露方式等,确保投资者能按照说明书约定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应清晰了解理财产品的认购费、管理费、托管费、赎回费等的计收水平、计算方法、实际收取人和收取时间等成本要素,不应简单以费用收取的多少作为衡量产品成本的标准,成本的高低应该在费用、可能收益和服务质量相结合基础上综合判断得出。
二、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
在做好“了解自己”和“了解产品”两个步骤后,投资者最后需要做的就是选择适合自身理财需求的产品,这也是投资者的权利。同时,对所选的产品承担相应的风险则是投资者的责任,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买者自负”原则。投资者购买产品前,可向银行的客户经理详细询问产品的相关情况,并接受由银行进行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更好地了解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属性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B. 中国银行 网银里的理财开通需要什么手续,
您可登录个人网上银行后,点击“个人设定”页面的“投资理财开通/关闭”服务,选择设置安全认证工具(动态口令+手机交易码/CA证书/手机交易码),进入“中国银行网上银行投资服务协议”页面,请仔细阅读协议内容,输入相关验证工具密码,点击“接受协议”按钮,看到成功开通网上投资服务的提示信息后,点击“确定”,即可开始使用各类投资服务功能。
温馨提示:根据监管政策要求,通过网银认购理财产品及基金产品前您必须要进行风险测评,如果不进行风险评估,那么您只能查看中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及基金产品,而不可购买。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C.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销售人员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客户从事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五十条 销售人员除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宣传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理财产品的特性,对有关理财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
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十二条 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第五十三条 销售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认购手续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四)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
(五)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第五十四条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
情形:
(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
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二)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
(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四)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五)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六)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七)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八)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销售人员提供每年不少于20小时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掌握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规章制度,熟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产品风险特性等专业知识。培训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应当暂停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不得对销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并应当将客户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将其纳入本行人力资源评价考核系统,持续跟踪考核。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查证属实的销售人员,应当将其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