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高
❶ 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哪些
法律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哪些:第一是流动性风险。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加基金类”的产品不断涌现,比如余额宝,但当中也蕴藏着期限错配的风险,也蕴藏着货币市场波动、出现投资者大量赎回的风险。 第二是信用风险。由于网上“刷信用”、“改评价”的行为仍然存在,网络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会受到影响。另外,部门互联网平台缺乏长期的数据积累,风险计量模型的科学性也有待验证。所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不对称依旧存在。活跃的P2P平台超过数百家,发生了部分平台卷款跑路的风险事件。 第三是声誉风险。部分互联网机构用所谓的“预期高收益”来吸引消费者,推出高收益、实则也有风险的产品,但却不如实揭露风险,甚至误导消费者。 第四是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一大基础,是在大数据基础上进行数据挖掘和分析,对客户行为进行分析,但同时也对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的保护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一些交易平台并未建立保护客户信息的完善机制。 第五是技术安全风险,即IT系统安全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计算机网络,网络系统自身的缺陷、管理漏洞、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都会引起技术安全风险。
法律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❷ 涓轰粈涔堣寸綉缁滈噾铻嶆瘮浼犵粺閲戣瀺闈涓存洿澶х殑椋庨櫓鑰冮獙
鍏充簬鍦ㄧ嚎鐞嗚储銆佸叾瀹炲氨鏄甯歌寸殑鐢靛瓙鐩樹氦鏄擄細鑲$エ銆佹湡璐с佸眬閲庣幇璐с佸栨眹銆佽吹閲戝睘锛汸2P缃戣捶銆
杩欎竴绫荤殑鐞嗚储涓昏佹槸鐪嬭嚜宸辩殑鎿嶄綔鏉ユ帉鎺ч庨櫓鍜屽埄娑︼紝涔熷氨鏄鎿嶄綔鏂规槸鑷宸便佸競鍦哄彧鎻愪緵骞冲彴閾呭仛鍜岃勫垯銆傞偅涔堝逛簬鎴戜滑鑰岃█銆佸ぇ澶氭暟鐨勬搷浣滃氨鑷鐒舵棤娉曟嫢鏈夎亴涓氬寲鐨勬按鍑嗐侀渶瑕佹垜浠杩涜岀郴缁熺殑瀛︿範鎴栬呰亴涓氫氦鏄撳憳鐨勫紩瀵笺佹墠鑳芥湁妗愭縺鍠婃晥鐨勬崟鑾峰埄娑︺
鏈璐ㄤ笂鏉ヨ层佸ぇ瀹堕兘鑰冭檻鐨勬槸瀹夊叏锛岃屾垜鏇村惧悜浜庢帶鍒堕庨櫓銆佷氦鏄撳競鍦烘湁涓鍙ヨ佽瘽锛氭姇璧勬湁椋庨櫓銆佸叆甯傞渶璋ㄦ厧銆傛墍鏈夌殑鎶曡祫琛屼负閮芥槸瀛樺湪椋庨櫓鐨勩佺粷瀵圭殑瀹夊叏鏄涓嶇幇瀹炵殑涓绉嶆兂娉曪紒鎵浠ラ渶瑕佹垜浠瀵逛簬椋庨櫓杩涜岃冮噺锛岀劧鍚庢潵鍐冲畾璇ョ悊璐浜у搧鏄鍚﹂潬璋憋紒
绗涓锛氳祫閲戝畨鍏ㄩ庨櫓
绗浜岋細椋庨櫓鍜屽埄娑︽瘮渚
绗涓夛細鏀剁泭鍜屾湰閲戞槸鍚﹁兘鏈夋晥鍏戞崲!
鐩鍓嶆垜鍦ㄥ仛鐨勫悇绉嶄骇鍝佸潎鏈夈佸彧涓嶈繃鎸佹湁鐨勬椂闂村懆鏈熷拰鎸佹湁鐨勮祫浜ф瘮渚嬩笉鍚岃屽凡锛
❸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成因有哪些
互联网的技术特点决定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性,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金融风险扩散速度较快。无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移动支付,包括P2P、大数据金融、众筹平台、信息化金融等在内的互联网金融,都具备高科技的网络技术所具有的快速远程处理功能,为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提供了强大的IT技术支持,反过来看互联网金融的高科技也可能会加快支付、清算及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在传统的纸质支付交易结算当中,对于出现的偶然性差错或失误还有一定的时间进行纠正, 而在互联网金融的网络环境中这种回旋余地就大为减小,因为互联网或者移动互联网内流动的并不仅仅是现实货币资金,而更多的是数字化信息,当金融风险在短时间内突然爆发时进行预防和化解就比较困难,这也加大了金融风险的扩散面积和补救的成本。
二是金融风险监管难度较高。对应的较高的互联网金融技术环境中存在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这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控和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当中的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的交易和支付过程均在互联网或者移动互联网上完成, 交易的虚拟化使金融业务失去了时间和地理限制, 交易对象变得模糊,交易过程更加不透明,金融风险形式更加多样化。由于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信息不对称, 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准确了解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实际情况, 难以针对可能的金融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
三是金融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性增加。传统金融监管可以通过分业经营、设置市场屏障或特许经营等各种方式,将金融风险隔离在相对独立的领域。而互联网金融中的这种物理隔离的有效性相对减弱,尤其是防火墙作用可能因网络黑客等破坏而衰减,因此“防火墙”的建设更需要加强。随着我国多家金融银行机构的综合金融业务的开展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业主与客户之间的相互渗入和交叉,使得金融机构间、各金融业务种类间、国家间的风险相关性日益增强,由此互联网可能引发的金融危机的突发性较大。
在以第三方支付、P2P、大数据金融、众筹平台、信息化金融机构等为主要模式的互联网金融中,一些超级金融集团利用国际互联网金融交易网络平台进行大范围的国际投资与投机活动, 这些集团既了解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又能利用法规差异逃避金融监管,获取监管套利。这些机构本身既拥有先进的通讯设施,又掌握巨额资金,并有一定的操纵市场及转嫁危机的经验和能力,需要防控这些机构利用互联网来加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和突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