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子公司托管账户资金如何使用
❶ 招行理财专户里的资金如何取出
理财账户不支持存取现,账户里的资金您可以先转账到绑定账户再取出的。
理财是招商银行于2010年4月推出的网络互动银行,是大众网络理财平台。
在i理财客户可以实现:
1,在线开通“i理财”账户,率先进入无卡新时代;
2,注册一网通用户,登录网站跟各路专家达人做投资,学理财
3,关注你喜欢的理财经理,获得他/她一对一理财服务;
4,进入产品超市,一站式收藏购买基金、保险及理财产品。
5,使用网点地图,轻轻松松在线查找招行网点。
6,了解i炫活动,随时掌握招行最新优惠活动。
您好,I理财账户可转出资金:I理财账户只能转出给绑定账户,我行目前暂时不收I理财转出手续费。
步骤:登陆我行主页www.cmbchina.com,页面右上方选择“I理财大众版”,输入绑定手机号(或I理财账号)、查询密码登陆后,最上方选择“自助转账”-“I理财转绑定账号”根据提示操作转出。
只要您有境内居民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有常用手机号码,及任一银行借记卡账户,就可在我行官网上申请I理财账户。 ①、每个申请人仅限开立一个I理财账户;
②、申请一般需要经过申请和开户两个流程(完成申请后,会获得一个短信的开户授权码,接着就可进入选号步骤,来完成开户),具体请点击这里http://i.cmbchina.com/introction.html 了解。【温馨提示:a、人民银行和公安部联网核查系统开放时间约为8:00-20:00,非我行持卡人请在开放时间内申请;b、开户证件须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开户时填写的开户资料需正确、真实、合法、有效;c、I理财账户的开户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办理,不可代办。】
❷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第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第六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
(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充足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除外;
(五)银行理财业务经营规范稳健;
(六)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理财业务专营部门连续运营3年以上,具有前中后台相互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的组织架构;
(七)具有明确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
(七)符合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东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