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发展局管什么的
⑴ 金融局是干什么的
法律分析: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饥衫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烂森腔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在金融法春枣总称下面,可以将有关金融监管与金融交易关系的法律分为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具体类别。金融信托属于金融法的范畴,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托,属于民法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⑵ 金融监管局的行政职能是什么
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和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拟订金融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金融要素市场发展规划,推动地方金融要素市场体系建设。
2、负责推进金融中心建设,优化金融产业布局。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地方金融机构设立、改制和重组等工作,参与策划、指导、规范全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产整合的融资工作,牵头协调重大金融项目招商工作等。
3、制定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资产重组等工作,推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配合省金融监管局推进地方要素交易市场规范发展。
4、推动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加强金融对外合作交流。协调全市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搭建产融对接平台,为重大项目、重点产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5、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协调配合有历改关部门打击其他非法金融活动,推进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6、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典当行等实施监管,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引导行业规范发展等。
7、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蓉机构做好金融监管相关工作,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协调解决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8、统筹市、县政府金融工作,推进省市协同联动机制建设,参与、指导全市金融人才资源培育和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市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9、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升轮作。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肢笑判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⑶ 金管局是什么单位
<一>金融局是负责促进当地金融发展、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建设乎孙敏工作的政府直属机构,不是金融机构。
<二>1、概念:县区金融办,是指县区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办是规划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组织者、金融产业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监控的防火墙,是代表地方政府负责金融监督、协调、服务的办事机构,使用事业编制,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县区政府直接管理,隶属政府办公室协调管理。
2、省级机构改革中,金融办已经成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挂牌机构: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金融办的职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突出强调岁枝了地方政府协调管理监督地方金融发展的监管职能。从已经审批的海南省、山东省、福建省、广东省、湖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可以看出,在省一级,金融办已经成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挂牌机构。
3、金融办改革成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性质发生了变化,职能也随之变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省一级依然是政府直属机构,金融办改革成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挂子机构,主要是把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明确给了地方政府,并加强了地方金融的监督管理职能,与同级人行、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形成错位监管和互相补充。
4、突出监管职能:以地方金融监督凯迅管理局为主体,加挂金融办牌子,原来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突出强调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其他金融业态的监管职责。今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除继续行使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协调服务职能外,更侧重于对地方金融及其他金融业态的监督管理,其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也会随着机构改革,由地方政府进行全面授权。
5、重新划分为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也会重新进行分类,由之前金融办被单纯划分为公益一类,改为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突出监管职能。行政执法机构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能否参公,从辽宁省的改革实践来看,已经取消了事业单位参公的属性(有消息称福建泉州、漳州市将试点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保持参公,并将组织新组建的行政执法局中事业人员过渡为公务员的培训考试)。
6、职能转型强化:在已经批准实施的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职能中,还增加了网贷监管职责,以及为了区别于原来的金融办,实施转型改革,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加快推进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促进全省金融业转型升级;和加强有关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以及负责推动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将原来的公益服务型事业。
<三>法律依据:
金管局是在立法会于1992年通过对《外汇基金条例》的修订,以授权财政司司长委任金融管理专员后,于1993年4月成立。
外汇基金条例内容:
外汇基金条例是有关香港货币制度的法律。由立法局制订,于1935年12月6日经港督批准颁布施行,最初称为 《货币条例》 (Currency Ordinance),后改称 《外汇基金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对外汇基金的控制和管理及稳定港币的汇率。具体内容包括: 放弃银本位,禁止白银流通,发行以英镑为准备金的港元纸币和硬币等。此后,条例曾经过多次修订。
现行的 《外汇基金条例》 于1995年6月1日修订通过。
5.纸币的发行限额须予维持
如有任何规限纸币发行的条例或章程对纸币的发行订定最高限额,本条例并不赋权任何发钞银行发行超过该限额的纸币,而财政司司长根据第4条发出证明书时,须顾及该等限额。
(由1951年第4号附表代替。由1978年第7号第3条修订;由1995年第12号第6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5A.金融管理专员的委任
(1)财政司司长须按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委任一名人士为金融管理专员。
(2)金融管理专员须——
(a)协助财政司司长执行其根据本条例获授予的职能;
(b)执行财政司司长所指示的职能;及
(c)执行任何其他条例委予或指派予金融管理专员的职能。
(3)财政司司长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委任其他人协助金融管理专员执行第(2)款指明的金融管理专员职能。
(4)尽管有第(2)(b)及(c)款的规定,金融管理专员及根据第(3)款获委任以协助金融管理专员的人,就所有目的而言,须视作为外汇基金事宜而受雇用。
(5)在本条中,职能(functions)包括权力与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