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是如何定义新金融行动的
❶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❷ 如何看待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制约关系,同时也是一种保障
金融创新的实质永远是微观个体为了利润最大化而所作的创新, 而这样的创新是伴随着诸多风险的。这些风险最后都由投资者买单,做为微观的金融业个体,为了实现个人利润的最大化,他们是不会考虑风险波及的影响的。所以,金融业的所有行业都在为一件事而努力,就是赚钱。
这样,矛盾就出来了。金融业为了赚钱而创新,不顾及投资者风险;而投资者也不能承担很大风险做投资,这样的矛盾使得金融市场就无法运作了。因此,金融监管的作用就在于此了,即为了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也同时为了保护良好的投资环境,制约金融创新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创新的金融产品提供一个保障。中国的股期的上市可是经过了多少年的研究,不断地选择最优时期才做出的决定。所以说,这样的监管为的就是确保金融创新能够在市场里稳健发展。
❸ 新金融的概念是什么
新金融指的是金融主体的多元化、金融要素市场化、金融产品的快速迭代过程正在发生。
1、在互联网与信息技术革命推动下,金融业结构中的“底层物质”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云计算、移动化、大数据等大趋势引发金融业“基因突变”。
2、按照出现的顺序有多种形式:金融电子化(金融信息化、金融IT)、金融工程(量化金融)、科技金融(科技产业金融)、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与科技金融。
3、金融电子化:也称金融信息化或者金融IT。金融机构以现代通信网络和数据库技术为基础,将业务数据逐步集中汇总,利用信息化软硬件实现办公流程的电子化,提升业务处理效率。代表性应用包括核心交易系统、账务系统、信贷系统等。
4、金融工程:也被称为量化金融或者金融量化工程。金融工程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金融工程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数理方法及计算机工具,在各种新金融概念现有基本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不同形式的组合分解,以设计出符合客户需要并具有特定风险收益的新的金融产品。而广义的金融工程则是指一切利用工程化手段来解决金融问题的技术开发,新金融概念它不仅包括金融产品设计,还包括金融产品定价、交易策略设计、金融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金融工程中最受关注的是量化交易。从广义上讲,量化交易是指投资者利用计算机技术、金融工程建模等手段,将自己的金融操作方式用很明确的方式 去定义和描述,用以协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并且严格地按照所设定的规则去执行交易策略(买、卖)的交易方式。
5、新金融概念按照数学模型的理念和对计算机技术的利用方式,量化交易方式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自动化交易、数量化投资、程序化交易、新金融概念算法交易以及高频交易。
❹ 中国如何走出一条社会主义金融的新路
第一,拓展实体经济发展空间,避免经济脱实向虚。
中国经济发展总体上走了一条实体经济立国的道路,金融资源大部分流入了实体经济,支持了中国经济发展。
然而,今天中国经济发展确实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脱实向虚压力。中国已经由短缺经济转变为过剩经济,实体经济利润率的下降也促使大量资本涌入虚拟经济追逐投机暴利。中国经济如果也走上虚拟化的道路,面临的问题会比美国更大,因为中国并没有美国搞金融霸权的条件,不能像美国一样让全球为其分担后果。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东方不亮西方亮,黑了南方有北方”,中国具有产业发展的巨大战略腾挪空间,不必走西方发达国家产业空心化的老路,应自觉引导制造业向中西部转移,而不是向国外转移,同时,推动国内制造业与国外制造业联动发展,拓展制造业发展的全球空间。中国通过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开创世界共同发展与共同繁荣的新局面,同时也拓展中国制造业的全球市场空间,拓展中国金融服务业的全球服务能力和全球服务半径。
强实的同时还需要抑虚。一切实物资产只要具有流动性,理论上都可以金融化,而金融衍生品泛滥的前提就是实物资产的过度金融化。农村土地等实物资产不宜过度金融化,应该最大化其使用价值,而不是炒作其金融价值。
第二,发展社会主义普惠金融,让人民真正从金融中得益。
201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席勒认为金融需要大众化,“如果要实现全社会的共同繁荣,那么金融必须为社会的每个成员服务,并且其服务必须有相当的深度和广度”。
普惠金融需要让普通人分享金融资本收益,而不是使得金融市场成为一种一轮又一轮的割韭菜机制。凯恩斯就告诫说,为了公众的利益,普通人进入赌场的门槛要很高,股市也要做同样的安排。中国股市被调侃为“毫无门槛的赌场”,有接近1亿的散户参与炒股,几十年下来的结果很清楚。股市就是信息、资源高度不对称的战场,越是弱势群体,越不可避免地成为被掠夺的对象,许多股民都成为股市的“灾民”。
“水善利万物而不争”,真正的普惠金融如同上善之水,能够润泽人们的生活,而不是导致洪灾肆虐。经济生活中充斥着各种算计如何从别人口袋里圈钱的“金融创新”,但是真正能够为老百姓提供普惠式金融服务的创新太少。草根创业者、贫困大学生如何抵押未来收益,开启职业生涯?中产阶层如何分散其财产风险?个体如何共享新技术的收益?这些都需要好的金融创新。
社会主义普惠金融是新的金融共同体。市场经济将个体从集体共同体中抛出,原子化的个体无力抵御现代社会的高风险。真正普惠的金融创新能够重建群体共担风险、群体共享收益的新共同体,其不同于传统的共同体,是个体自由选择的共同体。
罗伯特·席勒提出新金融秩序以实现大规模的风险共担。他说的大规模的风险共担的重要前提是,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风险的识别和评价更加容易。但是,这又使得风险扩散与放大变得更加容易。这种风险共担机制通过提供对冲机制,在使得经济体系更稳定的同时,也空前放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新的金融共同体不是自组织的金融共同体,而是政治金融共同体,需要有政治实体来处置金融风险点,防范道德风险,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第三,国家统筹金融资源,打造居民与国家的金融利益共同体。
金融资本如同河水必须流动,控制得好可以造福社会,控制不好会造成洪灾。近年来,随着实体经济投资机会减少,其吸纳金融资本的能力不断减弱;企业、居民积聚的财富增加,资本供给的压力不断加大,再加上国际游资在其中游弋出击,使得经济运行发生波动,一阵儿是股市暴涨暴跌,一阵儿是楼市的暴涨。其背后就是这种寻找出口的流动性力量在兴风作浪。
❺ 建设银行新金融的理解
理解有三点,具体如下:
一、金融科技释放创新活力
1、“新金融的探索实践,让我们深切认识到客户行为因科技而变,提升金融服务也必须以科技驱动。”建设银行董事长田国立曾多次强调科技驱动对提升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建设银行不断推进技术升级、迭代发展,致力于创造技术应用与业务创新融合的银行服务新形态,提供无所不在的服务。
2、在建设银行兴融支行,投资者们用5G信号体验了智慧柜员机远程“一对一”专家服务,如果你不会自助操作设备或有产品问题需要咨询,远程专家为您同屏指导并解答,同时交流过程在舱内进行,舱门自动雾化保护客户隐私。“5G技术支持了金融业务远程服务,扩大了客户自助业务范围,目前‘5G智能银行’可以提供近300种常见快捷金融服务。”据建设银行相关业务负责人介绍,智慧柜员机、金融太空舱、智能家居、共享空间、客户成长互动、安防监控等新的应用场景,均通过5G实现了远程交互传输。
3、在建设银行的“三大战略”中,金融科技正是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科技并遵循金融的本质规律来发展银行业务,创新银行服务,推动建设银行的高质量发展。
二、着力拓宽普惠金融服务的覆盖面
1、近年来,普惠金融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各家银行都在大力推进普惠金融,如今在很多领域,人们的金融服务获得感明显增强。针对投资者们普遍关心的建设银行如何开展普惠金融工作的问题,建设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建设银行从服务大局出发,关注百姓“安居”和小微“乐业”,借助新兴科技创新打造服务普惠金融的“建行模式”,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打通金融活水流向小微企业的“最后一公里”。截至2019年上半年末,建设银行“小微快贷”累计为83万客户提供了超1.2万亿元贷款。
2、例如,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建设银行聚焦小微企业特点和需求,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创新服务普惠金融的“五化”模式,即批量化获客、精准化画像、自动化审批、智能化风控、综合化服务,实现“一分钟”融资、“一站式”服务、“一价式”收费的“三个一”信贷体验,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
三、“劳动者港湾”以金融力量关爱民生
1、在大力发展主业的同时,建设银行也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回报社会。温馨的“劳动者港湾”给当天参加活动的投资者们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2018年7月起,建设银行在全行范围内建设“劳动者港湾”,进一步开放网点服务资源,向户外劳动者及其他劳动者提供临时休息服务,向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服务。
2、“累了能歇脚,渴了能喝水,没电能充电,饭凉能加热。”据了解,“劳动者港湾”结合网点服务国家标准和行业评优标准,对网点惠民设施进行升级完善,统一提供饮水机、休息桌椅、Wi-Fi、手机充电器、图书、老花镜等基础服务设施,以及雨具、急救箱等应急服务设施。有条件的网点还开放了卫生间,提供轮椅、无障碍坡道等服务设施,以及母婴室、婴儿车、微波炉等人文关爱设施,以更好地服务特殊群体。为方便广大劳动者使用“劳动者港湾”服务,建设银行推出了“劳动者港湾”手机APP,实现附近港湾自动推送,服务资源快速获取、精准定位和智能导航。
3、截至目前,建设银行已经开放“劳动者港湾”1.43万个,1.06万个港湾对外开放了卫生间,线下累计服务超过9,300万人次,线上用户超过820万。“劳动者港湾”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中国建设银行用金融力量关爱民生、建设美好生活的情怀。
❻ ,什么是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financial innovation:变更现有的金融体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获取现有的金融体制和金融工具所无法取得的潜在的利润,这就是金融创新,它是一个为盈利动机推动、缓慢进行、持续不断的发展过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确立,金融发展将主要依靠社会经济机体的内部力量——金融创新来推动。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各种新型理财品种的推出,深圳中小企业板块的建立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但与此同时,金融市场的结构不合理,企业的融资结构不合理,金融工具品种单一,金融产品的发展不规范,无法律保护等问题仍然存在,如何将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的推动力效应发挥到最大?如何消除制约金融创新的因素?中国未来金融创新的发展方向和重点是什么?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金融业的发展也仍处于初级阶段,在这样一种特殊的国情,照搬西方的金融创新理论显然是不可取的.如何在吸纳的过程中进行创造?如何将金融创新问题融合到我国的金融发展问题中仍是我们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
创新概念是由熊彼特提出的,当时指新的产品的生产、新技术或新的生产方法的应用、新的市场开辟、原材料新供应来源的发现和掌握、新的生产组织方式的实行等。金融创新正是循着这一思路提出的。
金融创新背后的根本经济力量是竞争,它通常导致了执行金融功能的方式的改进。
金融创新的含义,目前国内外尚无统一的解释。有关金融创新的定义,大多是根据美籍奥地利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1883~1950)的观点衍生而来。熊彼特于1912年在其成名作《经济发展理论》(Theory of Econoforc DeveloPment)中对创新所下的定义是:创新是指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也就是企业家对企业要素实行新的组合。~~~~~~~
❼ 国家金融政策
法律分析:党的十九大要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并作出相应部署,为我国金融改革与创新确定了目标,指明了方向。审慎有序推进金融改革与创新,应坚持三个原则:一是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目的,要通过金融改革与创新,逐步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二是以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为根本方向,要通过金融改革与创新,减少资金空转和监管套利,促进“脱实向虚”的资金归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能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三是以防控金融风险为根本要求,这是金融工作永恒的主题,金融改革与创新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个重点,并通过新技术、新方法的运用,更加精准地防控风险。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合理监管和合规经营。监管层不断强调“所有金融活动必须依法全面纳入监管,持牌经营”,消费金融也不例外。
法律依据:《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之五规定: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深化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