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新规第三章怎么写
『壹』 现金管理类理财新规
法律分析:现金管理类产品一般是指能够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理财产品,该类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各类货币市场工具以及高等级企业债券,具有流动性好、风险低、收益稳的特点。伴随利率化改革的进程,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大规模出现是必然现象。目前市场上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主要有货币基金、银行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券商的保证金管理产品以及信托公司的现金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现金管理类产品与活期存款的客户群体高度重合,相比活期存款,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率和便利性都有很大优势。相较于货币基金,其他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投资范围更宽,收益率也更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贰』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第十五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第十六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第十七条 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十八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
(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
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
(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一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
『叁』 理财新规是什么
法律分析:债券的信用等级应当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当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不应完全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需结合内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和认定。
法律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四)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五)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前款所述债券的信用等级应当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当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不应完全依赖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需结合内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和认定。
四、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确保持有足够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二)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四)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二)(四)项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三)项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肆』 理财业务资管新规具体指什么
法律分析:一般是指《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伍』 银行理财新规解读
对于普通人来说,虽然知道股票收益高,但更愿意选择银行的理财产品。因为综合比较,无论是安全性,收益性,还是入门门槛。银行的产品都比较适合。尤其是后来推出的大额存单,靠档存息“吸粉”无数次。银行推出的大额存单除了按档计息,还结合了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两者的优点。不仅灵活,收益也更高。在急需用钱的时候,可以转账,也可以选择以档存息,都避免了自己很大的经济损失。不过最新的消息是大额存单计息已经停止。
全国多个省份的监管部门发布了最新通知:要求银行立即停止,增加计息定期存款的产品余额和客户。甚至部分地区要求今年年底前“出清”此类产品余额。以后就算大额存单按档计息也是过去式了。以后只要在定期存款到期前取出,就会损失不少利息。
二是加强对现金管理产品的监管。
其实是指可以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的理财产品。一般是指那些期限短,交易灵活,可以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理财产品。这个产品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随时变现。灵活性和活期储蓄有一个魔咒,所以经常被认为是活期存款的“替代品”。很多人会选择它来管理自己的短期闲置资金,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三,理财产品不再绝对安全。
理财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为了实现“钱生钱”。以前人们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是因为其默认的“刚性兑换”的不成文规定。也就是说,保护我们的本金,实现保本。但现在有关部门提出了“资产管理新规”“理财新规”。未来这类产品不仅可以继续宣传,也可以不承诺保本保收益。所以,简单来说,理财产品不再绝对安全。全国多个省份的监管部门发布了最新通知:要求银行立即停止,增加计息定期存款的产品余额和客户。甚至部分地区要求今年年底前“出清”此类产品余额。以后就算大额存单按档计息也是过去式了。以后只要在定期存款到期前取出,就会损失不少利息。二。对现金管理产品监管趋严,其实指的是可以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的理财产品。一般是指那些期限短,交易灵活,可以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理财产品。这个产品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随时变现。灵活性和活期储蓄有一个魔咒,所以经常被认为是活期存款的“替代品”。很多人会选择它来管理自己的短期闲置资金,实现收益最大化。三。理财产品不再绝对安全,理财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为了实现“钱生钱”。以前人们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是因为其默认的“刚性兑换”的不成文规定。也就是说,保护我们的本金,实现保本。但现在有关部门提出了“资产管理新规”“理财新规”。未来这类产品不仅可以继续宣传,也可以不承诺保本保收益。所以,简单来说,理财产品不再绝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