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如何平衡
1. 如何平衡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
一、对互联网金融功能和风险特征的基本判断 尽管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可以创造价值,但研究讨论中有三点需要把握。 第一,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P2P、余额宝等创新的是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等,并未超越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就此而言,互联网金融可能并不会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彻底颠覆现有的金融体系。其发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证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的“金融功能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 第二,互联网与金融之间并非没有冲突。互联网强调便捷、强调快,金融业强调规范;互联网强调创新,金融业强调稳健。互联网金融毕竟是在开展金融活动,其运营管理不能没有风险管控这样的金融基因。 第三,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应当避免过度乐观的预期。有不少意见就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并没有太多的新意,甚至是一个伪命题,只不过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上的延伸,与电报、电话、计算机在金融业的应用相比,并没有革命性变化。 互联网金融能否可持续发展,进而沿着什么样的路径、以多快的方式影响或改变现有的金融体系,还需要边走边看。1975年,美国《商业周刊》基于当时美国电子支付的蓬勃发展就曾经预言,电子支付方式“不久将改变货币的定义”,并将在数年后颠覆货币本身。但38年后的今天,我们并没有观察到货币定义和属性的巨大变化。也许等十年、二十年以后,我们才能真正判断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可持续的业务模式还是一个昙花一现的概念;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个有自生能力的新兴业态还是必须依附传统金融才能生存;抑或是二者最终相互融合,实现了基因重组。 从风险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很容易触及法律红线,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链上的部分业态和部分环节受到了监管(如第三方支付),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这一方面是由于P2P等业务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公法未必适合或没有必要介入;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混集了多种业务属性,难以清晰界定其监管归属。如何一方面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普惠精神,另一方面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是各国普遍重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强化法律规范,强调行业自律。各国都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信息保密法、消费信贷法、第三方支付法规等。这是金融交易运行的最重要制度基础。 二是各国针对本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强度不等的外部监管措施。澳大利亚、英国等大多数国家采取轻监管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硬性监管要求少,占用的监管资源也相对有限。而美国证监会面对金融危机中公众对监管不作为的指责,认定Prosper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须接受其监管。 三是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为重心。 四是涉及谁的监管职责就由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往往没有统一的主监管机构。美国第一网络银行(SFNB)、贝宝支付(Paypal)等就曾分别由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五是少数国家开始尝试评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探讨未来监管方向。如2011年7月,美国国会下属的政府责任办公室就P2P借贷的发展和不同监管体系的优缺点进行了评估,强调持续一致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灵活性、有效性等。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秉承这样的理念,本文初步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个原则,试图为今后该领域的讨论提供一个基础和出发点。这些原则也大体构成了金融创新监管的一个概念性框架。 原则1: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一类新出现的金融业态,需要留有一定的试错空间,过早的、过严的监管会抑制创新。美国经济学家斯莱弗认为,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无序”和“专制”两种社会成本之间权衡。如果P2P和众筹的业务模式能坚持单笔金额小、人数少,就应该用私人秩序和司法来规范。P2P等无区域性、系统性影响地自然退出,是市场的一种自我淘汰机制,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长期有序发展未必是坏事。另一方面,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在摸索中寻找道路,但不能犯致命性错误,整体风险须在可控范围内。因此,监管的良好目标应是: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 原则2:实行动态比例监管 金融监管在中文和英文中都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从松到严,金融监管可以分为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审慎监管四个层次。除此之外,法律本身也具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约束作用,可以视为一种广义的监管。违反法律的,可由司法机关负责处理。典型的例子是,香港小贷机构的监管就是由警务处负责。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不同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范围、方式和强度,实行分类监管。对于影响小、风险低的,可以采取市场自律、注册等监管方式;对于影响大、风险高的,则必须纳入监管范围,直至实行最严格的监管,从而构建灵活的(而不是僵化的)、富有针对性的与有效性的(而不是笼统与无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评估应定期进行,监管方式需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 原则3: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 在原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对监管对象以引导为主,关注最终监管目标能否实现,一般不对监管对象做过多过细要求,较少介入或干预具体业务。而在规则性监管模式下,监管当局主要依据成文法规定,对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强制每个机构严格执行,属于过程控制式监管。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原则”先行。监管原则应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特点,给业界提供必要的创新空间,同时指导和约束运营者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点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中风险高发的业态和交易制定监管规则,事先予以规范。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的结合,有助于在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市场活力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实现良好平衡,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原则4: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的差异或模糊地带,选择按照相对宽松的标准展业,以此降低监管成本、获取超额收益。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支付、放贷等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仿,如果二者执行不同的监管标准,将易于引起不公平竞争。事实上已经有持牌金融机构提出:为什么同样都提供支付服务或者从事贷款业务,受到的监管却不一样?为确保监管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在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时,应确保两个“一致性”:一是不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持牌金融机构,只要其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受到同样的监管;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线上、线下业务的监管应当具有一致性。 原则5: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这应当是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一方面,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供给、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助于降低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可能会放大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可能会使非金融机构短时间内大量介入金融业务,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增加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的动机。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科技风险突出,其独有的快速处理功能,在快捷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加快了相关风险积聚的速度,极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此外某些业务模式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例如,互联网直销基金1周7天、一天24小时都可以交易,但货币市场基金有固定交易时间,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承担隔夜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类“小概率、大损失”的黑天鹅事件对于此类模式的成败有重要影响。金融监管机构对此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化解和干预。 原则6: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 及时获得足够的信息尤其是数据信息是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全貌的基础和关键,是避免监管漏洞,防止出现监管“黑洞”的重要手段。客观上,大数据为实施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提供了手段。为此,监管机构需要基于行业良好实践,提出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如对P2P平台设计经营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的定期与实时报送和分析机制。在数据监测、分析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在定期评估的基础上持续完善,以及时捕获新风险。 原则7: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在精心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精神和普惠性的同时,必须及时惩治各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良莠不齐,少数互联网企业运营中基本没有建立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体系,而是披着互联网的外衣不持牌地做传统金融,有些平台甚至挑战了法律底线。如一部分P2P脱离了平台的居间功能,先以平台名义获取资金再进行资金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投资人与借款人并不直接接触,这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贷款的范畴。为此,必须不断跟踪研究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与时俱进地修改部分法律条款,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例如,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就是通过修订法条,将需要向SEC注册并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公司股东人数从499人提高到2000人,鼓励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 原则8: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 信息披露是指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告知客户、股东等。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一是有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二是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三是有助于避免监管机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行业经营和风险状况,而出台过严的监管措施,抑制互联网金融发展。加强信息披露的落脚点是以行业自律为依托,建立互联网金融各细分行业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并就信息披露的指标定义、内容、频率、范围等达成共识。当前,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 原则9: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保持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 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是增进相互理解、消除误会、达成共识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主动与监管机构沟通,努力使双方就业务模式、产品特性、风险识别等行业发展中难题达成理解。特别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拿不准的环节,更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力求避免法律风险。在此过程中,推进行业规则逐步健全。另一方面,建设性的沟通机制有助于推动监管当局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监管规则,充分体认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运营和内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促进监管要求与行业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一致性,降低合规成本。 原则10: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 强化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许多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要引导消费者厘清互联网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区别,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性质,提升风险意识。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放贷人、借款人、支付人、投资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重点是加强客户信息保密,维护消费者信息安全,依法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各类权益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例如,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面临的交易欺诈、资金被盗、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应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及时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 原则11:强化行业自律 相比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自觉性更强。今后一段时期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从而也影响着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为此,行业领头的企业必须发挥主动性,尽快带头制定自律标准,建立行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不应一味等待政府的强制性干预。近期陆续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尽快发挥影响力。特别是要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IT风险、洗钱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等。 原则12:加强监管协调 互联网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一是可以通过已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运营、风险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沟通和协调监管立场。二是以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为重点,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三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为目标,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四、积极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条原则各有侧重,不同原则之间并非完全一致,这些原则的同时实现并不容易。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挑战,亦是全球监管者在金融创新领域中面临的永恒难题:如何在改善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恰当地平衡? 美国的次贷危机已然表明,只注重效率不注重稳定、“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等理念是行不通的。单纯追求稳健而过度抑制创新,也远非良好的监管选择。一个现实问题是,金融监管的格局是基于已有的金融业务并遵从法律规定确立的。在这样的框架下,当新的金融业态出现后,难以找到或客观上并不存在明确的主监管机构,这常常使得只有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后,相关监管问题才可能会被严肃地提上议事日程。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业态,为探索金融创新的有效监管模式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应当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把互联网金融作为践行良好金融创新监管理念的试验田,积极探索未来新金融监管的范式。
2. 金融产品创新有哪些方法
1.借鉴产业政策,做好风险防范:目前,不同政策部门和不同专家、学者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思路和发展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在发展新的金融产品时,必须要先建立规则,充分借鉴国际经验。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国际范围内的经验和教训并不相同,不同国家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另外,在缺乏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规则往往需要花费很长时间,甚至规则始终不得出台,建好的规则的可操作性和健全性也有待进一步观察。从方法论上看,一切必须先建规则才能实践,有悖于人类通过实践提高认识的客观规律。因此,在现阶段的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可以更多地借鉴产业政策的有关做法,通过设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法加以规范和解决。对于那些国际范围内较为成熟的产品,具有较强风险控制能力的金融机构在开展创新业务时可采取负面清单的做法,也就是说“未经法律明确禁止的业务品种,均可以开发”。而对于那些不是十分成熟、有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的金融产品,则采取正面清单的方式加以规范。
2.细分市场,寻找利基点:利基市场是指被竞争对手所忽视而又能带来利润的细分市场。在做好大众化产品的开发和营销的同时,区分细分市场,寻找特殊小群体客户的需求,已成为开拓新产品的一条有效途径。尤其是在个人金融市场的产品创新中,客户在区域、年龄、职业、教育、收入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会产生不同的需求。如国内一些银行按客户群体不同的年龄段开发了“学生投资理财计划”“婚礼储蓄”等。
3.金融机构之间互相合作:互相合作开发新产品的趋势在国外已遍及各类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信托银行与证券公司、国内银行与国外银行之间都可以开发出组合式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方式。
4.明确金融产品的定位:在金融创新产品的过程中,要合理明确金融产品的定位,主要区分面向机构投资者和面向个人的产品。鉴于机构投资者一般拥有机构优势,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抗风险能力,因此面向机构投资者的产品在许可证上更为宽松,面向个人的金融产品在准入方面应更为谨慎,在信息披露和监管方面应更为严格。其中,针对高端客户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普遍服务的金融创新产品应有所区别。此外,对于一些包括衍生品在内的定价策略和风险控制更为复杂,面向复杂的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产品也需要在监管上加以区别对待。
5.满足客户需求,实现“利益最大化”:金融产品创新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从客户的需求和利益出发,使产品尽可能满足客户“利益最大化”的投资目标,在方便客户、使客户满意的同时,为自身带来良好效益。
3. 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思考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金融 科技 (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明确提出了近三年以来金融 科技 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浙江省把数字化改革作为新发展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总抓手,全面推进“数字浙江”建设。2021年以来,浙商银行深入贯彻中央与浙江省委的战略部署,围绕“两最”总目标全面实施平台化服务战略,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前沿技术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数字化思维和理念,提升数字化能力和方法,构建数字化体系与机制,积极打造“ 科技 +金融+行业+客户”综合服务平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银行经营提质增效。
一、金融 科技 创新基础
近年来,随着新兴 科技 的快速发展,各类数字化技术不断涌现,在政务、金融、产业链等各领域进行了大量应用,逐渐拉开了各行各业乃至全 社会 的数字化转型大幕。银行业作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历了近三十年来的电子化、信息化建设和迭代后,对 科技 手段的重要性与 科技 引领金融创新具有清晰的认知。
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银行业在技术变革浪潮中持续推动金融 科技 发展与转型升级,电子化取代了原有的手工操作、登记簿记账模式,信息化实现了数据大集中、应用互联互通以及线上业务办理。当前,随着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金融行业的 探索 与应用,银行业对数字化转型发展也有了新的认识与理解。银行通过金融 科技 深化服务实体经济,在推动银行自身数字化转型发展的同时,还推动了各行各业的产业链转型升级,为经济 社会 全面数字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金融 科技 创新挑战
尽管银行业开始加快金融 科技 在金融业务中的应用,但在数字化转型进程中还是存在来自内外部的制约与挑战。
第一,技术成熟度制约业务场景落地。 数字化转型浪潮得益于数字化技术的飞速进步,然而技术在各自领域的成熟度存在差异,每种技术均有各自发展时期特定的业务场景产物,技术的不确定性以及局限性制约了应用场景的落地。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例,其在图像识别、生物识别技术已经进行了较多应用,但在语义识别、逻辑推理等领域仍处于技术发展上升期,尚未形成具有较好效果的示范应用。另外,如区块链在供应链金融等领域进行了较多应用,但在跨链、链上链下一致性以及作为基础设施构建更大范围联盟链等关键技术上仍然需要突破。因此,银行数字化转型需要将金融 科技 作为核心竞争力,通过技术创新创造场景、重塑流程。
第二,安全自主可控尚待内外部能力提升。 我国银行应用的大部分操作系统、服务器等基础设施以及数据库、技术平台等软件较多依赖于国外相关技术厂商,自主创新与研发能力尚待提升。以区块链技术为例,部分银行及厂商基于Hyperledger Fabric等国外开源区块链底层平台进行二次开发,最终应用于金融业务之中,虽然是开源产品并且实现了国密等符合国情与监管要求的特性,但仍可能存在安全后门、制裁使用等问题。对应领域的人才不足也使得国产化进程较为困难,国产基础设施、软件的能力、易用性、生态等也需要时间来检验。
第三,标准化体系建设需要创新与迭代。 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化技术通过产学研、迭代开发等机制快速推进,甚至在关键技术的攻关上采用了“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加快突破,而标准化建设往往需要在技术与应用进入初步推广期之后进行立项,标准制定的周期相对较长,可能无法跟随新技术、新应用的变化,需尽快建立适合数字化转型的标准化体系快速迭代建设机制,为金融 科技 应用提供规范指引。
第四,互联网对银行组织架构、管理模式带来冲击。 头部互联网公司在零售端产品、架构、运营等方面的理念与管理模式独具特色,银行在吸纳融合互联网典型机制的同时,也对自身的组织架构与管理模式形成了冲击。一是在组织架构上,银行因为特有的金融属性需在审慎框架内进行有限尝试,而互联网公司可通过扁平化管理加快决策,其 科技 公司属性允许进行试错;二是在运行模式上,业务部门与信息 科技 部门相互独立,以需求为驱动开展研发工作,难以支撑数字化转型阶段新技术应用的敏捷反应、快速决策、技术储备,而互联网公司通过以客户为中心、以场景为切入点的理念在零售端布局产品占据了大量入口。银行如何平衡两者,推动产品创新与应用推广,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三、金融 科技 创新对策
银行的数字化转型不仅是新技术与金融场景的融合应用,更是对体制机制的重塑。以浙商银行近年来的实践为例,银行数字化转型之路有四大核心。
第一,加速 科技 前置,引领业务创新 。浙商银行目前已成立研究院,综合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数字化技术落地金融应用,优化经营模式、改造业务流程,加强数据运用,提升各条线业务和系统的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同时,浙商银行与知名高校以及头部高新技术企业共建联合研究中心、金融 科技 实验室,加强产学研合作, 探索 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前沿数字技术,加强研究成果落地转化,以 科技 引领业务创新。
第二,强化自主可控,加强技术攻坚 。浙商银行坚持关键技术自主可控、核心应用自主研发,近年来在区块链、知识图谱等底层基础技术与应用建设上完全自主可控,积极拥抱鸿蒙、鲲鹏、麒麟、泰山等国产软硬件基础设施生态,并通过多方安全计算、TEE等技术加强对敏感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自主可控离不开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创新,浙商银行积极参与各项省部级重点课题项目、“揭榜挂帅”项目等,以最大限度激活企业 科技 人员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攻坚核心关键技术,助力打造国产自主可控的金融 科技 发展模式。
第三,以标准化建设引领,有序推进技术发展 。浙商银行广泛参与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的标准制定。目前已参与《信息安全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参考架构》、《信息安全技术 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规范》等国家标准制定,参与工信部电子标准院、北京金融 科技 产业联盟等机构主导的具有行业、产业示范意义的标准制定,为金融 科技 技术的标准化建设添砖加瓦。同时,浙商银行积极参与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加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向行内标准的转化和引导,切实做到以标准为指引,推进产品实施,提升各项技术与应用的标准建设。
第四,转变 科技 管理,创新协同机制。 浙商银行全面构建适应于平台化服务等全行战略发展要求的全新金融 科技 组织架构,实施以产品为中心的创新协同机制,推行一体化敏捷研发机制;实施“引进来、输出去”工程,持续加大 科技 投入和高精尖人才引进力度,培养金融 科技 复合型人才,充实金融 科技 队伍,通过金融 科技 产品输出加强服务实体经济,构建生态,形成标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持续申请区块链、人工智能金融 科技 基础技术相关专利,截至2021年8月末,区块链发明专利授权数9项,位居股份制行第一。
四、金融 科技 创新
一是区块链和物联网技术双引擎驱动业务创新。浙商银行于2017年在同业首创基于自主可控区块链技术的供应链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将企业各类资产转化为区块链电子金融工具,帮助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盘活应收账款,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与 社会 效益。同时,为解决物理世界与数字世界数据一致的问题,提升链上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浙商银行通过采用物联网技术,采集真实、实时的企业经营动态、动产质押数据,建立了“客观信用体系”,通过边缘端统一管控、原生数据上链、多维度交叉验证等机制,提升银行风险管控能力,构建良好的产业链供应链金融生态,目前已在金属加工、养殖、仓储等行业进行了试点与推广。
二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综合运用提升风控能力。浙商银行大数据风控平台综合应用了“人工智能+大数据+知识图谱”技术,广泛引入外部相关数据、模型,填补了客户准入、关联关系、授信审批、贷后管理、预警管理、财务分析等系统支持能力的空白。浙商银行充分整合利用内外部数据构建10亿级企业画像知识图谱,结合自然语言处理、深度学习技术实现舆情分析预警自动化处理,根据大数据风控规则或模型形成预警信号或风控结论,进一步深化金融 科技 各项技术的综合运用,实现了全行风险管控的数据化、移动化、智能化。
五、金融 科技 创新展望
第一、纵横驱动,构建金融 科技 应用创新基石 。一是顶层纵向驱动,设立“金融 科技 管理委员会”,创新 科技 体制机制顶层设计,由“一部N中心”向“一部一公司一研究院”转型,实现组织架构变革;二是业务横向驱动,通过金融 科技 支持团队派驻业务条线协同业务创新,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提出,主动在业务模式中融入金融 科技 能力,提升数字化能力转化率;三是 科技 横向驱动,加强基础设施平台建设,建立适应数字化转型、实现快速迭代的研发机制,构建适应不同行业技术输出和业务服务于一体的基础性平台。
第二、对标同业,加强新技术综合运用 。通过对标先进同业的产品服务体系、先进的金融 科技 手段,研究先进同业好的理念、好的做法、好的机制; 探索 5G、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化技术的融合交叉解决方案,激发技术创新的活力,形成新一代金融应用技术,从而加速推动银行业金融 科技 创新进程。
第三、场景切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 。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痛点、难点,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场景服务为切入点,提供“ 科技 金融 行业 客户”综合服务解决方案,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制造业、乡村振兴、“双碳”、绿色产业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在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中推进自身金融 科技 的高质量发展。
文章转载自《中国金融》2021年第22期
4. 金融创新的内容及方式都有哪些
1、金融工具创新
金融工具创新指金融业能为各种信用形式的演变和扩展而适时地创造新的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如支付方式、期限性、安全性、流动性、利率、收益等方面具有新特征的有价证券、汇票、金融期货等交易对象。
2、金融市场创新
金融市场创新指金融业通过金融工具创新而积极扩展金融业务范围,创造新的金融市场。欧洲证券市场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的证券公司首先在伦敦的欧洲债券市场,然后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国际证券交易,其他国家纷纷仿效。
3、金融制度创新
金融制度创新是指在金融组织或金融机构方面所进行的制度性变革。它既指各国金融当局调整金融政策、放松金融管制所导致的金融创新活动,如建立新的组织机构、实行新的管理方法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也包括金融组织在金融机构制度方面所做的改革。
4、金融产品创新
金融产品的核心是满足需求的功能,它包括金融工具和银行服务。金融产品的形式是客户所要求的产品种类、特色、方式、质量和信誉,使客户方便、安全、盈利。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创新的大部分属于金融产品的创新。
金融创新(英语:financial innovation),是变更现有的金融体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获取现有的金融体制和金融工具所无法取得的潜在利润,它是一个为盈利动机推动、缓慢进行、持续不断的发展过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确立,金融发展将主要依靠社会经济机体的内部力量——金融创新来推动。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各种新型理财品种的推出,深圳中小企业板块的建立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
5. 如何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管制的关系
1、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转换经营机制,提供差异化产品或服务的活动,即金融企业为了追求新的效率和利润而推出的一系列新的管理制度、操作方式和工具。金融创新是市场经济和金融业迅速发展的必然结果,它能够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金融市场的自由化、一体化,增加金融业的产值,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从而扩大就业率。但与此同时,金融创新也存在重大风险。每次金融创新都意味着新的风险的产生,而且金融创新产品在转移自身非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宏观系统性风险的积累。这些风险迅纳的存在彰显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是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的管制和约束,它对于实现金融风险控制、限制金融业恶性竞争、促进金融业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业一向是一个受管制最严的行业。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发展,同时也为绕开一些金融管制的制约,进而进行一系列的金融创新活动。金融创新是市场经济和金融业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必然结果,它一方面促进了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加大了金融风险。要深入分析这个问题,就必须探讨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2、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监管刺激金融创新产生。金融监管既是金融创新的制约,也是金融创新的诱发因素。由于金融监管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赢利能力,导致这些企业不得不“发掘”金融监管的“漏洞”。当金融法规的约束大到回避它们便可以增加经营利润时,金融机构便有了“发掘漏洞”和金融创新的动力。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讲,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具有一定的诱发作用。当然,金融创新的产生对金融业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它冲破了传统管制的羁绊,促进了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和市场竞争,加强了金融资产之间的替代性,促进了企业通过金融市场融资,从而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金融创新促使金融监管不断变革。金融创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方面,由于我国传统的货币政策的制定以及执行需要对资产的流量进行一个准确的测量,但测试工具的不准确往往导致货币政策难以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加剧了金融活动的不确定性,增大了金融风险。但我们必须看到,正是由于金融创新的出现,金融监管也在不断寻求更为有效的体制和运行方式,从而推动了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变革。
事实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的一对矛盾体。只有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掌握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平衡点,在监管中创新,在创新中监管,才能实现“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良性循环发展的路子。
3、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两者关系的对策
形成“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的良性动态循环博弈发展过程,需要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努力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判模使两者相互协调,健康发展,从而推动中国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
不断提升金融创新层次。当前,全球金融衍生产品已经发展到将近1200多种,金融衍生产品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金融市场的混乱,因此,我们要正确引导金融业从单纯的开发产品向体制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面发展,不断提升金融创新的层次。
加强金融创新过程的亩冲没监管。监管机构的主要功能是给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因此,我们应加强金融创新过程的监管,促进监管手段的丰富与创新。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更多地强调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与之相适应,监管机构应当在监管手段和方法等方面不断创新完善。同时,应深刻认识金融创新带来的负面影响,并进行相关立法,保障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防范金融风险。
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业务不断增多,监管混乱或重复监管等现象,监管效率低下将成为金融监管面临的重要难题。因此,现阶段迫切需要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笔者建议,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机构可组建一个金融服务局,专门监测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加大监管的透明度,提升监管效率。
约束金融机构道德风险。要推进复杂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就必须约束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对国有金融控股集团的高管们进行管制,一定程度上约束高管们的冒险投机行为;另一方面要对投资复杂金融衍生品进行严格的预算和约束,在预防道德风险的同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金融创新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系统性风险评估。应采取不同指标进行金融风险预警,要建立一个风险评估体系,确定一个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管理金融创新所产生的风险。此外,也可以从诸如投资战略、投资信誉、投资领域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当前,以逃避金融监管为目的的金融创新活动规模不断扩大,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迫在眉睫。我们需要金融创新来为经济服务,但更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保证金融安全。因此,加强与相关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是完善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6. 如何优化金融市场中的风险管理策略,从而实现更加稳定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1.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与控制体系
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与控制体系,通过对金融市场中的各种风险进行含竖烂全面、准确的监测与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控制策略,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水平。
2.强化金融监管
政府需要提高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以确保金融市场持续稳定。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测和有效规范,确保金融机构的行为符合市场规则和道德标准,同时制定更加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金融机构的各项经营行为。
3.推动金融市场化
金融市场化能够实现更为有效的风险分散,降低金融机构的集中度,进而增加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促进经济发展。政府应该加强金融市场改革,推动金融市场向市场化方向发展,扩大金融产品基础,提高金融市场的公开透明度,增强金融市场的调节能力。
4.强化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能够为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动力,同时通过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效分散和平衡完善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政府应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引导和监管,并积极推动金融创新,加快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
5.建立金融应急机制
建立金融应急机制,加强危机应对能力,是防范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之一。政府应组建应急反应小组,加强各类金融谈漏危机的研判和预纤森警能力,及时制定应对措施,积极遏制危机的蔓延,降低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