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被监管措施
① 深交所可以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相关规定,本所可以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
(3)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4)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② 你对股票监管了解多少什么情况下会发生监管行为
如果对股票进行监管,通常会因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操作规范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虚假交易、上市公司披露不真实等,这些问题给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带来的影响,对上市公司的证券监管,对上市公司发出警告,要求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至于股票监管问题是否严重,要看问题是大是小。这不是问题,也不是很严重。只要上市公司解决了这个问题,对股票也可能有好处。如果是因为非法问题,那么问题就非常大,股票就有可能崩溃,这将严重影响股东的利润。
监管行为主要包含金融基础设施、互联网金融机构及相关参与者等措施,主要是为了使互联网金融交易更安全、更公平、更有效。从某种意义上说,行为监管就是互联网金融的运行优化。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股东和管理者的监督。一方面,不谨慎、不称职、不诚实或有不良记录的股东和经理应在审查过程中被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在持续经营阶段,要严格控制股东、管理者和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交易,防止其通过资产侵占损害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客户的合法权益。二是监管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资金和证券的托管、交易和清算系统。
③ 股市的监管很重要,应该如何进行监管呢
引言:股市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而监管者的主要作用是,首先应该承认股市是一个市场在市场当中是会进行交易的,而监管者做的所有事情是来维护这个市场的公平和公正性,避免让大多数投资者进入到股市当中就总是吃亏,赚不到钱,那么也没有参与的积极性。同时也要监控系统性的风险,如果过多干涉市场的话,是会让整个市场的资金出现问题,股市也不是一个普通的市场,是反映出整个GDP的,所以监管者所能做到的就是紧紧的盯着这个市场,如果出现了一些风险的话,要及时的告诉有关部门进行调控,还可以通过宣传或者各种刺激政策让市场涨起来让大家赚到钱。
总结
最后股票交易是一种投资,行为进入之前是需要做好一些准备的。
④ 股票发行与交易监管现状与问题分析应对措施改进方法有何对策
1、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和评价体系。
2、实现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真正连通。
3、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综上即为股票发行与交易监管现状与问题分析的应对措施改进方法。
⑤ 我的股票账户今天被限制交易了,这会是什么原因
限售股,或者涉及到法律问题;
2.恶意操纵股价被交易所限制交易。一般情况是第二种。
3.还没有开通银证通(既第三方储蓄),帐户被暂时限制交易
电话咨询证券营业部即可·
⑥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您好,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帐户交易等措施。
⑦ 监管警示是什么严重吗
你好,监管警示指的是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不严重,不构成行政处罚(例如:违规减持,占用资金,信息披露未全等)。证监会发出警示函予以警示,是证监会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
在A股市场中,证监会的监管函是一种行政警告的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被证监会发布监管函,就表示该上市公司有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例如:上市公司出现关联交易、敏感期交易股票、未按承诺事项履行、超比例增持或减持未披露、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等行为会被证监会发布监管函)。
拓展资料:一、什么是股票
股票不仅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而且是一种已签发的所有权证书。是股份公司发行给各股东的一种证券,作为所有权凭证,以筹集资金,取得分红和红利。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它可以转让和交易。股东可以与其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应承担公司经营失误造成的风险。每一股代表股东对企业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个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同一类别的每一股代表公司的平等所有权。每位股东所拥有的公司的所有权份额,取决于其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总股本中的比例。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可以转让和交易。是资本市场主要的长期授信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出资。
二、股票的发展历程
股票已有近400年的历史。它随着股份公司的出现而出现。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和资金需求的不足,公司需要一种获取大量资金的途径。于是股份公司应运而生
形式出现,股东共同为企业组织的运作作出贡献。股份制公司的变化和发展产生了股票融资活动;股票融资的发展产生了股票交易的需求;股票的交易需求促成了股票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股票市场的发展最终促进了股票融资活动和股份公司的完善和发展。股票最早出资本主义国家。
⑧ 股票被监管了什么时候解除
股票解禁上市公司会提前发出公告,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即可,股票解禁规则:根据规定持有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票24个月后解禁,持有5%以下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票12个月后解禁。若是增发的股票,12个月后解禁5%,24个月后全部解禁。
股票解禁是指限制流通的股票转为流通股,解禁后大股东随时可以卖出股票,大股东卖出这部分股票就叫减持,大股东减持对股票是利空的,大概率会使股票下跌。
拓展资料
股票解禁,股票市场上的一种股市术语,是指解禁当日开始,解禁的股票就可以交易了。
大小非是股改产生的,限售股是公司增发的股份。这些股票都在以前购买这些股票的人的手中。
解禁只是一个时间窗口,意义就是解禁当日开始,解禁的股票就就可以交易了。并不是说一定要全部当日抛售,我可以继续持有,也可以选择抛售,什么时候抛售,都由持有人自己决定。
大小非解禁的成本基本都是1元,限售股解禁的成本就是其增发价格。
非是指非流通股,由于股改使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即解禁。
持股低于5%的非流通股叫小非,大于5%的叫大非。
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后,他们就会抛出来套现,就叫减持。
这等于大幅增加股票市场的股票供给量,改变股票的供求关系,若大小非解禁后采取减持,将促使股价下行
小,即小部分。 非,即限售。 小非,即小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的股票,占总股本5%以内。反之叫大非,即大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 解禁,即解除禁止,是非流通股票已获得上市流通的权力。小非解禁,就是部分限售股票解除禁止,允许上市流通。
当初股权分置改革时,限制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上市流通的日期。也就是说,有许多公司的部分股票暂时是不能上市流通的。这就是非流通股,也叫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其中的小部分就叫小非。
中国证监会2005年9月4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
简称《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
券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和市场整
体风险进行监控,并依法对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行为
实施自律管理。
第三条 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一)基础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
涨跌幅累计达到+200%(-70%);
(二)创新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
涨跌幅累计达到+120%(-60%);
(三)精选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
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属于异常波
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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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述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是指在最长不超过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以内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
第四条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股票涨跌幅与对应
基准指数涨跌幅之差。基准指数由全国股转公司向市场公
告。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竞价交易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
标的计算。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的认
定标准。
第五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全国股转公司公告
该股票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涨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额;该
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全国股转公司还应当公告异常
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 5 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
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
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
露,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
牌。
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无法及时披露异常波动公告的
挂牌公司申请停牌。
第六条 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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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
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
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
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
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
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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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
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成交,导致期间股票成
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三)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进行大笔申报、连续申
报、密集申报,致使股票成交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
限制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
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
成交量的;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
易行为。
第九条 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
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申报、成交价格明
显异常的;
(二)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
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三)在一段时期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
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
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四)多次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或接近涨幅或跌
幅限制的价格申报、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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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
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
成交量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
易行为。
第十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列异
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做市商与特定投资者进行大笔交易,且成交价
格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
(二)做市商或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影响股票收盘价;
(三)投资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
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
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四)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大量或频繁反向交易,影
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
易行为。
第十一条 做市商在履行报价义务的过程中,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说明情况:
(一)做市商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较前收盘价变动
幅度超过 20%;
(二)做市商当日最高报卖价、最低报买价较前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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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变动幅度超过 30%;
(三)触发《交易规则》规定的豁免报价条件的;
(四)做市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报价义务;
(五)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做市商认为需要报告并说明
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发生调整前后,全国
股转公司对相关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国股
转公司对相关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进行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项协
议转让前后影响相关股票成交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
点监控。
第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持股 10%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实施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因股票交易导致的
股东人数快速变化情况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
为类型,结合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
价格波动情况、股票基本面、挂牌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场整
体走势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投资者、做市商的异常交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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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转公
司原则上按照递进方式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一)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采取口头警示或者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措施;
(二)被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措施后,又发生异常
交易行为的,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三)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后,仍发生异常交易行
为的,可以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同时,采取
约见谈话、责令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
投资者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全国股转
公司可以即时采取暂停证券账户交易、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市商,全国股转公
司可以采取口头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
具警示函或者责令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
(一)发生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违反《交易规则》关于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
或参与其做市股票买卖的规定;
(三)发生《交易规则》规定的报价异常变动,或通
过频繁更改报价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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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全国股
转公司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交易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全国股转公司及时将有关
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或者做市商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从重、加重实施自
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在一段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
(二)同时对多只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
(三)实施异常交易行为涉嫌市场操纵的;
(四)最近六个月内曾因异常交易行为被全国股转公
司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因内幕交易、市场
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干扰、阻碍调查或者拒不配合全国股转公司采
取相关措施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单
位,对异常及涉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
查,相关主办券商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
人采取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
监管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商向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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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客户转告有关警示、督促客户
提交书面承诺或送达书面决定,并保留相关证据。
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
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可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实施口头
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暂停证券账户交易、限
制证券账户交易决定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
商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主办券商应当在收到决定当日
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日送达的,应当保留相关
证据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
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可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书面
决定。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或做市商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后仍拒不配合或未按要求整改,或者主办券商未
按要求履行客户管理责任的,全国股转公司可采取进一步
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不含本数,“达到”
“以内”“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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