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票交易所上市规则
1. 上证和深证的区别是什么
①证券交易所的地点:沪市是上海;深市是深圳。
②板块不同:沪市只有主板与B股;深市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B股。
③交易制度不同:基本的交易规则是一致的,差别在于收市最后3分钟(14:57~15:00),具体在于沪市的交易规则是连续竞价;深市的交易规则是集合竞价。
④股票代码不同:沪市主板是60开头,B股是900开头;深市主板是000开头,中小板是002开头、创业板是300开头、B股是200开头。
⑤B股标价不同:沪市是以美元竞价;深市是以港币竞价。
⑥托管不同:沪市是采取的指定交易,也就是你在设立证券帐户的时候要先选定一家证券公司作为委托对象;深市则采取的“自动托管,随处通买,那买那卖,转托不限”。
拓展资料: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内地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于1990年11月26日成立,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 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2021年1月27日,首只境外上市的上交所科创板ETF在纽交所挂牌上市。
2、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是什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规则: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保荐制度(应当由保荐人保荐)、符合基本条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等。
3、 证券资金什么时候可以转出
证券资金也实行T+1交易方式,即对于当天卖出股票所获得的资金,在当天不能进行证券转银行操作,需要等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进行证券转银操作,在股票中这部分资金显示为可用资金,而对于可取资金,投资者可以进行证券转银操作,一般来说,在交易日的8:30到16:00内都可以进行证券转银操作。
2.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1
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3. 上交所科创板与注册制规则解读
本文转自 国浩律师事务所 ,作者周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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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9年1月30日,按照该《实施意见》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公布了相关配套规则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文拟根据已公布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规则、相关问答就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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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9年1月30日,按照该《实施意见》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公布了相关配套规则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文拟根据已公布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规则、相关问答就科创板试点的注册制进行简要分析。
(一)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
1.原则性规定
科创企业有其自身的成长路径和发展规律。科创板上市条件更加注重企业 科技 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在市场和财务条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标,与收入、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进行组合,设置了5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可以满足在关键领域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已突破核心技术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拥有良好发展前景,但财务表现不一的各类科创企业上市需求。允许存在未弥补亏损、未盈利企业上市,不再对无形资产占比进行限制。
2.市值与预计市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5条的规定,市值是指交易披露日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3.科创板上市条件与创业板、核准制上市条件的比较情况
(二)审核程序
1.核准制下的审核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月25日公示的《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及申请企业情况》,核准制下的审核程序如下:
(1)所在地证监局辅导:企业
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前,应向所在地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进行公告,辅导期满由所在地证监局进行辅导验收,再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报材料。
(2)受理: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 后即会在证监会官网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并将申请文件分发至相关审核处室,相关审核处室安排非财务事项和财务事项各一名预审员具体负责审核工作。
(3)召开反馈会并发出反馈意见:两名预审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 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反馈给保荐机构。
(4)初审会:初审会将讨论、修改由预审员形成的初审报告(初稿) ,并由预审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
(5)发审会:预审员向发审委委员报告审核情况 ,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再由发行人代表2名和该项目2个签字保荐代表人接受询问;聆询结束后,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
2.科创板注册制下的审核程序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上交所主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是否明确完整等方面进行审核,再提交中国证监会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1)保荐人通过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文件及电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提交申请文件前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咨询与预沟通;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发行人应当予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30日;上交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并在上交所网站公示。
(2)预披露: 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3)上市审核机构问询: 上交所上市审核机构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提出首轮审核问询,3个月内出具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审核问询的时间(问询时间不超过3个月)不计算在内。
(4)现场检查: 上交所从发行上市申请已被受理的发行人中抽取一定比例,对其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现场检查。
(5)上市委员会审议: 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对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进行现场问询,通过合议形成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审核通过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及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6) 科技 咨询委员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7)中国证监会核查: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发行人补充、修改注册申请文件及中介机构补充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限售安排
科创板相较核准制增加了对于相关主体股份限售的要求:
1.公司股东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 可以在公司上市前托管在为公司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并由保荐机构按照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交易委托进行监督管理。
2.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 , 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上市公司存在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4.特定股东通过非公开转让减持所持首发前股份的, 受让方自股份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特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首发前股份,涉及控制权变更的,受让方自股份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解除限售后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关于特定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规定减持受让股份。
5.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 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可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的发行人,可以向前述规定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
(一)允许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应当与参与本次配售并同意作出延期交付股份安排的投资者达成协议。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但每次申报的买入价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情况,要求发行人按照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发行相应数量股票。
(二)强调募投项目的科创性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科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重点投向 科技 创新领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运用相关信息。
(三)允许红筹企业上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的规定,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应符合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及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的,应当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同意发行上市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还应当提交本次发行的存托凭证已经中国结算存管的证明文件、经签署的存托协议、托管协议文本以及托管人出具的存托凭证所对应基础证券的托管凭证等文件。红筹企业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四)强制退市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明确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主动终止上市的具体情形。聚焦存在财务欺诈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且恢复无望的主业“空心化”公司,丰富和优化了退市指标体系,简化退市环节、从严执行退市标准并设置了必要的救济安排。
(五)盈利预测未达的处分
《科创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五条明确了盈利预测未达的具体处分。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年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注册会计师为上述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律师眼中的注册制与证券法」
- 国浩法律文库 -
编委员 主 编 吕红兵 朱奕奕
编丨委丨成丨员丨 刘 维 林 琳 林 祯 承婧艽 朱 峰 宋萍萍 周若婷 陈 杰 耿 晨
撰丨稿丨人 (按文章顺序) 吕红兵 朱奕奕 刘维 朱峰 公惟韬 周邯 宋萍萍 胡子豪 林祯 刘瑞广 叶柏村 顾俊 金郁 贺琳菲 周若婷 史佳佳 陈杰 刘水灵 杜佳盈 邵锴 苏雨阳
执丨行丨编丨辑 尤越 张璐
目 录
CONTENTS
一、注册制·比较研究 中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批制与审核制比较研究 吕红兵朱奕奕
比较法视角下的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及其启示 吕红兵朱奕奕
系统论视角下中国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吕红兵朱奕奕
证券监管机构与市场参与主体在市场化改革下监管体系之构建吕红兵朱奕奕
改革的建议与突破点:战略新兴企业的股票发行审核 吕红兵朱奕奕
二、注册制·中国实践 建立包容性与创新性更强的科创板与注册制法律制度吕红兵刘维朱奕奕
科创板的审核与注册制度介绍 朱峰
上交所科创板与注册制规则解读 周邯
科创板IPO项目中的承销商律师分析 宋萍萍周邯
解读《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朱奕奕
关于完善与科创板注册制相适应的诉讼制度, 探索 建立证券集团诉讼的思考 吕红兵朱奕奕
三、证券法·制度创新 新《证券法》与“三十而立”的中国资本市场 吕红兵刘维朱奕奕
新《证券法》与股票发行制度改革 朱峰胡子豪
互联网资管产品的法律规制 林祯刘瑞广
私募基金认定的法律分析 周邯
新三板转板上市法律问题研究 林祯刘瑞广
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的监管 林祯刘瑞广叶柏村
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规范 朱峰胡子豪
主板、创业板再融资新规解读 宋萍萍姚妍韡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制度分析 吕红兵朱奕奕
上市公司章程中反收购条款之法理审视 朱奕奕
上市公司重组新规解读 朱峰胡子豪
商业银行市场化债转股法律问题与对策 朱峰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价值之判断体系 朱峰胡子豪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与信息披露规则解读 林祯金郁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初探 贺琳菲
香港拓宽上市制度对内地资本市场的启示 朱奕奕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香港上市之路 周若婷史佳佳
律师从事股票发行上市业务执业规范 陈杰刘水灵杜佳盈
四、证券法·责任规制 新《证券法》中的责任规制与投资者维权 朱奕奕
新《证券法》中法律责任规定的变化 周邯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法理与实证解析——基于新《证券法》第93条展开 朱奕奕
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朱奕奕
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实证研究: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 朱奕奕
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实证研究:损害计算方法 朱奕奕邵锴刍议
债券发行中虚假陈述责任合同请求权路径 苏雨阳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是什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指的是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制定的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ShanghaiStockExchange,中文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位于上海浦东新区。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正式营业。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指的是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制定的规则。
2.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可以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3.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4.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拓展资料:
普通股
普通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
(2)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
(3)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
(4)剩余资产分配权。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6. 股票上市规则
你好
为做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协调衔接,深交所修订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这里梳理下本次修订的要点:
优化上市条件
适当完善盈利上市标准,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
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
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但一年内暂不实施,一年后再做评估。
健全退市机制
交易类指标: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5亿元”的交易类退市指标;
财务类指标:将净利润连续亏损指标调整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复合指标,纳入审计意见指标并全面交叉适用,且退市触发年限统一为两年;
规范类指标: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的规范类退市指标;
简化退市流程,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
强化风险警示
对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设置退市风险警示制度;
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即(*ST制度)和其他风险警示制度即(ST制度)。
股份减持安排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
股权激励
激励股份和期权总额由不超过总股本的10%提升至20%;
明确拟授予股票分批登记并直接上市流通情形;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符合条件的,可成为激励对象。
表决权差异安排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特别表决权股东合计持股应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
望采纳祝你好运
7.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1.1【宗旨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公司债券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功能,规范特定品种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特定债券品种)发行上市申请相关业务行为,便利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编制相关项目发行申请文件并做好信息披露及存续期管理相关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1.2【特定债券品种定义】本指引所称特定债券品种,是指对发行人、增信措施、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募集资金用途、本息偿付等基本要素有特定安排的公司债券。
1.3【特定债券品种审核】特定债券品种应符合普通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上市或挂牌条件、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本指引关于特定债券品种的相关规定。本所除按照普通公司债券审核内容进行审核外,对特定债券品种是否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要求等进行审核。
1.4【专项审核机制】本所对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鼓励方向的特定债券品种的受理及审核建立专项机制,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提高审核效率。
1.5【特定债券品种申报】特定债券品种可使用对应类别的特定标识,可以与普通公司债券及其他特定债券品种同时申报,但需明确各自的申报金额及募集资金用途。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发行人披露的符合发行该特定债券品种标准和实施安排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6【修订和更新】本指引规范的特定债券品种包括短期公司债券、可续期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扶贫公司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和纾困公司债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和流程你可以到明德了解下,北京明德蓝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明德蓝鹰”)是由深谙中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高管、券商保代,实战经验丰富的企业战略与管理顾问,资深的投融资、法律、财务专家以及一定的政府资源背景的人士共同创设,专注于拟上市公司的成长与上市辅导服务。明德蓝鹰的目标客户群聚焦在上市愿望强烈、成长快速并有潜力成为细分市场行业龙头的中国本土未上市企业。重点关注新能源、新服务、节能环保、生物医疗、文化传媒、消费连锁、新商业模式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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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21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st、*st最新规则 沪市摘帽摘星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所述: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强制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
风险警示分为警示存在强制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警示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其他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股票同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st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或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
(三)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五)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六)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公司存在严重失信,或持续经营能力明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导致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st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规则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