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异常交易公告国资委
①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对股票价格的影响
一只股票的股价在3日之内涨跌幅超过20%,上市公司就应该 披露是是否有影响股价运行的事件发生并且发布公告给予澄清,否则,做暂时停牌处理
② 疫情重创资本市场,图解50家上市车企股价走势「2.2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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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600881是什么问题没公布
(600881)“亚泰集团”公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2007年4月13日至4月1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别提示和声明如下:
截至2007年4月17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公司接到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北证券)通知,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东北证券一事于2007年4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宣布有条件通过。该项事宜尚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2007年4月18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长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无关于公司的应该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18.66,1.70,10.02%)股票代码:600881编号:临2007-014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7年4月13日至4月17日三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别提示和声明如下:
截至2007年4月17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公司接到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通知,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六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东北证券一事于2007年4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宣布有条件通过。该项事宜尚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向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长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春市国资委”)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了书面问询和求证。长春市国资委已书面回复:截至2007年4月18日,长春市国资委无关于本公司的应该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四月二十日
④ 谁能给解释一下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什么意思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是指某只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由股票发行方对该情况作出相应的说明、阐述或解释,并以公告的形式正式发布,以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股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形,认定其是否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1、某只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2011年前特别处理的ST、*ST是±15%,现更正为12%)属于异常波动;
2、某只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3、某只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
4、某只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
5、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1至4项情形之一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股票,其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上市公司因召开股东大会、公布定期报告等例行停牌时,其异常波动的计算从股票复牌之日起重新开始。
⑤ 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告后会有什么行动吗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是指某只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由股票发行方对该情况作出相应的说明、阐述或解释,并以公告的形式正式发布,以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否则,做暂时停牌处理。
股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形,认定其是否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1、某只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2011年前特别处理的ST、*ST是±15%,现更正为12%)属于异常波动;
2、某只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3、某只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
4、某只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
5、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1至4项情形之一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股票,其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上市公司因召开股东大会、公布定期报告等例行停牌时,其异常波动的计算从股票复牌之日起重新开始。
炒股得多了解下股市规则,多看看财经节目,掌握好一定的经验和技术,平时多看,多学,多做模拟盘,我现在也一直用牛股宝模拟边实盘操作,边练习,学习是永无止境的,只有不断的努力学习才能在股市中生存。祝投资顺利!
⑥ 际华集团增发证监会中止审查通告
际华集团601718
截至10月16日没有际华集团增发证监终止审查的公告。
际华集团在2015年8月18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5年7月24 日公开披 露的《际华集团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临2015-031号, 8月1日披露的《际华集团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5-033号), 该事项还须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⑦ 南山控股开盘最多跌超9%,此前连续两个交易日涨超20%
2月13日,南山控股(002314.SZ)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2月10日和2月11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超20%。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通过电话及问询等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
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据此前龙虎榜公布的三日买卖数据来看,机构合计净卖出-4491.8万元。
南山控股在2月11日,发生1笔大宗交易。第1笔成交价格为5.04元,成交1783.33万股,成交金额8987.98万元,买方营业部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卖方营业部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月26日,南山控股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公告显示,公司依然以高端仓储物流、房地产开发、产城综合开发作为三大主业。公司在现有主业资源基础上增加分布式光伏建设,有益于增加收入、提高客户粘性,提高资产利用率。目前风电、太阳能的发电成本相比火电在部分区域内已具备一定竞争优势,具备平价上网条件,同时公司拥有丰富的屋顶资源,客户也存在较强的用电需求,公司参与中国核能科技(00611.HK)定向增发,双方可实现优势互补,公司管理层对该业务未来实现较快发展也充满信心。
南山控股表示,公司暂无光伏相关技术储备;公司与中国核能科技尚未进入具体合作阶段,定增事项仍须获得国资委批准。公司希望在与中国核能科技协同拓展屋顶分布式光伏业务的过程中还可实现区域商业资源共享,实现公司整体价值提升。
截至发稿,南山控股每股为4.65%,跌7.74%;盘中最低至每股4.54元,跌幅9.92%。
⑧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自查是好事还是坏事
证券市场没有绝对的好消息和坏消息,一般出现这样的情况,要么是短期内涨得很厉害,要么是跌得很厉害。果一般就是出停牌然后发布重大投资、重组等公告。
主力永远是先知先觉的,他们不会做没有理由的事情。这些公告一出来,散户就跟着买入,主力希望借散户的力量来拉抬股价和在上涨过程中减仓的目的就可以实现。如果主力是在减仓或者出货,那么后面就有一定的风险。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可能影响股价严重涨跌。对庄家来说是好事,因为这很可能就是他们操作的,对于散户来说这是不好的。 按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超过20%(ST、*ST是±15%的),没有任何根据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
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
简称《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
券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和市场整
体风险进行监控,并依法对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行为
实施自律管理。
第三条 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一)基础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
涨跌幅累计达到+200%(-70%);
(二)创新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
涨跌幅累计达到+120%(-60%);
(三)精选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
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属于异常波
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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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述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是指在最长不超过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以内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
第四条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股票涨跌幅与对应
基准指数涨跌幅之差。基准指数由全国股转公司向市场公
告。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竞价交易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
标的计算。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的认
定标准。
第五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全国股转公司公告
该股票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涨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额;该
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全国股转公司还应当公告异常
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 5 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
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
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
露,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
牌。
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无法及时披露异常波动公告的
挂牌公司申请停牌。
第六条 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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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
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
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
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
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
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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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
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成交,导致期间股票成
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三)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进行大笔申报、连续申
报、密集申报,致使股票成交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
限制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
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
成交量的;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
易行为。
第九条 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
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申报、成交价格明
显异常的;
(二)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
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三)在一段时期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
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
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四)多次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或接近涨幅或跌
幅限制的价格申报、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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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
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
成交量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
易行为。
第十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列异
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做市商与特定投资者进行大笔交易,且成交价
格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
(二)做市商或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影响股票收盘价;
(三)投资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
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
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四)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大量或频繁反向交易,影
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
易行为。
第十一条 做市商在履行报价义务的过程中,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说明情况:
(一)做市商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较前收盘价变动
幅度超过 20%;
(二)做市商当日最高报卖价、最低报买价较前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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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变动幅度超过 30%;
(三)触发《交易规则》规定的豁免报价条件的;
(四)做市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报价义务;
(五)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做市商认为需要报告并说明
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发生调整前后,全国
股转公司对相关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国股
转公司对相关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进行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项协
议转让前后影响相关股票成交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
点监控。
第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持股 10%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实施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因股票交易导致的
股东人数快速变化情况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
为类型,结合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
价格波动情况、股票基本面、挂牌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场整
体走势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投资者、做市商的异常交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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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转公
司原则上按照递进方式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一)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采取口头警示或者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措施;
(二)被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措施后,又发生异常
交易行为的,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三)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后,仍发生异常交易行
为的,可以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同时,采取
约见谈话、责令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
投资者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全国股转
公司可以即时采取暂停证券账户交易、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市商,全国股转公
司可以采取口头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
具警示函或者责令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
(一)发生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违反《交易规则》关于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
或参与其做市股票买卖的规定;
(三)发生《交易规则》规定的报价异常变动,或通
过频繁更改报价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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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全国股
转公司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交易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全国股转公司及时将有关
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或者做市商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从重、加重实施自
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在一段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
(二)同时对多只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
(三)实施异常交易行为涉嫌市场操纵的;
(四)最近六个月内曾因异常交易行为被全国股转公
司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因内幕交易、市场
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干扰、阻碍调查或者拒不配合全国股转公司采
取相关措施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单
位,对异常及涉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
查,相关主办券商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
人采取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
监管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商向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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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客户转告有关警示、督促客户
提交书面承诺或送达书面决定,并保留相关证据。
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
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可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实施口头
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暂停证券账户交易、限
制证券账户交易决定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
商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主办券商应当在收到决定当日
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日送达的,应当保留相关
证据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
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可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书面
决定。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或做市商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后仍拒不配合或未按要求整改,或者主办券商未
按要求履行客户管理责任的,全国股转公司可采取进一步
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不含本数,“达到”
“以内”“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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