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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异常监控

发布时间: 2022-05-09 12:34:46

⑴ 股票帐户在买卖中怎样才算异常会被引起注意或者被监视

如果参与对敲、当日频繁挂单撤单,特别是不以成交为目的的挂单撤单等会被特别监控。

一、异常行为

1、虚假申报:

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诱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2、拉抬打压股价

是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眀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

3、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比如,在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股票交易价格处于股票涨跌幅限制状态;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要予以关注。

二、买卖股票的数量也有一定的规定:即委托买入股票的数量必须是一手(每手100股)的整倍数,但委托卖出股票的数量则可以不是100的整倍。买入或者卖出的价格必须是在昨日收盘价上下浮动10%的范围才有效。

三、股票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股票连续竞价时段,因为有许多投资者可能同时买卖同一只股票,所以交易所制定了“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1)股票交易异常监控扩展阅读:

二、开立股票账户的注意事项如下:

1、所需证件:本人身份证。如开立法人股票账户,需要同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及法人授权书;

2、费用包括:申请表费用和开户费(上海股票账户收取40元/户,深圳股票账户收取50元/户);

3、操作流程:投资者需填写申请表并交纳手续费;持有关证件、申请表及开户手续费收据到开户柜台交柜台承办人;承办人核查上述材料无误后,申请人收回有关证件、收据并领取股票账户卡。

⑵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证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证券交易出现异常的,有权采取盘中临时停牌、口头或书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盘中暂停相关证券账户当日交易、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三条 证券竞价交易出现以下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的;

(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其他债券盘中交易价格较前收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20%(含)、单次上涨或下跌超过30%(含)的;

(四)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超过80%(含)的;

(五)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超过30%(含)的;

(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且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严重影响或者严重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可以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不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

第四条 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二)首次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的,当日14:57复牌;

(三)因第三条第(四)、(五)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7;

(四)因第三条第(六)项停牌的,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至当日14:57,必要时可以持续至当日收盘;

(五)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第五条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www.sse.com.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发布公告。

具体停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第六条 投资者可以在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撤销未成交的申报。

第七条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一段时期内的涨跌幅偏离同期可比指数涨跌幅较大,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项公告的,本所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相关市场传言等进行核查,并及时予以公告。股票停复牌时间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第八条 证券交易出现以下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本所可以对相关投资者发出书面警示,或者直接采取暂停投资者账户当日交易、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等措施:

(一)投资者(包括以本人名义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单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板股票超过50万股的;

(二)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多次不以成交为目的虚假申报买入或卖出,可能影响开盘价的;

(三)通过虚假申报、大额申报、密集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量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日内或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

(四)多次进行高买低卖的交易,或单次高买低卖交易金额较大的;

(五)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的;

(六)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申报下单,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系统安全的;

(七)通过影响标的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以影响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

(八)在计算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等手段,影响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的;

(九)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的;

(十)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十一)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且成交金额较大的;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累计”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成交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

第九条 本所实施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种;

(二)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种;

(三)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种。

本所采取盘中暂停投资者账户当日交易措施,比照前款规定的方式执行。

第十条 限制投资者账户证券交易单次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以本所书面决定为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本所可以延长限制交易时间。

本所实施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的,记入投资者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本所对异常交易的当事人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等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或营业部向当事人实施,相关会员或营业部应当及时向其客户转告有关警示、督促客户提交合规交易承诺,并保留相关证据。

机构投资者使用专用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做出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其提交合规交易承诺函。

第十二条 本所采取盘中暂停投资者账户当日交易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口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会员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投资者账户当日交易的通知后及时转告相关当事人。

本所做出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决定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会员向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该会员应当在收到本所限制交易决定的当天将其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送达的,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机构投资者使用专用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有关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会员及其营业部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客户管理责任的,本所在对异常交易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或做出纪律处分决定的同时,可以对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施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本所2015年6月12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上证发〔2015〕57号)同时废止。

⑶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哪些交易行为会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三条、第六条规定,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不得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影响股票交易正常秩序。
其中,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下列类型:
(一)虚假申报;
(二)拉抬打压股价;
(三)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四)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
(五)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交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⑷ 被交易所重点监控的条件

第一,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诱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二,拉抬打压股价:是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眀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三,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四,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⑸ 股票被重点监控是什么意思在哪里看

股票被重点监控的意思是投资者所购买的股票所属的上市公司出现了某些问题,因此政府及监管部门为了保障投资者的相关权益,会将该股票纳入监管的范围之内。但是被交易所重点监控的股票,只有交易所的有关人员知道。
被证交所重点关注的股票通常是利空的。交易所的部分使命是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包括短时间内的大幅涨跌,成交其中的过度成交量主要是大起大落的变化。大起大落的变化背后,公司的经营基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不排除纯粹的炒作。对于纯粹的炒作,交易所会重点监管,打击其中兴风作浪的主力军,围绕交易所重点关注的对象,交易所会采取各种方式向市场传达监管意图,为投资者提供各种提示。收到交易所监管函的公司普遍受到关注,而反复收到监管函的公司则是重点关注对象。
交易所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相应的公司为投资者作出一系列的解释来解决问题,有些公司有监管措施。

⑹ 创业板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深交所将采取哪些措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深交所将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信息。若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深交所将一并予以公布。投资者可登录深交所网站进行了解。
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异常交易监控,要求上市公司核查,要求证券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⑺ 上交所是如何监管投资者买入风险警示股票超限行为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的,上交所可依据相关规则,对其实施书面警示、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⑻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证发〔2019〕6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维护科创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不适用《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8〕63号)的规定。

二、科创板指数发布前,以全部已上市科创板股票(剔除无价格涨跌幅股票及全天停牌股票)当日收盘价涨跌幅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指数涨跌幅,计算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并据此认定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该期间内不使用上证综指作为对应基准指数。

自科创板指数发布之日起,以科创板指数作为基准指数,计算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并据此认定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三、本所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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