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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股票交易税务认定

发布时间: 2022-05-06 09:49:30

A. 对赌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分析: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是否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具体可以参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B. 原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对新收购方有效力吗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最初被翻译为“对赌协议”,或因符合国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却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所以我们日常听到的对赌协议,所涉及问题其实和赌博无关。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在国外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应用。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近年来,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AdjustmentMechanism俗称对赌协议,以下简称VAM)作为股权投资中平衡风险和收益的有效工具得到广泛应用,常见于创投资本和成长资本等不以取得被投资公司控股权为目的投资案例中。投融资双方未来根据目标企业运营业绩,按照约定对资产或者股权进行对价调整,但是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对价调整的依据、对价调整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是否应缴税、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还缺乏确定性规范。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VAM的补偿款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某上市A公司以172834.792万元价格受让B公司持有C公司65%股权和D公司持有C公司30%的股权,股权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确定。B公司、D公司均与A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但并非控股股东。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对C公司做了盈利预测,转让方B公司、D公司的控股股东E公司与A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双方约定,未来三年(2013年~2015年),C公司净利润如果无法达到预测的8169万元、9452万元和11630万元,E公司将按权益比例,以现金补偿方式补足净利润差额部分。C公司2013年实际净利润为-3503万元,与E公司承诺的缺口为11672万元。‍‍

C. 什么是对赌协议对赌协议有法律效力吗算是赌博的一种吗

对赌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对赌协议有法律效力,不是赌博的一种。个人之间对赌不存在恶意磋商、欺瞒或者无其他法定无效情形的,那么对赌协议是有效的。对赌协议相当于两个人签订的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存在违法现象,那么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效益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D. 一起来聊聊对赌协议内容的含义

对赌协议里面有着非常多的专业名词,一不小心就会掉进坑里面了。咸蛋兄妹在这里给小伙伴普及一下小知识。
1、财务业绩
财务业绩是指以(财务数据)所表达的业绩,涉及对包括偿债能力、资产周转能力、盈利能力、成长能力等方面财务指标的评价。
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2、业绩赔偿
业务赔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一般投资者绝大部分会选择要求企业赔钱。
那么赔钱的计算方式是什么呢?
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
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经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
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经实际获得的补偿款合计金额)*【1-公司T3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度承诺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
在财务业绩对赌时,企业需要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
重复博弈(repeated game)是指同样结构的博弈重复许多次,其中的每次博弈称为“阶段博弈”(stage games)。重复博弈是动态博弈中的重要内容,它可以是完全信息的重复博弈,也可以是不完全信息的重复博弈。重复博弈是指同样结构的博弈重复许多次。当博弈只进行一次时,每个参与人都只关心一次性的支付;如果博弈是重复多次的,参与人可能会为了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的利益,从而选择不同的均衡策略。因此,重复博弈的次数会影响到博弈均衡的结果。
在重复博弈中,每次博弈的条件、规则和内容都是相同的,但由于有一个长期利益的存在,因此各博弈方在当前阶段的博弈中要考虑到不能引起其它博弈方在后面阶段的对抗、报复或恶性竞争,即不能象在一次性静态博弈中那样毫不顾及其它博弈方的利益。有时,一方做出一种合作的姿态,可能使其它博弈方在今后阶段采取合作的态度,从而实现共同的长期利益。
3、上市时间
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上市时间”的约定一般是股份回购的约定,“比如约定好两到三年上市,如果不能上市,就回购我的股份,或者赔一笔钱,通常以回购的方式。但现在对这种方式大家都比较谨慎了,因为通常不是公司大股东能决定的。”
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对赌协议中监管层认为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协议须要解除。但是,“解除对赌协议对PE、VC来说不保险,公司现在只是报了材料,万一不能通过证监会审核怎么办?所以,很多PE、VC又会想办法,表面上递一份材料给证监会表示对赌解除,私底下又会跟公司再签一份"有条件恢复"协议,比如说将来没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对赌协议要继续完成。”
4、非财务业绩
在对赌协议中,对赌标的不能制定的太具体了,要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否则公司会为达成业绩做一些短视行为。
内容包括:顾客满意度;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战略目标,如完成一项并购或项目的关键部分,公司重组和管理层交接;公司潜在发展能力,如员工满意度和保持力、员工培训、团队精神,管理有效性或公共责任;创新能力,如研发投资及其结果、新产品开发能力;技术目标;市场份额。
5、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 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该条款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若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或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一定比例向投资方赔偿损失。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若公司发生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大股东须按关联交易额的10%向PE、VC赔偿损失。
不过,“关联交易限制主要是防止利益输送,但是对赌协议中的业绩补偿行为,也是利益输送的一种。这一条款与业绩补偿是相矛盾的。
6、债权和债务
该条款的规定指若公司未向投资方披露对外担保、债务等,在实际发生赔付后,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或大股东赔偿。该条款是基本条款,基本每个投资协议都有。目的就是防止被投公司拿投资人的钱去还债。
债权债务赔偿公式=公司承担债务和责任的实际赔偿总额*投资方的持股比例
7、竞业限制
竞业禁止,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员所为的竞争性特定行为的禁止。也就是说,权利人有权要求与其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不为针对自己的竞争性行为。这里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即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一般由合同契约决定。
该条例规定公司上市或被并购前,大股东不得通过其他公司或通过其关联方,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竞业限制”是100%要签订的条款。除了创始人不能在公司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外,还有另外两种情况:一是投资方会要求创始人几年不能离职,如果离职了,几年内不能做同业的事情,这是对中高管的限制;二是投资方要考察被投公司创始人之前是否有未到期的竞业禁止条款。
8、股权转让限制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指对约定任一方的股权转让设置一定条件,仅当条件达到时方可进行股权转让。“如果大股东要卖股份,这是很敏感的事情,要么不看好公司,或者转移某些利益,这是很严重的事情。当然也有可能是公司要被收购。还有一种情况是公司要被收购了,出价很高,投资人和创始人都很满意”
这应注意的是,在投资协议中的股权限制约定对于被限制方而言仅为合同义务,被限制方擅自转让其股权后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不能避免被投公司股东变更的事实。
因此,通常会将股权限制条款写入公司章程,使其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实践中,亦有案例通过原股东向投资人质押其股权的方式实现对原股东的股权转让限制。
9、引进新投资者限制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为的是,将来新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的每股价格不能低于投资方认购时的价格,若低于之前认购价格,投资方的认购价格将自动调整为新投资者认购价格,溢价部分折成公司相应股份。
10、反稀释权
反稀释条款也称反股权摊薄协议,是用于优先股协议中的一个条款,是指在目标公司进行后续项目融资或者定向增发过程中,私募投资人避免自己的股份贬值及份额被过分稀释而采取的措施。 以保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转换之特权不受股票之再分类、拆股、股票红利或相似的未增加公司资本而增加发行在外的股票数量的做法的影响。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在投资方之后进入的新投资者的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得超过投资方,投资方的股权比例不会因为新投资者进入而降低。在签订涉及股权变动的条款时,应审慎分析法律法规对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11、优先分红权
优先分红权,是指在公司宣告分派股息时,优先股股东享有的优先取得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股息的权利。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公司或大股东签订此条约后,每年公司的净利润要按PE、VC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优先于其他股东分给PE、VC红利。
12、优先购股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公司上市前若要增发股份,PE、VC优先于其他股东认购增发的股份。
13、优先清算权
优先清算权是指PE在目标企业清算或结束业务时,具有的优先于其他普通股股东获得分配的权利。典型的优先清算权分为3种,即无参与权的优先股、有充分参与权的优先股和附上限的优先股参与权。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公司进行清算时,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分配剩余财产。K公司的PE、VC机构就要求,若自己的优先清偿权因任何原因无法实际履行的,有权要求A公司大股东以现金补偿差价。此外,K公司被并购,且并购前的公司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并购后公司的表决权合计少于50%;或者,公司全部或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被转让给第三方,这两种情况都被视为K公司清算、解散或结束营业。
上述三种“优先”权,均是将PE、VC所享有的权利放在了公司大股东之前,目的是为了让PE、VC的利益得到可靠的保障。
14、共同售股权
共同出售条款,又称依托权,是指被投资企业上市之前,若原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投资人根据原股东与第三方达成的价格与条件,按照原股东和投资人在目标企业中目前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共同出售权是一种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有效机制,是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的部分特殊条款之一,股东之间可以做出特别约定。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公司原股东向第三方出售其股权时,PE、VC以同等条件根据其与原股东的股权比例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否则原股东不得向该第三方出售其股权。
此条款除了限制了公司原股东的自由,也为PE、VC增加了一条退出路径。
15、领售权
领售权就是指VC强制公司原有股东参与投资者发起的公司出售行为的权利,VC有权强制公司的原有股东(主要是指创始人和管理团队)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必须依VC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参与到VC与第三方的股权交易中来。通常是在有人愿意收购,而某些原有股东不愿意出售时运用,这个条款使得VC可以强制出售。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投资方在其卖出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时,要求原股东一同卖出股权。领售权尤其需要警惕,很有可能导致公司大股东的控股权旁落他人。
16、一票否决权
投资方要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这一权利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也就是“同股同权”。
17、管理层对赌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在某一对赌目标达不到时由投资方获得被投公司的多数席位,增加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
18、回购承诺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公司在约定期间若违反约定相关内容,投资方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19、股份回购公式
回购约定要注意的有两方面。
1)回购主体的选择。最高法在投资案中确立的PE投资对赌原则:对赌条款涉及回购安排的,约定由被投公司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但约定由被投公司原股东承担回购义务的对赌条款应被认定为有效。另外,即使约定由原股东进行回购,也应基于公平原则对回购所依据的收益率进行合理约定,否则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亦会受到影响。
2)回购意味着PE、VC的投资基本上是无风险的。投资机构不仅有之前业绩承诺的保底,还有回购机制,稳赚不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二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0、违约责任
对赌协议中该条款是为了任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占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最后,咸蛋兄妹想说的是:既然认同并签订了对赌协议,公司就应该愿赌服输。履行对赌协议的条款。
财经栏目《咸蛋说》是由咸蛋兄妹詹佳瑞与郑泳梁打造的国内首档电台财经秀。
栏目核心:专注不一定严肃,权威是一种态度。
咸蛋兄妹为多家(拟)上市企业、私募机构提供服务,成功主导企业挂牌上市、投融资、PPP项目、不良资产处理等,特别在财税管理、企业管理、私募基金管理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咸蛋兄妹在主导项目运作方面具有独到优势,拥有大批会所、律所、券商和私募资源,可以为企业提供一站式资本运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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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履行对赌协议,大股东无偿受让股权是否需缴税

肯定要缴税。税务总局出了最新政策,因为新的投资人的投资导致原股东的股权升值的浮盈部分也要纳税。你这个案例里面的原股东不仅原有股权升值了,另外还以零成本获得了500万股,税很重哦。

F. 个人和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对企业税务有没有什么影响

你好,个人可以和公司股东签订对赌协议,和公司签订对赌协议一般是无效的。

G. 对赌协议应具备何种必备条款如何区分对赌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

您好,对赌协议是是对公司管理者将来经营的公司业绩的约定,而股权转让协议是基于股东权利的转移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对赌协议是投资公司在向目标公司投资时为合理控制风险而拟定的估值调整条款。在对赌协议中,当事人应当将对赌的意思表示明确而清晰的规定在合同中,详细规定经营目标,股权回购的条件等事项。若《股权转让协议》既没有设定经营目标,也没有约定股权回购责任,应当认定为附未来事实条件的股权转让,而非对赌协议。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H. 如何区分对赌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

您好!
根据最高法院一带一路典型案例:未明确约定经营目标、回购责任的股权回购条款不应认定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是投资公司在向目标公司投资时为合理控制风险而拟定的估值调整条款。在对赌协议中,当事人应当将对赌的意思表示明确而清晰的规定在合同中,详细规定经营目标,股权回购的条件等事项。若《股权转让协议》既没有设定经营目标,也没有约定股权回购责任,应当认定为附未来事实条件的股权转让,而非对赌协议。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I. 什么是对赌协议

什么是对赌协议?

本案被业内认为是与目标公司对赌合同效力裁判的新突破,符合商事领域内契约自由、鼓励交易的精神,对类似案件裁判将产生一定的示范作用。

对赌协议的风险规避

在对赌协议成为趋势的现状下,我们需要做的是最大程度上去规避对赌协议带来的风险。

签订之初,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对彼此要足够了解,确认双方有资格进行对赌,并正确认识对赌协议的利弊;

签订时,要仔细研究对赌协议,谨慎设计条款,设定合理的达成条件及保底条款;

签订后,若出现不利局面,双方可申请调整对赌协议,使之更加公平。

J. 对赌协议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对赌协议作为股权投资中平衡风险和收益的有效工具,已得到广泛的应用,但在其会计和税收处理中,对价调整的依据、对价调整收入的确认、成本费用的确认,特别是税前扣除等存在诸多误区。 对赌协议是指收购方(投资方)与出让方(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在信息不对称、未来盈利不确定的情况下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双方约定的这种机制被称为“估值调整机制”,即“VAM”。包含这种机制的条款一般被称为“对赌条款”,包含“对赌条款”的协议被称为“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中,调整对价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股权或股份补偿式。投资者在对赌协议中主要会涉及到现金支付或股权支付。如公司与投资者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或投资协议,并同时约定,如果将来某几年A公司业绩的复合增长率低于既定的百分率,对赌协议的对方向投资者赔偿一定数额的公司股权。 单向调整还是双向调整,取决于投资协议的双方在签署投资协议时对目标公司股权估值模型及其参数选择的积极、居间或消极谨慎而确定的PE或PB倍数。 第二,货币补充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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