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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异常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3-13 08:09:16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是如何计算的

股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形,认定其是否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一)某只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 累计达到±20%的(2011年前特别处理的ST、*ST是±15%,现更正为12%[1] )属于异常波动。
解释:
偏离值是指该股票与相关的基准指数所产生的的偏离值。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股票所对应的基准指数为上证指数,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股票所对应的基准指数为深证成指。
偏离值的计算方法如下:
假设该股票(非ST或S类)今天跌了10%,而相关的基准指数上涨了1%,其当天的偏离值=-10%-1%=-11%,说明这股票的当天下跌偏离值为11%。
而某些股票(非ST或S类)很多时候会遇到出现连续三天的上涨或下跌的累计偏离值超过20%之类的,这个20%则是以该股票三天各自的偏离值相加起来计算的。
例如:
股票涨跌 基准指数涨跌 当天偏离值
第一天 8% -1% 9%
第二天 7% 2% 5%
第三天 10% 3% 7%
故此三天的累计偏离值为21%。
(二)某只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三)某只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15%;
(四)某只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
(五)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一)至(四)项情形之一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股票,其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上市公司因召开股东大会、公布定期报告等例行停牌时,其异常波动的计算从股票复牌之日起重新开始。

❷ 哪些情况属于北交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北交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可能有某一只股票的收盘价涨幅偏离了20%,或者是连续交易日内下跌偏离了20%,那么就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波动。具体的可以咨询很有经验的股民。一般来说股价的异常波动是对庄家有利的,对散户不利。
一、 普通的股民能够购买北交所的股票吗?
现在北交所也成立了,很多人都会想投资相应的股票,那么对于投资者来说,创业板的开通是需要一定时期内日均资产超过10万元的,科创版则是需要一定时间的日均资产超过50万元,如果你想要申请购买的话,肯定是要非常有钱的。那么普通的股民是不能直接参与交易的,因为交易所肯定是以机构为主的,投资的门槛是比较高的。成立的北交所是在以前的新三板基础上进行的改革。这就意味着现在成立的北交所投资门槛可能会达到100万以上,而且会不会下降是取决于北交所实际的表现以及监管层的态度的。如果你只是有一一点前想进行投资的话,最好不要选择北交所来进行交易,可以跟着其他的股民一样选择一些比较靠谱的股票进行投资,不过任何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
二、 股票异常波动的原因
投资股票肯定是有相应的风险的,比如说它出现了异常波动而出现异常波动的原因,可能是因为短线资金的大幅炒作,或者是一些公司有重组的可能。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的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超过20%的话,肯定是会有相应的波动的。通常可能都是要停牌一个小时的,那么如果你不了解其中的行情的话,就不要盲目的购买。
综上所述,股票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不要盲目的购买股票,要了解其中的行情,最好是找一个靠谱的股民带着你,而且是不能在北交所进行购买股票的,因为北交所的门槛非常的高。

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停牌核查一般停几天。有没有什么办法提前2天知道要停牌。

这个是无法提前知道会停牌几天,异动停牌只要出了公告就复牌。异动停牌很好计算的,连续3天的涨幅减去同期大盘的涨幅,超过20%就会停牌

❹ 沪深两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停牌核查时间最长时间是多少

对于停牌核查的时间是无法提前知道会停牌几天,异动停牌只要出了公告就复牌。异动停牌很好计算的,连续3天的涨幅减去同期大盘的涨幅,超过20%就会停牌这个是无法提前知道会停牌几天,异动停牌只要出了公告就复牌。异动停牌很好计算的,连续3天的涨幅减去同期大盘的涨幅,超过20%就会停牌。

停牌是指股票由于某种消息或进行某种活动引起股价的连续上涨或下跌,由证券交易所暂停其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易。待情况澄清或企业恢复正常后,再复牌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复牌指某种被停牌的证券恢复交易。股改或者对价后,复牌第一天没有涨跌幅限制。而对于非股改情况下的复牌,是有涨跌幅限制的。对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停牌,是证券交易所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以及对上市公司行为进行监管约束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❺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哪些交易行为会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三条、第六条规定,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不得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影响股票交易正常秩序。
其中,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下列类型:
(一)虚假申报;
(二)拉抬打压股价;
(三)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四)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
(五)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交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❻ 为什么有的公司连续两个或者三个交易日涨幅偏离值达20%都算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有规则指引吗

有规则指引,如果连续两个交易日或三个交易日涨跌偏离值达到20%都是异常波动,需要发自查公告。

❼ 股票分析哪些情况属于交易异常波动需临时停牌

⒈某只股票的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限制或跌幅限制;
⒉某只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⒊某只股票价格的振幅连续3个交易日达到15%;
⒋某只股票的日成交量与上月日均成交量相比连续5个交易日放大10倍;
⒌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它情况。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况不受此限制。基金不受此限制。

❽ 谁知道深交所对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异常停牌的规定

首先,在连续竞价期间(即从每个交易日9时30分-11时30分,下午1时-3时的竞价方式),对深市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涨跌幅限制进行了统一,涨跌幅均为10%;在现行的“交易规则”中,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

其次,深交所还取消了增发股票(包括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股票)上市首日放开涨跌幅限制的规定,按照现行交易规则,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再次,深交所取消了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在大宗交易平台上,价格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统一将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定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上下30%。而按照现行交易规则,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❾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
简称《交易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
券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和市场整
体风险进行监控,并依法对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行为
实施自律管理。
第三条 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一)基础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
涨跌幅累计达到+200%(-70%);
(二)创新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
涨跌幅累计达到+120%(-60%);
(三)精选层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
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属于异常波
动的其他情形。
1
前款所述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是指在最长不超过
20 个交易日的期限以内股票最近 3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
第四条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股票涨跌幅与对应
基准指数涨跌幅之差。基准指数由全国股转公司向市场公
告。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竞价交易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
标的计算。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的认
定标准。
第五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全国股转公司公告
该股票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涨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额;该
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全国股转公司还应当公告异常
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 5 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
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
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
露,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
牌。
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并督促无法及时披露异常波动公告的
挂牌公司申请停牌。
第六条 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
2
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
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
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
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
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
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3
(二)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
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成交,导致期间股票成
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三)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进行大笔申报、连续申
报、密集申报,致使股票成交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
限制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
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
成交量的;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
易行为。
第九条 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
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申报、成交价格明
显异常的;
(二)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
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三)在一段时期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
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
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四)多次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或接近涨幅或跌
幅限制的价格申报、成交的;
4
(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
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
成交量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
易行为。
第十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列异
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一)做市商与特定投资者进行大笔交易,且成交价
格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
(二)做市商或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影响股票收盘价;
(三)投资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
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
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四)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大量或频繁反向交易,影
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
易行为。
第十一条 做市商在履行报价义务的过程中,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说明情况:
(一)做市商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较前收盘价变动
幅度超过 20%;
(二)做市商当日最高报卖价、最低报买价较前收盘
5
价变动幅度超过 30%;
(三)触发《交易规则》规定的豁免报价条件的;
(四)做市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报价义务;
(五)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做市商认为需要报告并说明
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发生调整前后,全国
股转公司对相关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国股
转公司对相关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进行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项协
议转让前后影响相关股票成交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
点监控。
第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持股 10%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实施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因股票交易导致的
股东人数快速变化情况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
为类型,结合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
价格波动情况、股票基本面、挂牌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场整
体走势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投资者、做市商的异常交易行
6
为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全国股转公
司原则上按照递进方式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一)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可以采取口头警示或者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措施;
(二)被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措施后,又发生异常
交易行为的,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三)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后,仍发生异常交易行
为的,可以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同时,采取
约见谈话、责令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
投资者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全国股转
公司可以即时采取暂停证券账户交易、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市商,全国股转公
司可以采取口头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
具警示函或者责令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
(一)发生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违反《交易规则》关于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
或参与其做市股票买卖的规定;
(三)发生《交易规则》规定的报价异常变动,或通
过频繁更改报价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7
第二十条 交易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全国股
转公司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交易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全国股转公司及时将有关
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或者做市商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从重、加重实施自
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一)在一段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
(二)同时对多只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
(三)实施异常交易行为涉嫌市场操纵的;
(四)最近六个月内曾因异常交易行为被全国股转公
司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因内幕交易、市场
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干扰、阻碍调查或者拒不配合全国股转公司采
取相关措施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单
位,对异常及涉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
查,相关主办券商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当事
人采取口头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
监管措施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商向当事人
8
实施。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客户转告有关警示、督促客户
提交书面承诺或送达书面决定,并保留相关证据。
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
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可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实施口头
警示、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出具警示函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暂停证券账户交易、限
制证券账户交易决定的,通过相关证券账户所在的主办券
商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主办券商应当在收到决定当日
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日送达的,应当保留相关
证据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做市商、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做市或
参与交易的,全国股转公司可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书面
决定。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或做市商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后仍拒不配合或未按要求整改,或者主办券商未
按要求履行客户管理责任的,全国股转公司可采取进一步
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不含本数,“达到”
“以内”“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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