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与期货的股票交易的论文
Ⅰ 《证券交易》论文能给个么
证券上市与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论文摘要
证券是经济社会的一种价值符号。证券市场是调节社会经济需求的一个场所,它集聚社会资金进行资源再分配。因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合理地利用证券市场筹措资金,是一国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有密切的联系,证券上市是证券交易的前提,没有证券的上市,就没有可交易的证券,同时,证券交易是证券上市的目的 ,证券上市就是为实现证券的流通。但是,在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的国家,证券市场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市场操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全面等,都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的良性运作。本文对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进行了研究,对证券上市阶段和证券交易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行为和违法特征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证券上市,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监管,
证券上市是指证券发行结束后,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到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即赋予某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的资格。证券交易是指相对依法发行、上市的证券友证券交易所为主的法定场所进行买卖的活动。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有密切的联系,证券上市是证券交易的前提,没有证券的上市,就没有可交易的证券,同时,证券交易是证券上市的目的 ,证券上市就是为实现证券的流通。在我国,目前上市与交易的的包括股票(A股、B股、境外上市股)、基金、债券(含可转换债券)三种。从市值和市场份额角度相比较,股票是市场上的核心证券,基金与债券的比重甚低。与此相对应,证券上市与交易中的违法犯罪也主要是股票上市与交易中的违法犯罪。
一、 我国证券上市和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对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均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初次改造的股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股票经批准已懊社会公开改造;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的,最近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等等。在股票上市程序 上,我国也实行核准制,股票改造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证监 会提出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上市申请经核准 后,发行人再向证监 会提交核准文件 。证券交易所收到 文件 后与发行人签订上市协议,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6 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在上市前发行人需要按规定格式和内容披露上市公告书。在实践中,股票发行核准上市与核准基本上是实行“直通车”制。只有符合上市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才会被核准,股票发行成功结束后,在一定时期内均会被核准上市交易。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对股票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公司股票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必须由交易 所认可的一至二个机构推荐上市推荐书。另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等 规范性文件 对境内公司或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的条件和程序作了特别规定。基金、债券也各有不同的上市条件和上市程序。
我国对证券交易的主要规定集中于《证券法》第三章。在交易的对象上,只有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基金等才能进行交易。在交易场所上,只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柜台交易。在交易方式上,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贯彻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在交易的主体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 股票交易;为股票发行出具相关法定文件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法定文件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至上述文件公开 后5 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对大股东的约束上,规定了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的报告义务并禁止其在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我国目前只允许证券的现货交易,不允许期货交易;只允许证券的足额保证金交易,不允许融资或融券的信用交易。为保障证券交易秩序的安全和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市场原则,为保护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我国《证券法》在第三章规定了一语道破交易的禁止行为,这些行为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欺诈客户、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挪用公款买 卖证券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二、 证券上市中的主要违法犯罪行为
由于我国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核准实行的是“直通车”制,骗取上市资格往往就是骗取股票履行上市资格。在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主要的犯罪行为有(1)骗取上市资格;(2)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3)申请上市过程 中的行贿、受贿;(4)违法境外上市。
(一) 骗取上市资格
骗取上市资格往往就是骗取股票发行资格,只是在以往股份制试点阶段成立的一些定向募集的股份公司为了将原发行的股份上市才实施的单独的骗取上市资格的行为。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是1988年由东方锅炉厂以部分生产经营性账面资产折为国家股,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 制企业,1988年8月和1989年3月向社会公众改造3000万元和2400万元社会个人股。东方公司为尽快上市,进行了编造虚假文件、虚增利润等 一系列违法行为。首先为了达到 股票上市的目的 ,东方公司伙同有关机构弄虚作假,将注册时间 和成为试点企业的时间 提前,还编造了股东大会决议和分红方案,骗取了国家有关部门同意 其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公司而“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资格。1999年10 月,中国证监 会对东方公司进行了虚假资格的调查,并决定对东方公司处心警告的处理。
(二) 上市推荐人违法推荐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股票申请上市需要有一至两家推荐人推荐。上市推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确认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确保发行人的董事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需承担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向交易所提交上市推荐书;确保上市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等等。两交易 所规定 上市推荐人制度,核心是为了上市推荐 人对申请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审查,并确保出具上市推荐书的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但有些推荐人只求谋利,不履行审查和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甚至与发行人勾结共同弄虚作假出具错误的上市推荐书。
(三) 申请上市过程中的行贿、受贿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至今,上市资格一起是稀缺资源,很多公司特别是定向募集的股份尽早上市,不惜采取行贿为了取得上市资格,使定向募集的股份尽早上市,不惜采取行贿等手段。而与审批、推荐上市资格有关的领导人员也利用权力收受或索取贿赂,构成了我国股票上市环节较严重的行贿、受贿链条。
(四) 违法境外上市
从证券市场建立起,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等 管理部门陆续颁布规范性文件如《股份有限公司境 外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管理的通知》《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等,要求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或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 公司境外公司上市要履行一定的批准或核准手续。但有引起企业负责人,出于利益考虑,无视各种规定
部分中介机构的协助下,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监管,未经批准或核准,擅自将境内企业或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企业拿到境外上市。中国证监 会于1996年3月19日发出 通报,指出 境外上市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制工作,带头我国改革 开放的形象,必须有组织、在步骤地进行中国企业(包括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到境外 上市,都必须 报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越权审批部门和擅自到境外上市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个别不负责的中介机构要进行纪律处分。
三、 证券交易中的一般违法行为
(一) 买卖非法发行的证券
在交易对象上,《证券法》30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 卖的证券必须 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二) 违反转让期限的规定买卖证券
我国对特种方式取得或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证券的转让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在该限期内该种证券不得转让。如对于证券投资基金配售取得的股票有一部分必须 在3 个月的禁 售期,战略投资者的禁售期在6 个月以上。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因配股、转增所得的增量股票在其任期内不得出售。以前的公司职工必须在公众股份上市后3年才能出售等 等,若违反上述限期规定而出售股票,即为违法。由于 现在沪、深交易 所先进的交易系统和电脑设备,交易所已对转让禁止期限内的部分股票作了技术上的禁售措施,有关机构及其个人在客观上无法在禁售期内转让该部分股票,使得目前这类违法行为发生得很少。
(三) 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
为防范证券市场监管者、组织者利用职务的便利及其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也为了防范市场监管者、组织者的监管职责与直接从事股票交易的营利目的相冲突,《证券法》规定,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登结算机构、一语道破公司做作业 人员及其法律 和行政法规禁止参与 股票交易的其他 人员如一定级别的公务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法律法规只是禁止上述人员从事股票交易,而不禁止其从事债券、基金的交易,这主要是因为债券、基金相对于股票而言,价格涨跌幅度不大,投机价值低,实际参与人员少,没有必要禁止性规定。
(四) 场外交易
场外交易是相对于证券交易 所的场 内交易而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证券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只允许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而不允许场外交易。由于我国在股份制改造初期,允许一部分企业定向募集股份并在公司职工内部募集职工股,再加上监管制度不完善,沪、深股市上市速度慢、容量小等 因素,各地为解决决定 向募集股份的流通问题,出现了证券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和其他场所的场外 交易模式,又称为“一级半市场”。各地设立的证券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股票场外交易一度非常红火,有的证券交易中心完全采用证券交易所交易模式。由于场外交易监管上的难度及缺乏法律保障,各地的场外 交易市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投资者的利益受侵害非常普遍,积累了巨大的风险。中国证监 会自1998年起根据国务院的安排 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 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等 文件 对各地的证券交易中心进行了清理、取缔,对违法从事场外 交易的机构作了处罚。如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12月到1998年6月利用其开设的多个产权账户,由集团证券部证券管理科科长负责,投入7000余万元资金参与 股权交易,进行买入卖出股票活动,结果亏损1095万元,被 中国证监会查实后与该 公司的其他 违法行为一并于1999年9月9日受到处罚。到1999年《证券法》实施时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市场基本清理完毕,大规模的证券场外 交易已不存在。但小规模的、较隐蔽的场外 交易市场仍然在各地存在,如成都的冻青树市场。香港创业板上市和国内高新技术板成为热门话题之时,各地出现了一些利用创业板上市进行场外交易,欺骗一般社会公众的案件。
(五) 从事证券期货交易
根据成效时间和交割时间 是否同步,证券交易可分为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现货交易就是证券买卖成效后即时办理券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当然,此处的即时并不等于立即,而是“T+N日”,“T”是英文“TRADE”的缩写,即交易的意思;N代表交易成效后完成与交易有关的证券款项交割 日期,即买方收到证券、卖方收到款项的日期 。我国目前对A股、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实行的是“T+1”制度,要在成交的次日办理交割。而期货交易的成交和交割时期相分离,买卖双方先签订合同,就证券买卖的数量、价格和交割日期达成协议,并在规定的交割日履行券款交割义务。在签订合同后、交割日前,卖方无需音乐会证券,买 方无需音乐会款项。证券期货的实质也是保证金交易,兼具放大财务杠杆,扩大风险规模的双重作用,证券期货交易在成熟的证券市场是合法的交易方式。
(六)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交易活动
融资 是指证券公司借钱、透支给客户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将证券出借给予客户,由客户卖出后在一定的时期内又买入该种证券并归还证券公司的行为。融资 与融券对客户来说由于 增加了资金或证券,增加了财务杠杆,在投资判断准确时可增加盈利程度,但在投资判断错误时也会大大增加亏损的程度。融资或融券对证券公司 而言,各有利害,其利有三,一是吸引客户,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种手段;二是增加交易量,其佣金收也相应地增加;三是通过融资或融券能向客户收取较高的利息收。其害主要表现 为当投资者亏损 时,有可能无法实际偿还证券公司的资金和证券,从而给证券带来损失,并且在实践中,客户与证券公司因融资而发生 的纠纷也甚 多。我国考虑到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 或融券活动的巨大风险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备,一直禁止融资 或融券交易。根据 《证券法》规定,一语道破公司为客户融资 或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延迟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大股东不履行报告义务
大股东是指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 5%)的股东。不同的大股东由于实力不同、业务不同、社会影响不同,其变更对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会有一定的影响,而且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因大股东的变更而发生变更的可能 性很大,对该股票的价格也会产生圈套影响。为了使公司及时了解自身大股东的变更情况,为了使中小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股东结构,为了证券监管机构便 于监管,也为了防止大股东利用变更之机,利用持股优势操纵市场,《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该比例(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 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写出书面报告并公告。《证券法》规定了该 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 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 报告之日 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管理机构报告。但在实践中,有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为了掩饰其操纵市场,不让公众知悉其炒作该 股的事实,在持股超过5%时不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八)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证券账户分为法人账户和自然人账户两类。中国证监会《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严禁任何单位以个人名义在证券交易登记机构开设股票账户”,《证券法》第74条明确规定,在证券交易 中,禁止任何 法人以个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但有的法人包括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等出于逃避税收、逃避监管、便于操纵股票价格等 各种目的,收购或借取众多公民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九)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上市公司违法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法人、自然 人投资证券市场本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的市场行为,法律 无需要限制某类法人从事证券投资。但由于 我国公有制的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体制正处于转变时期,国有资产和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国有企业“所有人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若允许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自由地从事证券交易,势将国有资产置于危险境地,出现国有企业凭借其地位、关系、呼风唤雨,牟取暴利。
(十)上市公司违法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买回本公司股票是一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重大行为,必须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只能 在减少注册资本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时才能回购本公司股票。否则副政委不能回购和买卖本公司股票。但有些上市公司认为对自己公司状况比较熟悉,能自如地制造题材,发布信息以配合股票的炒作,因而买卖本公司股票成功的把握很大,风险很小,从而违法大量买卖本公司股票,以谋取暴利。
四、 证券交易中可能构成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证券法》《刑法》及有关规定,证券交易中可构成的证券违法行为主要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挪用公款买卖证券;挪用单位资金买卖证券。
参考文献
1、黄兴旺主编,《证券违法犯罪与防治》,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2、樊崇义主编,《刑事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单行本
4、中国证监会《关于建设部查处基翔公司违规进行境外上市活动的通报》1996年3月19日
5、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轻骑集团有限公司等 机构和个人违反证券法规行为 的处罚决定》1999年9月9日
Ⅱ 融资融券、股市期货,证券方面论文
你可以用论融资融券、股市期货的关系来写吗,以下是给你点资料 直接抄也可以啊 希望能帮上忙 2010年1月8日,证监会正式宣布国务院已原则上同意推出股指期货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股指期货是一种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远期交易,而融资融券是一种以普通股票为标的现货信用交易。对于我国证券市场来说,两者最主要的共同点在于给市场提供了“做空”的方式,可以预计,两者推出后将会对股票市场波动性产生交互影响。
一、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推出后对市场波动性的交互影响
在特定市场微观结构条件下,证券价格波动性由信息流动和市场参与者相互作用、相互反馈共同形成。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作为杠杆交易工具推出后,短期来看:首先,理性的市场参与者能够以基本面信息为决策依据,结合自身风险偏好及风险容忍水平选择相关工具进行交易并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其交易行为产生的波动性反映了股票基本面价值的变化。其次,目前股票现货市场上的参与者仍然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众多噪声交易者(指那些错误地认为自己拥有对风险资产未来价格的特殊信息,并以此作为决策依据而进行非理性交易的市场参与者),增加了现货市场的额外波动性。另外,从监管层目前出台的相关规定来看,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市场参与者相对理性,能够利用做空机制进行绝对价格水平和相对价格水平的套利来有效降低噪声交易行为带来的额外波动性。具体而言,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推出后对市场波动性的交互影响典型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市场消息到达前后的交互影响分析
在市场利好消息(反之亦然)到达前,先知先觉的参与者会提前行动,由于股指期货具有交易成本低、流动性高的特点,他们更可能首先选择在股指期货市场上进行做多并产生相应的波动性。另一部分市场参与者会对期货市场的这种波动信息做出反应,以直接买入、杠杆融资方式在现货市场买入相关股票(组合),形成期现货市场的互动。当市场利好消息到达后,其他市场参与者会立刻在期货或现货市场进行买入操作以分享市场上升的好处,促使股票价格、股票指数与股指期货价格迅速上涨以反映基本面价值的上升。
但是由于噪音交易的存在,股票价格和股票指数很可能先是表现出反应不足,促使部分投机者在证券价格接近或达到合理价格时继续买入进行短线操作,这种投机行为带来的持续上涨信号可能进一步引发噪音交易者大量跟进,导致股票价格和股指偏离基本价值,其结果就是市场反应过度。
如果没有做空机制,股票市场此时很可能会因过度上涨而形成泡沫。在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推出后,由于噪音交易会引起股票价格、股票指数以及股指期货的非同步上涨,导致个股与股指期货出现定价偏差。当股指期货的偏差超过交易成本时就会引发大量股指期现货市场的无风险套利,将期现货价格的基差限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避免市场过度上涨。与此同时,这种无风险套利行为能够进一步降低股票现货市场上通过融券对高估个股进行套利的风险,从而引发更多的融券行为,加速股价向价值回归,减小个股的额外波动性。显然,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这种互为补充的双重套利机制有效地降低了单个股票和股票市场的额外波动性。
2.特定公司消息到达前后的交互影响分析
如果特定公司(假定公司股票属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利好信息(反之亦然)只对个股产生影响,先知先觉的市场参与者更可能首先选择在股票现货市场上对特定股票及其高度相关股票进行直接买入,或者融资买入操作并产生相应的波动性。当特定公司的利好消息到达后,如果股票价格过度上涨,融券机制就会发挥作用并向市场传递做空信息,促使该股票价格向基本面价值回归,减小个股的额外波动性。
如果特定公司股票属于较大权重的指数成份股,其利好消息(反之亦然)将会引起股票指数的变动。现货市场的交易行为促使波动性由现货向期货传导,类似于市场消息到达后的影响,股指期货与融券机制的双重套利能够有效降低个股和市场的额外波动性。
二、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推出后有利于提高股票市场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波动性是证券市场与生俱来的特性,关键是要确保市场的波动源于正常的、合理的投资行为。上述分析表明,理性投资行为特别是期现货套利交易对于快速降低个股和市场额外波动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推出的配套措施,管理层在强化理性投资理念的同时,可以考虑对既提供流动性又减小定价偏差的期现货套利者适当给予政策上的支持,进一步降低市场短期内的额外波动性。
从中长期看,融资融券交易能够集中反映特定股票(组合)及其对应公司的信息,可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分散特定股票(组合)风险的杠杆投资工具;股指期货交易能够集中反映市场层面的系统性风险等信息,可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低成本快速对冲系统性风险的杠杆投资工具。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既见树木,又见森林”的信息与工具,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收益管理能力,促进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的发挥,降低市场波性,从而提高股票市场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Ⅲ 论述期货与股票(交易基本分析)的差别
期货的本质是与他人签订一份远期买卖商品(或股指、外汇、利率)的合约,做多一般容易理解,下面拿做空小麦为例(签订卖出合约时卖方手中并不一定有货)解释一下做空如何赚钱:
您在小麦每吨2000元时,估计麦价要下跌,您在期货市场上与买家签订了一份(一手)合约,(比如)约定在半年内,您可以随时卖给他10吨标准麦,价格是每吨2000元.(价值2000×10=20000元,按10%保证金算,您应提供2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会跟随合约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买家为什么要同您签订合约呢?因为他看涨.
签订合约时,您手中并没有麦.您在观察市场,若市场如您所愿,下跌了,跌到每吨1800元时,您按每吨1800元买了10吨麦,以每吨2000元卖给了买家,合约履行完毕(您的履约保证金返还给您).您赚了:
(2000-1800)×10=2000(元)(手续费一般来回10元,忽略)
实际操作时,您只需在2000点卖出一手麦,在1800点买平就可以了,非常方便.
如果在半年内,麦价上涨,您没有机会买到低价麦平仓,您就会被迫买高价麦平仓(合约到期必须平仓),您就会亏损,而同您签订合约的买家就赚了。
假如您是2200点平仓的,您会亏损:
(2200-2000)×10=2000(元)+10元手续费.
目前,我国期货品种最便宜的是玉米,每吨约1950元,每手10吨,合约价值19500元,按10%保证金计算,约1950元就可以做了.
附期货开户.
先到期货经纪公司(到网上搜一搜,最好是规模大的,信誉好的,排名靠前的),或当地营业部办理开户手续。
A、自然人开户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并在期货经纪公司指定的银行开户,原则需存入5万元(也有的公司没有要求),填写《开户信息登记表》,留下影像资料和身份证扫描件,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所有附件。
B、法人开户须提交: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③开户银行名称及帐号;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⑤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法人开户信息登记表》,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或授权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所有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C、户须在《期货经纪合同》文件中指定1至2人为其资金调拨人,指定1至2人为交易指令下达人(指令下单人被视为结算单签认人)。被指定的资金调拨人和交易指令下达人须亲自签字,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并预留印签。
开户注意事项:
1.入市前请仔细阅读"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合同文本"等相关文本。
2.提供的开户材料(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必须在有效期内。
3.合同中所涉及的签字必须由相关人员本人签署,不得代签。
4.开户免费,可以就手续费的多少,与营业部讨价还价.
5.如果是网上交易,下载所属期货经纪公司的网上交易软件(带行情分析软件)在电脑安装.
进入网上交易系统,就可以在网上交易期货了。
期货的炒作方式与股市十分相似,但又有十分明显的区别。
一、以小搏大 股票是全额交易,即有多少钱只能买多少股票,而期货是保证金制,即只需缴纳成交额的5%至10%,就可进行100%的交易。比如投资者有一万元,买10元一股的股票能买1000股,而投资期货就可以成交10万元的商品期货合约,这就是以小搏大。
二、双向交易 股票是单向交易,只能先买股票,才能卖出;而期货即可以先买进也可以先卖出,这就是双向交易。
三、时间制约 股票交易无时间限制,如果被套可以长期平仓,而期货到期必须平仓或交割,否则交易所将强行平仓或以实物交割(目前个人投资者不允许实物交割,只能平仓)。
四、盈亏实际 股票投资回报有两部分,其一是市场差价,其二是分红派息,而期货投资的盈亏在市场交易中就是实际盈亏。
五、风险巨大 期货由于实行保证金制、追加保证金制和到期强行平仓的限制,从而使其更具有高报酬、高风险的特点,在某种意义上讲,期货可以使你一夜暴富,也可能使你顷刻间一贫如洗,投资者要慎重投资。
六.期货是T+0交易,每天可以交易数个来回,建仓后,马上就可以平仓。手续费比股票低(约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
期货可以赚钱. 但它赚的钱是别人赔的,还得负担交易费用,所以期货赚钱并不容易(但比股市下跌时容易).
投资者如需入市,应事先开立证券账户卡。分别开立深圳证券账户卡和上海证券账户卡。
(一)办理深圳、上海证券账户卡
深圳证券账户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所在地的证券营业部或证券登记机构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开设账户卡则需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直接办理。
开户费用:个人50元/每个账户;机构500元/每个账户。
上海证券账户卡
投资者:可以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各地的开户代理机构处,办理有关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手续,带齐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开户费用:个人纸卡40元,个人磁卡本地40元/每个账户,异地70元/每个账户;
(二)证券营业部开户
投资者办理深、沪证券账户卡后,到证券营业部买卖证券前,需首先在证券营业部开户,开户主要在证券公司营业部营业柜台或指定银行代开户网点,然后才可以买卖证券。
证券营业部开户程序
(1)个人开户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深、沪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若是代理人,还需与委托人同时临柜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填写开户资料并与证券营业部签订《证券买卖委托合同》(或《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同时签订有关沪市的《指定交易协议书》。
(3)证券营业部为投资者开设资金账户
(4)需开通证券营业部银证转账业务功能的投资者,注意查阅证券营业部有关此类业务功能的使用说明。
选择交易方式
投资者在开户的同时,需要对今后自己采用的交易手段、资金存取方式进行选择,并与证券营业部签订相应的开通手续及协议。例如:电话委托、网上交易、手机炒股、银证转账等。
(三)银证通开户
开通“银证通”需要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开户步骤如下:
1.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持本人有效身份证、银行同名储蓄存折(如无,可当场开立)及深沪股东代码卡到已开通“银证通”业务的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2.填写表格:填写《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和《银券委托协议书》。
3.设置密码:表格经过校验无误后,当场输入交易密码,并领取协议书客户联。即可查询和委托交易。
(注:详细内容见以后“银证通”章节)
参考资料:http://news1.jrj.com.cn/news/2003-08-26/000000631533.html
只要存入能买一百股的现金就行。当然,多者不限。
买卖股票时的交易费用
证券商手续费
A股仟分之35,B股仟分之26
证券交易税(印花税)
A股仟分之4,B股仟分之4
过户结算费
A股仟分之1(深市免收),B股沪市仟分之0.1,深市仟分之0.05
计算基础都是成交总值,举例
买进『西藏金珠』数量10张,成交价2.86人民币
券商手续费;
2.86x10x1000x0.35‰=10
印花税;
2.86x10x1000x0.4‰=11.4
过户结算费;
2.86x10x1000x0.1‰=2.9
买进交割股民应缴交金额;
28600+10+11.4+2.9=28624.3
数日后卖出『西藏金珠』数量10张,成交价3.15人民币
券商手续费;
3.15x10x1000x0.35‰=11
印花税;
3.15x10x1000x0.4‰=12.6
过户结算费;
3.15x10x1000x0.1‰=3.2
卖出交割股民取回金额;
31500-11-12.6-3.2=31473.2
我国的证券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应支付各种费用和税收,这些费用按收
取机构可分为证券商费用、交易场所费用和国家税收。目前,投资者在我国券商
交易上交所和深交所挂牌的A股、基金、债券时,需交纳的各项费用主要有:委
托费、佣金、印花税、过户费等。
1.委托费:这笔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通讯等方面的开支。一般按笔计算,交易上海
股票、基金时,上海本地券商按每笔1元收费,异地券商按每笔5元收费;交易
深圳股票、基金时,券商按1元收费.
2.佣金:这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成交后所需支付给券商的费用。上海股票、基金
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点五向券商支付,上海股票、基金成交
佣金起点为10元;深圳股票成交佣金起点为5元;深圳基金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
分之三收取佣金;债券交易佣金收取最高不超过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二,大宗
交易可适当降低。
3.印花税:投资者在买卖成交后支付给财税部门的税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
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四支付,此税收由券商代扣后由交易所统一代缴。债券
与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项税收。
4.过户费:这是指股票成交后,更换户名所需支付的费用。由于我国两家交易所
不同的运作方式,上海股票采取的是"中央登记、统一托管",所以此费用只在投
资者进行上海股票、基金交易中才支付此费用,深股交易时无此费用。此费用按
成交股票数量(以每股为单位)的千分之一支付,不足1元按1元收。
5.转托管费:这是办理深圳股票、基金转托管业务时所支付的费用。此费用按户
计算,每户办理转托管时需向转出方券商支付30元.
Ⅳ 谁有关于股票股指期货论文3、4千字。
股指期货论文
本文从全方位对于新兴的股指期货进行介绍,股指期货作 为一个新兴的期货种类,从前几年开始进入大众投资者的眼中,我 国从 2010 年也映了股指期货制度—沪深 300 指数。 关键词:股指期货;沪深 300;交易制度 引言 股指期货的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 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作为期货交易的一种类型,股指期货交易与普 通商品期货交易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和流程。 一、股指期货的特点 股指期货与股票相比,有几个非常鲜明的特点,这对股票投资者 来说尤为重要: 期货合约有到期日,不能无限期持有,股指期货都有固定的到期 日,到期就要摘牌。因此交易股指期货不能象买卖股票一样,交易 后就不管了,必须注意合约到期日,以决定是提前了结头寸,还是 等待合约到期,或者将头寸转到下一个月。 期货合约是保证金交易,必须每天结算 。股指期货合约采用保证 金交易, 一般只要付出合约面值约 10-15%的资金就可以买卖一张合 约,因此必须每日结算盈亏。买入股票后在卖出以前,账面盈亏都 是不结算的。但股指期货不同,交易后每天要按照结算价对持有在 手的合约进行结算,账面盈利可以提走,但账面亏损第二天开盘前 必须补足(即追加保证金)。而且由于是保证金交易,亏损额甚至可 能超过你的投资本金,这一点和股票交易不同。 期货合约可以卖空 股指期货合约可以十分方便地卖空,等价格回落后再买回。股票 融券交易也可以卖空,但难度相对较大。当然一旦卖空后价格不跌 反涨,投资者会面临损失。 股指期货实行 t+0 交易,而股票实行 t+1 交易。 二、股指期货交易的基本制度 保证金制度,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必须按照其买卖期货合 约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缴纳资金。这笔资金就是我们常说的保证金。 例如:内地 if1005 合约的保证金率为 15%, 合约乘数为 300,那么, 按 if1005 首日结算价 3442.83 点计算,投资者交易该期货合约, 每张需要支付的保证金应该是 3442.83×300×0.15=154927.35 元。 在关于沪深 300 股指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中金所 规定股指期货近月合约保证金为 15%,远月合约保证金为 18%。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也称为“逐日盯市” 制度,简单说来,就是期货交易所要根据每日市场的价格波动对投 资者所持有的合约计算盈亏并划转保证金账户中相应的资金。 期 货交易实行分级结算,交易所首先对其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 员再对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进行结算。交易所在每日交易结束后, 按当日结算价格结算所有未平仓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 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 员的结算准备金。 价格限制制度,涨跌停板制度主要用来限制期货合约每日价格波 动的最大幅度。根据涨跌停板的规定,某个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 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交易所事先规定的涨跌幅度。 一个交易日内,股指期货的涨幅和跌幅限制设置为 10%。 持仓限额制度,交易所为了防范市场操纵和少数投资者风险过度 集中的情况,对会员和客户手中持有的合约数量上限进行一定的限 制,这就是持仓限额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是与持仓 限制制度和涨跌停板制度等相互配合的风险管理制度。当交易所会 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当会员或客 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或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 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将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制性平仓处 理,这就是强行平仓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 规定的持仓限额时,应通过结算会员或交易会员向交易所或监管机 构报告其资金和持仓情况。 三、我国的股指期货 2010 年我国也推出了股指期货。我国股指期货是以沪深 300 指数 为标的。共有 4 份合约。准确的说是,本月合约,下月合约,下季 度月合约,下下季度月合约。所为季度月是指 3,6,9,12。 沪深 300 股指期货是以沪深 300 指数作为标的物,由中证指数公 司编制的沪深 300 指数于 2005 年 4 月 8 日正式发布。沪深 300 指 数以 200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日,基日点位 1000 点。沪深 300 指数 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其中沪市有 179 只,深市 121 只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沪 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 代表性。 中金所 2011 年 7 月到期的沪深 300 股指期货合约 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对我国金融市场有重大的意义,它健全了我 国金融市场,为广大投资者开辟了一样新的投资工具,也有利于股 市投资者做反向对冲。 总之,股指期货作为一种新型虚拟形态的期货,它在我国还有很 大的发展前途,值得我们大家关注。
Ⅳ 求一关于股票,期货,外汇实践心得体会的论文
自己最近操作中一些问题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耐心不足,没有坚持等到胜率足够高的机会就贸然进场,甚至进场时已经知道输赢机会各半,胜算不高仍盲目进场,自律性不足,进场太随意。失败后往往还不止损,加大舱位去救,小疏忽造成大亏损,得不偿失,实际上真正的好机会自己也是知道的。如果能够耐心等到机会出现才进场,盈利会更有信心。
2、止损没设或设立的位置不好,止损位经常容易被打掉,之后行情反转,总结下来是自己的止损位设置太靠近了,没有给价格波动留下足够的空间,究其原因仍然是进场点不好,没有足够耐心等到最好的进场点,往往使得止损不得不设的很紧,也反过来造成了被打掉止损后行情反转。
3、外汇操作中可以多次进出,自己灵活性不足,经常盈亏反复,上上下下,其实如果买卖点掌握的好,完全可以小卖点先出来兑现获利,之后再进去,多次累积获利。这主要受股票操作思维影响,灵活性不够,甚至自己在股票操作中也不够灵活,往往看到一个小级别卖点出现了,知道要回跌了,仍然不知道高抛一部分,低再吸回做差价降低成本。持股不动就无法降低成本,也容易被震荡洗出。如海南海药最近的操作,如果在高位低级别卖点先出一部分,等低位回补,就很好掌握主动权了。不会被洗出。
4、持股信心不足,提前止盈很多次,这主要是见不得盈利扩大,赚点小钱就想走得本性导致的。也是对行情判断信心不足,缺乏系统的原因。如果一个上涨或下跌中低级别的中枢尚未成立,行情是不可能一下反转的,可以有信心的持股。
5、关于震荡波段和趋势的操作思路。从前认为这两者有矛盾,即震荡波段是买在布林下轨道、前支撑处,而趋势操作却要求追强势股,买在突破处。现在认识到首先一定要买相对强势的股票,如果大盘是普跌时,买布林下轨底背离时相对强势股票。如果上涨趋势中,可以买强势股的回调,可以在日线的第三类买点(同时是小级别的布林下轨发生背离时)买入,即买强是买高级别的强势,而买背离是买低一级别的背离(在高级别图表上,此类背离可能只是一个突破后的小回调,反而构成了第三类买点),由此,两者并不矛盾。当然,追超跌反弹,也可以买跌的深的,离最后一个中枢远的,但那又是另一种思路了,如果行情是震荡的,在布林下轨买入的,到了上轨附近抛还是不抛,就看此时小级别的图上有没有发生背离,如果发生了,最好还是抛一抛。如果小级别图上走势很强,就没必要在上轨抛了。
6、下跌后的第一波反抽,如果还不能碰到最后一个中枢,可见反弹之弱,继续下跌的可能很大。反而构成了第三类卖点。如果进入了中枢内的,强弱一般,如果突破中枢上轨的,反弹很强,如果突破后的回调不破中枢上轨的,反而可能构成第三类买点。成为强势股。
7、关于顺势和逆势的一句话,即为顺大势、逆小势。绝对不可反过来。
Ⅵ 论文写篇——有关证券交易市场的热点问题
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外汇、货币等金融工具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投资基金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称谓有所不同,美国称为"共同基金",英国和香港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台湾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设立后,投资者可以随时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基金规模不固定的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在发行前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的规定期限内,基金规模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并将资产投资于特定对象的投资基金;契约型投资基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指基金发起人依据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的基金契约,发行基金单位而组建的投资基金。
(3)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成长型投资基金、收入型投资基金和平衡型投资基金。成长型投资基金是指把追求资本的长期成长作为其投资目的的投资基金;收入型基金是指以能为投资者带来高水平的当期收人为目的的投资基金;平衡型投资基金是指以支付当期收入和追求资本的长期成长为目的的投资基金。
(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期权基金,指数基金和认股权证基金等。股票基金是指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债券基金是指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以国库券、大额银行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公司债券等货币市场短期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期货基金是指以各类期货品种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期权基金是指以能分配股利的股票期权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指数基金是指以某种证券市场的价格指数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认股权证基金是指以认股权证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
(5)根据投资货币种类,投资基金可分为美元基金、日元基金和欧元基金等。美元基金是指投资于美元市场的投资基金;日元基金是指投资于日元市场的投资基金;欧元基金是指投资于欧元市场的投资基金。
此外.根据资本来源和运用地域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国际基金、海外基金、国内基金,国家基金和区域基金等,国际基金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内,并投资于国外市场的投资基金;海外基金也称离岸基金。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外,并投资于国外市场的投资基金;同内基金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内,并投资于国内市场的投资基金;国家基金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外,并投资于某一特定国家的投资基金;区域基金是指投资于某个特定地区的投资基金。
中国的投资基金起步于1991年,并以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为标志,分为两个主要阶段。
一、1997年10月前投资基金的发展状况
1991年10月,在中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时,“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深圳南山风险区政府批准成立,成为第一批投资基金。此后仅于1992年就有37家投资基金经各级人民银行或其他机构批准发行,其中“淄博乡镇企业基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于199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是第一只上市交易的投资基金。1993年初,建业、金龙、宝鼎三只教育基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上海发行,共募集资金3亿元,并于当年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截至1997年10月,全国共有投资基金72只,募集资金66亿元。其特点表现为:
1、组织形式单一。72只基金全部为封闭式,并且除了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天骥基金和蓝天基金为公司型基金外,其他基金均为契约型。
2、规模小。单只基金规模最大的是天骥基金,为5.8亿元,最小的为武汉基金第一期,仅为1000万元。平均规模8000万元,总规模仅66亿元。
3、投资范围宽泛,资产质量不高。绝大多数投资基金的资产由证券、房地产和融资构成,其中房地产占据相当大的比重,流动性较低。1997年末的统计调查结果显示,其投资范围大体为:货币资金14.2%,股票投资31%,债券投资3.5%,房地产等实业投资28.2%,其他投资占23.1%。
4、基金发起人范围广泛。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包括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政和企业等,其中由信托投资公司发起的占51%,证券公司发起的占20%。
5、收益水平相差悬殊。1997年,收益水平最高的天骥基金,其收益率达到67%,而最低的龙江基金收益率只有2.4%。
中国投资基金业的起步阶段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包括:
第一是基金的设立、管理、托管等环节均缺乏明确有效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例如,大部分基金的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分行或者由地方政府审批,其依据是《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在名称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在基金获批设立后,审批机关也没有落实监管义务,基金资产运营、投资方向等方面均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是一些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不规范,投资者权益缺乏足够的保障。例如,部分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发起人三位一体,基金只是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一个资金来源,而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资产混合使用,账务处理混乱。又如,基金托管人并没有起到监督作用,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监控。
第三是资产流动性较低,账面资产价值高于实际资产价值。投资基金的大量资产投资于房地产、项目、法人股等流动性较低的资产,同时存在资产价值高估的问题。例如,20世纪90年代中期,部分地区房地产泡沫逐渐消除时,沉淀在房地产的资产仍然按照成本计价而没有按照市价进行调整,使个别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实际资产价值。
二、1997年10月之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1997年1O月的出台,标志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规范发展阶段。该暂行办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运作与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范。1998年3月,金泰、开元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标志着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开始成为中国基金业的主导方向。2001年华安创新投资基金作为第一只开放式基金,成为中国基金业发展的又一个阶段性标志。与此同时,对原有投资基金清理、改制和扩募的工作也在不断进行之中,其中部分已达到规范化的要求,重新挂牌为新的证券投资基金。
截至2002年11月底,共有17家正式成立的规范化运作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了54只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17只开放式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发行规模达到817亿元,市值约773亿元,历年合计分红超过200亿元,开放式基金管理规模564亿元,并出现多种投资风格类型。与此同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也为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化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监管力量加强,为基金业的运作创造出良好的外部环境,并推动基金业的迅速发展。多部基金法规相继出台,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作为基金监管的主要实施部门,在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的设立、运营、托管等方面实施高效监管,起草中的《投资基金法》一旦正式颁布施行,也将成为中国基金业发展的核心法律依据。
2、基金规模日益扩大,对市场的影响也日益重要,逐渐成为证券市场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其中既包括新发行的封闭式与开放式基金,也包括原有投资基金经清理、改制和扩募之后形成的规范化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受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市值总和已接近800亿元,相当于沪、深两市流通市值的7%左右。
3、基金品种日益多样化,投资风格逐渐凸现。从1998年第一批以平衡型为主的基金发展至今,已出现成长型、价值型、复合型等不同风格类型的基金,尤其是随着开放式基金的逐步推出,基金风格类型更为鲜明,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方位的投资选择。
4、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竞争格局,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广泛的对外合作,学习先进的管理与技术经验,推动基金产品与运营的创新为中国加入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奠定了基础。
Ⅶ 我现在急求一个题目,有关于毕业论文的,我是学金融学(证券期货专业)的,要写和证券期货相关的论文!
期权平价关系
供需对期货影响
证券市场有效性检验
Ⅷ 求一份股票期货有关的文章3000字左右
以下内容整理自中证网~
汇通网8月30日讯——周四(8月29日)纽市尾盘,美国初请和GDP数据向好,提振美联储紧缩预期。受此影响美元指数触及逾三周高位82.06。非美货币兑美元全线走低,但下行幅度不一。盘中美联储官员莱克发表鹰派言论,不过市场反应平淡。目前美联储9月是否开始紧缩依然不确定,市场焦点转向8月非农就业数据和叙利亚局势方面。
美国GDP数据强劲,美元全盘走强
美国劳工部(DOL)周四公布的数据显示,上周美国初请失业金人数略微优于预期。数据显示,美国8月24日当周初请失业金人数为33.1万人,预期为33.2万,与此同时,此前一周初请失业金人数修正后为33.7万人,初值为33.6万人。
美国商务部(DOC)周四(8月29日)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第二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第二轮修正值得到大幅上修,好于预期,出口增长、进口下滑造成贸易逆差显著减少,为GDP季率增幅做出了正面贡献。
GDP好于预期可能增强市场对美国经济正走出严冬的信心,尽管财政紧缩措施的拖累。此次修正值高于此前1.7%的初值的原因为近期美国出口增速创下逾两年来最快水平。许多经济学家预计下半年美国经济将进一步加速增长,因财政紧缩措施对经济的拖累程度有所降低。
美联储曾暗示,将于今年晚些时候开始缩减购债规模,但要取决于经济数据。该国7月工业产出和耐用品订单等数据低于市场预期,经济学家称这些数据只会影响到首次缩减购债的规模。今日公布的初请失业金人数以及美国GDP数据均向好,在当前一切看经济数据的情况下,无疑增添了美联储在9月议息会上缩减QE的概率。
法国兴业银行(Societe Generale)经济学家Brian Jones表示,美国经济正在显著改善,第二季度经济增长加速。该经济学家预期,美国2013年GDP将增长2.5%。GDP修正值是回顾性数据,一般不受重视,但美联储“缩减”刺激政策的时机取决于经济数据,因此,美国第二季度GDP上修令美联储开始缩减量化宽松(QE)的预期升温。
在强劲数据后,美元全盘走强,不过非美货币下行幅度不一。其中欧元、瑞郎、日元兑美元跌幅较大,而英镑、商品货币跌幅相对较小。因欧市德国失业数据疲软同时通胀数据下小幅下降均对欧元构成压制,此外日内欧美股市上扬,显示市场情绪有所持稳,令避险瑞郎、日元受到一定压制,而风险货币则受到一定支持。
美联储莱克鹰派言论影响有限,美联储9月是否紧缩依然不确定
时段内美联储官员莱克发表讲话,作为传统的鹰派人物,他的表态依然强硬,他似乎是第一个明确表示应该在9月份应该缩减量化宽松规模的人,他今天明确的表示,缩减量化宽松规模的条件已经达到。
不过由于他今年并没有投票权,而且自2012年以来每次美联储会议他都是强硬的鹰派人物,他的紧缩言论并没有令市场有任何意外,所以市场对他的讲话并没有做出明确反应。
莱克周四强调,在去年9月份,当前的第三轮量化宽松措施(QE3)刚刚被推出时,他就已经觉得情形不对,并就此提出了相应的反对意见。而事实上,自去年10月份期,他本人就已经开始考虑如何逐步结束QE3这一问题。而现在,他觉得,已有理由相信美联储缩减QE规模的时机已经最终成熟。
周四(8月29日)公布的美国数据是否足够强劲到令美联储开始缩减购债规模,这很难判断。不过从美国10年期国债收益率的角度判断,债市似乎相信经济数据“足够强劲”。市场焦点现在转向9月6日公布的8月非农就业数据。这将是美联储下次政策会议前的最后一份非农就业报告。
随着9月日益临近,美联储是否会如市场预期那般开始缩减购债尚未确定。但是最近爆发的叙利亚生化武器事件令美联储退出量化宽松政策又多了一层阻力,美联储紧缩预期或因叙利亚危机而推迟。
日内美国国债收益率上涨,股票期货略微上涨,全球股市多数上扬,因对叙利亚攻击的时间点和程度都不确定。
目前联合国已经委派调查小组进入叙利亚对化学武器的使用进行调查。没有人知道调查报告何时会公布,但有人猜测将长达一周。而且不能确定他们否会提到谁将负责,即使他们找到化学攻击的证据。
美国会等多久?目前有报导称俄罗斯总统普京(Vladimir Putin)和德国总理默克尔(Angela Merkel)已经对叙利亚危机进行过电话讨论,俄罗斯政府称双方均支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叙利亚危机。据日内最新消息,英国首相卡梅伦对叙利亚动武的提议在议会下院以微弱劣势未能通过。
交易员似乎认为,如果叙利亚打击很大程度上只是标志性动作,破坏力也有限(不会导致政权更迭),其对股市几乎没有额外的下行压力。
不过如果叙利亚紧张局势不断升级,其危机将蔓延至欧洲地区。目前欧洲二线国家已经受到波及。这将影响到欧元区经济的复苏,然后阻碍全球经济的复苏。因此美联储别无选择,不得不继续其货币刺激计划。
Ⅸ 证券交易论文
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
摘要:证券交易行情信息是经过证券交易所整理、编排的信息集合体,本质上是数据库。我国著作权法和证券法都没有明确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内容,无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证券交易信息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法律应当给予“特殊权利”保护,数据库制作人证券交易所享有复制权和再利用权。
关键词:证券交易信息行情信息数据库特殊权利
一、启发性案例[1]
2006年8月以来,一个关于证券交易信息的案件引起了证券市场的轩然大波,并在法学界引发了热烈讨论。2006年8月底,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简称“上证所信息公司”)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简称“新华富时公司”)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并追究新华富时公司的违约责任。
上证所信息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的独家全权经营机构,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使用、发布、传播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信息的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收取相应的授权费用。2005年12月,上证所信息公司与新华富时公司签订了《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根据许可合的相关规定,原告许可被告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但是,许可合同第五条同时约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将全部或部分上证所证券信息传播到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及用于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
上证所信息公司诉称,新华富时公司在未获得上证所信息公司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许可第三方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以基于原告提供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行情编制的中国A 50指数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并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这一行为违反了许可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约。
2006年10月11日,该案正式开庭审理。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之中。本案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已经从普通的商业合同纠纷变成了金融信息维权讨论。对于本案,由于上证所信息公司与新华富时公司之间签订有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但是,如果与证券交易所没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其他人未经交易所许可对证券交易行情信息进行复制、摘录、改编或者再利用,证券交易所能否追究其侵权责任?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侵犯的是证券交易所的何种权利?答案尚不清楚。在实践中,恰恰是这类行为最令证券交易所头疼,交易所会员公司和信息经营商在获得交易信息后转发给其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信息是目前交易信息侵权的主要方式[2]
因此,不管这个案件的结果如何,有一个问题依然需要我们探讨: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信息享有的权利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它的法律性质如何?应当怎样加强对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法律保护?
二、证券交易信息的概念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证券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信息是指有价证券在证券交易所市场集中交易产生的、经过证券交易所整理、编排的市场交易数据、行情及因之而产生的其他相关信息,如证券的价格、报价及交易量、股价指数等等[3]。无论是对于证券交易所还是对于会员公司、信息运营商和投资者来说,证券交易的即时行情信息都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而延时行情信息则由于其时间上的滞后性商业价值衰减。在实践中,证券市场的参与者恰恰对于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的产权归属和产权性质争议最大。因此,本文主要讨论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根据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5.2.2条的规定,在交易日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4]
为了进一步说明证券交易行情信息的范围,笔者从新浪网上随机下载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浦发银行(股票代码600000)2006年11月1日的实时交易行情。
在证券市场上,单个的交易指令或交易信息对投资者是没有意义的,投资者无法根据孤立的信息来做出理智的、合乎逻辑的投资判断[5]。所以,本文所指的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事实上是指交易信息的集合体,而且是经过特殊程序编辑(比如集合竞价规则)过后产生的不问断的数据流。因此,从证券交易信息的产生过程、存在形态上看,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事实上是一种数据库。
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依赖于及时、准确且完整的交易信息,如何发布和管理证券市场中产生的交易信息关系到市场的发展[6]。证券交易信息是由证券交易所收集、编排和公布的,从经济学和组织理论的角度分析,证券交易所的根本在于证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信息[7]。因此,证券交易信息的财产权对证券交易所的存在和发展不可或缺,这也是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所对交易信息的专有权的意义所在。
三、现行法律对证券交易信息
保护的不足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不足
我国著作权相关立法并没有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明确规定,但是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对“汇编作品”提供了法律保护: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该条规定,对于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进行汇编所形成的成果也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前提条件是数据汇编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应当体现独创性。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著作权法》对于数据汇编的保护只及于数据的选择和编排,不及于其中的数据本身。因此,数据汇编的构成成分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人可以自由使用数据汇编中的数据或事实,只要他没有使用受到保护的选择和编排。
但是,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传播和利用的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信息的复制、传播的成本越来越低,速度越来越快,操作越来越方便,对于数据汇编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在信息经济时代,不构成作品的信息也会有财产性价值;并且,当信息量非常大时,很难判定对于局部信息的使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但是,著作权法依然固守作品的“独创性”原则,没有考虑到数据汇编所包含的商业价值,并提供相应的保护。
证券交易所可以援引《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关于“汇编作品”的规定来保护行情信息,这是因为,证券交易行情信息是在证券交易所市场集中交易产生的,并且经过了证券交易所的整理和编排。但是,《著作权法》提供的保护依然不足,因为只有证券交易所在行情信息数据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了独创性才能被认定为汇编作品,即便是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信息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汇编作品”,《著作权法》也不会保护行情信息中的数据和信息本身。事实上,行情信息数据库的独创性也很难得到认定。因为数据库的核心价值在于所采集的信息内容,其采集的内容越全面价值就越高,但内容越全面就必然使编辑者对信息的选择余地越少,最终导致独创性越低,这种有别于普通作品的特点造成了现实需要与法律规定的直接冲突,就是信息量越大、越全面的数据库就越可能得不到著作权保护。[8] (二)证券法保护的不足
由于著作权法对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保护不足,证券交易所不断寻求其他法律保护方式。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证券法》加强了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的保护。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认为,该条确立了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信息专有权,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也利于证券交易所开拓信息产品服务。[9]
但是,该条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所提供的保护仍然是不足的。首先,这个条文应联系上下文来理解,该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在这个语言环境下,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因此,该条授予证券交易所的只是独家发布证券交易行情信息的权利,并没有明确赋予交易所对于行情信息的所有权,《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所主张的信息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l0]。其次,证券交易信息产权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是明确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归属和法律性质,虽然该条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信息享有一定的权利,但是《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这种权利的法律性质和权利的内容。《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在赋予证券交易所“发布”交易信息的权利,但是对于这项权利的内涵没有做界定,例如,证券交易所是否有权禁止他人提取行情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或者进行再利用,证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与证券交易所及其所授权经营证券信息的公司缔结合同的当事人,证券
交易所可以依照合同来主张违约责任。可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侵犯了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专有权,证券交易所能够主张何种侵权责任?换句话说,第三人侵犯的是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信息享有的何种权利,著作权还是其他种类权利?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上证所信息公司诉新华富时公司一案引发热烈讨论的原因所在。
四、新型的财产权利一一数据库“特殊权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证券法都没有清晰界定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产权的法律性质,对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在现代社会,信息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形式已被广泛接受,信息的生产、收集和编辑包含了信息产品制作人的“劳动”,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但是,信息产品可能不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本文认为,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产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它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也无法纳入著作权或知识产权的范畴,而应当作为数据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需要指出的是,证券交易所主张其对交易信息享有所有权,这种认识容易产生混乱。事实上,证券交易所享有的应当是信息财产专有权,而不是信息所有权,因为有形财产所有权和信息财产专有权的具体内容有很大的不同,产权是不能等同于所有权的。
数据库是指由有序排列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组成的,并且能以电子或非电子方式单独访问的集合体[11]。数据库与汇编作品有一定的关联性,它不仅包括汇编作品,还包括不构成汇编作品的数据汇编。由于数据库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其开发、制作和维护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而其复制和侵权又十分简便,因此,法律应当对数据库制作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目前国际上对数据库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提供著作权保护,但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著作权法所提供的保护不及于其中的内容。另一种是对数据库给予“特殊权利”(Sui Generis)保护,目前这种保护方式已经在欧盟变成了法律实践。1996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制定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对数据库提供全面保护。该指令最为引入注目的是给数据库提供了“特殊权利”保护。“特殊权利”是指一个数据库如果表明在其内容的获得、验证或显示中具有质量或数量上的实质性投资,其制作人就有权禁止他人摘录和(或)再利用数据库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这里所说的投资并不仅指金钱投资,还包括时间、劳动、物力等方面的投入。
依据欧盟《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数据库制作人享有的特殊权利包括提取权和再利用权。数据库制作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永久或暂时地将数据库全部内容或者在数量上以及(或者)质量上的实质性内容转移到另一种介质上的行为;数据库制作人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发行、出租、在线传输或者其他方式传输等方式向公众提供数据库全部内容或者在数量上以及(或者)质量上的实质性内容。除此之外,数据库制作人还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重复地和系统地提取以及(或)再利用数据库的非实质性内容,但是与数据库的正常利用相冲突或者不合理地损害数据库制作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12]
“Sui Generis”是拉丁文,其基本含义是“独特的、特殊的、自成一类的”,它意味着这是一种不同于著作权的保护,或者是另一种权利的保护。相对于著作权,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数据库中的内容,而著作权只保护独创性的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内容;而相对于保护思想内容的专利来说,它对思想内容又没有独占权,它不能禁止他人利用同样的思想内容制作同样的数据库进行产业上的竞争[13]。因此,对数据库给予“特殊权利”保护的实质是在现有法律保护模式之外创设一种新的权利,以保护数据库制作人对其数据库内容应当享有的权益。
如前文所述,从证券交易行情信息的产生过程、存在形态上看,证券交易行情信息实际上是一种数据库。证券交易行情信息数据库的制作人是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行情信息产生于证券交易的过程中,证券交易所为证券交易提供平台,制定交易规则,将零散的、单个的数据汇编成具有实际市场价值的数据产品。证券交易所为行情信息的生产、收集和编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了实质性投资,所以,证券交易所应当享有数据库制作人的“特殊权利”。因此,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信息产权的性质应当是数据库“特殊权利”,它的内容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提取或者再利用行情信息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的行为。
注释:
[1]案件情况来自《金融时报》等媒体的报道。
[2]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载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编《上证研究(2005法制专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3]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第240页。
[4]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第5.2.2条。
[5]复旦大学一上海理工大学(联合)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载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编《上证研究(2005法制专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5页。
[6]同上注,第239—240页。
[7]关于证券交易信息与证券交易所的关系的具体分析可参阅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课题组完成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课题,第248— 249页。
[8]复旦大学一上海理工大学(联合)课题组:“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产权运作与法律保护研究”,第288页。
[9]桂敏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简明解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104页。、
[10]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5.1.3条都规定:“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11]李扬:《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12]李扬:《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第174—175页。
[13]李扬:《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第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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