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
『壹』 股票退市风险公告的期限有多久
名词解释编辑
中国A股市场中的一种制度。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退市风险警示等问题的通知〉,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具体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区别于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2分类情形编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七)公司可能被解散;
(八)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九)因第12.14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规定的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获得本所同意;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1]
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
『贰』 ST摘帽,证监会要多久回复
13.2.3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或者财务报告更正公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者财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当日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3.2.4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停牌两个月期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在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3.2.5上市公司出现第13.2.1条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应当于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事实后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下一交易日开市时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有破产风险的公司在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除应当按照第11.8.5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外,每月还应当至少披露一次公司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破产风险。
有被解散风险的公司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披露解散和清算的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13.2.6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
13.2.7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因第13.2.1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
13.2.8上市公司在第13.2.1条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消除后,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
13.2.9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申请后,应当在下一交易日作出公告。
本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退市风险警示。
13.2.10本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因此,ST摘帽是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非证监会
『叁』 *ST股票的问题
13.1.1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13.1.2 本章所称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
13.1.3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 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 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恢复上市首日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不受前项有关5%的限制。
13.1.4 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 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 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 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三)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四)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五) 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或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六) 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13.2.2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2.3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或财务报告更正公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财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当日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3.2.4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三)、(四)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两个月期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同时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3.2.5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五)项情形的,应当于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一交易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破产受理公告或可能被解散的公告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同时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在其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除应按照11.8.5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外,每月还应至少披露一次公司破产程序或解散事宜的进展情况,提示破产或解散风险。
13.2.6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已消除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7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条第(三)、(四)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8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条第(五)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认为13.2.1条第(五)项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9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本所收到公司提交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后,决定是否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0 本所决定撤消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1 本所决定不予撤消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不公告的,本所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第三节 其他特别处理
13.3.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 按照13.2.6条申请并获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四)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五) 公司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
(六) 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七)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七十一条,要求本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八) 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3.2 上市公司出现13.3.1条第(一)至(三)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董事会书面意见。
13.3.3 上市公司出现13.3.1条第(四)至(六)项情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向本所报告。
13.3.4 上市公司出现13.3.1条第(七)项情形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出现该条其他各项情形的,本所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3.3.5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在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之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参照13.2.2条的规定。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3.3.6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13.3.1条第(一)、(二)项情形已消除,并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一) 主营业务正常运营;
(二)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13.3.7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13.3.1条第(三)项情形已消除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13.3.8 上市公司认为13.3.1条第(四)至(六)项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13.3.9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后,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申请后,决定是否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公司股票交易因第13.3.1条第(七)项规定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13.3.10 本所决定撤消其他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其他特别处理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13.3.11 本所决定不予以撤消其他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当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不公告的,本所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披露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本所就13.3.1条第(一)至(三)项情形作出不予撤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在报送下一个年度报告时方可按照13.3.6条和13.3.7条的规定向本所再次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参考资料:新上市规则
刚被*ST的已经亏两年了,应该还能交易一年,第三年还亏就退市,如果*ST很长时间了快一年了,年报不能扭亏,将退市。
『肆』 在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司的证券是否依然处于上市交易情况
要是交易所不同意,该公司拿不出更合理的方案,只能退市。
『伍』 有关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09-06-05]
『陆』 刚挂上*ST的股票多长时间会退市
ST股票只是代表“特别处理”,仅起到一种警示作用;临近退市才会标注*ST(退市预警),所以关注退市的话只要看*ST,具体退市流程是:股票被标记*ST后,如果财务报表出现连续3年亏损,一般下一个月就会做出退市处理(退市时间也会因股而异)。
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续出现两年亏损或者是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的时候,这只股票就会在简称之前加上ST,用来提醒投资者注意这只股票出现了风险,这只股票的涨跌幅度发生变化,每日涨跌幅不能超过5%。在股市中,这种行为也通常被称为带帽,在题材概念中也有ST板块概念。
对于股票进行ST处理其实并不是对于上市公司的一种处罚,而仅仅是通过比较明显的标志来标明这只股票目前的客观状态以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如果上市公司经过两年亏损在第三年转亏为盈后,将会摘帽,改为正常的交易股票,涨跌幅恢复10%。如果在第三年的时候公司没有实现业绩的改善还是亏损,股票的名称前将在原来ST的基础之上,再在之前加上“*”号的标志,这时候股票表示为存在退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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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一般加sT股票会跌几天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楚剧否定意见的审计报道,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公司除外)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级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50%以上
(5)公司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在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工作进展.
当然如果扭亏
或者
有机会被并购重组
就是重大利好
就不会退市了
不过会更名
『捌』 关于ST股票的问题
13.1.1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13.1.2 本章所称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
13.1.3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 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 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恢复上市首日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不受前项有关5%的限制。
13.1.4 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 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 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第二节 退市风险警示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 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三)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四)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五) 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或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六) 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13.2.2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2.3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或财务报告更正公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财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当日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3.2.4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三)、(四)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两个月期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同时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3.2.5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五)项情形的,应当于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一交易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破产受理公告或可能被解散的公告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同时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在其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除应按照11.8.5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外,每月还应至少披露一次公司破产程序或解散事宜的进展情况,提示破产或解散风险。
13.2.6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已消除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7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条第(三)、(四)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上述情形消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8 上市公司股票因13.2.1条第(五)项情形被本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认为13.2.1条第(五)项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9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后,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本所收到公司提交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后,决定是否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0 本所决定撤消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3.2.11 本所决定不予撤消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不公告的,本所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第三节 其他特别处理
13.3.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 按照13.2.6条申请并获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四)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五) 公司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
(六) 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七)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七十一条,要求本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八) 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3.2 上市公司出现13.3.1条第(一)至(三)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提交董事会书面意见。
13.3.3 上市公司出现13.3.1条第(四)至(六)项情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向本所报告。
13.3.4 上市公司出现13.3.1条第(七)项情形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出现该条其他各项情形的,本所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3.3.5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在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之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参照13.2.2条的规定。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3.3.6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13.3.1条第(一)、(二)项情形已消除,并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一) 主营业务正常运营;
(二)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13.3.7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13.3.1条第(三)项情形已消除的,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13.3.8 上市公司认为13.3.1条第(四)至(六)项情形已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13.3.9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后,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申请后,决定是否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公司股票交易因第13.3.1条第(七)项规定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13.3.10 本所决定撤消其他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其他特别处理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
13.3.11 本所决定不予以撤消其他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当收到本所有关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不公告的,本所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披露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本所就13.3.1条第(一)至(三)项情形作出不予撤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在报送下一个年度报告时方可按照13.3.6条和13.3.7条的规定向本所再次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特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