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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取被告股票交易情况

发布时间: 2021-06-22 03:58:26

Ⅰ 怎么调查被告的私人财产怎么办啊

调查被告的私人财产可以以被执行人所在地域为中心,对其进行拉网式排查:
1 、在当地房管局、土地管理局核查其名下的房地产;
2 、在当地人民银行调查其所开基本账户;在商业银行调查其所开的存款账户和其它账户。现在各大商业银行实行全国联网,只要提供姓名、身份证,便可知道被执行人在同一银行在全国各地的开户情况。
3 、通过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公司,可以查清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开户和账上现金和股票数目情况。
4 、掌握其投资实业公司情况。可在被执行人有可能投资兴办实业公司的城市工商管理部门,用其名称“海选”其有无投资兴办的实业公司。现在全国许多地方的工商部门提供对外收费查询,只要提供投资人名称和证件号码,便可很快查到其名下的企业。但目前只能查到法人代表名下的企业,查股东还要作一些努力。
5 、在当地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6 、通过被执行人企业的财务和当地税务、工商和政府其它职能部门,调查其财务报表、企业盈利情况、企业资产明细等相关资料。
总之,在其有可能存放资产的地方,都要摸一遍。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银行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公民个人资料是保密的,一般不对外查询提供,对此,可确定一个范围,提交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去核查。或采用其它办法获取。

Ⅱ 知道被告有股票的账户,我如何可以查到

你自己去是没用人,人家肯定不给你查,但是如果你带上法院强制执行人员,可以冻结账户等。不过很多时候强制人员要等很久,可以带律师去,一般律师都有办法。

Ⅲ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怎么调查被告人的财产情况

可以转变一下思路:不要坐等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提出要求,使申请人陷入被动,也让法院有了不推进执行工作的借口;作为申请执行人,完全有权利要求执行部门主动开展工作。 一般来说,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部门首先要做的就是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状况,其次是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如果执行部门连以上工作都没做,那么督促它做;如果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存款和房产,那么可以要求法官约谈被执行人或者去被执行人家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比如他的工作单位,收入情况,有没有到期的债权,有没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等。一旦发现有财产不执行,就可以申请法院拘留被执行人。 以上方法需要毅力、决心和沟通技巧,但只要坚持,我相信一定会取得成效。祝你好运!

Ⅳ 离婚原告律师可以申请法院查被告的股票交割单吗

若涉及夫妻共有财产,律师无法查明的,可申请法院予以调查。

Ⅳ 法院调取被告人的财务信息需要什么流程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常规收费
常规收费是参照诉讼程序的级别进行,诉讼程序为“二审终审”制,即诉讼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首次提起诉讼即为一审,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如一方当事人不服,即可提起二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一般情况不得再提起诉讼。但是现实中,判决之后还有执行程序的提起,即判决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以使判决内容得以实现(即平时所说的查封、扣押财产)。相对应的,律师收费也就有一审收费、二审收费、执行程序收费三个阶段。需说明的是,《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并未提供执行阶段的收费指导,所以现实中一般为协商收费,或者算入一审、二审收费中,相当于免收执行阶段的费用。本站“诉讼费计算器 律师费计算器”正是采用常规收费模式进行计算的。
包干收费
包干收费是指收取一次费用后将案件负责到底,即只收取一次费用而负责一审、二审、执行三个阶段。收费标准在常规收费中一审收费的基础上适当调高。
风险收费
风险收费是指在执行到判决、调解、和解的款项之前,只收取较少的费用,待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再收取较高的费用。收费标准为前期费用大约为2000-10000,胜诉后为胜诉或执行到金额的10-30%。
以上收费方式由律师和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总之,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一个案子如何收费以及收取多少律师费,都应该与律师个人协商确定。

Ⅵ 我是被告,能否申请法院调取由被告保管的证据

从纯法律的角度上来说:

1. 你可以申请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

证据保全的条件有以下几个:第一,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第二,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第三,就时间而言,在需要进行保全的时刻,待保全的证据还未到可将该证据提交到法院的时刻或当事人无法将该证据提交法院。

你如果申请证据保全的话,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证据保全的理由、保全的对象及待保全证据所在之处等。对于你提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并尽快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同时人民法院可能需要你提供相应的担保。

2. 证据保全属于一种非常态的执行,一旦法院同意你的证据保全申请,会有专门的执行法官、法警去执行的。如果你提供的信息正确(主要是放证据的地方),而对方不愿协助,可以对他们实行强制措施的;

3. 有复印件比没有复印件要好!根据我国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也就是说,你如果能证明(可以录音、录像的方式,还可以证人证言)你与原告之间确实签订过一份补充协议而且原告确实持有这一份补充协议,那么如果原告不愿出示这份补充协议的话,你的那份复印件的补充协议就能推定为有效!

Ⅶ 法院和公安局是否可以调取个人交易记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取

法院和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依法可以调取个人交易记录。
比如公安机关办理诈骗和毒品交易案件,法院办理财产纠纷案件的时候,可以调几个人的交易记录

Ⅷ 我的股票交易记录,被原告私自调取,未经法院,这样做违法吗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现在只有原

如果原告取得证据的途径非法,你可以在诉讼中主张该证据无效。是否非法取得,得看具体情况。
至于你要追究证券公司或原告等相关人非法泄露、取得你交易记录一事,得另案处理了。

Ⅸ 由律师申请调查令可以查被告人跟第三方银行交易流水吗

可以,但是一般是由律师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来调取,其次你还必须证明流水对于案件判决有重大影响才行。

Ⅹ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拓展资料: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须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上述三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时限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诉讼中应特别注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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