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票交易业务中不规范行为
⑴ 什么是公务员违规买卖股票
公务员违规买卖股票,即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情节较轻的行为。
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包括《证券法》和2001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所禁止买卖股票人员中的党员。违纪对象包括股票、其他股票类证券及其衍生产品。
其中,《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此外,《若干规定》中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第六条规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规定:“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1)我国股票交易业务中不规范行为扩展阅读: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明确指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为下列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⑵ 中国股票市场的不成熟不规范表现在哪些方面
中国股票市场不成熟不规范需要调整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近年来我国已制定了《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然而证券交易的基本法规《证券交易法》尚未制定,证券法规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导致证券交易的某些环节无法可依,加之对已颁布的法规执行不力,证券交易的违规和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我国1995年发生的“三.二七”国债期货的严重事件,主要原因就是证券法规不健全、监管不严造成的。 1) 证券市场规模过小。以股票市场为例,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从总体规模看,与国外还有相当大差距,参与股票投资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全世界平均为8%左右,发达国家的比例则更高,如英、美均在20%以上。我国目前股市投资者为3 300万人,仅占全国总人口的2.7%。我国股市规模较小,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较大差距,同时也可以看出在我国扩大股市规模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2) 资本市场主体缺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而目前我国企业主体地位非常脆弱。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约束无力、活力不足仍然是我国企业的主要特征,企业主体地位残缺。另外,我国资本市场主体残缺还表现在投资主体主要是个人,其投资的质和量均较低,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比重明显不足。相比之下美国等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其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年金基金、商业银行信托部、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性投资者发展滞后,这使得仅靠若干家大机构和数以万计的小股民散户所支撑的股市投机盛行,股价暴涨暴跌难以避免,阻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3) 市场分割,整体性差。首先,一级市场的发行仍然按地区分配额度,限制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债券地区性发行市场也是按省分派额度(企业债券发行)和按银行分支机构分派额度(政府债券发行)。至于二级市场分割则更为明显,把股票市场划分为A股、B 股和H股,构成中国股票市场发展中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即使在A股中,国家股流通与转让只限于极少部分,而且A股不允许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交叉挂牌,限制了全国性市场的发展。在股票市场中呈现出A股与B股、H股分割;个人股、内部社会个人股与内部职工股分割,个人股市场与法人股市场分割。如此繁杂的分割,不但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也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 4) 市场中介机构不完善。证券中介机构从广义上讲就是在证券市场上为参与各方提供服务的机构。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虽然其业务已涉足证券的承购包销、发行、交易、自营、财务顾问等内容,但与国外投资银行业务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功能缺陷,例如投资银行核心任务之一的购并业务对于我国中介机构来说几乎还未曾涉及。西方国家的公司购并活动大多由投资银行策划完成,投资银行起着搭桥牵线、筹划交易过程、为交易筹措资金和参与交易谈判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中介机构,这就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重组活动的顺利开展。 5) 资本市场交易工具品种单一、结构残缺。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资本市场工具保持多样化趋势。以香港资本市场为例,目前国际市场上的金融衍生工具中80%以上已被其采用;在股票市场上,不仅出现了期指、期权、认股权证等投资品种,而且这类衍生工具的交投大有超过现货市场之势。香港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上的集资形式更为多样化,在债券、票据和存款证3种形式的基础上,先后出现了浮息工具、变息工具、可换投股债券、信用卡应收债券等多种形式,目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的债务工具已增至129种。相比之下,我国大陆的资本市场除股票外,5年以上的交易工具几乎没有,而1~5年的交易工具又受到种种限制,这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6) 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证券市场制度是支撑证券市场高效、公平运转的基础,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等。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从制度本身还是从执行上看都存在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表现在一些重大信息披露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极大挫伤了股民、债券投资者的信心。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是指证券投资者在获取有关信息后,被给予证券投资期收益以必要的保障和实现的制度。我国证券市场的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很不健全,使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过大,严重措伤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
⑶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处罚
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
一、在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股票发行、交易的;
四、为制造股票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不转移股票的所有权或者实际控制权、虚买虚卖的;
五、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股票,扰乱股票市场秩序的;
六、利用职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或者协助他人买卖股票的;
七、未经枇准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
九、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与股票发行、交易有关的业务记录、财物帐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活动的。
⑷ 谈一谈我国经纪业务的开展中存在哪些问题与不足
一、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差异化服务能力。我国传统证券经纪业务差异性较低,体现在交易产品种类少、价格差异不大、人员职业素养单一、缺乏高水平的专业投资理财顾问、客户组成类型较单一等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正是对证券行业的不足之处造成了冲击,如行业内竞争导致的佣金率大幅下降使得经纪业务收入随之降低。因此,证券市场需要传统经纪业务的转型发展,如加入公募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销售等,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促进证券公司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一站式、多品种、多行业、全面性、更便捷的理财管理服务。
(二)经纪人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与国外证券公司不同,我国证券公司对于证券从业人员专业素养要求参差不齐,有一部分的非经纪人可能因为公司内部结构调整等原因转向从事经纪业务,但他们实际并不具备专业知识,也不具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而且经纪人的收入主要依靠客户进行证券产品交易而获得佣金提成,使得经纪人更易做出不规范的行业行为。在最初的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中,证券公司很少为小微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服务。同时,由于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无法形成专业的投资顾问团队,相比国外证券机构经纪人管理制度,我国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如提供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从业道德标准培训,组建专业的投资顾问团队与研究团队,提升行业服务能力等。
(三)证券经纪牌照的放开所带来的冲击。2015年3月初,中国证监会表示正在研究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证券公司牌照的制度以及配套安排。2015年6月,江苏证监局核准交银国际持有华英证券5%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对交银国际依法受让华英证券33.3%股权无异议。这表示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正式拉开序幕,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将受到行业内外的双重挑战。商业银行已经在多年的发展中积累了独有优势,如多样化的产品线、覆盖范围更广的营业网点、大量客户群体、已经在财富管理及私人业务方面所占据的较大市场份额、较完善的理财业务平台等,金融市场混业经营导致证券行业竞争加剧,特别是在投行服务和传统经纪业务领域,但同时也为证券行业的长期整合带来新思路。
(四)市场资源有限,竞争激烈。在国内部分经济发展领先的城市,证券市场已经基本达到饱和状态,尤其对于作为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上海和深圳,更面临着超负荷的状态。上海证券市场是中国致力于打造的国际化金融中心,在2015年10月相继与英国、德国分别达成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协议,逐步完善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在宏观环境的影响下,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发展迅速,形成一个具有成熟投资理念的充分竞争的证券市场。
截至2015年6月,深圳地区已成立300多家证券营业部,证券公司新增加的客户量主要来源于已经入市的老客户,会根据不同公司的服务及产品而改变,对于市场中潜在客户的挖掘不够;大客户主要来源于机构客户,依靠公司研发等后台资源进行争夺与维系;投资量较小的个人客户主要依靠较低的佣金率和附赠礼品来吸引,并有理财团队的专业服务。而新客户的增加,主要还是依靠于低佣金率,这也将导致市场竞争矛盾激化,进一步降低证券经纪业务收入。
二、互联网金融对证券经纪业务的影响
(一)对行业平均佣金率的影响。在证券行业传统经营模式下,决定中小散户选择哪家证券公司开户交易主要考虑营业网点的距离和手续费的高低。但随着网上开户的放开,证券公司营业网点的距离不再重要,投资者的关注重点转移到了佣金价格上。网络信息的流通和透明,使得投资者可大范围自行对比证券公司的佣金率及服务,进而选择最具性价比的证券公司。
证券行业的平均佣金率从2008年的14.8到2015年的5逐步降低,2015年国金证券与腾讯合作推出“佣金宝”,其2的佣金率更是对证券行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尤其是对以通道业务为主要营业收入的中小证券,加剧其竞争性,公司利润大幅缩水,同时也倒逼证券公司放弃传统的通道业务盈利,转而研发更有竞争性和针对性的新型产品与服务,开拓差异化竞争。
而佣金宝的出现在受到市场投资者欢迎的同时,也反映出市场监管部门对券商进行行业改革举措的态度。国金证券通过推出佣金宝首先开展互联网经纪业务试点,同时还为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余额提供小额理财业务。华泰证券也通过调低交易佣金,来抢占市场份额,如推出通过网上开户便可享受3的开户签约佣金率,而现场开户佣金率仍需要与投资经理相协商确定等营销方式。由此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对佣金率的影响,对证券行业以及经纪业务模式转变的重要性。
(二)对证券经纪业务整体格局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借助于网络平台的优势,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信息互通效率及交易双方信息对称度、提高客户满意度等,进而改变行业整体的竞争格局。证券业的高利润推动行业间混业经营,行业壁垒逐渐被打破。首先,各大证券通过借助网络平台,造成行业内竞争加剧。比如,通过网络平台开户,实现经纪业务的网络化,从而降低了券商提供经纪业务的成本,引发行业佣金继续下降;其次,互联网企业可以借助自身网络技术优势,与证券公司合作,融入证券市场。如2013年余额宝的诞生,通过吸引大量中小投资者,借助于其快速便捷的支付方式,将广大低净值投资者的闲散资金进行集合,搭配适当的投资组合,实现碎片资金的收益最大化,其发展模式对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极大威胁;最后,对于证券市场行情数据统计、投资组合推荐、选股等证券业务,互联网公司都有免费网站进行业务服务,在证券牌照逐步放开之后,可以在提供网上免费信息服务的同时,开展证券业务。没有较大额外成本支出,便可获得盈利。尤其对于标准化程度较高的业务,以及需求同质化的投资者,互联网公司更能占据竞争优势。
(三)对经纪业务差异化发展的影响。我国证券经纪业务长期呈现出低层次、同质化竞争的特征,互联网金融将促进证券经纪业务的差异化发展,并加速证券公司阵营的分化。互联网证券公司的大量涌现将加速佣金水平的下降,证券牌照垄断的红利随之消失,生存压力迫使证券公司加快业务转型的步伐,拓展新的盈利模式。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收集便利且广泛,通过信息处理系统,证券公司可以对客户的偏好进行数据分析、筛选和整理,提炼出相应的投资偏好,进而向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在纸质文档时代,这一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科技的进步,此类成本可被大大节省并用于证券公司开启更高附加值的差异化竞争。高度依赖传统通道业务收入而无法快速转型的证券公司将被市场淘汰;专业型证券公司将在细分市场中脱颖而出;全服务证券公司将在高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服务方面取得优势地位。
(四)对证券经纪业务盈利能力的影响。在我国证券行业收入中,占比最大的部分属于证券经纪业务,据数据统计,2008年、2009年证券经纪业务收入约占总营业收入的70%,而佣金收入又占据了证券经纪业务收入的大部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行业内竞争加剧,由于各个证券公司的产品、服务具有同质化特点,无法为企业自身带来竞争优势,因此证券公司主要依靠于降低佣金率、减少手续费用等价格战的渠道来拉拢客户,增加投资额与交易量。但如此更减弱了证券经纪业务盈利能力。且由于我国证券行业还对整个市场经济环境较敏感,与股票、基金市场的活跃度成高度正相关关系。市场行情走高,会吸引投资者注入资金,提升交易额、证券经纪业务收入就会显著上升;反之,若市场行情低迷,大量投资者都会撤资,纵使资金已被套牢于证券市场,投资者也总是会寻找时机选择退出,因此交易量减少,交易资金也随之降低,证券经纪业务收入也会明显下降。这些都造成了证券经纪业务盈利能力的下降。
三、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发展建议
(一)提高经纪业务服务效率,提升客户体验。建议允许证券公司非现场办理标准化的常规业务,以减少客户反复临柜的繁琐,增强客户对证券公司的认可度、提高对投资顾问的服务满意度、增加客户在线上平台的交易体验,通过社交平台和利用口碑传播建立品牌效应,吸引新客户,并增加客户黏性。在市场竞争中,只有全方位地提升客户体验,才能不断地提升客户的认可度。同时,以客户为中心,明确客户投资类型。证券行业面对的客户面较广,包括个人投资者、高净值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等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其需要的产品和服务要求都不尽相同。这就需要证券公司准确定位客户,提供适当性产品和服务。在服务客户时,投资顾问还应帮助客户建立正确的投资方式、提高客户的信任度,维系客户。
(二)开发互联网金融新产品,做好差异化发展。在互联网开户与交易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多元化、差异性的产品与服务将成为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方向。在这方面,国内许多证券公司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与创新:如华泰证券以“财富永续之道”为内涵的“紫金理财”服务品牌,该品牌又分为能满足客户综合交易服务需求的“紫金大管家”服务以及能满足高端客户个性化理财需求的“紫金私人顾问”服务。国泰君安经纪业务提出了综合理财服务创新方案,以“君弘一户通账户”为核心,整合公司全产品、全业务和全方位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综合理财服务,为客户实现证券交易、期货交易、信用交易、基金申购、全产品在线筛选与理财产品购买,获得以定向资产管理为基础的资产管理服务,并且享受方便快捷的资金汇划与消费支付服务。国信证券首创了经纪业务服务产品——“金色阳光证券账户”。该产品通过细分客户需求,来提供相应的投资服务,并将佣金与服务内容挂钩进行收费。
(三)加强互联网化专业人才队伍培养。证券公司领导层要加深学习和理解互联网证券管理特点,尤其是管理层次的“扁平化”特点和投入产出曲线前期需要大量资本投入的特点;领导要理解业务互联网化可能带来的公司内部局部的思想和利益分歧,在分歧中保持平衡并发挥正确的引导作用,切实支持业务互联网化;领导层的构成中要补充互联网方面的专业人才,内部选拔培养的互联网化管理人才可能比外部引进有更好的效果。在中层和基层骨干人才招聘中,适度考虑引进具有互联网企业工作经验的人才,包括电商需求分析、金融产品设计、电商运维等岗位专业人才。同时,还应培育专业的财富管理团队。财富管理的从业人员应该具备全面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知识,了解银行、证券、保险、税法等方面的运作,并拥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受限于金融行业长期的分业经营,证券公司的投资顾问精于股票投资咨询,但对其他领域的涉猎较少,需要通过系统的业务培训,补齐短板,完善知识结构,提升其财富管理的专业技能。对投资顾问绩效考核的导向,也应该从鼓励个人业绩增长向提升客户价值转变。
⑸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是什么
1、T+1交割,T+1交收:交易双方在交易次日完成与交易有关的证券、款项收付,即买方收到证券、卖方收到款项。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A股均实行T+1交收。
2、涨跌幅限制:证券交易所为了抑制过度投机行为,防止市场出现过分的暴涨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规定当日的证券交易价格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基础上下波动的幅度。如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ST股和未完成股改的S股涨跌幅限制为5%)
3、中国的股票开盘时间是周一到周五,早上从9:30--11:30,下午是:13:00--15:00,中国所有地方都一样,以北京时间为准。每天早晨从9:15分到9:25分是集合竞价时间。所谓集合竞价就是在当天还没有成交价的时候,你可根据前一天的收盘价和对当日股市的预测来输入股票价格。
而在这段时间里输入计算机主机的所有价格都是平等的,在结束时间统一交易,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则来定出股票的价位,这个价位就被称为集合竞价的价位,而这个过程被称为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规则参看集合竞价条目。匹配原则是买方价高优先,卖方价低优先,同样价格则先参与竞价的优先,但整个交易过程不是分布进行匹配,而是是竞价结束集中匹配完成。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可以挂单,9:25之后就不能挂单了。要等到9:30才能自由交易。
(5)我国股票交易业务中不规范行为扩展阅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
价格优先原则是指较高买进申报优先满足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满足于较高卖出申报;同价位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足。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和板牌竞价时,除上述的的优先原则外,市价买卖优先满足于限价买卖。
2、成交时间优先顺序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按中介经纪人听到的顺序排列;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在板牌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看到的顺序排列。在无法区分先后时,由中介经纪人组织抽签决定。
3、成交的决定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时,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的价位相同,即为成交。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除前项规定外,如买(卖)方的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的申报价格,采用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中间价位;如买卖双方只有市价申报而无限价申报,采用当日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显示价格的价位。
⑹ 证券投资的违法行为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证券市场的主要违法行为主要分为4种,最主要的是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类犯罪。违法犯罪人员在未取得证券咨询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以互联网、电视、电话、报纸、杂志等为载体,以极具蛊惑力的语言招揽会员,收取会费,非法提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他们一般声称其掌握内幕信息,预测股价准确性极高,只要加入会员或委托其炒股,保证收益达到相当水平。目前,此类活动传播范围极广,城市、农村甚至包括大学校园等都有所波及。二是发布虚假研究报告,传播虚假信息。违法犯罪人员冒用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名义,编造虚假研究报告,捏造所谓“资产重组”、“价值低估”、“企业转型”等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股票,操纵股价,进而非法获利。此类行为往往通过互联网进行,多以论坛发帖等形式出现。三是非法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违法犯罪人员在未获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冒充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以各种优惠吸引投资者,提供所谓“开户”和“证券交易”服务,非法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此类行为风险较大,曾经发生过数起不法分子携款潜逃的案件。四是盗取投资者账号、密码。近来,不少地方出现了投资者账户、密码被盗案件。通常情况下,违法犯罪人员通过偷看、木马、设立与证券公司类似网站等方式获取投资者账号及密码,然后非法买卖股票,或通过转账、盗取或伪造投资者身份证、银行卡等方式盗取投资者资金。
新《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或者客户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刑法》第181 条规定:"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地方证监局(证监会)投诉和举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违法行为,地方证监局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和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分析师参与广播电台、电视台相关证券节目之前,应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和注册地证监局出具的书面意见,不得准许材料不实、证监局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任何个人参与证券节目,不得准许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以广播电视从业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客户招揽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加强对证券节目的审查与管理,节目内容必须符合广播电视节目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标准,提高资讯含量,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或者撤消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违反自律规则的,由证券业协会予以纪律处分并在诚信数据库中进行过失记录.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职权范围做出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应与所在机构同时办理年检,暂缓通过年检的咨询机构,整改期间停止新增原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出租、出借、 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否则由中国证监会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投资咨询机构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在三年内不受理其咨询业务资格的申请.</SPAN>
⑺ 中国股市有哪些弊端
中国的证券股市交易违规和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就是证券法规不健全、监管不严造成的。有以下弊端需要改善。 1、资本市场主体缺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而目前我国企业主体地位非常脆弱。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约束无力、活力不足仍然是我国企业的主要特征,企业主体地位残缺。另外,我国资本市场主体残缺还表现在投资主体主要是个人,其投资的质和量均较低,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比重明显不足。相比之下美国等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其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年金基金、商业银行信托部、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性投资者发展滞后,这使得仅靠若干家大机构和数以万计的小股民散户所支撑的股市投机盛行,股价暴涨暴跌难以避免,阻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2、市场中介机构不完善。证券中介机构从广义上讲就是在证券市场上为参与各方提供服务的机构。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虽然其业务已涉足证券的承购包销、发行、交易、自营、财务顾问等内容,但与国外投资银行业务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功能缺陷,例如投资银行核心任务之一的购并业务对于我国中介机构来说几乎还未曾涉及。西方国家的公司购并活动大多由投资银行策划完成,投资银行起着搭桥牵线、筹划交易过程、为交易筹措资金和参与交易谈判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中介机构,这就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重组活动的顺利开展。 3、资本市场交易工具品种单一、结构残缺。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资本市场工具保持多样化趋势。以香港资本市场为例,目前国际市场上的金融衍生工具中80%以上已被其采用;在股票市场上,不仅出现了期指、期权、认股权证等投资品种,而且这类衍生工具的交投大有超过现货市场之势。香港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上的集资形式更为多样化,在债券、票据和存款证3种形式的基础上,先后出现了浮息工具、变息工具、可换投股债券、信用卡应收债券等多种形式,目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的债务工具已增至129种。相比之下,我国大陆的资本市场除股票外,5年以上的交易工具几乎没有,而1~5年的交易工具又受到种种限制,这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4、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证券市场制度是支撑证券市场高效、公平运转的基础,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等。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从制度本身还是从执行上看都存在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表现在一些重大信息披露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极大挫伤了股民、债券投资者的信心。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是指证券投资者在获取有关信息后,被给予证券投资期收益以必要的保障和实现的制度。我国证券市场的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很不健全,使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过大,严重措伤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
⑻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一般禁止行为是什么
(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九)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十)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⑼ 股票市场中的融资融券是什么意思怎么回事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
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9)我国股票交易业务中不规范行为扩展阅读:
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制度能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即当市场过度投机或者做庄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卖出方式沽出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下跌;反之,当某一股票价值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方式购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
对于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现在可以有基金等多种方式,所以融资的放开和银行资金的入市也会分两步走。在股市低迷时期,对于基金这类需要资金调节的机构来说,不仅能解燃眉之急,也会带来相当不错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