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票交易所第28号
㈠ 我国有哪些证券交易所 各有 分工 特色
国内主要交易所
1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位于上海浦东新区。上海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始正式营业。截至2009年年底,上证所拥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351个,股票市价总值184655.23亿元。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
交易即上证所市场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为前市,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为连续竞价时间。下午为后市,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上证所市场交易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所有上市交易证券的买卖均须通过电脑主机进行公开申报竞价,由主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2009年11月,上交所升级新一代交易系统后,峰值订单处理能力达到80000笔/秒,系统日双边成交容量不低于1.2亿笔,相当于单市场1.2万亿元的日成交规模。[1]
2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深交所的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业务规则;审核证券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深交所以建设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使命,全力支持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推进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实施。2004年5月,中小企业板正式推出;2006年1月,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开始试点;2009年10月,创业板正式启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架构基本确立。
深交所坚持以提高市场透明度为根本理念,贯彻“监管、创新、培育、服务”八字方针,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2]
3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成立于1990年10月12日,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内首家期货市场试点单位,在现货交易成功运行两年以后,于1993年5月28日正式推出期货交易。目前是全国四家期货交易所之一,隶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垂直管理。
郑商所是为期货合约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并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职能,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3]
郑商所曾先后推出小麦、绿豆、芝麻、棉纱、花生仁等期货交易品种,目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的品种有小麦、棉花、白糖、精对苯二甲酸(PTA)、菜籽油、早籼稻等期货品种,其中小麦包括优质强筋小麦和硬冬(新国标普通)小麦。截止2005年底,郑商所共成交期货合约44,081万手,成交金额138,261亿元。1997年至1999年,郑商所期货交易量连续三年位居全国第一,市场份额约占50%左右。目前,郑州小麦和棉花期货已纳入全球报价体系,在发现未来价格、套期保值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郑州价格”已成为全球小麦和棉花价格的重要指标。目前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白糖--SR PTA--TA 棉花--CF 强麦--WS 硬麦--WT 籼稻--ER 甲醇--ME。
5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是依照有关法规设立的,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受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黄金、白银、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燃料油、天然橡胶、石油沥青、热轧卷板等期货合约,并推出了黄金、白银和有色金属的连续交易。
上海期货交易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战略决策,依循“夯实基础、深化改革、推进开放、拓展功能、加强监管、促进发展”的方针,严格依照法规政策制度组织交易,切实履行市场一线监管职责,致力于创造构建安全、有序、高效的市场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长期目标是:努力建设成为规范、高效、透明,综合性、国际化的衍生品交易所,未来五年的目标是:建设成为亚太时区领先、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商品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品的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现有会员200多家(其中期货公司会员占近77%),在全国各地开通远程交易终端700多个。[4]
4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是经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的四家期货交易所之一,也是中国东北地区唯一一家期货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上市交易的有玉米、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焦煤等期货品种。[5]
6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对于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挥金融市场功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宗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发挥金融期货市场的功能,保障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正常进行,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安排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制订业务管理规则;实施自律管理;发布市场交易信息;提供技术、场所、设施服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㈡ 中国大陆目前有几个证券交易所
目前,大陆有两家证券交易所,即1990年12月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7月设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我国有四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营利性法人和会员制的非营利性法人,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属于后一种。
(2)上海股票交易所第28号扩展阅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秉承“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上海证券交易所致力于创造透明、开放、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㈢ 我想问一下这个周末股市开盘么4月28日和29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所日前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证所有关通知显示,新《交易规则》将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业务细则另行公布。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相关业务细则另行公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
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 交易品种
2.3.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会员通过其拥有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相关的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指定交易
3.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3.2.3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2.4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3.2.5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2.6 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委托
3.3.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3.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3.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3.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3.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3.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申报
3.4.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3.4.2 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4.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4.4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3.4.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6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3.4.7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4.8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
3.4.9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3.4.10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3.4.11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3.4.12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4.13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4.14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15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4.16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
3.4.17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节 竞价
3.5.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5.2 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第六节 成交
3.6.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6.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6.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6.4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3.6.5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6.6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6.7 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七节 大宗交易
3.7.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五)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7.2 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
3.7.3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
3.7.4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7.5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6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7.7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成交申报一经本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3.7.8 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7.9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
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
3.7.10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7.11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3.8.1 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3.8.2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3.8.3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4.1.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4.1.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1.3 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2.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
4.2.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4.2.3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停牌证券的复牌时间。
4.2.4 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
4.2.5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2.6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4.2.7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本所予以公告。
4.2.8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除权与除息
4.3.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3.2 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 参考价。
4.3.3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
5.1.3 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5.1.4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5.2.1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5.2.3 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2.4 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 证券指数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5.3.2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5.3.3 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基金);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基金);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基金);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
对3.4.13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5.4.2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3.4.13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5.4.3 本所根据第4.2.4条对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一)成交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二)股份统计信息;
(三)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5.4.4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5.4.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
6.1 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 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6.2 会员及其营业部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3 出现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6.4 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6.5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
㈣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是什么
1、T+1交割,T+1交收:交易双方在交易次日完成与交易有关的证券、款项收付,即买方收到证券、卖方收到款项。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A股均实行T+1交收。
2、涨跌幅限制:证券交易所为了抑制过度投机行为,防止市场出现过分的暴涨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规定当日的证券交易价格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基础上下波动的幅度。如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ST股和未完成股改的S股涨跌幅限制为5%)
3、中国的股票开盘时间是周一到周五,早上从9:30--11:30,下午是:13:00--15:00,中国所有地方都一样,以北京时间为准。每天早晨从9:15分到9:25分是集合竞价时间。所谓集合竞价就是在当天还没有成交价的时候,你可根据前一天的收盘价和对当日股市的预测来输入股票价格。
而在这段时间里输入计算机主机的所有价格都是平等的,在结束时间统一交易,按最大成交量的原则来定出股票的价位,这个价位就被称为集合竞价的价位,而这个过程被称为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规则参看集合竞价条目。匹配原则是买方价高优先,卖方价低优先,同样价格则先参与竞价的优先,但整个交易过程不是分布进行匹配,而是是竞价结束集中匹配完成。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可以挂单,9:25之后就不能挂单了。要等到9:30才能自由交易。
(4)上海股票交易所第28号扩展阅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
价格优先原则是指较高买进申报优先满足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满足于较高卖出申报;同价位申报,先申报者优先满足。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和板牌竞价时,除上述的的优先原则外,市价买卖优先满足于限价买卖。
2、成交时间优先顺序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按中介经纪人听到的顺序排列;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在板牌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看到的顺序排列。在无法区分先后时,由中介经纪人组织抽签决定。
3、成交的决定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时,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的价位相同,即为成交。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除前项规定外,如买(卖)方的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的申报价格,采用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中间价位;如买卖双方只有市价申报而无限价申报,采用当日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显示价格的价位。
㈤ 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什么时候成立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1990年11月26日成立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是1991年4月11日成立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1990年11月2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同年12月19日正式开业。1990年11月26日在上海华南宾馆举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大会暨会员大会。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大陆建立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89年11月15日筹建,1990年12月1日开始集中交易(试营业),1991年4月1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并于同年7月3 日正式成立。
(5)上海股票交易所第28号扩展阅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Shanghai Stock Exchange)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位于上海浦东新区。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正式营业。截至2009年年底,上证所拥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351个,股票市价总值184655.23亿元。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
上证所下设办公室、人事部(组织部)、党办(宣传部)纪检办、交易管理部、发行上市部、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会员部、债券业务部、国际发展部、基金与衍生品部、市场监察部、法律部、投资者教育部、系统运行部、技术开发部、技术规划与服务部、信息中心、北京中心、财务部、风控与内审部、行政服务中心(保卫部)、基建工作小组等二十三个部门。
另外还有三个下属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研究中心、上海证券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通过它们的合理分工和协调运作,有效地担当起证券市场组织者的角色。
网络-上海证券交易所
㈥ 亚洲证券交易所在哪里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19日在上海黄浦路15号浦江饭店成立。1993年1月27日在上海浦东新区奠基建造上海证券大厦;上海证券大厦竣工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搬迁至新址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内营运。
2、深圳证券交易所位于深圳罗湖区,地王大厦斜对面。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于1991年7月3日正式营业,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由中国证监会直接监督管理。
3、香港最早的证券交易可以追溯至1866年。香港第一家证券交易所——香港股票经纪协会于1891年成立,1914年易名为香港证券交易所。
4、台湾证券交易所在1961年10月23日成立,于1962年2月9日开始运作。交易所位于台北市信义区信义路5段7号3楼(台北101办公大楼3楼)。
(6)上海股票交易所第28号扩展阅读
早期证券交易主要采取现货交易方式,但随着商品经济及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形式呈现出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向复杂、由单一向复合的发展趋势。各国证券交易方式的分类标准出现多元化趋势,既可按单一标准分类,也可兼采多种标准分类,并形成了现货交易、信用交易、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等并存的交易形式。
㈦ 中国股票交易的第一天是什么时候
股票市场发展大事记录:
1984年7月,北京天桥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股份制也由此开始进入了正式试点阶段。
1986年9月26日,中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柜台——静安证券业务部的开张,标志着新中国从此有了股票交易。新中国第一股——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在南京西路1806号静安证券业务部正式挂牌买卖,当天上市的100股股票不到一个半小时即被抢购一空。
1986年11月14日,邓小平会见纽约证交所董事长约翰·范尔霖,并向其赠送了中国第一股——飞乐音响股股票。
1990年3月,政府允许上海、深圳两地试点公开发行股票,两地分别颁布了有关股票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试营业。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
1990年12月25-3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强调要“逐步扩大债券和股票的发行,严格加强管理。发展金融市场,鼓励资金融通,在有条件的大城市建立和完善证券交易所,并形成规范的交易制度。”这将证券市场的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从而肯定了证券市场应有的地位。
1992年1月18-2月21日,邓小平同志视察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并发表重要谈话。邓小平在讲话中指出:“证券、股市,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看对了,搞一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关,也可以快关,也可以慢关,也可以留一点尾巴。怕什么,坚持这种态度就不要紧,就不会犯大错误。”
1992年1月19-23日,邓小平同志视察深圳,在了解了深圳股市的情况之后,邓小平同志指出:“有人说股票是资本主义的,我们在上海、深圳先试验了一下,结果证明是成功的,看来资本主义有些东西,社会主义制度也可以拿过来用,即使错了也不要紧嘛!错了关闭就是,以后再开,哪有百分之百正确的事情。”
1992年2月11日,国家主席杨尚昆视察上海证券交易所。
1992年5月,《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及13个配套文件出台,明确规定在我国证券市场,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外资股四种股权形式并存。
1992年9月24日,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视察深圳时表示:“股票上市的信心和决心坚定不移,深圳和上海要办成全国的股票交易中心,为全国服务。”
1992年10月12-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江泽民总书记在会上作了题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 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的工作报告。该报告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提出要积极培育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金融市场。
1992年12月17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它是在证券市场短期内出现深幅调整和剧烈震荡的背景下发出的,是中国第一个有关证券市场管理与发展的比较系统的指导性文件。 《通知》内容涉及理顺和完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严格规范证券发行上市程序;1993年的证券发行问题;进一步开放证券市场;抓紧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研究制定证券市场发展战略和规划,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加强证券市场管理,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七个方面。 《通知》的发布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的管理进入规范化轨道。
1992年底,“红庙子”(成都一条街道的名称)自发地出现了一个买卖内部职工股等未上市股票的市场,被称为“红庙子市场”。当时,来自深圳等地的大户们在此大笔收购四川省内公司发行的尚未到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的股票,使这些股票的价格纷纷上涨。有人形容,“你在红庙子市场这头买了股票,刚走了200米,你的股票就翻番了”。1993年3月初,每天有数万人次在这里交易,几乎所有四川境内(除重庆外)的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内部股权证,都陆续进入自发交易市场,甚至债券、股票认购收据都在市场上“炒”,交易品种最多时达70~80种。1993年5月,政府开始干预,采取了一些禁止该种形式交易的措施,成都“红庙子市场”被取缔。
1994年6月17日,国务院颁布《九十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明确指出,今后股票、债券发行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产业。
1995年3月,证券市场在发展4年多以后正式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
1995年9月25-28日,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坚持以间接融资为主,适当扩大直接融资”,“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对银行、信托、保险和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依法管理。”“建议”已将证券市场纳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1995年12月19日,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在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黄菊陪同下视察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指导证券市场当前工作和未来发展的“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
1996年4月1日,国务院批示证券市场要“稳步发展,适当加快”。
1996年10月起,管理开始变调,连连发布了后来被称为“十二道金牌”的规定,大致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行为的通知》;《关于防范动作风险、保障经营安全的通知》;《关于严禁操纵信用交易的通知》;《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关于严禁操纵市场行为的通知》;《关于加强证券市场稽查工作,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关于加强风险管理和教育工作的通知》等。
1996年12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鉴于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热问题十分突出,为引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风险宣传;增加市场供给;摘要公布《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紧急通知》;从严查处证券违法违规案件;建立涨跌停板制度和市场禁入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
1996年12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正确认识当前股票市场》,共分4个部分:股市因何出现暴涨、股市有涨必有落、坚持“八字方针”规范证券市场、进一步抑制过度投机。文章指出,当前一个时期的股价暴涨是不正常的和非理性的。造成股价暴涨的原因,主要是机构大户操纵市场,银行违规资金入市,证券机构违规透支,新闻媒体推波助澜,误导误信股民跟风等因素。文章表示,“有涨必有跌”,当前的股票市场存在极大风险,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抑制过度投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稳定发展。这引发了连续两日两市大盘跌停行情。文章发表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对化解股市风险、保障社会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997年3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在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规范证券、期货市场,增强风险意识”。由此1997年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期货市场防范风险年”。
1998年3月25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彻底清理和纠正各类证券交易中心和报价系统非法进行的股票、基金等上市交易活动,严禁各类产权交易机构变相进行股票上市交易。4月2日至3日,中国证监会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座谈会,中国证监会主席周正庆同志作了题为《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做好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工作》的讲话,讲话指出,当前证券工作要抓好两件大事:一是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抓好证券监管体制的改革和证券市场的清理整顿;二是发挥证券市场功能为国有企业改革和三年解困服务。
1999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涉及资本市场的有: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国有企业,可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筹集资本金,并适当提高公众流通股的比重;有些企业可以通过债务重组,在具备条件后上市;允许国有及有关控股企业按规定参与股票配售;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所得资金由国家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完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2001年1月,经济学家吴敬琏在中央电视台发表了著名的“赌场论”,五大经济学家公开回应吴敬琏的观点,由此揭开了中国股市大讨论的序幕。
2000年3月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证券市场,增加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完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
2001年3月5日,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提出“规范和健全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
2001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三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
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减持国有股筹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宣布是国有控股公司发行流通股时,国有股减持10%充实社保基金。
2001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暂行办法》,国有股减持办法出台。2001年6月14日,上证综合指数出现2245点的历史最高点。此记录直到2006年12月14日才被刷新。
2001年7月24日,新股发售“减持”开始。随后上证指数数日连续下跌。2001年7月26日,烽火通信、北生药业、江气股份、华纺股份四只新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并以发行价减持国有股。标志新股发行配合国有减持方案正式启动。
2001年10月22日,证监会紧急叫停《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决定暂时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的规定。受此影响,10月23日沪深股指大幅上涨,两市全天共成交290.22亿元,为年内最大成交量。10月24日,沪深股市涨幅接近涨停板。
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国有股减持”正式叫停。次日市场爆发井喷式“6?24”行情。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九条”),将发展中国资本市场提升到国家战略任务的高度,提出了九个方面的纲领性意见,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九条),提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和战略出发作出的重要决策,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共同为资本市场发展创造条件,积极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2004年2月1日,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在晚间七点播报了由国务院签发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因有九条意见,俗称“国九条”。“国九条”是战略性的和纲领性的,试图从整体上来统筹解决中国股市的问题。
2009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发展和规范债券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
2009年12月5-7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要积极扩大直接融资,引导和规范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㈧ 国务院批准的哪八家正规交易所
一、如下
1、上海证券交易所;
2、深圳证券交易所;
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4、上海期货交易所;
5、郑州商品交易所;
6、大连商品交易所;
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8、上海黄金交易所。
二、全国只有8家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正规、合法且受到证监会监管、监控,其中包含三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一家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一家黄金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
(8)上海股票交易所第28号扩展阅读
1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位于上海浦东新区。上海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始正式营业。截至2009年年底,上证所拥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351个,股票市价总值184655.23亿元。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
交易即上证所市场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为前市,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为连续竞价时间。下午为后市,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上证所市场交易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所有上市交易证券的买卖均须通过电脑主机进行公开申报竞价,由主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2009年11月,上交所升级新一代交易系统后,峰值订单处理能力达到80000笔/秒,系统日双边成交容量不低于1.2亿笔,相当于单市场1.2万亿元的日成交规模。
2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深交所的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业务规则;审核证券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深交所以建设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使命,全力支持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推进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实施。2004年5月,中小企业板正式推出;2006年1月,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开始试点;2009年10月,创业板正式启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架构基本确立。
深交所坚持以提高市场透明度为根本理念,贯彻“监管、创新、培育、服务”八字方针,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3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成立于1990年10月12日,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内首家期货市场试点单位,在现货交易成功运行两年以后,于1993年5月28日正式推出期货交易。目前是全国四家期货交易所之一,隶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垂直管理。
郑商所是为期货合约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并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职能,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郑商所曾先后推出小麦、绿豆、芝麻、棉纱、花生仁等期货交易品种,目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的品种有小麦、棉花、白糖、精对苯二甲酸(PTA)、菜籽油、早籼稻等期货品种,其中小麦包括优质强筋小麦和硬冬(新国标普通)小麦。截止2005年底,郑商所共成交期货合约44,081万手,成交金额138,261亿元。1997年至1999年,郑商所期货交易量连续三年位居全国第一,市场份额约占50%左右。目前,郑州小麦和棉花期货已纳入全球报价体系,在发现未来价格、套期保值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郑州价格”已成为全球小麦和棉花价格的重要指标。目前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白糖--SR PTA--TA 棉花--CF 强麦--WS 硬麦--WT 籼稻--ER 甲醇--ME。
5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是依照有关法规设立的,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受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黄金、白银、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燃料油、天然橡胶、石油沥青、热轧卷板等期货合约,并推出了黄金、白银和有色金属的连续交易。
上海期货交易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战略决策,依循“夯实基础、深化改革、推进开放、拓展功能、加强监管、促进发展”的方针,严格依照法规政策制度组织交易,切实履行市场一线监管职责,致力于创造构建安全、有序、高效的市场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长期目标是:努力建设成为规范、高效、透明,综合性、国际化的衍生品交易所,未来五年的目标是:建设成为亚太时区领先、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商品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品的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现有会员200多家(其中期货公司会员占近77%),在全国各地开通远程交易终端700多个。
4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是经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的四家期货交易所之一,也是中国东北地区唯一一家期货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上市交易的有玉米、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焦煤等期货品种。
6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对于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挥金融市场功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宗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发挥金融期货市场的功能,保障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正常进行,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安排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制订业务管理规则;实施自律管理;发布市场交易信息;提供技术、场所、设施服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㈨ 上海正规的证券公司有哪些
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并于2006年10月完成增资扩股,目前注册资本为11亿元人民币。
2、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26日在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成立。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限股票、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承销与保荐等。
3、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邦证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股票主承销资格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8亿元人民币。自2003年5月18日成立以来,连续六年实现盈利,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为140.70%。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6年,
是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投资控股的全国性综合类股份制证券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公司之一。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原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原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新设合并、增资公司标志及其名称扩股,于1999年8月18日组建成立的,目前注册资本47亿元,
第一、二、三大股东分别为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央汇金公司和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公司所属的3家子公司、5家分公司、23家区域营销总部及所辖的113家营业部分布于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经营范围最宽、机构分布最广的证券公司之一。
(9)上海股票交易所第28号扩展阅读:
上海证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
是由原上海财政证券公司和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证券总部新设合并成立的全中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金15亿元人民币,股东单位为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公司成为中国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之一。
同时,公司也是上海国际集团核心成员企业之一。
公司情况:公司拥有各类专业人员1000余人,营业网点52家,已形成以上海为中心,北京、深圳、重庆、温州、南京、杭州 等发达城市为主体的经营网络,
是国内业务资格最齐备的证券公司之一。公司投资设立了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了上海实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并更名为海证期货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以来,一贯秉承“诚信、专业”的核心价值观,以诚信经营为根本,以专业服务为中心;立足上海,服务中国,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公司将致力于打造自身经营品牌,走现代金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不断做强做大,努力成为国内一流的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