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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股票交易佣金索赔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4-11 13:40:09

⑴ 发现自己的股票交易佣金超过了规定千分之三,该向谁投诉,,,交易所应该付什么法律责任

佣金肯定不会超过千分之三的,现在基本都没什么千三的呢,万三都有了。你说的超过千三,可能是你单笔交易金额太少了,佣金最低要收5元,因此算下来就超过千三了。单笔交易金额大些就不会这样。

⑵ 求股票交易手续费计算方法,举例!

方法/步骤
收费项目主要有四个项目:印花税、过户费、券商佣金and其他费用。

印花税:上交所和深交所相同,都是按照成交金额的1‰向卖方收取

登记过户费
上交所:按照成交面额的0.3‰双向收取,证券公司另外留存0.3‰,也就是说其实是0.6‰。
深交所:已包含在佣金中,故没有另外收取。
备注:成交面额,指的是成交的股数,非金额,请注意。

券商佣金
不同证券公司的佣金比例不同,国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3‰,一般跟投资者的资金和交易情况挂钩,大客户可以获得一些优惠,客户也可以自己跟客户经理去谈的,不过现在互联网金融竞争激烈,前段时间都听说过佣金率为0的公司,但是后来被叫停了,目前听过最低的应该是万分之二的佣金。但是不足5元的,要按照5元收取哦。此项费用是双向收取滴。
备注:不足5元,按5元收取,这个规定很重要,只有你的成交金额达到16667时,这个佣金比例较低才会显出优势来。

其他收费项目
部分地方还收委托费。这笔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通讯等方面的开支,一般按笔计算(由证券公司营业部决定收不收,证券公司多的地方,相互竞争,大多取消这项,比如大城市;证券公司少的地方,营业部可能收你成交1笔收1元或5元,比如小城镇)
备注:这项费用,小编目前没有见到过。

举个栗子:
前提假设小明开户时的券商给出的佣金收费比例也是万分之三,2014年7月1日小明以每股6元的价格,购入某A股股票,500股,7月14日时,因股价上涨至6.8元,小明将此股票全部卖出,请问在此次交易过程中,小明一共交纳了多少手续费?
答案是:14元,你算对了吗。
计算过程如下:
首先,购买时:
印花税0元,过户费:500*0.6‰=0.3元,券商佣金,因为3000*0.3‰=0.9元,严重小于5元,所以仍然按照5元计算,也就是说购买该股票小明交纳手续费0.3+5=5.30元;
其次,卖出时:
印花税=6.8*500*1‰=3.4元,过户费=500*0.6‰=0.3元,券商佣金还是低于5元,仍然按照5元收取,即卖出时手续费需要交纳3.4+0.3+5=8.7元。
因此,在此交易过程中小明总共交纳的手续费为5.3+8.7=14元。由于小明购买的股票涨幅较大,所以小明即便是扣除手续费,半个月时间小明的资产涨幅还是高达13%左右,如果按照这种这种速度发展下去,一年资产可增至现在的3倍左右,( ⊙o⊙ )哇,果然是股票给力啊,可惜像案例中的这种增幅的实在是少见啊。

END
注意事项
请注意成交面额与成交金额的区别
请注意不足5元,佣金仍按照5元收取,所以买的越多越好,交易次数越少越好。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⑶ 股票交易的费用是如何计算的我想要一个实际的例子,谢谢了!

1.印花税:成交金额的1‰ 。目前由向双边征收改为向卖方单边征收
2.证券监管费(俗称三费):约为成交金额的0.2‰,实际还有尾数,一般省略为0.2‰
3.过户费(仅上海股票收取):每1000股收取1元,不足1000股按1元收取。
4.券商交易佣金:最高为成交金额的3‰,最低5元起,单笔交易佣金不满5元按5元收取。
一般情况下,券商对大资金量、交易量的客户会给予降低佣金率的优惠,因此,资金量大、交易频繁的客户可自己去和证券部申请。另外,券商还会依客户是采取电话交易、网上交易等提供不同的佣金率,一般来说,网上交易收取的佣金较低。

从我的交易记录来看,买100股10元的,手续费为1元+5元,总计6元,记住,买入没有印花税;卖出手续费就多个印花税,1000*1‰,总计7元

⑷ 股票交易手续费怎么算例子说明

举例万3佣金(比较常见)买入10万元股票收取佣金30元,卖出10万元股票收取佣金30元卖出股票外加政府收取的印花税万10,卖出10万的话印花税100佣金最低收费5元,比如你买一百股农业银行3.17?100=317,买入收取佣金5元,卖出收取佣金5元外加印花税0.317元

⑸ 请按我举的实例教我算国泰君安网上股票交易的佣金

回答你的具体问题:
股票A 5元买入100股公式应该是这样
成交金额= 5元/股 × 100股 =500元
佣金 = 成交金额 × 佣金费率 =根据费率不同(不足5元收5元因此为5元)
印花税 = 成交金额 × 0.1% =0.5元
然后如果你是上海的股票的话还会比交易所收取1元的过户费(每一千股收一元,不足一元收一元)
这样的话你的费用就是
费用=佣金+印花税+过户费
当然你还必须要为你买入的股票付出成交金额的资金也就是500元

根据以上算法你最后是付出了 500+5+0.5+1=506.5元的成本买入了100股股票
当你以5.10元卖出的时候是得到了510元的卖出金额,但要付出5元的手续费(不足5元收5元)510×0.1%=0.51的印花税,1元的过户费,因此你到手的只有510-5-0.51-1=503.49元

最后得出你买入成本是506.5,卖出收回503.49得到的是亏本3.01元。

而在以上成本中可控制的只有两个成本
第一是买入价,这个靠个人的操作技术。
第二是佣金成本,这个不同券商不一样,你找不同的经纪人也不一样,可以关注我的空间,可以给你这方面的优惠。参考资料是我的链接,欢迎登录,谢谢。

⑹ 炒股损失索赔的计算方法是什么索赔的步骤是什么

1、股票索赔条件范围(时间):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没有卖出的股票。其中揭露日确定的非常关键,决定着是否能够获赔,赔偿多少问题,但也最为复杂,对此韩友维律师有专门文章论述,在此不再涉及。

2、差额损失计算方法:买入平均价减卖出价(或基准价)

其中买入平均价的计算方法最为复杂,下面将专门论述。卖出价一般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确定。基准价也较好确定。

3、印花税目前为千分之一,佣金按照实际收取金额计算,利息按照银行活期利率计算,计算期间从买入到卖出或基准日。以上计算基数为差额损失金额。

4、关于买入平均价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

如果投资人只进行了一笔股票买卖,其投资差额损失就不会存在计算差异。司法实践中,投资人进行股票交易往往很复杂,不同的计算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损失金额。

《若干规定》对买入平均价格如何计算,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最高法院通过公布案例的方式变相认可了股票索赔差额损失计算方法属于法院自由裁量范围。各地法院计算方法标准不一、千差万别,同一个案件如果由不同的法院审理,损失认定金额会相差很大。韩友维律师团队综合当前各方观点,将股票索赔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法归纳为三类、六种:三类是指算术法(不计算卖出股票)、冲抵法(冲抵卖出股票)、加权法(计算卖出股票);以上每类下分2种共6种。

(1) 简单算术平均法:即不考虑投资人每次买入股票数量,单纯考虑每次买入股票的单价,将所有单价根据投资人买入股票次数做平均化处理,确定买入均价。

(2) 综合算术平均法:即不考虑卖出股票,将买入股票的总金额与买入股票的总数量相除得出买入平均价。如南京中院、成都中院、宁波中院。

(3) 先进先出法:即投资人最先卖出的股票推定为其最先买入的股票,两者进行冲抵,将未冲抵的买入股票依据买入价进行均价计算。如南宁中院、广州中院。

(4) 后进先出法:即投资人最先卖出的股票推定为其最后买入的股票,两者进行冲抵,将未冲抵的买入股票依据买入价进行均价计算。如济南中院。

(5) 普通加权平均法:即投资人将其所购买的所有股票总价与其在揭露日前出售的所有股票总价相减,同时,将其所购买的股票总量与卖出股票总量相减,最后,将股票总价之差与股票总量之差相除,计算出每一股对应的均价,如丰华股份案。如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北京二中院等。

(6) 移动加权平均法:即将投资人每笔买入与下一笔买入进行加权计算,将得出的结果再与下一笔买入进行加权计算,如此循环,直至计算至最后一笔买入。如广西高院。

⑺ 股票维权索赔可以获赔多少钱

有很大一部分投资者想当然的认为索赔金额就是账面亏损,其实法律有规定了计算方法,今天教大家快速学会如何计算索赔金额。

首先股票损失认定应当知道几个关键概念: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要先确定虚假陈述行为的几个时间点: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

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例如超华科技(002288)因虚增2014年的利润,受理法院认定2014年的年报发布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在俞强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我们总结了一下,通常以立案调查公告日认定为揭露日,但有些案件也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认定为揭露日。

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2、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3、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4、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1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基准价就是指揭露日至基准日收盘价的平均价。

计算投资差额损失,需要搞清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基准价。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基准价,则是从虚假陈述揭露日到基准日之间,根据每天的收盘价格计算得出。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及利息。

如果投资人只进行了一笔股票买卖,其投资差额损失就不会存在计算差异。司法实践中,投资人进行股票交易往往很复杂,不同的计算方法就会得出不同的损失金额。

赔偿的损失由哪些部分组成?

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1、投资差额损失

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

3、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

4、前款所涉资金的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这四项里,佣金、印花税、活期利息占索赔比例不到0.5%,所以我们重点来看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

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进的,并且在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才具有索赔资格。

具体算法是(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可索赔数量=投资差额损失(仅限于揭露日至基准日卖出的情形),如果是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进,一直到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没有卖的,投资差额损失=(买入价-基准价)*可索赔数量。

⑻ 证券公司为了多收佣金,诱导股民进行股票交易,要求证券公司退还多收取的佣金是否合理。

股民有权向证券公司查询买卖交易记录,在没有委托证券公司帮其交易的情况下,证券公司无权进入操作股民账户,所以,肯定可以要回多收的佣金。

⑼ 钱某与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赔偿纠纷案有什么样的结局

徐光唐满

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

被告:某证券公司某某营业部

原告钱某系在被告公司某营业部开户的股民,从事股票交易多年。2007年1月8日,钱某从银行的储蓄账户往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上转入资金3万元,但因证券公司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传输出现故障导致钱某的资金账户多出了6万元资金,即单边账。钱某当日在得知资金账户上无故多出了6万元资金后,以其资:金账户上的全部款项购入某权证,且于当日抛出获利,后又用其资金账户上的所有款项重新购入某股票。当日晚,证券公司和银行进行例行对账,发现了该笔单边账,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当由证券公司负责调账,因为该客户银行储蓄账户上只有3万元存款,银行方面仅转出了3万元资金,从而使得证券公司被动地形成了透支融资的现象。次日,营业部工作人员与钱某进行了多次沟通,希望其能补足该笔透支资金或将相应价值的股票抛售填平资金账户上的赤字。但沟通没有能够解决问题,钱某拒绝了上述方案,并认为该笔错账资金是其和银行之间的关系,与证券公司无关。营业部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于当日收盘之前将钱某股票账户上的用透支资金购买的相应股票强行平仓,收回透支资金。钱某以证券公司行为侵犯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股票差价损失并要求被告退回平仓的佣金、印花税和过户费。

争议焦点

该透支的6万元的所有权之归属,强制平仓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审理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证券公司是否应对该强制平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应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而定。就钱某在此次事件中的行为而言,其在2007年1月8日委托证券公司为其购买股票过程,明知其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证券资金账户仅为3万元,加上账户中原有233.43元,其可用资金应为30233.43元,而钱某对证券资金账户在银证转账后竟出现90233.43元的可用资金数额,不仅没有进行资金来源的查证,反而贸然将全部资金投入股票买卖。且在1月9日证券公司向其说明多余资金6万元系银证转账系统失误所致,要求返还6万元透支金额的情况下,仍拒绝退还。钱某明显存在透支故意。而证券公司在1月8日股市收盘后发现透支,并在1月9日股市开盘时即与钱某进行沟通要求返还透支资金6万元。金通证券在1月9日股市即将收盘但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对钱某利用透支资金购买的股票进行强制平仓,属于及时阻止钱某单方透支交易行为。首先,依据银行与证券公司对2007年1月8日银证转账业务结束后进行的例行清算,确认钱某的透支金额非属银行所有,应由证券公司对此进行调账。故钱某超出自有资金余额仍购买股票,其行为已直接构成对证券公司财产权的侵害。其次,证券市场的特性在于股票价格存在波动性,股票价格的变动并非可以完全预见,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而转移。如证券公司不及时强行平仓,可能造成损失,及发生损失迅速扩大的迹象,而投资者也很难有足够的资金弥补亏损。所以,证券公司为避免发生重大损失,将钱某利用透支资金购买的股票进行强行平仓,可以视同证券公司在一定条件范围下的自行救济,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应由客户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提起上诉。

⑽ 股票交易佣金是如何计算的

你好,股票手续费分为三块收取:
一、印花税
目前股票交易印花税已由双边征收改为向卖方单边征收,收取成交金额的0.1%,由券商代扣,交易所统一代缴,支付给财税部门。印花税只有卖股票时才会收取,买股票不会收取,买卖场内基金、债券等交易都不收印花税。
二、券商佣金
根据监管规定,券商股票交易佣金最高为成交金额的0.3%,每笔交易佣金最低5元起,买股票和卖股票都要交费。根据实际情况,目前大部分券商针对个人客户的佣金通常在万2到万3左右,有的小券商可以免除股票最低5元限制。
场内基金(ETF基金、LOF基金、封闭基金)的交易费用和股票佣金一样,有的券商免除最低5元限制,有的券商不免除。
三、其他杂费
其他杂费包括证券监管费和证券交易经手费。证券监管费一般是成交金额的0.002%,证券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双边收取0.0087%,两者合计可以看成是万分之0.2左右。
总的来说,股票交易大头是印花税和佣金。以买卖5万元股票为例,假如佣金水平为万3,那么交易佣金总计30元(最低5元),印花税50元,其他杂费1元,总花费81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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