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票交易场所规定
① 关于股票交易有些什么法律法规啊
我国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分为基本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基本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行业规章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机构制定的规则、准则等,涉及行业管理、公司治理、业务操作和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
② 国家对股票交易有什么规定
国家规定,不得将非法所得用于股市洗钱。不得券商和投资机构互相勾结,拉抬股价,操纵股市。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1‰)。
印花税的定义 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
交易费用: 印花税:单边收取,卖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0.1%)。
过户费:买卖上海股票才收取,每1000股收取1元,低于1000股也收取1元。 佣金:买卖双向收取,成交金额的0.2%-0.3%,起点5元。可浮动,和证券公司面谈,根据资金量和成交量可以适当降低。 通讯费:买卖双向收取。沪深2地1元,其余地区5元。由各券商决定收不收。 卖出时收取印花税,比率是0.1%。
③ 上市公司股票怎么交易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买卖行为。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第三十八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④ 股票场内和场外的区别
第一:交易场所不同,上面也说了,场内股票是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进行交易的,而场外则是主要通过柜台进行一对一议价交易。
第二:标准化程度不同,对于场内交易来说,有证券交易所这个中介,合约具有标准化,场外市场则没有,交易细节可以由交易双方商议而定。
第三:竞价方式不同,场外市场是通过一对一商议定价,而场内证券交易所则通过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的方式确定价格。第四,监管程度不同 场内市场由于制度统一、交易比较集中,所以易于被监管,而场外市场较为分散并且灵活度很高没有统一的格式,不太利于监管。
这就是场外股票以及场外和场内的区别,对于我们普通投资者来说,还是投资于交易流程更为标准化、监管更加严格的场内股票比较合适,风险低且交易过程简单,信息也更加公开化透明化。
【拓展资料】
股票市场简介:
一级市场:
一级市场(Primary Market)也称为发行市场(Issuance Market),它是指公司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投资者出售新发行的股票的市场。所谓新发行的股票包括初次发行和再发行的股票,前者是公司第一次向投资者出售的原始股,后者是在原始股的基础上增加新的份额。
一级市场的运作过程:
(一)咨询与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了彻底的开放市场经济,2014年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成立不再有首次出资和缴纳期限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2014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均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1.募集资金的选择:募集资金的方式一般可分成公募(Public Placement)和私募(Private Placement)两类。公开募集需要核审,核审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
注册制:发行人在发行新证券之前,首先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向证券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它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并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关键在于是否所有投资者在投资之前都掌握各证券发行者公布的所有信息,以及能否根据这些信息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核准制:又称特许制,是发行者在发行新证券之前,不仅要公开有关真实情况,而且必须合乎公司法中的若干实质条件,如发行者所经营事业的性质、管理人员的资格、资本结构是否健全、发行者是否具备偿债能力等,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主管机关有权直接干预发行行为。
2.选定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
3.准备招股说明书。
4.发行定价。
(二)认购与销售
具体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1.包销;2.代销;3.备用包销。
二级市场:
二级市场(Secondary Market)也称股票交易市场,是投资者之间买卖已发行股票的场所。这一市场为股票创造流动性,即能够迅速脱手换取现值。
二级市场通常可分为有组织的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但也出现了具有混合特型的第三市场(The Third Market)和第四市场(The Fourth Market)。
三级市场:
第三市场是指原来在证交所上市的股票移到以场外进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场,换言之,第三市场交易是既在证交所上市又在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以区别于一般含义的柜台交易。
四级市场:
第四市场指大机构(和富有的个人)绕开通常的经纪人,彼此之间利用电子通信网络(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 ECNs)直接进行的证券交易。
场外市场:
场外交易是相对于证券交易所交易而言的,凡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的股票交易活动都可称作场外交易。由于这种交易起先主要是在各证券商的柜台上进行的,因而也称为柜台交易(OTC,Over-The-Counter);
场外交易市场与证交所相比,没有固定的集中的场所,而是分散于各地,规模有大有小由自营商(Dealers)来组织交易;场外交易市场无法实行公开竞价,其价格是通过商议达成的;场外交易比证交所上市所受的管制少,灵活方便。
⑤ 北交所股票交易基本规则有哪些
一、北交所投资者准入要求
个人投资者申请:
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的资金账户资产不低于每天50万元;
2.参与证券交易需要24个月以上。
机构投资者的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资金上是没有准入门槛的,申请参与北交所股票交易应遵守北交所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
二、北交所上市规则
1.试点注册制
2.准入门槛
上市条件就是平移精选层进入条件,同时北交所上市条件中的各项指标就是与精选层是一致的。
三、北交所交易规则
1.交易模式
北交所股票可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其中,招标交易和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详见《交易规则》;协议转让的具体要求由北交所另行规定考虑到市场流动性和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交易需求,为未来引入混合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预留了机构空间。
2.涨跌幅限制及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因为中小企业股票估值存在的诸多特点,为有效控制价格的波动,北交所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设置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30%,但是在上市的首日是不设涨跌幅限制的。
3.竞价交易的申报规则
北交所竞价交易单笔申报需要不少于100股,每次申报的时候可增1股,卖出股票时如果少于100股的部分应该一次性申报卖出。
⑥ 产权交易所和证券交易场所异同
产权交易所相当于国内的三板市场,是股权、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的交易平台,是非流通股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是所有流通股的交易市场。主要是指以金融产品为交易对象的场所,例如股票、期货或现货、债券等。
拓展资料
产权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有何不同
《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对于证券交易所,大家都知道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但对于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就有学者指出是指目前各地开办的各种产权交易所。
但实际上,各地产权交易所均由各地政府批准设立,并不能属于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此外,证券业协会也已于2006年专门发出《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再次明确,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仍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并呼吁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也有很多投资者选择对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份进行投资,但《公司法》也同样要求股东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事实上,鉴于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场所的接纳能力有限,为探索解决数量庞大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全国各地包括产权交易所在内的很多交易场所都曾经对此进行了大胆尝试,一度创立了各类为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的柜台交易系统。其中也出现了投资者和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大量纠纷,直到1998年,为了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监会出台了《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才全面禁止了上述各地各类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从事场外股权类证券交易活动。
实际上,我国的产权交易所主要是为国有资产和集体产权的交易进行服务的特定场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涉及到国有资产和集体产权转让的,均应到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交易。对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等大量涉及到国有资产的行为的推动,产权交易所确实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因此,也有部分专家学者以及地方政府在大力促进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上述投资活动。
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与在上述正规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对投资者来讲到底会有什么不同?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值得投资者关注。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证券投资以及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应当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上文已经讲过产权交易所并非法律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那么,一旦投资者违反现行法律关于交易场所的规定,在这类场所进行交易,显然该等交易行为是无效的,一旦发生纠纷,则投资者很难保证自己的利益。
事实上,目前投资者之间私下协议转让股票的现象甚为普遍,这类股票买卖纠纷的案例也层出不穷,一旦市场变化,往往协议的一方就会提出反悔并诉诸法院。而法院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当然只能判令无效,双方返还,则显然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其次,对于在产权交易所以股份托管方式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而言,通常这种转让是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也就是说,投资者往往只能是隐名股东。虽然目前公司法以及包括上海在内的部分省市的人民法院已经认定在特定条件下隐名投资有效,也就是说,尽管不能对抗第三人,投资者私下转让股份的行为也可以产生法律效力,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同的法院可能会对该种未在规定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不同,也就容易导致对这种投资行为有效性的认定产生不确定性。
此外,一旦该公司因利益驱动等原因将原转让给投资者的股份再次转让给第三方,且办理了工商登记,则投资者的利益就更加无法保障了。
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希望广大投资者一定要选择在法律规定的正规交易场所进行投资交易。
⑦ 炒股票合法吗
【法律分析】:合法,股票是国家承认的有价证券,受法律的保护和国家的监管。股票是上市公司为筹集资金发行给各个股东的有价证券,是公司资本所有权的表现,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股票持有者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股东享受股份公司股息和红利,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同时也承担一定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⑧ 沪深证劵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有哪些
集中竞价交易规则
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按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证券交易如同票据交易一样,并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而应当适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要求的无因性原则与抽象性原则。下面仅依交易程序,对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规则做一简单介绍。
开设交易帐户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欲从事证券交易,须首先向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开设证券帐户,凭该证券帐户可以从事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也可以从事一级市场网上认购;其次须向具体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会员)申请开设资金帐户,存入交易资金,其限额由证券公司自行规定。依据上述开户合同,证券登记公司将为每一投资人提供证券托管、登记和交割服务;而证券公司将为投资人提供代理买卖、代理清算和资金出纳服务。立法对于投资人的开户设有身份确认程序规则。
委托买卖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买卖证券均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即投资人(委托人)的交易指令先报送于证券公司(或交易系统);证券公司通过其场内交易员或交易系统将委托人的交易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各证券公司计算机终端发出的交易指令将统一输入证交所的计算机主机,由其撮合成交;成交后由各证券公司代理委托人办理清算、交割、过户手续。
每一交易指令或报单均应包含以下内容:⑴股东帐户及密码;⑵委托序号和时间(指委托合同号,以明确委托时间);⑶买卖区分(0为买,1为卖); ⑷证券代码(通常为4位数);⑸委托数量(手数); ⑹委托价格(市价或限价);⑺委托有效期(推定当日有效);⑻其他内容,如委托人资金帐号、身份证号码等。此过程中极易造成纠纷,而交易所和交易会员对于委托指令的内容推定也处于不统一和不公开状态。
场内竞价
委托人的交易指令通过证券商的代理按时间序号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后,将通过场内竞价撮合成交。交易所场内竞价的方式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
集合竞价主要适用于证券上市开盘价和每日开盘价。依此竞价方式,证交所在每一营业日正式开市前的规定时间内(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也是按集合竞价决定的,其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4:57-15:00)。计算机主机撮合系统将只存贮交易指令而不撮合成交;在正式开市时,主机撮合系统将对所有输入的买卖盘价格和数量进行处理,以产生开盘价格。其撮合成交原则为:⑴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请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请全部成交的价格;⑶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离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将开始当日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统将进入连续竞价,直至当日收市。连续竞价是买卖双方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连续报买报卖的过程。依此原则,每一时点的报买价如高于或等于报卖价时,即按价格顺序撮合成交;在每一同等成交价格点上,如买卖报单有时间差异的,即按时间顺序使先报者成交;凡不能成交者将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将使剩余部分等待成交。
清算与过户
证券交易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通过交易清算系统进行交易资金支付与收讫的过程。根据中国实行的交易清算制度,证券商在代理投资人进行了证券交易的当日,应于收市后首先与交易所办理清算业务,依差额交收规则由各证券商对买卖证券的金额差价予以清偿;然后每个证券商对其代理的每一投资人买卖证券的价款金额进行清抵。但是由于当日信用结算惯例的存在,每一投资人在其买卖证券得到成交回报的当时,其帐户内的资金则已即时结算;其中,卖出证券者已得到资金,并可用该资金另报买其他证券,而买入证券者则已减去其帐户内资金,不得再透支购买证券。这一规则实际上形成了资金清算上的T+0制度。
证券交易过户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再通过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证券权利的移转与过户登记的过程。根据中国实行的登记过户制度,投资人在所买卖证券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证券登记公司方为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并应提供交割单,如该日逢法定假日,则过户日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这就是证券过户上的T+1规则。依此规则, 在某一营业日买入的证券只能在下一营业日卖出。
根据现行法规,我国对B 股交易采取不完全等同于A股的清算过户规则。其中,B股买卖的资金清算采取T+1规则;B 股交易的证券过户采取T+3规则。
大宗交易制度
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大陆法各国关于证券交易各类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规则的约束,这就是在法定条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
从世界各国的证券交易制度来看,不同交易所所共同实施的交易制度有这样三种:一是直接竞价交易制度,二是大宗交易的制度,三是协议转让制度;这三种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证券交易者,它们共同起到为不同类型的交易提供法律工具的作用。按照多数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大宗交易通常采取证券商报价制度;依照这一制度,凡交易量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者(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规定为50万股或以上),可以通过其证券经纪商的场内报单人在大宗交易市场报价买卖,而不须进入直接竞价交易市场,其交易量应当统计在交易所当日的总成交量中。有的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实际上还允许各证券经纪商自行储存和买卖其客户所报买或报卖的证券,故也有学者将这一制度径称为“做市商”制度。其实,证券商报价制度是由美国NASTAQ市场率先采用的大手数证券交易制度,后为纽约交易所和各其他交易所采用为大宗交易的基本制度。应当说,大宗交易制度对于区分不同类型的交易者和交易类型显然具有重大的作用,它不仅区分了散户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不同类型的交易(零售与批发),使得各交易规则更趋向于合理;而且有效地避免了机构投资人在直接竞价交易市场中大买大卖,引起市场不必要的波动和对散户不必要的误导。
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规定有大宗交易制度,并且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设有大宗交易柜台。根据我国的证券交易规则,凡交易量达到或超过50万股的股票交易均可以向大宗交易柜台申请进行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柜台在接到申请后将贮存其交易报单而不立即撮合,在交易所当日直接竞价交易结束时,再根据当日该股交易的平均交易价统一撮合成交;这就是说,我国对于大宗交易实际采取的是集合竞价制度。我们认为,我国对大宗交易采取的这一制度是十分有害的。首先,这一交易制度所采取的集中存贮大宗交易报单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证券交易人报单中的报价因素,它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形式性意义和抽象性意义,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报买数量或报卖数量的意义,而不具有具体报价的意义。其次,这一制度实际上否定了大宗交易者意思自治的权利,而将与之无关的集中竞价交易平均价格强加于当事人,否定了证券交易买卖中极端复杂的交易条件。总的来说,我国所采用的大宗交易制度实际上是仅有大宗交易形式而无大宗交易内容的制度;它仅仅反映了我国国资管理部门单一追求国股高成交价的意志,并且为实现这一意志不惜牺牲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交易原则。
金融期货交易规则编辑
在我国《证券法》第42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双边市场原则后,我国的相关制度和市场建设有了突飞猛机猛进的发展。2006年9月8日,我国成立了旨在从事证券期货与金融期货交易的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共同编制推出了证券期货的基本交易工具“沪深300统一指数”;2007年3月6日我国又颁布了旨在扫除双边市场交易障碍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应当说,我国未来拟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已经是呼之欲出了,我国未来将不断推出的证券期权交易、利率期货交易、汇率期货交易的基本形态已经成形,我国已经开始了从单边证券市场向双边证券市场的战略改革之路。
基本规则
根据我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我国期货市场的基本经验,我国对于即将推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将实行以下基本规则:
保证金交易规则
依据该规则,我国对于证券期货交易实行8%的保证金交易规则,即证券期货交易者可以以面值8%的保证金买卖一面值的证券期货商品;法律允许期货经纪商在该8%的基础上另加收保证金,按照期货市场惯例,该保证金比例不应超过15%。可见,保证金交易规则是双重的;一方面,金融期货交易所将向所有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人实行并收取交易额8%的交易保证金,另一方面,期货经纪人将向其客户收取交易额8%或者更高的交易保证金。
当日无负债结算规则
依据该规则,金融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收市时,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其所有的期货交易会员并与之完成无负债结算,期货交易会员应当根据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再与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凡客户已经穿仓的,将按合同构成对期货交易会员的负债,期货交易会员有权要求该客户补充交易保证金,并以自有资金对交易所承担责任。
强制平仓规则
依据该规则,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逐日盯市规则
与上述规则相联系,我国在期货交易合同法实践中还采取逐日盯市规则。依此规则,期货经纪人有权要求其全部客户在其期货公司周遍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办公人员、固定的联系电话;在每日结算时,只要该期货公司按照该固定的联系方式与客户进行了联系,即构成合法地通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该期货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的条款推定客户当事人的意思。
(5)涨跌停板规则与熔断机制
(6)限额持仓与大户持仓报告规则
(7)风险准备金规则
(8)强制减仓处置规则
结算会员规则
我国对于期货交易实行分级结算制度。依此制度,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当事人仅为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会员,任何当事人欲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必须通过经合法批准的期货经纪人进行,客户与期货经纪人之间的关系为特定的经纪合同关系。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与金融期货交易所进行每日结算者必须为其结算会员,不具备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必须通过结算会员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分为一般结算会员与特别结算会员两种,一般结算会员将以其自有资金并且自担风险代表其全部客户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而特别结算会员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时所能代表的客户较为有限;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全部结算会员必须按规定向金融期货交易所交纳风险准备金,并对其全部客户的交易向金融期货交易所负有结算担保责任。
风险控制规则
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当我国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1)提高保证金比例;
(2)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3)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4)暂时停止交易;
(5)强制减仓;
(6)采取其他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