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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復利稅務部門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 2023-05-24 17:52:27

① 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稅收處理

1、所得稅處理適用:
《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18號文件)規定:(1)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2)上述資產轉讓所得如果數額較大,在一個納稅年度確認所得實現確有困難的,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作為遞延所得,在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轉到各年度應納稅所得中。
2、賬務處理適用:
根據財政部新修訂的《企業會計准則——投資》、《企業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的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股權投資,應以投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相關稅費作為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投資成本);採用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入賬價值高於或低於投資企業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時,應調整股權投資成本,其差額確認為股權投資差額,在規定年限內(收益不少於10年、損失不多於10年)平均攤銷計入投資損益。
希望能幫到你。

②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處理

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按資產公允價值一次性確認收入,記入當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結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所得稅處理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 的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是指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注入現存的居民企業的投 資行為. 財稅[2014]116號《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以非貨念攜悉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 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貨幣性資產出資企業所得稅處理
1.一次性確認收入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國稅函[2008]828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等文件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屬於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按資產公允價值一次性確認收入,記入當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結轉資產的計稅基礎。
2.分期均勻確認所得
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並無現金流入,一次性確認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給企業現金流帶來較大壓力。因此,「財稅[2014]11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等文件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在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分期確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所得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不超過5年,可以是3年、4年,從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當年起算;
(2)必須是連續的年度,中途不能中斷;
(3)必須「均勻」記入,金額不可隨意調整;
(4)投資或者增資對象為居民企業,投資或者增資非居民企業不適用;
(5)享受政策的主體必須實行查賬徵收,核定徵收的企業不適用。文件並未說明查賬徵收的稅種,筆者理解應該是指企業所得稅。
(6)轉讓所得具體計算方式為,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
(7)計稅基礎確定。對於投資方來說,取得股權計稅基礎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對於被投資方來說,直接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無須分年確認。
(8)特殊性稅務處理。若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即符合分期均勻確認所得政策,又符合「財稅〔2009〕59號」、「財稅〔2014〕109號」等文件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執行,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9)投資方轉讓股權。按「財稅[2014]116號」文規定,投資方在5年內(這里應該理解為在分期期間內)轉讓股權應就尚未確隱皮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若投資方部分轉讓股權,應相應的部分確認轉讓所得及計稅基礎。投資方注銷,應參照轉讓股權處理。
3.特殊性稅務處理
按照「財稅〔2009〕59號」、「財稅〔2014〕109號」文件規定,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時,如果滿足一定條件,可按股權收購或者資產收購,適用特性稅務處理,暫不確認收入。股權收購比例條件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涉及的收購股權不仔乎低於被收購企業股權的50%,且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資產收購比例條件為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資產的50%,且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若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時滿足以上比例條件及其他限制性條件,則可適用特性稅務處理,暫不確認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③ 【漲知識】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如何享受

享受主體: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
政策內容: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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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解釋
1.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2.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限於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注入現存的居民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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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要點
1.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基迅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銀鋒核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2.企業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3.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4.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5.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鋒掘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
6.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注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7.企業應將股權投資合同或協議、對外投資的非貨幣性資產(明細)公允價值評估確認報告、非貨幣性資產(明細)計稅基礎的情況說明、被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的工商部門證明材料等資料留存備查,並單獨准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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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33號)
接下來通過一個小小的案例
來說明申報表的填寫:
2021年8月,b公司以自己生產的一批存貨,對外投資成立w公司,該批存貨賬面價值(同計稅基礎)80萬元,市場價格100萬元。
2022年5月b公司進行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
b公司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轉讓所得20萬元,在不超過5年內均勻計入相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中的「a105100 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中的「六、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相關欄目。
a105100 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

④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所得稅上是否應當做視同銷售處理,如何確認銷售收入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規定:「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產,2008年1月1日以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二、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⑤ 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處理

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處理:
非貨幣性交易雖具有商業實質,但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按照不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1.企業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時,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的,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收到補價的,應按如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損益: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應確認的損益=補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
3.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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