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貨幣有什麼論文可以寫
『壹』 關於數字貨幣最全面的一篇文章(上)
看點: 順應數字經濟時代的發展浪潮、「去美元化」大背景下,數字貨幣要來了。
商務部近日印發《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其中公布了數字人民幣試點地區:在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及中西部具備條件的試點地區開展數字人民幣試點。據新華網消息,目前數字人民幣已經完成了頂層設計、標准制定、功能研發、聯調測試等工作,將先行在深圳、蘇州、雄安新區、成都及未來的東奧場景進行內部封閉試點測試。也就是說,如果順利的話,北京2022年冬奧會上也許能「一睹芳容」。
其實,央行早在 2014 年便設立數字貨幣研究所,研究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可行性;2017 年末,經國務院批准,央行組織工商銀行、中國銀行、浦發銀行等商業銀行和中鈔公司、上海票據交易所等有關機構共同開展數字人民幣體系( DC/EP)的研發,並於 2018 年 2 月,上海票據交易所數字票據平台實驗性生產系統正式上線試運營;2019 年央行在召開下半年工作電話會議時,要求加快推進我國法定數字貨幣( DC/EP)研發步伐 。
那麼,推出數字貨幣的背後原因是什麼?
本期的智能內參,我們推薦國海證券和新時代證券關於數字貨幣的兩份研究報告,揭秘數字貨幣的前世今生以及央行推出數字貨幣的背後邏輯。
1、數字貨幣原理及各國發展狀況
數字貨幣是貨幣體系不斷演進的必然結果,屬於貨幣 4.0 階段 。貨幣是人類發明除了文字之外的另一重要發明,在經歷了物物交換、金銀本位制之後,信用貨幣成為貨幣史上的重要跨越。
其中,最初的以物易物便是一種去中心化的制度安排,但是由於交易效率極低,供需耦合難度較大,缺乏統一價值衡量標准,極大限制了人類的經濟活動和貿易范圍,因此逐漸被金銀等貴金屬所代替,這一交易體制在貨幣發展史上經歷的時間較為漫長,由於存在天然損耗、幣價不足額、缺斤短兩、以次充好、劣幣驅逐良幣等現象,以國家信用為背景的紙幣——純信用貨幣開始出現,紙幣不僅節約了發行成本,也克服了貴金屬貨幣攜帶不便等難題,極大促進了近代史的貿易發展,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操作也成為可能。
如果說紙幣實現了信用貨幣從具體物品到抽象符號的第一次飛躍,那麼建立在區塊鏈、人工智慧、 雲計算和大數據等基礎上的數字貨幣實現了信用貨幣由紙質形態向無紙化方向發展的第二次飛躍,數字貨幣並沒有改變貨幣背後的信用背書,而是改變了貨幣的存在形式,至此,貨幣完成了商品貨幣——貴金屬充當一般等價物——信用貨幣——數字貨幣的演進,因此貨幣存在形式的演進意味著貨幣體系運行成本更低、更安全、更高效,數字貨幣是貨幣體系從商品貨幣向信用貨幣不斷演進的必然結果。
數字貨幣不是電子貨幣的替代,根據發行者不同,數字貨幣可以分為央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和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目前,關於數字貨幣(Digital currency)並沒有統一的標准和定義。按照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的定義來看,狹義的數字貨幣主要指純數字化、不需要物理載體的貨幣;而廣義的數字貨幣等同於電子貨幣,泛指一切以電子形式存在的貨幣,包括電子貨幣、虛擬貨幣和數字貨幣。
根據發行者不同,數字貨幣可以分為央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和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其中,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是指中央銀行發行的,以代表具體金額的加密數字串為表現形式的法定貨幣,它本身不是物理實體,也不以物理實體為載體,而是用於網路投資、交易和儲存、代表一定量價值的數字化信息;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亦稱虛擬貨幣,是由開發者發行和控制、不受政府監管、在一個虛擬社區的成員間流通的數字貨幣,如比特幣(Bitcoin)等。
廣義數字貨幣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完全封閉的、與實體經濟毫無關系且只能在特定虛擬社區內使用的貨幣,如虛擬世界中的 游戲 幣;二是可以用真實貨幣購買但不能兌換回真實貨幣,可用於購買虛擬商品和服務,如 Facebook 推出的 Libra;三是可以按照一定比率與真實貨幣進行兌換、贖回,既可以購買虛擬商品服務,也可以購買真實的商品服務,如央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是數字經濟的貨幣發展形態。2020 年疫情以來,以「新投資、新消費、新模式、新業態」為主要特點的數字經濟已經成為推動我國經濟 社會 平穩發展的重要力量。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雖然第一季度 GDP 同比下降了 6.8%,而數字經濟領域呈現出較好的發展勢頭,其中,電子元件、集成電路產量同比增長16%和 13.1%,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加值同比增長 13.2%,電子商務服務投資同比增長 39.6%。
在經受住了疫情帶來的考驗之後,我國數字經濟進入了提速快速發展時期,亟需實現數據、技術、產業、商業、制度等協同發展,構建數字經濟新型生產關系,通過要素市場改革進一步激發數字生產力,而數字貨幣基於節點網路和數字加密演算法,是為了迎合數字經濟發展需要,是其具體的貨幣發展形態。
數字貨幣建立在復雜網路理論基礎,以區塊鏈技術為核心,充分體現了不可篡改和加密安全等特點,實現底層數字貨幣,中間層數字金融賬戶體系,覆蓋了央行支付體系、商業銀行、非銀機構等垂直化總分賬戶體系,同時實現了各國央行的支付清算系統的互聯互通,頂層數字身份驗證體系等,通過大數據和雲計算,實現傳統貨幣體系向數字貨幣體系的轉變。
最早數字貨幣的出現可以追溯到 1982 年,美國計算機科學家和密碼學家 DavidChaum 創立了 DigiCash,同時推出了兩種數字貨幣系統:E-Cash 和 cyberbucks,這兩種系統均基於 Chaum 的盲簽合約建立的,能保持用戶匿名且身份難以被追蹤。但當時缺乏足夠的技術支持,且不能做到完全匿名,最終得以失敗告終。
1996 年,著名腫瘤學家 Douglas Jackson 發起了有真正黃金的支持 E-gold,因此大受歡迎,甚至一度有希望在數百個國家吸引超過 500 萬個用戶。不幸的是,後來平台持續遭遇黑客攻擊並且吸引了大量非法洗錢交易,該公司在 2009 年陷入了困境。
1998 年,一家莫斯科的公司推出了 Web Money 這一種通用數字貨幣,能夠提供廣泛的點對點的付款解決方案,涵蓋互聯網交易平台。它也是少數倖存的尚未加密的數字貨幣之一。時至今日,該貨幣仍被數百萬人廣泛的使用和接受。與此同時,它也可以轉換為法定貨幣,如盧布,美元,英鎊,甚至比特幣。
2008 年 11 月,中本聰提出比特幣的概念,並發布著名論文《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文中首次出現區塊鏈,能在不具信任的基礎上,建立去中心化的電子交易體系。2009 年 1 月 3 日比特幣正式誕生。比特幣是一種 P2P 形式的虛擬加密數字貨幣,採用開源的區塊鏈技術,將交易信息存儲在分布式賬本中,這使得破解網路幾乎成為不可能;另外,其點對點的傳輸構建了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此後,比特幣系統逐漸成熟,官方又陸續發布了新版本,增加了很多特性。
2013 年,以太幣(ether)誕生,它基於以太坊技術衍生出的一種虛擬加密貨幣,是目前僅次於比特幣市值第二高的加密貨幣。以太幣以區塊鏈為基礎,跟比特幣類似,但使用的 科技 完全不同,是具有開源智慧合約(smart contract)功能的公共區段鏈平台,雙方達成合約條款就能執行。2010 到 2014 年間,比特幣多節點挖礦和點點幣( PPcoin)誕生,在采礦方面發揮了作用。2013 年 8 月,德國承認比特幣的合法化。
以比特幣為代表的私人數字貨幣,雖本質上不具備貨幣職能,但已對現行的貨幣與金融體系構成了巨大挑戰,為應對這一挑戰,各國央行正在積極研發或推行法定數字貨幣。早在 2013 年 Shoaib et al.就提出官方數字貨幣的概念,英格蘭銀行( BOE)2014年發布的報告明確以分布式賬本技術(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DLT)作為數字貨幣的分類標准,一類是加密數字貨幣,即運用分布式賬本技術生成的數字貨幣,並指出比特幣是史上第一個加密數字貨幣;
另一類是非加密數字貨幣,以瑞波幣為典型代表;隨後國際清算銀行下設的支付和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 CPMI)將法定數字貨幣定義為加密貨幣,根據存在形式是否基於央行賬戶,將法定數字貨幣分為央行數字賬戶和央行數字貨幣。根據國際清算銀行( BIS)提出的「貨幣之花」模型,明確了央行數字貨幣的概念,即央行數字貨幣是一種數字形式的中央銀行貨幣,且區別於傳統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保證金賬戶和清算賬戶存放的數字資金。
▲「貨幣之花」 模型
數字貨幣與政府的關系相當復雜,各國政府既恐懼又好奇。各國對於數字貨幣的討論、實驗和試點將持續進行,因為如果有經濟體開始使用數字貨幣,那將在全球產生溢出效應,因此各國經濟體都將越來越重視這種新的現象和新趨勢。
1、美聯儲 Fedcoin 項目 。 這是一種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可與美元進行等價兌換(即匯率是 1:1)。該貨幣協議與比特幣有諸多相似之處,區別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在 Fedcoin 中,有一個用戶(美聯儲)擁有特殊許可權,能夠隨意創建和撤銷賬簿使用權。二是發行數量不像比特幣那樣有一個事先定好的規則,而是可以像現金一樣調整發行量。
2、 加拿大央行的 CADcoin 項目 。 這是一種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加拿大央行搭建了一個基於分布式賬簿的大額支付系統, CADcoin 是在這個系統中使用的貨幣。近日在卡爾加里的內部介紹會上,加拿大央行展示了他們正在開發的電子版加元—CAD-Coin。這項代號為「Jasper」的創新初衷是幫助央行通過分布式總賬 科技 發行、轉移或處臵央行資產。多家加拿大主要的銀行,包括加拿大皇家銀行、 TD 銀行及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均參與了該項目。
3、 瑞典央行的 eKrona 項目。 目前,瑞典正在逐漸轉型為「無現金 社會 」。數據顯示,自 2009 年以來,瑞典紙幣及硬幣的數量已經下降了 40%,居民更傾向使用銀行卡、智能手機和電子錢包來處理日常的各種交易。隨著現金使用量持續減少,瑞典央行嘗試為民眾提供一種不通過零售銀行等中介的支付方式。瑞典央行要求, eKrona 必須能夠用於小額購買。由於目前尚未確定使用哪種技術, eKrona 有兩種可能的形式,一種是存款貨幣單位(即個人直接在央行開戶,而非在商業銀行開戶),另一種是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
▲海外各國或組織數字貨幣的最新動態
每個國家的金融體系和貨幣政策體制不同,是否需要採用央行數字貨幣利率這一新型貨幣政策工具,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海外各國又不想失去在數字貨幣佔得一席之地的機會,所以出台的政策法規也是經常變換,時寬時嚴。
國際清算銀行 。2015 年 11 月,國際清算銀行發布《DigitalCurrencies》報告,詳細介紹了數字貨幣作為零售支付手段的影響等內容;2018 年 3 月,國際清算銀行發布《中央銀行數字貨幣對支付、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影響》的報告,對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的發行進行了分析。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2017 年 6 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IMF)發布了一份關於金融 科技 行業發展的報告《Fintech and Financial Services : Initial Considerations》,針對如何有效監管分布式賬本技術( DLT)及以其為基礎的數字貨幣提出了建議。2018 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 和 20 國集團 G20 共同發布一份中期報告《數字化帶來的稅收挑戰》,提出要對加密貨幣和區塊鏈技術形成的數字資產交易信息進行監管。
英國 。英國的財政委員會對加密演算法進行了評估,認為他們目前不會對英國的貨幣或金融穩定構成風險。然而,加密演算法確實給投資者帶來了風險,任何購買加密演算法的人都應該准備好丟掉所有的錢。
日本 。日本作為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市場,日本政府對數字貨幣的態度可謂是非常積極。從去年開始,日本就免除了數字貨幣交易的消費稅,承認數字貨幣的合法性和貨幣屬性。2017 年日本開始實施《資金結演算法案》,承認數字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合法性。之後,日本金融廳( FSA)頒布《支付服務法案》,對數字貨幣交易所實施全方位監管。所有在日本境內運營的交易所必須獲得財政部與 FSA 的牌照授權。
新加坡 。在新加坡政府對金融 科技 「不尋求零風險,不扼殺技術創新」的原則指導下,新加坡積極發展區塊鏈技術,積極推動數字貨幣的發展,新加坡是亞洲區域內最支持數字貨幣發展的國家之一。由於新加坡的積極良好的制度環境,多家交易所選擇在新加坡開展業務,例如 WBF EXCHANGE 就與新加坡政府合作密切。
2020 年 3 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正式公布關於支付服務經營牌照的豁免企業名單,名單上的實體已取得豁免期內的特定支付服務或數字貨幣相關支付服務的許可證和經營權,包括阿里巴巴、支付寶、亞馬遜等大型機構的新加坡實體均在名單之列。
關於數字貨幣相關支付服務的豁免許可,包括幣安、 OKCoin、 BitStamp、幣信、Coinbase、 CoinCola、 TenX、 Upbit、 ZB 等近 200 家公司均可在正式下達牌照前以豁免狀態合法運營。
泰國 。為了更好的監管數字貨幣行業, 2018 年 6 月,泰國頒布了《數字資產法》,宣布為合規加密貨幣交易所頒發牌照,開始實行牌照化管理。
澳大利亞 。由於金融犯罪不斷增加, 2017 年 10 月,澳大利亞通過了《財政法案 2017 年修正案( 2017 措施 6)》, 2017 年底,正式通過了《反洗錢與反恐怖主義融資法案2017 年修正案》,明確了數字貨幣並不是貨幣資產,而是價值的電子表現形式。提供數字貨幣交易業務的機構,必須向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和分析中心( AUSTRAC)提交申請,取得相應監管牌照與准入許可。交易所應根據反洗錢/CTF框架下的制度標准,對業務進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評估。違規者將被判處兩年有期徒刑或 500 英鎊罰金,情節嚴重者,將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或 2000 英鎊罰金。
海外央行數字貨幣實踐的啟示 :
1)、 央行應加強對數字貨幣的監管。數字貨幣搭載在為更廣泛的金融體系服務的基礎設施上,從與現有金融體系的鏈接中獲得合法性的外表,這是其明顯的特性。在法律法規方面,中央銀行的監管應該加強, 將數字貨幣與實體貨幣相分離,確保數字貨幣沒有寄生在實體貨幣上。
中央銀行應與商業銀行合作,發揮「數字前線」的監管作用,禁止商業銀行做出充當「比特幣自動取款機」的不道德行為,同時,不允許這些數字貨幣與整個金融體系現有的基礎設施共存,以保障支付系統正常運行。
2)、 技術方面需要加強。應適當地採用數字貨幣的新技術,來改進國家的金融服務,尤其是在一些新興市場經濟體的支付方面。新興國家中央銀行可能會從區塊鏈和分布式賬本技術實施中獲得最大收益,主要是因為現有的財務流程和技術系統不是很高效,可以通過實施數字貨幣或其他基於區塊鏈的應用程序來實現更大的金融包容性,運用分布式賬本技術可以提高效率,減少消費(零售)和銀行間(批發)層面的跨境支付摩擦。而現金業務完全電子化之後,用戶轉場手機銀行 APP 等線上渠道,那麼銀行之前的硬體渠道建設也將面臨轉型的考驗。
3)、做好應對沖擊的准備。數字貨幣由於自身的缺陷,不可能取代傳統的貨幣,但其一旦全面發行,所帶來的影響和沖擊是難以預測的。因此,央行必須積極做好技術進步對金融沖擊的相關准備。同時,披著合法外衣的數字貨幣搭載在為更廣泛的金融體系服務的機構和基礎設施上,可能形成嚴重的金融風險,威脅金融系統的穩定, 中央銀行必須從公共利益出發做好數字貨幣帶來的各種風險應對工作,堅持公平競爭的原則,加強對數字貨幣的監管,規范和引導數字貨幣及相關技術的發展。
2、 國內數字貨幣發展歷程
人民幣作為中國通行流通的央行貨幣已經歷經 71 年。隨著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人民幣已經逐步實現電子化,邁入 2.0 時代。流通在銀行等金融體系內的現金和存款早已通過電子化系統實現數字化,而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移動支付的大規模普及,讓流通中的現鈔比重逐漸降低。現在國人日常消費幾乎不需要使用現鈔。移動支付已經改變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帶來快速便捷的支付體驗。人們開始暢想未來的「無現金 社會 」,中國也成為最接近無現金 社會 的國家之一。
但中國的移動支付更多是商業驅動,是一種貨幣的電子化支付手段,而非真正意義上的數字「人民幣」 。從貴金屬到紙幣替代貴金屬充當貨幣,再到未來的數字化貨幣,是經濟和 科技 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而隨著網路通訊技術日益發達、 社會 交易活動日益頻繁與活躍,加上民眾購物消費習慣的變化及對貨幣流通安全性的考慮,人們越來越趨向於使用電子銀行、電子支付而不願攜帶紙幣,因此,由央行提供比紙幣更快捷、低成本的數字化貨幣媒介工具,是順應時代發展之必需。
中國人民銀行從 2014 年開始成立專門研究小組研究央行數字貨幣,至今已有五年。當前央行數字貨幣( DC/EP)為技術研發過程中的測試內容,數字人民幣體系在堅持「央行-商業銀行/-貨幣使用者」雙層運營、 M0 替代、可控匿名的前提下,本完成頂層設計、標准制定、功能研發、聯調測試等工作, 並遵循穩步、安全、可控、創新、實用原則,先行在深圳、蘇州、雄安、成都及未來的冬奧場景進行內部封閉試點測試,以不斷優化和完善功能。
▲我國數字貨幣發展歷程
當前我國對於法定數字貨幣處於內測階段, DC/EP 採取「中央銀行—商業銀行」的二元投放體系以及「一幣、兩庫、三中心」運行框架
「一幣」指的是央行擔保發行的 DC/EP,「兩庫」是指央行的發行庫和商業銀行的銀行庫:DC/EP 首先在央行和商業銀行間發生轉移,即 DC/EP 的發行與回籠,之後再由商業銀轉移到居民與企業手中。「三中心」則是 DC/EP 發行與流通的技術保障,包括登記中心、認證中心和大數據分析中心。
其中,登記中心負責記錄發行、轉移和回籠全過程的登記;認證中心負責對 DC/EP 用戶的身份進行集中管理,這是 DC/EP 保證交易匿名性的關鍵;DC/EP 的一個關鍵是在於反洗錢、反偷稅漏稅和反恐怖融資等做出較大改進,大數據中心通過對於支付行為的大數據分析,利用指標監控來達到監管目的:
▲「一幣、兩庫、三中心」運行框架
我國央行選擇推出數字貨幣具有重要的突破性意義,可以說,央行選擇推出數字貨幣不僅是順應貨幣演進規律的必然選擇,也是保護人民幣主權地位的重要舉措。具體來看:
1、 順應數字經濟時代的發展浪潮 。由於紙幣的發行、運輸、存儲等各個過程均耗費人力和物力,而隨著移動互聯網時代的到來,貨幣無紙化可以節省貨幣的發行和流通成本,給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帶來便利。
另外,傳統紙幣不記名的特點使得監管機構無法掌握紙幣的使用流通情況,利用紙幣進行偷逃稅、洗錢等經濟犯罪是現實中無法避免的黑洞。央行數字貨幣可以實行可控匿名,在保證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同時,當發生違法犯罪事件時,數字貨幣的來源可追溯。因此,能夠有效打擊洗錢、逃漏稅等違法行為,提升經濟交易活動的透明度。
數字貨幣具備的快速流通性、便捷性、高安全性等特質均是傳統紙幣所不能比擬的。正如紙質貨幣最終替代了金屬貨幣一樣,貨幣無紙化也是大勢所趨,是貨幣不斷演進的必然結果。目前支付寶、微信、銀聯支付等已經實現了 M2 范疇的貨幣無紙化,而央行推出數字貨幣替代傳統的紙幣,可以實現 M0 范疇的貨幣無紙化,順應了數字經濟時代的發展浪潮。當然,所有事物的發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貨幣無紙化也將是一個逐步發展的漫長過程,這也是央行在起初可能只選擇推出部分數字貨幣,替代部分紙幣的重要原因。
2、 降低全球美元貨幣體系的不利影響 。20 世紀 70 年代布雷頓森林體系瓦解後,貨幣發行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美國憑借強大的軍事、經濟能力使美元成為全球最主要的儲備貨幣。但美元在執行世界貨幣職能的過程中,美國獲取了諸多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可能給其他國家經濟造成各種負面影響,最明顯的例子即美國可以通過發行美元向世界徵收通貨膨脹稅。
而且,當今世界的三大金融系統 SWIFT、CHIPS、Fedwire 均被美國一家獨攬, 不論是美元、歐元、日元還是人民幣,美國都可以實時獲取各國貨幣的資金交易信息,美國利用該金系統對許多國家和企業進行制裁的行為屢見不鮮,歐洲與其他國家怨聲載道。目前,除了中國之外,歐盟、日本、俄羅斯等國家都在研究如何構建數字貨幣支付網路,以推動「去美元化」進程。
3、保護貨幣主權,推進人民幣國際化 。2019 年 6 月,Facebook 發布 Libra 白皮書,試圖打造一種超主權的「世界貨幣」。Libra 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以一籃子銀行存款和短期政府債券為儲備資產,為Libra 穩定幣增信,最大限度地降低幣值波動風險,其使命是「建立一套簡單的、無國界的貨幣和為數十億人服務的金融基礎設施」。其中,一籃子貨幣中美元佔50%,歐元占 18%,日元、英鎊和新加坡元分別占 14%、11%和 7%,但是沒有人民幣。
由於 Facebook 在全球擁有 23 億的用戶,若 Libra 成功被廣泛使用,Libra 跨境資金流動將不受限制,這也意味著在非儲備國家可以隨意使用 Libra 進行支付,那麼,非儲備貨幣國家的貨幣主權地位勢必會受到影響。對於中國而言,人民幣和外匯管理均會受到沖擊,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也將受阻。因此,中國必須未雨綢繆,我國央行發行數字貨幣便是應對 Libra 的重要舉措。
『貳』 對數字貨幣有什麼看法
數字貨幣是未來發展的需要。人類從動物牙和貝殼類貨幣到金屬幣,再到紙幣,本都是發展商貿需要發展而發展起來的,也並非政治集團想出來的,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貨幣發行權是政治集團從民間搶走的,這是為某些益利、經濟政治集團利益而強行搶走的。(貨幣並非都是政府發行的:比如港幣、歐元等為銀行和政治集團發行的)數字幣對抗美國這類利益集團剪羊毛和操控的產物。也是對抗想印就印想發就發貿幣的必然。更是社會經濟科學技術的產物,因而是發展的必然。我認為數字類幣是未來的貿易交換介質。分享來源區視網。
『叄』 求一篇關於法律論文
淺談無效合同的情形及後果
合同無效的情形: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具體而言:
(一)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尺燃的基礎上產生的。
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是行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詐下陷於某種錯誤認識而為的民事行為。構成欺詐應具備如下條件:一是必須有欺詐人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能使受欺詐人陷於某種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的行為。主要表現情形有三種,即捏造虛偽的事實、隱匿真實的事實、變更真實的事實。二是必須有欺詐人的欺詐故意。欺詐故意是由於欺詐人的欺詐行為而使他人陷於錯誤,並基於此錯誤而為意思表示的故意。三是必須有受欺詐人因欺詐人的欺詐行為而陷入的錯誤。這里所說的「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傳統民法認為,構成欺詐必須由受欺詐人陷入錯誤這一事實,受欺詐人未陷入錯誤,雖欺詐人有欺詐故意及行為,在民法上不發生欺詐的法律後果。四是必須有受欺詐人因錯誤而為的意思表示。所謂受欺詐人因錯誤而為的意思表示,即錯誤與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錯誤的認識必須是進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動因,才能構成欺詐。五是欺詐是違反了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脅迫構成應當具備如下條件:一是必須是脅迫人的脅迫行為。所謂脅迫行為是脅迫人對受脅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為。脅迫行為在《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已規定清楚。二是必須有脅迫人的脅迫故意。所謂脅迫故意,是指脅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脅迫人)發生恐怖,且因恐怖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兩層含義:須有使受脅迫人陷於恐怖的意思和須有受脅迫人因恐怖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三是脅迫系屬不法。所謂不法,情形有三種:有目的為不法,手段也為不法者;目的為合法,手段為不法者;手段為合法,而目的為不法者。四是須有受脅迫人因脅迫而發生恐怖,即受脅迫人意識到自己或親友的某種利益將蒙受較大危害而產生恐怖、恐懼的心理。若受陵搏虛脅迫人並未因脅迫而發生恐怖,雖發生恐怖但其恐怖並非因脅迫而發生,都不構成脅迫。五是須有受脅迫人因恐怖而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系,這種因果關系構成,只需要受脅迫人在主觀上是基於恐怖而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五個要件,方可構成脅迫。
依《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銀昌效。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實踐中並不少見,諸如,債務人為規避強制執行,而與相對方訂立虛偽的買賣合同、虛偽抵押合同或虛偽贈與合同等;代理人與第三人勾結而訂立合同,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為,亦為典型的惡意串通行為。該類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違法性,對社會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將《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4)項所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納入到無效合同之中,以維護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維護正常的合同交易。
惡意串通而訂立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是:一是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二是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連、勾通,使當事人之間在行為的動機、目的、行為以及行為的結果上達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現。在實現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後,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該種合同行為。三是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並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法律就要進行干預。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條的規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為隱匿行為,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為。
當事人實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當事人在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上,並不是違反法律的。但是這個形式並不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目的,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是通過這樣的合法形式,來掩蓋和達到其真實的非法目的。因此,對於這種隱匿行為,應當區分其外在形式與真實意圖,准確認定當事人所實施的合同行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一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採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釋》第4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需要說明的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的合同,當事人在主觀上是故意所為,還是過失所致,均則非所問。只要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就確認該合同無效。筆者認為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精神,對無效合同的確認原則可概括為:法律、行政法規明文規定合同為無效的,則該合同無效;反之,則了合同有效。
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一)合同無效追溯既往的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見,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其結果是該合同自始無效。這就是合同無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無論是絕對無效的合同還是相對無效的合同,均是如此。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合同的部分內容無效,而其他能夠獨立存在的部分的內容仍符合有效要件時,那麼無效部分被確認無效後有效部分繼續有效,但其前提是有效部分能夠獨立存在,其與無效部分並無牽連關系,如果確認合同部分無效將影響有效部分的效力時,合同仍應當全部無效。)如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金擔保條款時,若約定定金的比例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20%時,則超過部分無效,而並非是定金條款全部無效。此即為合同部分無效。又如行為人為倒賣金銀、槍支彈葯而訂立的合同,該合同內容在性質上已根本違反了法律規定,因而應確認整個合同無效。
(二)合同無效不影響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57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認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面的條款的效力。」該條款表明,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具有相對獨立性,不因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而失去其效力。
「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主要包括如下兒種形式:一是仲裁條款。仲裁條款是仲裁協議的一種表現形式,是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用仲裁方式解決雙方爭議的條款。我國對合同爭議採取或裁或審制度,仲裁條款有排除訴訟管轄的效力。二是選擇受訴法院的條款。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三是選擇檢驗、鑒定機構的條款。四是法律適用條款。五是關於協商解決爭議的條款。
(三)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合同法》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規定了兩個條文。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於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有以下兩種形式:
第一,單方返還。單方返還,是指有一方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財產,該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財產;或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處接受了財產,但是一方沒有違法行為,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無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而有故意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權請求返還財產,其被對方當事人佔有的財產,應當依法上繳國庫。單方返還就是將一方當事人佔有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返還的應是原物,原來交付的貨幣,返還的就應當是貨幣;原來交付的是財物,就應當返還財物。
第二,雙方返還。雙方返還,是在雙方當事人都從對方接受了給付的財產,則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都返還給對方接受的是財物,就返還財物;接受的是貨幣,就返還貨幣如果雙方當事人故意違法,則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從對方得到的財產全部收歸國庫。
2.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由於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貪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1)有損害事實存在(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依第58條的規定,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於後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於過失一方的責任。
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於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這里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4. 非民事性後果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除發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性法律後果外,在特殊情況下還發生非民事性後果。《合同法》第59條具體規定了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發生追繳財產的法律後果,即將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財產追追繳回來,收歸國家或返還給受損失的集體、第三人。收歸國有不是一種民法救濟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濟手段;一般稱為非民法上的法律後果。依《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的解釋,應追繳財產包括雙方當事人已經取得的財產和約定取得的財產,體現了法律對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范的懲戒。
『肆』 數字貨幣有什麼發展前景,能否將它視為一種騙局
由於比特幣的持續火爆,讓人們開始高度關注這種數字貨幣,然而讓各界更為關注的是比特幣背後的技術架構—區塊鏈技術,這項技術被眾多機構認為它很可能是繼繼蒸汽機、電力、信息和互聯網科技之後最有可能引發第五輪科技革命的核心技術。
比特幣或許會出現下跌,而數字貨幣的長期方向必然是上漲,而且會漲的特別激烈。2017年全球數字貨幣的總市值不過是6470億美元,不到全球實物黃金市值的10%,佔全國股票總值還不到0.01%。AAC的推出可謂時機正好,而礦工都知道越早進入就能挖到更多的代幣,賺取的利潤也更豐厚,Acute Angle Cloud的誕生將給它的合作夥伴帶來豐厚的回報。
2017年可以認為是區塊鏈技術的元年,而2018年很可能成為區塊鏈技術的爆發年,Acute Angle Cloud搭上區塊鏈技術的快車很可能將迎來爆發式增長,在CES2018上發布的Acute Angle PC很可能成為區塊鏈的又一個爆品。
『伍』 技經觀察 | 美國布魯金斯學會: 央行數字貨幣設計中的政策和技術考慮
如今,各種新的支付手段正在興起,現金使用量急劇下降、私人發行貨幣泛濫。為了維護金融穩定、提高支付系統效率、擴大金融普惠性,世界各國央行積極 探索 、評估甚至試行CDBC。由於央行數字貨幣涉及公眾、商業銀行、央行等多元主體,需滿足隱私性、安全性、合規性等多重目標,其設計是一項極其復雜的工程,需要謹慎研究及評估。CDBC對經濟、 社會 和國際關系有哪些潛在影響,存在哪些安全風險;CDBC系統設計中有哪些技術挑戰,與新技術又有哪些結合機會;以及如何制定合適的法律政策緩釋新技術和金融系統變革的潛在風險,平衡創新和監管要求是各國央行普遍關心的問題。美國布魯金斯學會發布的報告《央行數字貨幣設計中的政策和技術考慮》為上述問題提供啟示。
一、央行發行CBDC的潛在收益與風險
CBDC目前尚無統一定義,通常指由中央銀行以電子形攜擾式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各國央行發春仿行CBDC的動機主要包括提高支付效率、維持貨幣體系穩定、擴大金融普惠性,以及規避洗錢等非法活動。央行發行CBDC的潛在收益和風險包括:
1. 潛在收益
央行發行CBDC的潛在收益包括:降低貨幣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和穩定性,如實現即時付款;將更多經濟活動納入稅收區間從而擴大稅收基數,限制逃稅行為;利用數字交易的可追溯性減少洗錢、恐怖主義融資等非法行為;可推出諸如名義負利率等新型貨幣政策工具;發展金融普惠,擴大金融服務人群范圍等。
2. 潛在風險
央行發行CBDC的潛在風險包括:加速銀行體系去中介化;若政府不當介入將阻礙私營部門創新,但缺少央行統籌,可能出現系統性風險和不兼容的問題;若缺少配套的監管措施,金融創新可能帶來財務風險;存在新數據形式的隱私泄露隱患;系統可能存在技術漏洞影響信息安全;交易匯率波動風險和跨境資本流動風險可能增加等。
二、 CBDC設計 的主要內容 和 面臨的技術挑 戰
報告從分類賬基礎結構、賬戶和身份管理、數字錢包、隱私和透明度、智能合約、安全硬體六個方面介紹了CBDC設計的主要內容,以及面臨的技術挑戰和機會。
1. 分類賬基礎結構
CBDC的設計重點是保證信息安全性,通常包括機密性(不泄露信息)、完整性(正確存儲並計算)和可用性(迅速響應)。保證信息安全性依賴於分布式和去中心化的系統設計。其中,分布式系統主要包括分布式分類賬,及使用狀態機復制或共識演算法來協作維護交易 歷史 的一組設備。去中心化系統指不受單個中央機構的控制的復合設備組成的系統,通常包括角色分離(不同角色負責不同流程)、信任分散(一個角色由多個機構擔任,每個機構只服務一部分用戶)和閾值信任(需多個授權機構集體授權)。基於分布式分類賬的中心化扒隱纖程度可將其分為集中分類賬、集中但可驗證分類賬、半集中分類賬以及去中心化分類賬等幾種類型。集中式或半集中式分類賬有利於央行管控和故障修復,但可能存在私人篡改和信息泄露,不利於公眾信任。報告指出,基於信息安全性及隱私的綜合考慮,中央銀行應保持控制、改變或重置交易的能力,因此集中但可驗證的分類賬是一種可行方案。
2. 賬戶和身份管理
誰負責管理賬戶和驗證身份是CBDC設計中的首要問題。潛在管理方式包括使用加密貨幣賬戶的形式避免統一管理,通過加密貨幣交易所託管和央行將管理任務委派給商業銀行。數字身份驗證方法包括在線視頻驗證、驗證身份代理信息、生物特徵識別、通過 社會 信任網路以及自主選擇身份證明等。報告比較分析不同的管理者和身份驗證方法,指出採用兩層體系結構、由中央銀行授權商業銀行進行賬戶管理較為合理,但需要提供合適的激勵措施以推動管理者在保護賬戶隱私和安全方面的創新;已有的通過在線視頻、生物特徵識別、 社會 信任網路以及自主提供證明等進行身份驗證的方式在安全性上仍有較大不足,無法應用於CBDC等金融場景。
3. 數字錢包
數字錢包是用戶與CBDC交互的軟體應用程序,需重點考慮用戶認證、交易認證和用戶界面三方面的設計內容。目前在克服單點故障、密鑰存儲管理和保護交易隱私等方面存在較大的技術挑戰。
4. 隱私和透明度
隱私和透明度之間存在天然對立。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不承擔保障金融穩定及預防犯罪活動等職能,但CBDC需要在為用戶提供適當的隱私保護的同時,還為審計和執法部門提供必要信息,使其能追蹤資金流向、打擊犯罪。報告指出,中央銀行應基於本國文化環境選擇合適的中間立場,構建一個兼顧隱私保護和執行合規性的系統。相關可用技術包括零知識證明、隱私保護監視等,但總體上均有局限性。
5. 智能合約
數字貨幣可以藉助智能合約實現功能擴展,但可能存在編碼錯誤、黑客攻擊等潛在風險,在程序分析與驗證、實現交易可逆和可修訂、處理並發交易等方面存在技術挑戰,需要對智能合約語言加以限制。報告指出,採用兩層架構的CBDC設計可能較為有效,即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發行數字通證,商業銀行維護數字錢包並定義智能合約語言。但這涉及鏈到鏈的資產轉移,因此大量的研究和開發工作致力於制定跨鏈的互操作性協議。
6. 安全硬體
「安全硬體」通常指旨在保護數據和計算結果的計算環境,可用於執行安全的應用程序,並保護數據和執行過程與其他不受信任的計算平台隔離。報告介紹了可信的執行環境(TEE)、外部安全硬體模塊(HSM)等代表性應用,指出目前安全硬體技術存在側道攻擊、物理篡改、必須隱性信任供應商、易被完全破壞等問題,作為其他保護技術的補充和系統增強工具更為合適。
三、 CBDC設計需考慮的法律因素
報告介紹了CBDC設計中應考慮的管轄權、合規性、隱私保護、處理錯誤或欺詐性交易、留置權、可追溯性、稅收等一般法律問題和已有規定。
管轄權方面, CBDC的特定法律要求取決於轄區,須納入其本國法律體系;
合規性方面, 主要考慮現有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AML)法中的一般禁止條例(如美國《洗錢控製法》)、報告披露要求(如美國《銀行保密法》)以及反規避規則是否適用於CBDC,審慎選擇弱身份驗證、不可追溯等與AML法規不相容的技術設計;
隱私方面, 主要考慮用戶隱私和執法需求間的平衡,參考現有隱私法對允許金融機構披露客戶信息條件的規定,通常包括目的限制、披露對象限制、數據格式限制等;
處理錯誤或欺詐性交易方面, 主要考慮如何防止和糾正錯誤交易,包括委託代理問題、冒名授權問題以及糾正非故意錯誤,要求CBDC保留管理員的修改權、有適用法律和驗證合法命令的介面並能將系統狀態及時上報;
留置權方面, 考慮如何將CBDC及相關的數字資產視為抵押品,及如何創建、收回及取消留置權的問題;
稅收方面, 主要考慮如何定性CBDC並明確其稅收分類,及作為稅收基數的CBDC價值評估方式的問題。
CBDC設計需要考慮現有法律的限制,同時特定法律要求需要仔細考慮CBDC中的技術規定,這可能會推動支持性立法。目前,混合兩層CBDC設計最容易滿足現有法律要求,即商業銀行作為用戶和CBDC之間的主要介面,為個人和實體管理數字錢包和相關交易,但其無法確保個人賬戶隱私,並可能存在不同介面不兼容等技術問題。
四、相關實踐
報告概述了Libra及數字人民幣的技術設計,以為CBDC設計提供用例參考。
1. Libra
Libra是由Facebook領銜的Libra協會准備發行的一種尚未得到監管許可的數字貨幣,對各國構建CBDC起到助推作用。Libra計劃生產針對單一貨幣的穩定幣,使用1:1的真實資產作為儲備、擔保(稱為Libra儲備資產),有限承諾使用者可以將持有的Libra隨時兌換為當地法定貨幣;Libra協會還將創建一種針對特定平台的加密貨幣,稱為≋LBR,與單幣穩定幣的組合存在固定比率,通過智能合約進行管理,旨在用於跨境結算。目前其核心技術包括拜占庭容錯(BFT)分類賬區塊鏈、Move編程語言以及共識協議LibraBFT等。
2. 數字人民幣
中國是第一個試驗主權數字貨幣的主要經濟體,其數字人民幣(DC/EP)擬作為替代現金的法幣,採取「中央銀行—商業銀行」的兩層架構。DC/EP首先在央行和商業銀行間發生轉移,即發行與回籠;再由商業銀轉移到居民與企業手中。DC/EP還採用「一幣、兩庫、三中心」運行框架,「一幣」指的是央行擔保發行的DC/EP,「兩庫」指央行的發行庫和商業銀行,「三中心」指DC/EP包括登記中心、認證中心和大數據分析中心。此外,中國有關數字貨幣的專利包括將用戶和銀行分層設置訪問許可權的「可控制的匿名」、分級賬戶命令控制架構以及加入了安全硬體技術的數字錢包等。
報告最後指出,CBDC的潛在收益和風險非常復雜,其設計應綜合考慮財務、法律和技術方面的因素,每個國家應考慮本國在這些方面的具體情況和初始條件,判斷引入CBDC的潛在利益是否超過成本。
後台回復 「數字貨幣」 獲取報告原文及全文翻譯
選自丨 全球經濟與發展項目工作論文
『陸』 關於金融方面可以寫哪些方面的論文
1.建立中國區域金融體系的研究
2.現行匯率制度對我國貨幣政策的影響
3.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建立與我國金融應對策略研究
4.我國人民幣匯率取向的對策與建議
5.論創建我國的離岸金融市場
6.論內地與香港金融合作
7.完善我國金融機構及洗錢制度研究
8.匯率制度的國際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
9.人民幣匯率與全球貨幣體系
10.金融創新對貨幣政策作用的影響
11.商業銀行貸款增長過快的原因分析及政策建議
12.我國居民儲蓄高增長態勢解析及改進意見
13.貨幣政策高透明度比較分析
14.對我國間接貨幣調控政策的市場缺陷分析
15.直接發行央行票據對我國公開市場操作的啟示
16.中國貨幣政策目標及管理策略
17.淺析熱錢流動對我國貨幣政策的影響
18.監管職能分離後基層央行如何有效實施貨幣政策
19.論穩健貨幣政策的積極作用
20.城區存款業務發展的難點及對策
21.重建經濟欠發達地區金融體系的探討
22.利率市場化條件論證與方法探討
23.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探討
24.人民幣匯率的未來走勢分析
25.國際貨幣體系有關問題探討
26.國家的匯率干預有關問題探討
27.匯率變動對國際收支的影響分析
28.國際金融危機及相關問題研究
29.國際信貸問題探討
30.外匯交易有關問題探討
31.國際金融市場有關問題探討
32.國際收支有關問題探討
33.我國的國際收支現狀及發展趨勢
34.期權理論及其在外匯交易中的運用
35.人民幣匯率問題研究
36.國際儲備題探討
37.國際融資問題探討
二、商業銀行業務與商業銀行發展理論
38.金融創新與我國銀行業的發展
39.我國網路銀行的發展及對策
40.金融全球化及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
41.對銀行導入ISO9000國際質量標準的思考
42.我國商業銀行福費廷業務的現狀與思考
43.論我國商業銀行市場營銷
44.對發展我國消費信貸的思考
45.論我國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
46.如何提升商業銀行國際競爭力
47.商業銀行扁平化管理的探討
48.中國銀行業治理結構問題研究
49.探索現代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機制
50.抵押貸款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51.簡論商業銀行經營過程中利益目標短期化
52.中國國有商業銀行流動性的分析
53.成本管理在商業銀行系統管理中的應用
54.銀保合作發展芻議
55.商業銀行應加強產品定價管理
56.信貸業務重組與流程再造
57.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中的價值取向
58.國有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造
59.股份制商業銀行競爭力分析
60.商業銀行金融服務優化的對策與思路
61.商業銀行組織結構創新
62.新《巴塞爾協議》與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
63.利率市場化改革與商業銀行風險管理
64.關於信貸風險控制的深度思考
65.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
66.關於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評級
67.關於新商業銀行法的問題
68.從世界商業銀行發展趨勢談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目標
69.談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目標與途徑
70.國有商業銀行資本結構調整問題研究
71.商業銀行業務創新問題探索
72.商業銀行發展貿易融資業務探討
73.完善商業銀行信貸風險防範機制研究
74.化解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途徑探討
75.商業銀行分業、混業經營利弊條件問題研究
76.商業銀行外部環境建設問題研究
77.關於我國商業銀行新增不良貸款問題
78.建立和完善我國商業銀行體系
79.商業銀行客戶經理問題的探索
80.建立和完善商業銀行內控機制
81.如何完善商業銀行績效考核機制
82.建立和完善商業銀行經營風險機制
83.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費問題探討
84.中西方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比較分析
85.我國發展民營銀行可行性問題探討
86.民營銀行在我國發展空間探討
87.如何以市場為導向建立商業銀行金融服務體系
88.國有銀行上市對其績效影響的分析
89.我國股份制銀行與國有銀行業績比較:制度因素的探討
90.我國商業銀行經營投資基金的困難所在與對策
91.商業銀行對企業信用評估問題探討
92.商業銀行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創新
93.商業銀行崗位績效考核的實證研究
94.現代銀企關系問題研究
95.員工素質與商業銀行現代化
三、金融監管與風險管理
96.論我國金融監管的國際化
『柒』 電子商務畢業論文怎麼寫來篇完整的!~~~
電子貨幣的發展及在電子商務中的應用
摘要:粗大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電子貨幣作為基於網路的支付結算工具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發展。文章從電子貨幣概念出發,不僅分析了它的發展情況,而且針對電子商務的業務流程,對其在電子商務中的應用進行了重點研究。最後提出了應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解決方案。
關鍵詞:電子貨幣 網路金融 電子商務
隨著計算機岩塌豎技術的發展,與電子商務相關的電子支付工具越來越多。這些支付工具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一類是電子貨幣類,如電子現金、電子錢包等;另一類是電子信用卡類,包括智能卡、借記卡、電話卡等;還有一類是電子支票類,如電子支票、電子匯款( EFT) 、電子劃款等。本文將針對電子支付的工具之一——電子貨幣在電子商務中的適用性進行分析與研究。
一、電子貨幣的基本概念及主要形式
1電子貨幣的基本概念。
電子貨幣作為當代最新的貨幣形式,從20 世紀70 年代產生以來,其應用形式越來越廣泛。電子貨幣是一種在網上電子信用發展起來的,以商用電子機和各類交易卡為媒介,以電子計算機技術和現代通信技術為手段,以電子脈沖進行資金傳輸和存儲的信用貨幣。通過網上銀行進行的金融電子信息交換,電子貨幣與紙幣等其他貨幣形式相比,具有保存成本低,流通費用低,標准化成本低,使用成本低等優勢。尤適宜於小金額的網上采購。電子貨幣技術解決了無形貨幣的存儲、流通、使用等方面的技術問題,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美國的Mark Twain 銀行是美國第一家提供電子貨幣業務的銀行,早在1996 年4 月就獲得了一萬個電子貨幣客戶。
2電子貨幣的主要形式。
電子貨幣有兩種主要形式:智能卡形式的支付卡 和數字方式的貨幣文件。前者主要用於網下的支付,後者用於網上的支付。
電子現金,它的主要用途在於取代日常小額消費的鈔票及硬幣。Mondex卡除了擁有現金的特性以外,同時還具有一個比現金更優良的特點,即是它能安全地通過電子管道(如電話、網際網路等) 來作為人對人、人對商家、人對銀行的遠距轉值。我國的電子商務正在起步,網上金融服務開展較少,電子貨幣系統的建設進展緩慢。Mondex 是目前最接近於現金的電子貨幣。
E - Cash 是由Digicash 開發的在線交易用的數字貨幣。它是一種數據形式流通的貨幣。把現金數值轉換成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數,通過這些序列數來表示現實中各種金額的幣值。用戶在開展電子現金業務的銀行開設賬戶並在賬戶內存錢後,就可以在接受電子現金的商店進行購物。
二、電子貨幣的發展
1. 電子貨幣的發展概況。
電子貨幣的產生是經濟和科技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成果。電子貨幣的使用,一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取代現金的發行,使得貨幣的發行費用降低;二是發行主體將由中央銀行向其他主體轉變。
目前的電子貨幣主要有銀行卡和網上電子貨幣兩種。現在,銀行卡已在人們的生活中得到了更普遍的應用。對於客戶來說,利用銀行卡購物付款、提現、存款、轉賬,方便快捷、安全高效,而且可以獲得咨詢和資金融通的便利。同時,世界上由網上電子貨幣帶動的網上金融服務正在迅速發展。據統計,網上金融業務在2004 年占傳統金融業務量的10 %~衫茄20 % ,其中美國的網上金融業務發展最快,歐洲國家也在大力發展; 在亞洲,新加坡等是發展電子貨幣的先進地區。新加坡貨幣委員會的官員稱,該國將力爭於2008年全部改用電子化貨幣,貨幣將包括一種「電子數字脈沖」,發射裝置安裝在手機、掌上電腦甚至手錶上,然後發射脈沖信號進行支付活動,屆時所有商業和服務機構都將依法接受電子貨幣。歐洲央行也指出,電子貨幣的應用范圍將越來越廣,推廣電子貨幣將成為歐洲央行未來貨幣政策的組成部分之一。
2. 我國電子貨幣的發展情況。
從總體上講,我國電子貨幣的發展情況相對於發達國家起步較晚,尚處於起步階段,網上金融服務開展較少,電子貨幣系統的建設進展緩慢。由於國情的緣故和信用概念在中國商品經濟發展初期沒有市場基礎,一直到20 世紀90 年代中後期,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銀行被推向市場,商品經濟的生存競爭意識才迫使中國的銀行界開始思考電子貨幣的發展策略。
在我國,目前發展的重點主要仍在信用卡業務上。我國的第一張銀行信用卡,是1985 年6 月由中國銀行珠海分行發行的「中銀卡」,與國外相比,銀行信用卡發展歷史很短。近年來我國銀行卡業務發展迅速,到2001 年6 月底,全國共有55 家金融機構開辦了銀行卡業務,發卡總量達3. 3 億張;銀行卡賬戶存款余額3742 億元,僅2003 年上半年交易總額達48532 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224 %;全國受理銀行卡的銀行卡的銀行網點12. 9 萬個,商戶約10 萬戶;各金融機構共安裝自動櫃員機4. 9 萬台,銷售終端33. 4 萬台。
3. 電子貨幣的發展趨勢。
目前電子貨幣的發展十分迅速。據專家預測,美國在近十年內可能有12 %~15 %的交易將以電子方式進行,並且該發展趨勢仍將不斷加快。2000 年有約10 %的人用電子貨幣進行商業交易。在我國,也有業內人士分析電子商務將會蓬勃的發展。可見,電子貨幣將會朝更便利、更安全、更規范化的方向發展,支付方式也會趨於簡單化和統一化,電子貨幣必然有更廣闊的發展前景。
三、電子貨幣在電子商務中的應用
面對已經到來的數字化時代,隨著金融電子化和Internet 的迅猛發展,網路作為一種新的貿易領域正在逐漸成為商務的一大發展趨勢。電子貨幣系統是電子商務活動的基礎,只有正確認識電子貨幣的優勢,建立和完善電子貨幣系統,才能真正開展電子商務活動。
1電子商務流程的簡單描述。
電子商務是一種採用最先進信息技術的買賣方式。整個電子商務過程並不是工業經濟階段商務活動的翻版,電子商務是將「通信服務」、「數據管理服務」、「安全服務」等三項基本服務融為一體的商業服務。在電子商務過程中,消費者和商家(即買賣雙方) 將自己的各類供求意願按照一定的格式輸入電子商務網路,電子商務網路便會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尋找相關信息並提供給消費者多種買賣選擇。一旦消費者確認,電子商務就會協助完成合同的簽定、分類、傳遞和款項收付等全套業務。同時,為保證交易過程的安全,認證機構對在互聯網上交易的買賣雙方進行認證,確認其真實身份。電子商務實質上形成了一個虛擬的市場交換場所。
2.電子貨幣與電子商務。
電子貨幣與電子商務之間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在電子商務中,網上銀行、在線電子支付和數據加密、電子簽名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的、不可缺少的作用。其中,作為支付工具的電子貨幣應用的深度和廣度直接影響到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們通過電子商務的流程可以看到,電子商務不僅包括商品流、信息流、物流,同時也涵蓋了資金流的范疇。在支付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通過網路進行貨幣支付或資金流轉,利用電子貨幣可以安全、靈活地把貨幣採用匿名的形式存儲在自己的硬碟上,並在支付過程中使用。它將消費者和商家(買賣雙方) 與銀行聯系在一起,消費者可以在有關銀行開立賬戶,在需要使用電子貨幣的時候,可以安裝相應的軟體或預存現金,但消費者與商家洽談好以後,簽定訂貨合同,就可以使用相應的電子貨幣支付所購買商品的費用。其中認證機構保證了交易過程的安全。
3.應用中出現的問題及解決方案。
電子貨幣的應用和發展使網路上現貨、現金交易成為可能,促進了企業營銷結構、營銷方式、結算方式的創新;而方便、快捷、輕松的購物方式,也將極大地刺激消費,擴大需求,給零售商帶來了無限商機;同時,由於實施開放式的網路經營,大大加劇了市場競爭,促使企業為市場提供優質價廉的商品、優質高效的服務。
在電子商務中,使用電子貨幣進行支付與傳統的貨幣支付方式相比有許多的優勢。首先,在同樣的空間內,電子貨幣可以存儲的面值是無限的;而傳統貨幣面值是有限的。其次,電子貨幣受時空的限制比較小,能夠通過通訊系統在短時間內進行遠距離傳遞。第三,電子貨幣可以採用計算機進行管理,彌補了傳統貨幣管理成本高的缺憾。第四,電子貨幣的匿名性比傳統貨幣要強,避免了面對面的交易。另外,作者還認為,電子貨幣與傳統的貨幣相比具有信息承載量比較大的優點。通過在交易過程中使用電子貨幣,商家、廠家以及消費者都能夠從中得到比傳統交易方式更多的信息。例如,商家可以在網路上迅速、及時地統計熱銷產品的銷售量,可以通過用戶注冊信息准確地看出參加瀏覽或購買的用戶資料,甚至可以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的形式進行後續的市場調查,以便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務。同時消費者也可以獲得快捷的反饋信息以及完善的售後服務。
但是,就目前而言,作為支付工具的電子貨幣應用於電子商務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在這一問題上,普遍存在著很多觀點。比如,安全問題、網路基礎設施建設不完善、電子商務的發展還不很成熟、系統可靠性、安全性以及數字認證技術等,這些問題的出現都將會對電子貨幣的發展產生極大的影響。要使電子貨幣能夠迅速、健康的發展,必須盡快解決出現的這些問題。不僅要加強網路基礎設施的建設,提高互聯網路的普及率;同時要積極發展電子商務,進而帶動電子貨幣的發展;另外,也要盡快出台並且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給網路安全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規范網上交易程序,正確使用數字證書。
另外,作者通過對電子貨幣的研究,認為電子貨幣的產生和應用對傳統的價值經濟學和貨幣銀行學提出了新的挑戰。未來的發展,將會由於電子貨幣的應用,使得中央銀行不能再通過調節貨幣的發行量這一手段來調節市場經濟,新的價值經濟學、貨幣銀行學將會產生,通貨膨脹、通貨緊縮也將會有新的詮釋,以適應未來網路經濟的發展。電子貨幣將會形成一門全新的學科,沖擊經濟金融界的傳統理論、理念。
四、結束語
拓展電子貨幣的業務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隨著不斷加快的經濟全球化進程以及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貨幣金融體系電子化的實現將是一個必然趨勢。目前,與信息技術有關的電子商貿、電子商務、基於安全數據交換協議的各類網上購物系統、供應鏈管理以及網路營銷等活動的不斷興起,使得原先的計算機應用系統、管理系統、貿易體系結構已經跟不上時代的發展和需求。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在電子商務不斷發展的帶動下,電子貨幣也將會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得到更加全面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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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許小勇. 電子貨幣的發展及其風險防範. 浙江金融,2003 (2)
『捌』 我的論文題目是論我國電子貨幣在未來發展中能否徹底代替傳統紙幣
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電子貨幣作為基於網路的支付結算工具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發展。文章從電子貨幣概念出發,在分析了它的發展情況的同時,頁針對電子商務的業務流程,對其在電子商務中的應用進行了研究。最後在其應用過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及解決方案 關鍵詞:電子貨幣 網路金融 電子商務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與電子商務相關的電子支付工具越來越多。這些支付工具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一類是電子貨幣類,如電子現金、電子錢包等;另一類是電子信用卡類,包括智能卡、借記卡、電話卡等;還有一類是電子支票類,如電子支票、電子匯款( EFT) 、電子劃款等。本文將針對電子支付的工具之一———電子貨幣在電子商務中的適用性進行分析與研究。 一、電子貨幣的基本概念及主要形式 1. 電子貨幣的基本概念。電子貨幣是以電子計算機技術為依託,進行儲存支付和流通,應用廣泛,可應用於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領域;融儲蓄、信貸和非現金結算等多功能為一體。可以說電子貨幣作為當代最新的貨幣形式,從20 世紀70 年代產生以來,其應用形式越來越廣泛。之所以說起廣泛是因為電子貨幣與紙幣等其他貨幣形式相比,具有: (1)快捷方便。在網路上交易,無論買賣雙方的地理位置相隔多麼遙遠,只要雙方談妥生意,一份EMAIL附帶著買方的電子貨幣可以在幾秒鍾內到達賣方的信箱,賣方得到確認後即可將貨寄出,整個交易便已完成。 (3)簡化國際匯兌。由於互聯網是一個大同世界,電子貨幣理論上是符合互聯網標準的單一貨幣,無論身在那個國家,其持有的電子貨幣在網上的相對價值應該是不變的。發展電子貨幣,可以簡化傳統貨幣在國際匯兌時的復雜手續。 電子貨幣技術解決了無形貨幣的存儲、流通、使用等方面的技術問題,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美國的Mark Twain 銀行是美國第一家提供電子貨幣業務的銀行,早在1996 年4 月就獲得了一萬個電子貨幣客戶。 2. 電子貨幣的主要形式。電子貨幣有兩種主要形式:智能卡形式的支付卡(如Mondex) 和數字方式的貨幣文件(如E-Cash 和Cyber-Coin) 。前者主要用於網下的支付,後者用於網上的支付。 Mondex 即是E - Mondex(電子現金) ,它的主要用途在於取代日常小額消費的鈔票及硬幣。Mondex 卡除了擁有現金的特性以外,同時還具有一個比現金更優良的特點,即是它能安全地通過電子管道(如電話、網際網路等) 來作為人對人、人對商家、人對銀行的遠距轉值。我國的電子商務正在起步,網上金融服務開展較少,電子貨幣系統的建設進展緩慢。Mondex 是目前最接近於現金的電子貨幣。 E - Cash 是由Digicash 開發的在線交易用的數字貨幣。它是一種數據形式流通的貨幣。把現金數值轉換成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數,通過這些序列數來表示現實中各種金額的幣值。用戶在開展電子現金業務的銀行開設賬戶並在賬戶內存錢後,就可以在接受電子現金的商店進行購物。
『玖』 求經濟學專業本科比較好寫的畢業論文題目
九,衫前經濟學專業本科比你好些畢業了冷門的題目,在這種情況,你雖然是或肆清一名大學生,但是在要寫雹盯本庫的比較嗯好的畢業論文問到底么應該要根據某些事情的來龍去脈,然後把這些東西全部寫好這樣的話。寫好這樣的話。寫寫好好這這樣樣的的話話。。拿拿去
『拾』 數字貨幣是否會引發紙幣縮水 有關論文
希望對你有幫助市場經濟離不開貨幣.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貨幣不僅充當著商品流通的媒介,其本身也在作為財產的代表成為信用活動的工具.由此產生的一系列祥山與貨幣收支有關的交易和借貸等經濟活動,就是金融活動.人類歷史上最早的商品交換是直接的物物交換,以物換物.沒有貨幣的物物交換往往頗費周折,如果甲需要乙的商品,乙卻不需要甲的商品,兩人就不能成交.其缺點隨著商品交換范圍的擴大而日益明顯.1.貨幣執行交換媒介的功能在交換的實踐檔襪中,人們逐漸習慣與用某種比較容易為大家接受的商品來充當商品交換的"中間人",先把自己生產的商品設法換成這種商品,然後再用它去換回自己需要的商品,從而導致了貨幣的產生.2.貨幣執行計價單位的功能貨幣執行計價單位功能,就是賦予商品一定的價格.市場上的商品有千萬種,個人對同一種商品效用的評價又千差萬別,因此人們往往難以弄清各種商品之間的交換比例,交易自然也就難以做到公平.由於某個商品出賣後可以得到的貨幣就是該商品的價格,一旦該商品在市場交易中形成了被廣泛接受的價格,人們再也不必一一記住各種商品相互之間的交換比例,只要一看價格就一目瞭然.貨幣經歷了從實物貨幣到金屬貨幣,再從金屬貨幣到紙幣的演變過程.隨著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和計算機技術的進步,票據形式的記帳貨幣和近年出現行宴激的各種電子貨幣取代了部分紙幣進行流通.貨幣可以隨時方便地換成各種各樣的商品和財務.因此,貨幣除了在商品交換中執行交換媒介和計價單位的功能,貨幣本身也成為了財產的代表.貨幣作為財產的代表,不僅可以儲存起來作為未來的購買力,而且可以通過出讓給別人收取利息實現增值.讓渡貨幣在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就是貨幣的借貸活動.在讓渡貨幣使用權的借貸活動中,當事人雙方之間體現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暫時出讓貨幣在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貨幣的使用人(債務人)有義務在一定期限之後歸還,並支付一定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