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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如何監管股市

發布時間: 2023-05-20 05:05:59

Ⅰ 證監會監管措施有哪些

法律主觀:

證監會所做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差孫蠢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其他行政強制措施。證監會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是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出示執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製作現場筆錄,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虛陪,在筆錄中予以註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行政強製法》第九條《行政強製法》第十八條

法律客觀:

根據中國證監會2000年3月25日發布的《股票發行核准程序》的規定,審核的具體程序如下:1.受理申請文件(1)發行人按照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准格式》製作申請文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後,由主承銷商(證券公司)推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2)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未按規定要求製作申請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審核費人民幣30000元。(3)在報送申請文件前,主承銷商應對發行人輔導一年(如前所述),並出具承諾函。(4)如發行人申請作為高新技術企業公開發行股票,由主承銷商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推薦材料。中國證監會收到推薦材料後,在5日內委託科技部和中科院對企業進行論證,兩部論證結果在40日內函告中國證監會。經確認的高新技術企業,中國證監會將通知該企業並優先予以審核。2.初審(1)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主承銷商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中國證監會。(2)證監會在初審中,將就發行人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徵求國家計委和經貿委的意見,兩委的有關意見在收到文件後15個工作日內函告中國證監會。3.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1)中國證監會對按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2)發行公司出具保證不與發行審核委員會接觸的承諾函;(3)發行審核委員會按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凱螞。根據《審核委員會工作程序執行指導意見》、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審核時應特別關注以下問題:最近三年是否有重大的違法行為、是否連續三年盈利、利潤率和凈資產是否符合要求、治理結構和財務體系是否完善等15個方面的實質問題。(4)投票表決。經過充分討論,形成共識後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同意票數達到三分之二即為通過。(5)提出審核意見。4.核准發行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准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5.復議發行申請未被核準的企業,接到中國證監會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可提出復議申請。中國證監會收到復議申請後60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決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Ⅱ 中國證監會對股指期貨市場是如何監管的

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2315號(財稅金融類220號)提案的答復,關於恢復發展股指期貨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功能發揮的提案,證監會表示,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中,股指期貨波動幅度隨之加大,市場短線交易、程序化交易活躍,成交量大幅放大,出現了一定程度的過度投機交易。為有效化解市場風險,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中金所)採取了提高保證金水平、限定日內投機開倉標准及調整交易手續費等措施,對抑制股指期貨市場過度投機、穩定市場恐慌情緒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相應地,股指期貨市場運行質量也出現下降,風險管理功能發揮也受到一定影響。 2015年9月對股指期貨市場採取的限制交易措施,是證監會為化解股市可能發生的系統性風險而採取的一攬子措施之一,是特殊市場階段的臨時政策。隨著股票市場走勢企穩,融資功能逐步恢復,市場資金和投資者數量恢復常態,逐步恢復股指期貨的市場功能,可以促進資本市場穩健發展,更好服務實體經濟。2017年2月17日,中金所採取了放寬日內開倉限制、降低平今倉手續費、降低交易保證金標准等措施,放寬股指期貨交易限制。9月18日,中金所再度實施了降低平今倉手續費、降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的放寬股指期貨交易限制措施第二步安排。從一段時間的運行來看,股票市場和股指期貨市場運行平穩,輿論反應總體良好,達到了預期目的。下一步,證監會將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理念,在現行制度的基礎上繼續改進和加強市場監管,抓好相關監管制度建設,並結合期現貨市場運行情況,更好促進股指期貨功能的有效發揮。

Ⅲ 證監會是干什麼的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

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正攜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3)證監會如何監管股市擴展閱讀:

證監會的歷史沿革:

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簡稱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宣告成立,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統一監管體制開始形成。

國務院證券委是國家對證券市場進行統一宏觀管理的主管機構。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

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成或咐立以後,其職權范圍隨著市場的發展逐步擴展。1993年11月,國務院決定將期貨市場的試點工作交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具體執行。

1995年3月,國務院正式批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編制方案》,確定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副部級事業單位,是國務院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期貨市場進行監管。

1997年8月,國務院研究決定,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統一劃歸中國證監會監管;同時,在上海和深圳兩市設立中國證監會證券監管專員辦公室;

11月,中央召開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決定對全國證券管理體制進行改革,理順證券監管體制,對地方證券監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並將原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的證券經營機構劃歸中國證監會統一監管。

1998年4月,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將國務院證券委與中國證監會合並組成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經過這些舉團伏改革,中國證監會職能明顯加強,集中統一的全國證券監管體制基本形成。

1998年9月,國務院批准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進一步明確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進一步強化和明確了中國證監會的職能。

2015年5月1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一批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其中包括取消8項行政審批項目和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保留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

進入2015年9月份,證監會「火力全開」,對違法違規的機構和個人毫不手軟。

據觀察者網統計,從9月2日至9月19日,證監會共開出了17.6億元的罰單,涉及券商、期貨公司、對沖基金、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多家機構和個人。其中,「牛散」袁海林涉嫌操縱股票,虧損2.78億,但仍被罰300萬元。

證監會重點打擊的行為包括操縱市場、非法經營(證券服務)、違法違規(券商期貨)、違法減持和短線交易等五種,共立案40宗。

其中,涉嫌操縱市場的有7宗案件,涉及1家機構和6名個人。東海恆信因涉嫌操縱180ETF被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共7.37億元(罰款5.5億)。這也是近期證監會開出的最大一張罰單。

Ⅳ 中國證監會監管范圍

法律分析:中國證監會監管范圍,中國證監會監管對象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宏指扮稱中國證監會)1992年10月宜告成立,中國證監會這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統一監管體制開始形成。中國證監會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是國家對證券市場進行統一宏觀管理的主管機構。

法律依據:《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 第四條 派出機構監管職責的確立和履行,遵循職權法定、依法授權、權責統一、公開透逗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派出機構履行的監管職責,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外,由中國證監會規章授權。監管職責事項涉及中國證監會職能部門、派出機構、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行業協會等的協調配合,需要做出具體安排的,由中國證蔽灶監會制定工作規程。

Ⅳ 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1、監管談話、談話提醒;

2、重點關注、出具監管關注函、出具警示函;

3、記入誠信檔案;

4、責令改正;

5、指定中介機構進行核查;

6、要求報送專門報告、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要求披露資料;

7、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8、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業務活動;

10、限制分配紅利。

(5)證監會如何監管股市擴展閱讀:

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證監會

Ⅵ 證監會怎樣如何查處從業人員買賣股票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可以買賣股票。
一、《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二、國家規定不能買賣股票的人群:
1、證券從業人員
2、國家機關處級以上幹部
3、現役軍人
以上人員不得參與股票交易,但可以開立基金賬戶,買賣基金和債券。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3.第三十六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九十七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Ⅶ 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能包括哪些

一是證券交易所要加強市場監管的制度建設,證券交易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市場監管。證券交易所應當對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責和工作程序作出詳細規定,建立健全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守則和崗位責任制。要增加市場監管部門的人員和裝備,充實市場監管部門的力量。 二、證券交易所監管部門應加強以下工作: 1.建立市場監管日誌,詳細記錄和總結日常市場監管工作,包括當日市場價格或交易量波動較大的股票及初步分析,接受客戶投訴及處理,重點股票及重點股票賬戶監管,需要調查的事件,需要跟蹤分析的股票賬戶,提交當日上級的調查報告或案件處理意見。 2.對所有日波動幅度在7%以上的股票,將每隻股票當日成交額前五名的營業部名單和當日買入賣出數量最多的五個股票賬戶存檔備查;上市公司公布財務報表、分紅派息方案等可能影響股票價格的重大事件時,或者出現關於某公司的市場傳聞時,應當將相關期間內大量買賣該公司股票的營業部、股票賬戶名單存檔備查;對涉嫌違法違規的機構或個人,應進行專項調查並作出結論。如果短時間內無法確認,就要進行跟蹤分析。 3.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或者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應當在證券交易所許可權內及時調查處理。情節嚴重或者涉及范圍超出證券交易所許可權的,應當在繼續調查的同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三、證券交易所應認真完成中國證監會交辦的事項。中國證監會交辦的相關事項由專門小組負責落實,詳細的調查和處理結果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必要時中國證監會將對證券交易所的調查結果進行核查。 四、證券交易所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市場監管工作報告,包括月度市場監管工作情況和案件查處情況。定期報告應在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報送,不定期報告應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隨時報送。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監管報告及相關材料應由總經理或主管監管的副總經理簽發。 5.證監會將對證券交易所執行本通知的具體情況進行檢查。證券交易所未能有效履行監管職責,積極監管和查處市場違法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將依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將證券交易所確定為市場監管不到位、市場風險較高的市場,暫停證券交易所股票、債券發行上市審批。

Ⅷ 證監會對股票期貨交易如何監管

證監會主要的職責。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Ⅸ 證監會如何監管上市公司

1. 證券發行上市的監管。 證券發行審批制度。證券發行上市監管的核心是發行決策權的歸屬。目前,我國對證券發行實行審批制。審批制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證券時,不僅應當公開披露與發行證券有關的信息並符合《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的條件,還應當要求發行人提交本次發行的證券發行申請。申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信息公開制度。制定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制度,旨在通過完全公開、公平的制度,保護公眾投資者免受欺詐和非法操縱。
2. 所有國家都要求以強制性方式公開信息。 ①信息披露的意義在於:有利於價值判斷,防止信此或簡息濫用,監督經營管理,防止不正當競爭,提高證券市場效率。 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全面性、真實性和及時性。 ③證券發行上市信息披露制度。證券發行信息和證券上市信息的披露。 ④ 持續信息公開制度。 證券發行上市推薦制度。除了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和追究法律責任外,證券監管部門還將推出持續信用監管和「冷處理」監管措施。
3. 對交易團液市場的監管。 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實時行情,並根據交易情況編制證券行情清單。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實時行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實時監測證券交易情況,報告異常交易情況。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情況進行監督,並督促其依法及時森褲、准確披露信息。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需要報告重大異常交易情況。作為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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