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形式收入應當按照什麼價值
1. 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貨幣形式收入包括哪些內容
貨幣形式的收入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債務的豁免等。
非貨幣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即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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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收入
第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第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第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二十三條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四條採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2. 收入額、稅率、應納稅額三者之間的關系
綜述:應納稅額÷稅率=收入額
應納稅額是指企業按照稅法的規定,經過計算得出的應向稅務機關繳納的所得稅金額。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 適用稅率- 減免稅額- 抵免稅額。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應納稅額
3. 在財務會計中也必須按收付實現制確認的收入是
;你好,企業會計沒有按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的,在行政事業單位中預算會計是按照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的。
4. 企業所得稅法條例是什麼
第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釋義」本條是關於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的計量標準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只規定了收入的取得形式可分為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但對於非貨幣形式收入如何確定價值則沒有規定。而非貨幣形式收入的價值是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前提,因此本條對此確定標准作出了規定。 本條是對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修改後形成的。原 外資企業 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企業取得舉姿悉的收入為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的,其收入額應當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者估定。本條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 九 第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釋義」本條是關於收入總額中「銷售貨物冊禪收入」的具體內容的規定。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中「銷售貨物收入」的細化。企業所得稅法只是將銷售貨物收入作為收入的一種形式,而未具體說明「銷售貨物收入」的含義,也沒有列舉「貨物」包括哪幾種類型。因此,在本條例中有必要回答這些問題。 原內資條例的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 十 第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正乎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 代理 、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釋義」本條是關於收入總額中提供勞務收入的范圍的規定。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中的「提供勞務收入」的進一步細化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只是將「提供勞務收入」作為收入的一種形式,但未作具體說明。那麼,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提供勞務收入」具體是指什麼?」勞務」又主要包括哪些行為?這是本條所要回答的問題。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在當今社會企業又是以一個可以控制經濟命脈的關鍵因素之一,那麼企業中企業盈利的一部分會給國家或者是企業個人都要進行交稅,那麼企業也會有自己的所得稅,
5. 新稅法下收入的類型及確認原則是什麼
答:一、新稅法下稿凳收入的類型\x0d\x0a1、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x0d\x0a,包括敗敬手現金、存款、應收察嫌賬款、應收票據、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x0d\x0a2、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x0d\x0a,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x0d\x0a3、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x0d\x0a二、新稅法下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6. 收入總額是指什麼
收入總額是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其中,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及債務的豁免等;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判孫銀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及有關凱悉權益等。企掘宴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確定收入定額。
7.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和方法是什麼呀
所謂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指企業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的所得額。常用稅收術語表述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的大小,直接決定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的大小。因此,把握相關政策規定,對於做好企業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尤為重要。下面我們來介紹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的一系列規定。 一、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確認的原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運悶鋒規定的除外。二、居民企業計稅依據的確認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1)銷售貨物收入;(2)提供勞務收入;(3)轉讓財產收入;(4)股罩啟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許權使用費收入;(8)接受捐贈收入;(9)其他收入。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 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旁晌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以上第(1)項至第(8)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三、非居民企業計稅依據的確認非居民企業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的,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企所法實施條例即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所稱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企所法實施條例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以上所得,在計算徵收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稅費支出。四、清算企業計稅依據的確認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後的余額。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餘資產,其中相當於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者低於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五、計稅依據的抵減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從事如下經營項目,可以抵減計稅依據。1.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的抵減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但該「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所耗全部材料的比例不得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准。2.企業投資創業的抵減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六、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本位貨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人民幣為計算本位幣。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反映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並繳納稅款。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摺合計算,只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企業少計或者多計前款規定的所得的,應當按照檢查確認補稅或者退稅時的上一個月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將少計或者多計的所得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應補繳或者應退的稅款。
8. 企業所得稅時收入總額都包括哪些
企業所得稅時收入總額都包括哪些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第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第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訊、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群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臘晌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陪塌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蘆局圓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新企業所得稅法所說的「其他收入」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新企業所得稅法所說的「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一)企業資產溢余收入,是指企業資產在盤點過程中發生的多於賬面數額的資產。(二)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包裝物押金是指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裝物所收取的押金。包裝物的押金收取時不並入銷售額計征所得稅,但企業收取的押金逾期未返還買方的,則成為企業實際上的一筆收入,應確認為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收入,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三)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根據企業財務制度規定,企業應當按期償還各種負債,如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營業外收入。(四)己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企業的生產經營損失作為壞賬損失處理後,其虧損部分可以在年度的利潤中扣除,或者在今後五個年度內用利潤彌補。因此這部分損失已經在稅務上作了處理。如果處理後其應收款項又被收回的,則應當重新作為企業的收入計算。(五)債務重組收入。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資產清償債務、將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以及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債務重組中債權人往往對債務人的償債義務作出一定程度的讓步,因此這部分讓步的金額應當作為債務人的收入。(六)補貼收入。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都應當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依據,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七)違約金收入。違約金是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對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的用於賠償損失的金額。(八)匯兌收益。企業在匯兌人民幣和外匯時可能因為匯率變化而產生差價收益,這是營業外收入的一種型別,也應當作為收入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法中企業收入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什麼內容?
1、《企業所的稅法》所說的收入是指「計稅收入」它與「會計收入」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通俗地說「會計收入」是指企業全部流入的資金,但這些流入的資金不能作為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收入」。
2、所以,你上述問題中所提到的「銷售(營業)收入」具體包括:
銷售商品收入、勞務收入、銀行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但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也不包括國債利息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所指的租金收入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
「一、關於租金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採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的貨幣形式收入包括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企業所得稅究竟是怎麼計算的,哪些收入可以算進去呢
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是: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稅法第五條)
應納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廠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企業所得稅中的不征稅收入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七條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 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 *** 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物件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 *** 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 *** 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季報企業所得稅營業收入包括其他業務收入嗎?
《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 申報表》(A類)第3行「營業成本」: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成本,包括: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
第4行「利潤總額」:《申報表(A類)》並沒有要求第2行-第3行=第4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 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檔案規定:
《申報表(A類)》第4行「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填報說明第五條第3項相應修改為:「第4行『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後的余額。」
問題補充回答:因此,《申報表(A類)》沒有要求營業成本=主營業務成本+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其第4行「利潤總額」改為:「第4行『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後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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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收入總額包括哪些
納稅人的應稅收入總額包括:
(1)生產、經營、服務收入。
(2)財產轉讓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賃收入。
(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取得的收入總額減去非應稅收入,其餘額為應稅收入總額。
公式如下:
應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非應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