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怎麼賠償
『壹』 沒有驗鈔機收假錢要賠償嗎
法律分析:沒有驗鈔機收假錢要賠償。假幣是指偽造、變造的貨幣。偽造敗螞扒的貨幣是指仿照真幣圖案、形狀、色彩等,採用各種手段制察昌作的假幣。變造的貨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塗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製作,改變真幣原形態的假幣。偽造貨幣是指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仿照真幣的形狀、色彩、圖案等特徵,使用各種手段製造出在外觀上足以亂真的假貨幣。偽造貨幣在形態、顏色上與真幣的相似度較高,但由於缺乏必要的防偽措施,比較容易鑒別。
法物粗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貳』 虛擬貨幣賠錢
虛擬貨幣受法律保護嗎?可以作為違法所得賠償損失嗎?賠償金額如何確定?9月14日,上海市檢察機關發布了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相關信息。本案中,被告人張非法獲利6000(幣),浦東新區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官最終以獲利的虛擬貨幣價值計算公益損害賠償數額,實現了對公共利益的最大保護。
小撒表示,雖然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2013)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2017)等文件否定了此類「虛擬貨幣」作為貨幣的陸鉛法律地位,但上述規定並未否定其作為商品的財產屬性。理論上,關於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有貨幣說、商品說、數據說、虛擬財產說等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價值已經成為一種強有力的觀點。
關於司法虛擬貨幣的認定,目前還存在爭議。
經查,2021年7月至8月,犯罪嫌疑人張某通過網路技術非法侵入上述公司系統,獲取系統中的客戶訂單信息並出售牟利。去除砝碼後,在扣押的電子設備中發現了20673條與客戶訂單相關的信息,他非法獲利6000 USDT(TEDA貨幣)。
公益訴訟檢察官經過慎重判斷,認為虛擬貨幣在我國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但作為一種工具,很容易被實施犯罪的人利用。「如果在交易中使用了這種貨幣,我們還是可以按照這種貨幣的市值來計算違法所得。」公共利益檢察官姚雷介紹說,TEDA貨幣與美元的比率基本上是1,333,601。參照交易當日相關交易平台成交價格及美元與人民幣匯率,檢察機關認定張違法所得約為人民幣38760元。
最終,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張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同時,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簽訂了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調解協議,被告人張某接受檢察機關提出的全部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在全國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並按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獲利賠償人民幣38760元。
丁表示,虛擬貨幣相關案件的辦理,在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涉及虛擬貨幣交易的合同效力、虛擬貨幣的可返還性等方面存在難點。
比如,在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方面,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虛擬貨幣能否被認定為具有財產屬性存在困難。根據《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可以認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具有財產屬性,也可以根據《民法典》認定虛擬貨幣屬於網路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屬性。
對於涉及虛擬貨幣交易的行為是否有效,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可以認為相關公告、通知中虛擬貨幣交易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應當予以禁止,涉及虛擬貨幣的交易不受法律保護。也可以認為虛擬貨幣交易不是代幣發行融資行為。如果交易行為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有效性和強制性規定,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
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案件越來越多。
針對涉及虛擬貨幣的案件,小撒表示,根據央行等七部門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虛擬貨幣不是我國的法定貨幣,不具備法定補償和強制的貨幣屬性,不具備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雖然公民投資虛擬貨幣是個人自由,但這種行為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由此產生的後果和投資風險需要投資者自行承擔。
2021年,中國人民銀行、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投資者投資虛擬貨幣,很不幸可能涉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小撒說,如果只是最底層的投資人還沒有通過推薦他人加入套現,那麼用於投資的錢就是受害人的合法錢。根據《關於進一步防早芹好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六十四條及前述規定,應當及時返還;但是,如果推廣虛擬貨幣,從而獲得現金,形成層級,已經觸犯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那麼從下線處收取的投資款、現金款等財物,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所得,應當依法予以收繳。這些資金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非法所得。
今年5月,演算法穩定貨幣TerraUSD(UST)和代幣Luna暴跌,導致整個加密貨幣市場崩潰。數據顯示,目前比特幣的價格徘徊在2萬美元左右,與2021年11月創下的最高價格6.9萬美元相比,已經下跌了70%。投資者損失慘重。
肖颯強調,目前我國法院首巧雖然認可了部分虛擬貨幣的商品屬性和財產價值,但並未認可ICO及其代幣的合法性。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相關問答:USDT是什麼貨幣?要怎麼兌換人民幣?
摘要 親,USDT是在比特幣區塊鏈上發布的基於OmniLayer協議的數字資產。USDT最大的特點是,它與同數量的美元是等值的,在交易平台上可以互相贖買。USDT可以看成與比特幣類似的代幣,人們能夠通過錢包轉移、貯存和消費。USDT作為美元在數字網路上的復製品的設計,使之成為波動劇烈的加密貨幣市場中良好的保值代幣。 兌換方法一:直接平台兌換RMB,11月6日,國家隊已入駐的中比特開通USDT兌換人民幣業務,相當於將以USDT作為媒介繞個彎,讓大家繼續開心玩耍!(簡單粗暴)操作教程:簡單的說,注冊賬號,實名認證,綁定銀行卡,然後把usdt充到中比特,最後到C2C交易區兌換人民幣就行![微笑]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2-05-25 USDT是什麼貨幣?要怎麼兌換人民幣? 您好,親,很高興為您服務,我會對您的提問進行解答,請耐心等待一下哦 親,USDT是在比特幣區塊鏈上發布的基於OmniLayer協議的數字資產。USDT最大的特點是,它與同數量的美元是等值的,在交易平台上可以互相贖買。USDT可以看成與比特幣類似的代幣,人們能夠通過錢包轉移、貯存和消費。USDT作為美元在數字網路上的復製品的設計,使之成為波動劇烈的加密貨幣市場中良好的保值代幣。兌換方法一:直接平台兌換RMB,11月6日,國家隊已入駐的中比特開通USDT兌換人民幣業務,相當於將以USDT作為媒介繞個彎,讓大家繼續開心玩耍!(簡單粗暴)操作教程:簡單的說,注冊賬號,實名認證,綁定銀行卡,然後把usdt充到中比特,最後到C2C交易區兌換人民幣就行![微笑] 親,以上就是我的回復內容 您看還沒有沒有需要解答的問題?[微笑] 有平台可以操作嗎 親,需要你自己下載注冊的呢,操作流程,打開火幣APP,點擊「首頁」-「快捷買幣」,如果要用RMB買入USDT,就選擇「我要買」,如果要把USDT賣出換成RMB,就選擇「我要賣」,然後幣種選擇「USDT」即可[微笑] 親,以上就是我的回復內容 您看還沒有沒有需要解答的問題?[微笑]『叄』 賣虛擬幣的時候,如果收到了黑錢的話,需要返還嗎
本想買幣賺一筆,但不想發幣方竟成了傳銷組織,涉嫌違法、犯罪;參與資金都將面臨收繳。這時,買幣款能否追回,就成了買幣人最關心的問題。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傳銷活動的上下層之間通常成立共犯關系;所募幣款通常全部認定為違法所得。被騙加入後又推薦他人加入並因此獲得代幣、返現的,所獲利得通常也將作為違法所得被追繳。那麼被騙加入組織,是否還能追回自己曾經繳納的「入門費」?
文章脈絡:
一、追繳不一定沒收,可獲退賠;
二、 追繳的范圍:成罪范圍內的違法所得;
三、 買幣款誰退誰:「違法所得」的計算。
買幣款誰退誰:「違法所得」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64條規定,只有「違法所得」才應當被追繳、退賠。違法所得,字面上看,是指通過違法(包括但不限於犯罪)所獲取的財物。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涉案財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財物、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
根據前述規定,違法所得依據產生違法所得的犯罪分為兩類:
(1)取得利益型的犯罪中的違法所得;如盜竊罪、貪污罪、受賄罪中的盜贓物品、貪賄財產等;
(2)經營利益型的犯罪, 如高利轉貸罪。
可見,違法所得不僅包括通過違法犯罪行為獲得的財物(即,原生的違法所得,取得利益型),也包括這些財物可能發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利用該財物而經營所獲得的財產性利益(即,派生的違法所得,經營利益型)。對於前者而言,產生收益的活動本身即是違法的;收益就是違法行為的對象或結果。對於後者而言,產生收益的活動是合法的;只是用以產生收益的本金涉嫌違法。
前述兩類違法所得產生的方式不同, 其追繳的計算方式也不同。對於取得利益型犯罪的違法所得而言,所取得的非法財產本身即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而對於經營利益型犯罪的違法所得而言,,則應當扣除正常經營所獲利益。例如,在高利轉貸罪中,違法所得通常是指利差所得,而並非全部轉貸款的金額。
規范上,法律規定的態度也非常明確: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 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中指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規定的「 違法所得數額」, 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的數額。從字面意義看, 這里的「 違法所得」應扣除相應的成本。
司法實踐中,一般也認為:實際購買產品的金額是合法經營的金額,應當予以扣除;而提供服務等沒有實際產品的情況下(例如,非法行醫等場合下的人力投入),相應成本不予扣除。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存在「人頭計酬」等向「上線」返現的情形。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國家工商總局第37號令)第八條規定:「在傳銷活動中,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
可見,向上線繳納的「抽頭」不是傳銷組織中本層級當事人的收入;而是上線的收入,應予以扣除,並計算入上線的違法所得數額中。在作為上線的違法所得收繳後,依據前文所講,及時向下線進行返還。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肆』 購寶錢包賣幣涉案怎麼解決
1 這個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圓碧空體分析,有些情況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有些情況則需要通過其他的方式解決。
2 如果購寶錢慧緩包賣幣存在涉案問題,建議先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可以咨詢律師等專業人士尋求幫助,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
3 此外,也可以通過與購寶錢包溝通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可以與其客服人員取得聯系,表明自己的問題和要求,嘗試協商解決問題。
4 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行,可以考慮向相關的監管部門橘瞎或其他權威機構反映問題,尋求更高效的解決途徑。
『伍』 網路游戲公司倒閉!那應該如何賠償!!
按照《網路游巧晌戲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運營網路游戲,或者網路游戲運營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網路游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法律規定: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而已經使用的,不退還,是受法律保護的。
在注冊賬號的的協議上 ,差拿最後一句是 :以上協議內容最終解釋權歸XXX公司所有。 這樣的話, 你既然能夠成功注冊賬號, 就表示你同意了。 在該公司倒閉後 ,面對玩家的索賠 ,它是有最終解釋權的 。比如 :我為什麼不賠錢給你。
(5)虛擬貨幣怎麼賠償擴展閱讀: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運營網路游戲,或者網路游戲運營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網路游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孝慶鋒服務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
第二十四條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服務協議停止為網路游戲用戶提供服務的,應當提前告知用戶並說明理由。
『陸』 比特幣是否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
根據文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的電子掃描件,仲裁庭認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103010第127條規定,法律對互聯網上的數據和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我國目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進行交易。」
北京仲裁委公布的與主流不同的判決,再次凸顯了比特幣涉及的虛擬貨幣糾紛的爭議性。在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的背景下,如何統一此類案件的司法裁判標准,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合法性爭議:全部非法,還是部分合法?同一款,兩種解讀。半年前的《通知》是明確了所有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活動,還是只將虛擬貨幣活動作為非法金融予以禁止?
可以說,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如果受中國法律保護,其前提是必須符合《民法典》中對虛擬財產的認定。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件的「認為」部分,北京仲裁委提出:「本案中包括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屬於虛擬財產。」
那麼,虛擬貨幣真的屬於虛擬財產嗎?
對於這一認定,第一個爭議點是各方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空間。
如前所述,《民法典》確實承認了虛擬財產的法鋒絕律地位,但沒有明確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不明確。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民法典》。其中,在定義比特幣的屬性時提到:「在性質上,比特幣應該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
需要說明的是,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王錦在2020年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號文中指出,虛擬物品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唯一與之法律上近似的概念是《從比特幣的法律性質談比特幣糾紛的裁決思路》號(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7條規定的虛擬財產。
另外,上述行政法規只提到了比特幣,沒有談到其他虛擬貨幣屬性。
也有律師持否定觀點,認為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他進一步指出,由於2021年9月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門發布的銀含姿《民法總則》(以下簡稱《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一句明確提到「與虛擬貨幣有關的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因此虛擬貨幣失去了合法性,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也是基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但該款第二句是北京仲裁委引用的:「涉嫌非法買賣代幣、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以及以中央對手方身份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代幣發行融資、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
因此,北京仲裁委認為,《通知》並未禁止一切以虛擬貨幣為標的的交易活動,而是將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經營活動作為非法金融活動予以禁止。
劉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他說,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只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才應該受到控制,而不是所有與金錢相關的行為,比如持有虛擬數字貨幣。持有本身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
對於《通知》發布後的部分合法性,劉洋引用了第一條第四款第二句話:「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為都老羨被認定為無效,就不需要加上『違背公序良俗』這句話。」劉洋認為,只有在投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相關民事法律行為才能無效。換句話說,如果投資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民事行為是有效的,有效的後果是受法律保護。
回到本文開頭的判決本身,北京仲裁委的審理也包含了其對發展中的新生事物寬容審慎的判決思路。
《通知》頒布前,王錦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審判中,一方面要考慮監督的相關規定,支持監督機構依法有效行使監督職能;但也要嚴格區分民商事審判和行政監督的不同職能。
「最好從法律角度看待行政監督領域的這種禁止性規定,不要過度干預。」王錦認為,在不明顯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不明顯損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應盡可能保障雙方的契約自由。
「在大多數商人和律師看來,比特幣明顯具有財產屬性,但監管發聲,司法系統必須尊重。」夏海龍對此有明確的看法。在我國目前的監管體制下,虛擬貨幣無法獲得合法地位。
審理尺度不同:對虛擬財產的認定存在差異。在司法實踐中,北京、上海等地多家法院認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而更多地方中級法院不認可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屬性。一些法院承認比特幣是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估標准」。
不同當事人對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和國家相關規定的把握,加上審判的價值取向,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3第10254號]認為,比特幣的物理存在形式是數字代碼,存在於網路空間,可以用現有的計量標准量化其價值。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比特幣可以視為網路虛擬財富。
產的特徵,具有物的屬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1民終11624號】認為,BSN幣作為一種虛擬貨幣,是使用礦機(超級計算器)連接指定礦池根據特定演算法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後所獲得的獎勵。從其產生的過程看,挖礦的過程凝結了人類的勞動成果,具有一定價值;由於其特定的程序和演算法的限制,也不可能無限生成,具有稀缺性;挖出之後,所有權人可以上特定的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兌現,可以進行使用支配。BSN幣具有虛擬財產的屬性,可以作為普通商品進行交易。
與此同時,更多的地方中級法院則對除比特幣以外的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不予認可,部分法院認可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但稱其「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故最後的審判結果還是指向「訴請不予支持」「合同無效」「不屬於民事訴訟案件受案范圍」「風險自擔」。
比如,2021年7月,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4民終2401號】認為,由雲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創立的數字代幣CC幣是未經批准由平台發行,數量由平台自由發放,並不凝結人類抽象勞動,且無法用現有的度量標準度量其價值,因此該數字代幣不屬於網路虛擬財產,不具備商品的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終11978號】認為,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既非貨幣,亦不具備虛擬財產的商品屬性,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的行為,涉嫌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故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2021年12月,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終9625號】認為,以太坊不由當局發行,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種類物的屬性,亦無法用法定貨幣進行量化。
2023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終352號】認為,比特幣作為一種虛擬財產,缺乏合法的經濟評價標准,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產生的風險應當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糾紛案件還面臨哪些裁量難題?
婁鶴表示,相關案件面臨取證難、司法程序處置難等困境,由於虛擬貨幣的技術屬性,在案件處理中會涉及信息壁壘、域外取證及認定標准不統一等;對虛擬財產進行凍結、委託第三方處理等。
「一方面,我國已經明確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因而否定了基於虛擬貨幣主張經濟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其他國家並未禁止虛擬貨幣,行為人又的確能夠通過虛擬貨幣獲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夏海龍指出,在涉虛擬貨幣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對相關的「盜竊」、詐騙行為定罪、犯罪金額如何認定等問題均存在較大爭議,亟待解決。
婁鶴也認為,此類案件在經濟損失的認定上有難度。「目前相關認定標准不統一,去中心化特點導致虛擬貨幣在不同市場的價格差異,價格波動較大。」他說道。
其實,國內在目前審判尺度不一的情況下,對於承認虛擬貨幣財產價值的糾紛案件,便存在著價值認定的「矛」與「盾」。
判例中的比特幣價值:零、市場價,還是共同認可價格?「《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以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2018)粵03民特719號】為例。
2017年12月2日,當事人簽署的一份協議中規定,高某要分三期將李某委託其進行理財的數字貨幣資產(20.13個比特幣、50個比特幣現金、12.66個比特幣鑽石)全部歸還至李某的電子錢包。
結果,該協議簽訂後,高某未履行合同義務。
李某遂根據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要高某歸還上述數字貨幣資產相等價值的美金和利息等訴求。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約定交付雙方共同約定並視為有財產意義的比特幣等,構成違約,應予賠償。
在比特幣的財產價值上,仲裁庭參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網站公布的合同約定履行時點有關BTC(比特幣)和BCH(比特幣現金)收盤價的公開信息,估算應賠償的財產損失。
高某宇隨後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深圳中院撤銷上述仲裁裁決,撤裁的主要理由是該仲裁裁決違反我國公共利益。
具體而言,高某主張,根據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任何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網站提供數字貨幣的交易及定價均為非法。仲裁裁決認定高某賠償李某與比特幣等值的美元,再將美元折算成人民幣,實質上是變相支持了比特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因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故仲裁裁決應予撤銷。
2021年11月份,北京仲裁委官網發布的《中國商事仲裁年度觀察(2021)》(下稱《年度觀察》)中,將該案稱為全國首例涉比特幣的仲裁裁決撤銷案件,亦是近年來法院確認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並予以撤銷的極少數案件之一。
根據《報核規定》第3條,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作出之仲裁裁決違背公共利益而擬予撤銷的案件必須逐級上報最高院批准。
也就是說,該案結論已得到最高院背書,因此結論具有可參照性和可復制性,對未來司法和仲裁實踐均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年度觀察》認為,《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亦認可比特幣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雖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財產性價值,如果一概拒絕予以保護,對當事人而言恐有失公平。
而在上海部分法院的判決中,在確定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價值時,並未如上述仲裁裁決一樣採用第三方平台所公布的比特幣市場價格,而是採用當事人共同認可的價格作為標准,以此避開了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的兌付、定價和信息中介的禁止性規定。
「如何在不違反國家貨幣政策的前提下客觀公平地確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價值並對其予以保護,是未來司法實踐需要解決的難題。」《年度觀察》提到。
婁鶴認為,在民事及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都不可避免涉及虛擬財產都定價問題,通常可以參考標准有:根據用戶真實貨幣的投入計算;根據市場交易價格來確定;網路運營商確定的定價;根據受害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
相關問答:請問中國唯一合法虛擬貨幣是什麼?
我國並沒有一種合法虛擬貨幣的。對於虛擬貨幣(比如比特幣)中國目前沒有說不合法,但也沒說合法,只是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但是還是有很多中國人交易,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相關行為作出了明確規范,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明確指出,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比特幣
『柒』 虛擬貨幣平台虧錢了能追回嗎
法律分析:虛擬幣是沒辦法存儲在銀行,也沒辦法從銀行中取出來使用的。只能通過第三方交易所去進行交易來實現資產的升握者值。平台虛擬貨幣被騙能追回嗎?如果我們不行選擇了一個騙子平台,在平台上面虛擬幣被騙無法體現,或者是在不正規的交易平台遇到不法分子騙走我們的虛擬幣,這個時候你有兩條路可走。一條路就是選擇報警,讓國家介入調查來幫助你追回虛擬資產。一種就是在平台投訴,查賬找出騙子的賬戶。當然,前一種適用於每一個人,後一種只適用於正規平台。選擇的平台不正規,後一種就只會石沉大海沒人理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條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顫春過失造成委託人損失茄皮耐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許可權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捌』 虛擬貨幣的項目方跑路怎麼辦
2008年中,本聰提出了比特幣的構想,2009年比特幣正式誕生,在此後的10多年時間里,比特幣一直出現在公眾投資的領域中。也被很多人譽為錯失的暴富機會,但是在2014年左右開始,很多打著區塊鏈名義的山寨數字貨幣開始進入到了資本投資市場中來。
總的而言,目前以比特幣為首的虛擬數字貨幣交易市場還是比較混亂的一個前期紅利期市場,投資者一定要謹慎投資,不可以一味的被山寨數字貨幣所吸引。總之天生不可能掉餡餅,一定要認清自己的基礎現實。
『玖』 朋友數字貨幣虧錢要賠償嗎
朋友數字貨幣虧錢不要賠償。法律規定超出蘆臘裂法律規定部分不需局擾要償還和賠償,所以數字貨幣虧錢就屬於超出法律規定部分,所陪閉以朋友數字貨幣虧錢不要賠償。數字貨幣是電子貨幣形式的替代貨幣,是一種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通常由開發者發行和管理,被特定虛擬社區的成員所接受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