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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貨幣有什麼風險

發布時間: 2023-03-25 06:44:13

A. 錢存父母名下的風險

法律分析:父母作為資金代慎畢持人在法律方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風險。

代持人的婚姻和繼承風險,代持人發生婚姻變故或意外事件時,代持人名下的所有財產就需要進行夫妻財產分割或者被作為遺產進行繼承。由於許多代持行為具有保密性或者完全是口頭約定,代持人的配偶和繼承人並不晌枝知道代持的存在,此時由於沒有確定的證據,代持財產就會作為代持人的財產被分割和繼承。就是存在代持協議,由於法律關系模糊,也容易引發確權糾紛,代持關系可能被認定為無效而導致代持財產的流失。在這種情況下兄弟姐妹都有權利進行分割。債務風險,因代持財產置於代持人名下,一旦代持人自身發生債務問題,就會發生代持財產作為代持人的償債資產被清償的風險。實踐中,這樣的情況數不勝數。因為代持人自身情況而發生債務糾紛時,代持資金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的情況時有發生。而且在最高院公布的個別案例中,債權人對代持持資金申請強制執行,實際財產擁有者提出執行異議,要求停止執行未獲法院支持。雖然中國並不是判例法國家,這樣的判決對於其他案件的法律適用並沒有強制約束力,但是這足以讓我們保持警醒。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寬謹芹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B. 資產代持的主要風險有

具體分為代持人婚姻風險和繼承風險、債務風險、稅收風險、操作風險。
【拓展資料】一、代持的狀況在國內非常常見,所謂代持就是將自己的資產登記在其他人或機構的名下,一般包括簡單的資金代持和罩搏衡股權代持。代持的原因有很多種,中國人財不露白的文化傳統致使代持行為普遍存在。代持的風險與後果也往往讓被代持人處於極其被動的情況,資產安全皆有可能不保,更不要提資產的傳承了。因此不到萬不得已,我們不建議客戶採用代持的方式處置自己的資產。從法律角度來看,代持確實可以讓資產擁有著實現保護隱私或者隔離風險的目標,但是找自然人代持相當於規避了自己的法律風險,但同時意味著要承擔另外一個自然人有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若代持人欠債,則資產有可能被用作償還債務;代持人若意外身亡,資產將會變成代持人的遺產,在代持人的繼承人中進行分配;若代持人離婚,則將出現婚姻財產分割的問題;此外還存在代持人反悔等道德風險。
二、在中國的高凈值人群中,資產代持現象極具普遍性,不少人將自銀友己的重要資產甚至主要資產委託他人代持,置於代持人的名下。代持安排往往是財產所有權人出於對資產保護、法律規避或隱私維護等方面的考慮,將資產放置或登記在另一位可信任的代持人名下,看似保護資產,但往往適得其反,引發巨大風險。代持的主要資產包括股權、房產甚至金融資產。
三、資產代持造成了模糊的產權關系,存在巨大的權屬隱患。代持人一般都是自己信任的朋友或親屬,由於受到傳統觀念的影響,許多人通過他人代持資產並不簽署書面的法律文書,司法實踐中因各類資產代持而引發爭議糾紛的案例屢見不鮮。最常見的代持風險是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道德風險,資產代持面臨巨大的道德風險。通常,資產代持都是「君子協定」,沒有系統的法律規定加以規范,也沒有完備的法律文件加以約束,而且資產代持通常都有難以物做啟齒的原因。因此,如果代持人背信棄義,很容易將代持資產據為己有或者損害實際出資人的利益。
四、以實踐中常見的股權代持為例,若名義股東出於私利擅自處分代持股權,比如擅自進行股權轉讓、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等,實際出資人的權益就面臨重大風險。雖然名義股東的此等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也是違反代持協議的違約行為,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法院認定處分行為無效,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若處分行為的受讓人滿足善意取得的相關構成要件(即受讓人不知情或者不應當知道;支付合理對價;已經完成過戶登記或辦理交付),則不能認定該處分無效。實際出資人只能要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這很大程度上會增加實際出資人喪失股東資格的可能性。

C. 代持股權有什麼風險

代持股份的法律風險如下:
1、股權代持協議效力遭否定;
2、股東身份不被認可;
3、股權被處分;
4、名義股東風險。
代持股權的情況包括什麼
代持股權的情況:
1、本次由乙方代持標的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總股本%的股權,對應出資人民幣元;
2、乙方在此聲明並確認,代持股權全額由甲方出資認購,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義代為投入公司,故代持股權的實際所有人應為甲方=乙方系根據本協議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權;
3、乙方在此進一步聲明並確認,由代持股權產生的或與代持股權有關之收益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股等、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新股認購權、送配股權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於將代持股權轉讓或出售後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權亦歸甲方所有,在乙方將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給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該收益、所得或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D. 代持股權有什麼風險

代持股權有一定的法律風險。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的一種持股方式。實際出資人又稱為隱名股東,名義出資人又稱為名義股東、顯名股東。股權代持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主要是從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和公司三個方面說明:
1、實際出資人的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的股東權益可能受損。名義股東如果違反約定或者不按照實際出資人的要求行使股東權利,實際出資人的股東權益可能受損;.實際出資人可能承擔法律風險。名義股東怠於行使股東義務,或者損害了其他股東、公司、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關損失最終可能由實際出資人承擔;實際出資人的股權被處分或者被強制執行。名義股東將股權轉讓或者質押給第三方,或者名義股東有未清償的債務,其名下的股權可能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
2、名義股東的法律風險:名義出資人將承擔瑕疵出資的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沒有如期實繳出資的,為了免除逾期出資的法律責任,名義股東將代為出資;名義股東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名義股東可能參與公司管理和經營,在管理過程中,如果存在違法經營,觸犯刑法,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3、公司的法律風險:公司捲入股權糾紛。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產生糾紛,將公司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增加了公司的訟累;對公司治理產生影響。股權代持的名義股東背後還隱藏了一個或者多個實際出資人,其他股東可能不同意確認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資格,產生了糾紛,容易破壞「人合性」的有限公司之間的信任和了解,影響公司的治理和經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 代持股協議的法律風險有

法律分析:一、股權代持使實際投資人面臨的風險,實際兄鍵投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效力問題。二、股權代持使名義股東面臨的風險名義股東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三、存在股權代持關系的公司面臨的風險,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面臨羨碰巧法律障吵坦礙,面臨界公司注銷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F. 代持的風險有哪些

(一)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

法律上明確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並未明確實際投資人的合法股東地位;明確了依照股權代持協議保護實際投資人的投資權益,但對於實際投資人能否享有股東權益問題,仍然規定要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執行。

實踐中,股權代持協議違反《民法典》規定的情形還有:公務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以股權代持的形式經商的;外商為規避外資准入政策,通過與境內企業或個人簽訂股權代持協議,以隱名股東身份投資於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進入的行業的;隱名股東規避我國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以顯名股東名義對目標公司進行投資的。

(二)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的風險

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隱於幕後,名義股東則接受隱名股東委託,在台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顯名股東很可能手搜違反股權代持協議之約定,侵害隱名股東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義股東不向隱名股東轉交投資收益;名義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重大決策事項未經協商);顯名股東擅自處置股權(轉讓、質押),等等。

(三)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的風險

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首鋒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隱名股東如果想從幕後走到台前,成為法律認可的股東,光憑一紙代持協議是不夠的。根據司法解釋,必須經過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實際出資人方可向法院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之後,隱名股東才能夠成為顯名股東並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

(四)顯名股東的債權人針對顯名股東股權強制執行的風險

在股份代持結構之下,股份登記在顯名股東名下,其在法律上將被視為顯名股東的財產。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顯名股東的債權人)獲得針對顯名股東的法院生效判決,該第三人極可能提出針對代持股份的執行請求。在這種情形下,隱名股東能否以其系實際者薯晌出資人為由對抗該第三人的執行請求(提出執行異議)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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