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
① 如何理解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您好,根據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爭議標的是給付貨幣的,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這一問題,在實踐中會產生的分歧在於是不是今後所有的合同糾紛,只要訴請對方支付金錢,都可以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起訴的問題。
有觀點認為,不能簡單地得出上述結論,因為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是針對「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所以該條文中的「給付貨幣」是指在履行合同約定的給付貨幣義務,而不是訴訟請求中支付金錢的內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中要求對方支付金錢,其依據可能是要求支付價款,也有可能是要求承擔違約責任。而在違約之訴中,既包括因履行金錢債務導致的違約之訴,又包括因履行非金錢義務產生的違約之訴。對於後者,當事人發生的爭議並不是針對合同中「給付貨幣」義務,而是針對其他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簡單地以訴訟請求當中有支付金錢內容為由,將管轄地確定為原告所在地。司法實踐中應該抓住「當事人爭議標的」這一標准來確定管轄地。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② 民事訴訟法管轄司法解釋怎麼理解,適用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第一,關於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與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關系問題。按照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民訴法解釋實施以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釋規定與民訴法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第二,關於爭議標的的理解問題。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按照「爭議標的」種類分別確定合同履行地,准確把握「爭議標的」是關鍵。
第三,關於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理解問題。該條規定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是指爭議的合同義務是以給付貨幣為內容。
第四,關於其他標的以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理解問題。其他標的,是指貨幣和不動產以外的其他標的,包括動產、財產權利等。
第五,關於合同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適用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的問題。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三種情形,分別針對給付貨幣、交付不動產和履行其他標的,總的來說,只考慮了給付之訴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③ 貨幣接收地管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認定合同履行地需要先確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標的。爭議標的是指雙方發生糾紛的合同類型或性質所決定的主要或特徵性義務。所以,可能存在支付貨幣僅是交易對價,而非合同特徵性義務的情況。此時,原告向法院起訴主張被告支付貨幣的,則不屬於「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的情形,從而適用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