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市有什麼情況是犯罪
『壹』 操縱股市罪怎麼判
法律主觀:
認定操縱股市罪的條件是:侵害的客體是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68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的;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貳』 個人多少資金的投入股市頻繁買賣屬於惡意操縱股市犯法
經反復研究修改後的最新一稿《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明確:對不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所涉及的金額或者連續12個月的累計數額占凈資產50%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致使上市公司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買入或賣出證券成交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人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量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30%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30%以上的;金融機構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受託財產數額累計30萬元以上的,將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立案標准,直接負責人、責任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90年代幾千萬的話就能做莊了,現在的話沒個幾億想都別想。個人頻繁買賣沒關系的,只要沒有大幅影響股價算不上惡意操縱的。
『叄』 一句話股市下跌幾百億犯什麼罪
不構成犯罪。
股票犯罪的罪名有,欺詐發行證券罪,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其中一句話股市下跌幾百億並不會構成以上任何一個犯罪罪名。
股市下跌對經濟的影響,1、會造成老百姓財富的損失,從而減低大家的消費需求,這是財富效應。2、會造成企業融資成本的升高,從而減低企業的投資需求,這是投資效應。3、會使個別企業融資能力喪失,從而企業倒閉,社會永久性地失去了這些企業的生產力,這是一個永久性效應。
『肆』 中國操縱股票屬於犯罪嗎,比如一支股票要漲了,然後提前大量的買入,等到高位在拋,這違法嗎
是的。
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
我國《證券法》對市場操縱認定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證券法》第71條中。該條主要採取列舉式對操縱行為的類型作了規定,同時也預設了一些認定市場操縱的條件。
由於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裁斷案,不允許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對《證券法》市場操縱規范的解讀實際上就關繫到我國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市場操縱的具體認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體的規定
證券法第71條禁止「任何人」以操縱市場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這里的「任何人」不能狹隘地理解為自然人,應該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內的法律意義的「人」。其解釋依據有2點:
首先,從法理上說,法律意義上的「人」實際上是一個「主體」的概念,這樣的理解,在經濟學里也存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也是一種「經濟主體」的概念。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證券法的「任何人」理解為自然人,應該理解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主體的概念。
其次,從實踐角度分析,實踐中許多法人、組織利用「麻袋賬戶」進行市場操縱行為,從證券交易的名義參加者來看,雖然是以自然人名義進行的交易,但實際上控制這些賬戶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從證監會既往查處的市場操縱案例來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組織利用自然人賬戶甚至與自然人聯手進行市場操縱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處的「北京金昌投資咨詢服務公司、李石聯手操縱鄭百文股票案件」○1。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觀要件的規定
主觀要件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觀犯意,二是動機或目的。
關於主觀犯意,《證券法》雖沒有確切規定,但依據各國立法例和我國實踐,不存在過失操縱市場的情形。因此,市場操縱主觀上只能以故意進行,而且多表現為行為人希望某一結果發生,並製造條件促使這一結果發生。
關於動機或目的是否應作為市場操縱構成要件,各國立法例和學界存在爭議。我國《證券法》明文規定「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主觀目的或動機,應作何理解,一直是執法和解釋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我國證券法關於相互委託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71條第3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這種交易中,對手方之間的交易行為並未導致任一方利益的實際變化。這樣就使市場上的投資者產生誤解,認為可能會有更大的交易行為發生,而實際上並非如此。這種方式是交易雙方通過事先約定在某一價格上同時從事大量的賣出和買入行為,從而製造交易量虛增的效果來誤導投資者。
『伍』 股市坐莊為什麼不違法
您好,股市做莊是違法的。
首先,按《證券法》第77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依上述規定,在證券(股票為證券的一類)交易市場中操縱交易價格的行為(包括連續買賣、對敲與自我交易及第四款兜底條款所述行為,也就是通常大家所說的「做莊」)為法律所禁止,而因莊家的違法行為而遭受損失的中小投資者,可向莊家索賠。
不過,《證券法》77條並未規定做莊的刑事責任,而如果做莊這種對中小投資者敲骨吸髓的惡行都不需承擔刑事責任,那麼,恐怕股市中將出現只有莊家的局面了。這樣的股市,試問誰還敢進去投資?
因此,我國《刑法》第182條對做莊行為作出規定,按其規定,上面所提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刑法第182條與證券法第77條對行為構成要件的規定一致,此處不再列舉)構成犯罪,罪名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個人犯罪的,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並對非法操縱證券價格的行為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前面所說的刑罰依據情節判刑。
到此,結論很清晰,做莊行為構成犯罪,因此股市做莊文中提到莊家們操作時會小心翼翼以免被證券監管部門抓住證據,道理在此。現實中,證監會怎麼啟動對這種惡行的監管與處罰?下面我簡單介紹一下。
發現股價異常的時候,如果中國證監會稽查局(職能:擬訂證券期貨執法的法規、規章和規則;統一處理各類違法違規線索;組織非正式調查;辦理立案、撤案等事宜;組織重大案件查辦;協調、指導、督導案件調查及相關工作;復核案件調查報告;統一負責案情發布;協調跨境案件的辦理;組織行業反洗錢工作;辦理稽查邊控、查封、凍結等強制手續;組織、協調行政處罰的執行;組織稽查考評、獎勵;負責案件統計、培訓工作)掌握了重要線索和證據,將正式立案調查。這是第一步。
緊接著,下一步將相關的線索和證據移交至證監會稽查總隊(職責:承辦證券期貨市場重大、緊急、跨區域案件,以及上級批辦的其他案件。內設20個職能處室,分別是辦公室,調查一處至調查十五處,內審一處,內審二處,技術支持處和紀檢室),由總隊下面的若干稽查支隊具體分工協作,對涉嫌違法的當事人及其相關方面進行調查取證,約談等,形成初步的調查結果,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最為關鍵的一步是稽查總隊將調查結果移交至行政處罰委員會(職責:制定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認定規則,審理稽查部門移交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主持聽證,擬訂行政處罰意見),形成正式的初步處罰意見,並報證監會分管副主席或主席批示。構成犯罪的,證監會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則向公安部對口單位移交,最終由證監會辦公廳負責正式對外發布。
此後,公安部門接收自證監會移交的案件後,則將啟動刑事偵查、檢察、審判的相關程序,經法院審理後定罪判刑的,判決生效後,莊家們就將面臨最長十年的牢獄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