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拆遷如何支付補償款
1. 在房屋拆遷補償中貨幣補償怎麼計算
普通商品住宅,業主可以獲得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裝修和附屬物的補償,搬遷費補償,臨時安置費補償,貨幣補償補助或產權調換補助,簽約搬遷獎勵等。
貨幣補償補助或產權調換補助當中,如果選擇貨幣補償的話,普通住宅按15%進行補償;如果是商業用房,評估價值不足200萬元部分為20%,200萬元到500萬元部分為10%,500萬元以上部分為5%;辦公、工業、倉儲用房為20%。縣(市)的標准由當地政府制定。
以一套100平方米、估價150萬的房子為例,貨幣補償=評估價格+裝修等補償+貨幣補償補助金+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補償+提前搬遷獎勵。
具體計算為,評估價格+裝修等補償:150萬;貨幣補償補助金:150萬×15%=22.5萬;搬遷補償:30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30000元;臨時安置補償(最多):30元/平方米/月×100平方米×6個月=18000元;提前搬遷獎勵:150萬×10%=15萬。將所有各項資金相加,該套房屋可獲總計192.3萬元的補償。
至於稅收方面,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或在這天前兩年內,購房作為安置用房的,房屋價款中與補償金額等額部分,免繳或予以退還房屋契稅。也就是說,買房價格在192.3萬元以內的,是不需要繳納契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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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2. 貨幣補償怎麼算的
法律分析:貨幣補償,是指在拆遷補償中,經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被拆遷人放棄產權,由拆遷人按市場評估價為標准,對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進行貨幣形式的補償。
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3. 什麼是貨幣化安置補償
法律分析:貨幣補償安置就是在拆遷補償中,經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被拆遷人放棄產權,由拆遷人按市場評估價為標准,對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進行貨幣形式的補償。貨幣補償是我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主要方式,其主要優點是操作簡單方便,被拆遷人選擇住房可以不受地點等的限制,同時不會產生延長過渡期限、被拆遷人不能及時回遷等後續問題。關於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4. 貨幣化安置補償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我國的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和農民自建三種方式。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金額包括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其計算方式如下:
(1) 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被拆遷居住房屋建築面積。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范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區分房屋結構、等級分別計算合並補償。
(2)宅基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基地綜合補償單價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補償面積。
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設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和剩餘使用期限予以補償,不給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
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單價由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從化市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從化市國有土地所有權基準地價、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予以適當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定期公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