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非貨幣資產如何確認所得
1. 企業以部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應視作資產轉讓與投資兩項交易,分別計算資產轉讓所得與損失,並據此繳納企業所得稅。若資產轉讓所得較大,且一次性繳稅有困難,可申請遞延至後續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平均攤轉。遞延期間,被投資企業接收的非貨幣性資產成本應按評估確認價值計算。公允價值定義為獨立企業間按照公平交易原則和常規自願進行資產交換和債務清償的金額。
在進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時,企業需將該投資行為分解為兩部分:資產轉讓和投資。資產轉讓部分應按公允價值進行所得稅計算,投資部分則視作取得收益。若資產轉讓所得數額巨大,企業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遞延繳納,遞延期間為投資發生當期及隨後不超過5年,所得需平均攤轉至各年度應稅所得中。投資所得遞延期間,被投資企業接收的非貨幣性資產成本應採用評估確認後的價值確定。
在執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時,企業需分解投資行為為資產轉讓與投資兩部分。資產轉讓部分按公允價值計算所得稅,投資部分則被視為獲得收益。資產轉讓所得若龐大,一次性繳稅存在困難,企業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遞延,遞延期限為投資發生當期及隨後不超過5年。遞延期間,被投資企業接收的非貨幣性資產成本應基於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公允價值定義為獨立企業間在公平交易原則和常規下自願進行資產交換和債務清償的金額。
2. 非貨幣形式收入如何確認收入額
【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所指的非貨幣形式收入包括哪些內容?如何確認收入額?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3. 企業接受的非貨幣性捐贈,應如何處理其所得稅
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按接受捐贈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並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並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MBA智庫文檔
企業接受捐贈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在經營中使用或將來銷售處置時,可按稅法規定結轉存貨銷售成本、投資轉讓成本或扣除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額。
例:某企業接受一批材料捐贈,捐贈方無償提供市場價格的增值稅發票註明價款10萬元,增值稅1.7萬元;受贈方自行支付運費0.3萬元,該批材料入賬時應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多少?
解析: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按接受捐贈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則該批材料入賬時應並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為:10+1.7=11.7(萬元)
4.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處理
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按資產公允價值一次性確認收入,記入當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結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所得稅處理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 的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是指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注入現存的居民企業的投 資行為. 財稅[2014]116號《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以非貨念攜悉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 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貨幣性資產出資企業所得稅處理
1.一次性確認收入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國稅函[2008]828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等文件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屬於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按資產公允價值一次性確認收入,記入當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結轉資產的計稅基礎。
2.分期均勻確認所得
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並無現金流入,一次性確認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給企業現金流帶來較大壓力。因此,「財稅[2014]11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等文件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在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分期確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所得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不超過5年,可以是3年、4年,從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當年起算;
(2)必須是連續的年度,中途不能中斷;
(3)必須「均勻」記入,金額不可隨意調整;
(4)投資或者增資對象為居民企業,投資或者增資非居民企業不適用;
(5)享受政策的主體必須實行查賬徵收,核定徵收的企業不適用。文件並未說明查賬徵收的稅種,筆者理解應該是指企業所得稅。
(6)轉讓所得具體計算方式為,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
(7)計稅基礎確定。對於投資方來說,取得股權計稅基礎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對於被投資方來說,直接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無須分年確認。
(8)特殊性稅務處理。若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即符合分期均勻確認所得政策,又符合「財稅〔2009〕59號」、「財稅〔2014〕109號」等文件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執行,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9)投資方轉讓股權。按「財稅[2014]116號」文規定,投資方在5年內(這里應該理解為在分期期間內)轉讓股權應就尚未確隱皮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若投資方部分轉讓股權,應相應的部分確認轉讓所得及計稅基礎。投資方注銷,應參照轉讓股權處理。
3.特殊性稅務處理
按照「財稅〔2009〕59號」、「財稅〔2014〕109號」文件規定,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時,如果滿足一定條件,可按股權收購或者資產收購,適用特性稅務處理,暫不確認收入。股權收購比例條件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涉及的收購股權不仔乎低於被收購企業股權的50%,且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資產收購比例條件為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資產的50%,且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若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時滿足以上比例條件及其他限制性條件,則可適用特性稅務處理,暫不確認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