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貨幣能自由兌換是什麼意思
⑴ 簡述貨幣兌換科目的作用。(明天交作業,擺脫好心人幫幫忙。謝謝)
1.從理論上講,貨幣自由兌換是指貨幣發行國允許本國貨幣持有人(包括居民和非居民)將本國貨幣自由兌換成外國貨幣並用於對外支付與轉移。貨幣自由兌換體現了國家貨幣主權與貨幣持有人貨幣兌換權之間的矛盾,一種貨幣可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是貨幣自由兌換的外在表現形式。外匯管制是貨幣兌換的對立面[15],外匯管制越松,貨幣兌換程度越高。按國際通行作法,外匯管制可分為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管制,因此,貨幣自由兌換包括經常項目可兌換和資本項目自由兌換兩方面。如果一國貨幣同時實現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自由兌換,則該種貨幣就稱為完全可兌換(fully convertible)或完全自由兌換貨幣。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以下「基金協定」),基金會員國貨幣的經常項目自由兌換是指該國接受基金協定第八條義務,即:未經基金批准,不得限制經常性國際交易[16]的轉移與支付;未經基金批准,不得採取多重貨幣作法或歧視性貨幣安排;兌付其他基金會員國在經常性國際交易中所積存的或為支付經常性交易所需的本國貨幣。可見,基金關於經常項目自由兌換的法律規定只涉及成員國對經常性國際支付與轉移的限制,而並不涉及對交易本身的限制,而且基金只要求成員國消除經常性對外支付與轉移的限制,允許成員國對經常性交易資金的收取加以限制,比如成員國有權採用強制結匯制。但是,基金協定第六條第三節允許成員國對資本項目予以管制[17],因此,基金協定中並沒有關於資本項目自由兌換的法律規定。事實上,按照基金的傳統看法,一國貨幣實現了經常項目自由兌換,就可稱為自由兌換貨幣。基金把貨幣自由兌換限定在經常項目是有其特殊歷史背景的。基金協定是在二戰結束前談判、訂立的。英美等西方工業國家認為戰前各國的貿易大戰、競爭性貨幣貶值所引發的經濟危機是戰爭爆發的重要原因。在重建戰後世界經濟秩序的藍圖中,布雷頓森林體系的三大支柱各有分工:基金的任務是修補戰前混亂的國際貨幣秩序,世界銀行是促進、支持外國投資,關貿總協定則是為了改變戰前的貿易保護主義與歧視性作法。基金與關貿總協定在匯兌政策和貿易自由化方面進行合作。總之,基金、世界銀行、關貿總協定的設立是為了幫助工業化國家實現充分就業、自由貿易和匯率穩定等目標。[18]因此,基金的宗旨之一便是:「便利國際貿易的擴大與平衡發展,促進和維持高水平的就業和實際收入,以及所有成員國生產資源的發展,作為經濟政策的首要目標」,[19]而「協助建立成員國間經常性交易的多邊支付制度並消除防礙世界貿易發展的外匯管制」則是基金的另一宗旨,[20]這也就不難理解基金協定有關經常項目兌換的規定。不過,對於資本流動來講,當時的背景是傾向於由各國予以管制。美國財政部的態度是:「二、三十年代的歷史表明,許多國家承受不住大量的將本國貨幣兌換成黃金和資本逃避的壓力。事實說明,一個國家的黃金和外匯資源應主要為了經常項目的國際結算而儲備」。[21]著名經濟學家凱恩斯認為:「沒有一個國家在將來能安全的允許資本因政治原因或為逃避國內稅收或為資本所有者尋求避難而逃逸。同樣,也沒有一個國家能安全的接受游資,這種非由於國內需求而流入的資本並不能安全地用於固定的投資。基於上述原因,對資本流動的管制,不論是資本輸出或流入,將是戰後體制的一個顯著特徵」。[22]基金協定允許成員國管制資本項目正是上述觀點的反映。不過,經歷了五十年的歷程,世界經濟情勢也與當時大不相同,基金已把推動資本項目自由兌換作為自身的任務之一。
那麼,資本項目自由兌換的涵義是什麼呢,是否也向經常項目自由兌換那樣只限於取消會員國有關資本支付和轉移的限制呢?在筆者看來,資本項目自由兌換應當包含取消對資本交易本身的限制和對資本支付和轉移的限制(包括對內、對外兩方面)。這是因為:①資本交易的自由化和資本轉移和支付的自由化是資本流動自由化的兩個方面。[23]如果只是消除有關資本支付和轉移的限制而對資本交易本身仍保留管制,資本自由化將受到限制;反之,如果解除了交易本身的限制卻同時限制資本的轉移和支付,資本自由化實際上也難以真正實現。排除任何一個方面,資本自由化都將是不徹底的。②基金有關經常項目自由兌換的規定之所以沒有將消除經常性交易本身納入管轄范圍,是因為有關貿易自由化的任務將由當時的關貿總協定管轄,這樣作也是為了避免國際組織間管轄權的交叉和重復。但是,在資本項目自由兌換方面,資本交易和資本轉移與支付都不存在全球統一的規則。③從現有的關於資本流動自由化的實踐來看,經合組織(OECD)[24]《資本流通自由化守則》是將取消資本交易及其支付和轉移的限制都納入資本自由化的范圍的。④從基金的實踐來看,基金近年來也一直致力於推動資本流動自由化,基金也在努力使基金協定得以修改,賦予基金對資本項目自由兌換的管轄權。1997年2月和4月,基金執行董事會討論了資本項目自由兌換的問題。在討論中,執行董事們認為一個開放和自由的資本流動體制能促進實踐儲蓄和投資的合理配置,促進經濟的增長和繁榮。同時,資本流動對於國際貨幣體系穩定性的影響越來越大,為使基金能夠有效地履行其監督國際資本流動的職責,基金協定應當修改,在協定中規定基金的任務包括推動資本流動自由化。在管轄范圍的問題上,許多執行董事傾向給予基金在資本流動方面全面的管轄權,包括內流和外流的資本交易和支付,但不包括內流的直接投資,因為對這種交易的限制通常出於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管理以外的原因。[25]在1997年9月於香港召開的基金與世界銀行第52屆年會上,基金臨時委員會(the InterimCommittee of the IMF)[26]發表了《臨時委員會關於修改基金協定實現資本自由流動的說明》(Statement of theInterim Committee on the Liberalization of Capital Movements Under an Amendmentof the Articles),要求執行董事會完成其建議修改基金協定的工作,使資本流動自由化成為基金的宗旨之一,並通過訂立有關資本流動自由化的嚴格定義和與之一致的義務來擴大基金的管轄權。[27]基金第一副總裁費舍(Stanley Fischer)認為:基金協定有關資本自由化的修改安排可以比照經常項目自由兌換的模式,基金協定第八條規定了成員國貨幣經常項目自由兌換的標准,但又在第十四條規定了過渡安排,資本項目自由化也可以作出類似的規定;另外,基金還應對不同類型的資本管製作出分析與評估,比如區分資本流入的管制與資本流出的管制、以市場為機制的管制和數量管制,以便建議成員國哪些種類的資本管制有利於其目標的實現和資本自由化的進度。[28]從基金的工作看,在資本自由流動的一些主要問題上已取得共識,如主要資本交易問題,內、外向資本流動問題、資本的限制措施問題、歧視性待遇問題等。[29]
2、 金融服務開放對貨幣自由兌換的影響。WTO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包含了全球95%的銀行、保險、證券和金融信息貿易,[30]因此,WTO有關金融服務貿易法律規則的實施,將大大推動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市場的開放,同時將有助於基金推動貨幣自由兌換的實踐。
(1) 金融服務開放將推動WTO成員的經常項目自由兌換。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一條第1款規定:「除第十二條所規定外,任何成員不得對與其具體承諾有關的經常交易的國際支付與轉移實施限制。」
(2) 金融服務開放將推動WTO成員貨幣的資本項目自由兌換。服務貿易總協定是第一個包含投資規則的多邊框架,也是第一個有關資本項目的多邊規則。[31]從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服務的提供模式來看,該協定並不僅僅是有關「貿易」的規則,實質上還涉及投資和資本轉移。第一種模式要求一成員免除其承諾開放的服務行業中與服務提供或消費相關的資本流動的限制;而通過商業存在通過服務只有在服務提供者能夠在他國投資的前提下才能實現,因此第三種模式就要求成員免除對外國投資的資本流動限制。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第十六條第1款[32]的注釋規定:「如果一成員在第一條第2款(a)所指的服務提供方式方面作出了市場准入承諾,而且如果資本的跨境流動是該服務本身的必要部分,則該成員就因此承諾允許這種資本的流動。如果一成員在第一條第2款(c)所指的服務提供方式方面作出了市場准入的承諾,則它在此承諾允許有關的資本轉移到其境內。」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十一條進一步規定:「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影響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在基金組織協定下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使用符合基金協定的外匯措施,前提是該成員對任何資本交易,除非按第十二條規定或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要求,不得實施與有關該交易的具體承諾不一致的限制」。事實上,取消資本交易的限制也是資本項目自由兌換的要求,這意味著一國加入WTO就必須在資本項目自由兌換方面放鬆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