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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貨幣職能如何評價實物分紅

發布時間: 2024-10-07 22:11:56

A. 股份制公司利潤如何分配

有限公司的股份利潤的分配製度,是按照股東股份的比例來進行分配的,有特殊情況的股東可以被特殊對待,且公司的股東得到分紅之後,可以直接申請,將分紅投入公司,來增加自己的注冊資本。

一、股份制公司利潤如何分配?

股份制公司的分紅的一般方法:

1、一般情況下,股東是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的,當然,也可以在章程中做出特殊約定。

2、分紅一般是按財務年度進行分紅,特殊情況也可以特殊對待。

3、全體股東如果都同意的話,股東分紅進入公司,可以直接增加註冊資本;也可以不分紅做為資本公積。如果只是個別股東用自己應得分紅加大投資,要成為注冊資本必須要經股東會同意,並履行包括工商變更在內的其它程序,從而擴大個別股東的持股比例。

股份制企業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至少三人)的利益主體,以集股經營的方式自願結合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它是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對分離、利於強化企業經營管理職能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出資方式有哪些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下是幾種常見的出資方式:

1、貨幣出資

所謂貨幣出資,即指股東用支付現金的方式出資。貨幣出資可以是注冊資本的一部或全部。股東用於出資的貨幣一般應當是自有資金,一般情況下,股東以貨幣出資,應以人民幣為單位,但也可以外幣出資,如中外合作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合營方(股東)以外幣(如美元)折價出資。股東以不同貨幣出資的,應以出資的貨幣匯入准備設立公司賬號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掛牌匯率(中間價)折價為同一種貨幣,以確定出資金額。

2、實物出資

以實物出資是指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燃料、原材料或其他物料、交通工具等具有價值和使用的物品作價出資。一般而言,對股東以實物出資並無限制。

3、知識產權出資

知識產權,是人們依照法律對應用於商品生產和流通中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內享有的專有權。依據目前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應對本條中「知識產權」作廣義的理解,包括專得權、商標權、版權(如計算機軟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葯品獨占權、農業化學葯品獨占權等。

4、土地使用權出資

即通過合法程序取得的對國有土地或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公司擁有生產經營場所的前提條件。

5、其他可以以貨幣估價並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綜上所述,最新股份制公司的分紅一般都是如何分配的相關內容在上文進行了說明,股份制公司的分紅的一般方法有分紅一般是按財務年度,特殊情況也可以特殊對待、全體股東如果都同意的話,股東分紅進入公司,直接增加註冊資本等。

B. 法律規定股東出資形式是什麼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企業股東的出資形式主要有四種,即以貨幣出資、用實物、知識產權或者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德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不過要注意,如果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一、股東出資形式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7條第1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德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由此可見,我國《公司法》所確認的股東出資方式有貨幣和非貨幣財產兩種,具體可分為:
1、貨幣
這里所說的貨幣,通常是指我國的法定貨幣,即人民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貨幣,用以支付創建公司的開支和公司設立後的生產經營費用。所以,股東可以用貨幣進行出資。股東一方是外國投資者的,也可以用外幣出資。
能否以有價證券出資?《公司法》沒有將有價證券規定為一類出資方式,是因為大部分有價證券屬於債權證券,他們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可以作為出資方式的財產,都是可以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東只有在將有價證券變現後,才能以該比款項出資。
2、實物
實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財產區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兩大類,實物屬於有形財產的一部分。
有形財產又可以分為動產和不動產。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自由移動或一旦移動會破壞其物質形態或經濟價值的財產。動產則是指不動產以外,可以移動並不因移動而破壞其原有經濟價值和物質形態的財產。
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種類的實物,主要是動產,不動產屬次要地位。股東以實物出資一般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第一,該實物原為股東所有。第二,該出資實物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否則這種出資就沒有意義,只是給公司增加變賣該實物的麻煩而已。
3、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上不斷擴張的開放體系,其范圍主要包括著作權和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號權。
4、土地使用權
公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需要一定的場所,因此,公司股東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一般來說,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後,通過訂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則依法交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為股東出資方式,後者則是公司設立後的經營行為。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要履行有關法律手續。
二、股東出資的違約責任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規定,股東出資違法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股東的違約責任是指股東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其出資義務,對公司和其他出資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果股東沒有履行或沒有適當履行自己的出資義務,應當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出資可以說是股東的基本義務之一,一般出資額多少對應擁有公司的股權就有多少,這往往是按照出資比例來確定的。之後公司盈利需要分紅,那也是按照各個股東的出資額來劃分。此時,出資多的股東自然能夠分得的錢也就會多一些。從2014年3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中,已經取消了股東首次出資額的比例,同時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也取消了。

C. 有錢的人是如何利用貨幣貶值使自己更加有錢的

「因為凡有的,還要給他,使他富足;但是,沒有的,連他所有的,也要奪去。 」這就是著名的馬太效應。

簡單地說,就是窮人越來越窮,富人越來越富。因為富人佔有更多的資源,所以更容易通過各種手段,來增加財富。這也是現在世界首富總資產都逼近萬億人民幣的重要原因,這不是富可敵國,這是富已超國。

首先,對於有錢人來說,利用通貨貶值使自己更加有錢,是一個簡單的事。
貨幣貶值,也可以說是通貨膨脹的另一種表達,就是錢越來越不「值錢」,同樣的錢,能夠買來的產品越來越少。這是貨幣超發引起的。

如果貨幣貶值,對於有錢人來說,只要敢於投資,就會越來越有錢。這也是過去20年時間,中國首富資產就跟直升機一樣,一直向上的重要道理之一。

2001年,中國首富是四川劉永好四兄弟,當時財富是83億人民幣。

2018年,中國首富是馬化騰,身價是2910億元。十多年時間,兩個首富之間的財富差距達到35倍。

因為有錢人,擁有很多資源,在貨幣貶值期間,可以通過大量投資,實現資產收益。

比如過去20年,我們國家的貨幣對內是貶值的,但土地價格、房地產價格,在持續高漲,大量房地產商都成為超級富豪;大量投資房產的人,也成為大富豪。
其次,在貨幣貶值期,有錢人在投資的同時,可以將自己的資產進一步抵押,從銀行貸款,這樣就有極大的杠桿率,進一步放大投資效應,可以取得超額回報。
簡單舉例房產投資。買一套價值100萬元的房子,只用了20萬元首付;80萬元是銀行貸款。過三兩年,房價翻倍;或者過若干年,房價翻好幾倍,價值數百萬。也就是20萬的投資,可以取得了幾百萬的收益。

如果有幾百萬、幾千萬、幾個億,可以一棟一棟的買,這就是溫州炒房團乾的活。

窮人沒有抵押,連首付都付不起,在這一輪房產盛宴中,落後了。然後伴隨房價的攀升,窮人越來越窮,有錢人越來越有錢。
第三,利用匯率變動來賺錢。
一般來說,當一個國家貨幣貶值時候,也就意味著該貨幣處於超發狀態,也就是該貨幣購買力下降。相對於國際主流貨幣,也會有一個貶值過程。

這時候,擁有較多資金的有錢人,完全可以通過專業的外匯炒作機構,可以在本國貨幣處於強勢的時候,預先購入大量外匯。在本國貨幣有較大編制幅度的時候,再回購,這樣會帶來較大的資本溢價。對於沒錢人來說,顯然是沒有這樣的好事。

但對於中國有錢人來說,其實人民幣有一個「對內貶值,對外升值」特殊過程。這是因為中國特殊的外匯管制帶來的。

在過去幾十年間,中國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經濟增長速度長期在全球「霸榜」。但在2005年以前,人民幣兌美元長期保持在8.2:1以上區間。也就是一美元可以兌8.2元人民幣。這與中國經濟持續上升帶來的人民幣國際購買力不大符合。

央行開始匯改後,2006年,人民幣兌美元首次突破8元大關;2008年人民幣兌美元首次突破7元大關。但後來,人民幣兌美元長期保持在6.4左右。

但在人民幣對國際主要貨幣升值的同時,人民幣在國內卻在貶值。這就是特殊原因形成的「對內貶值、對外升值」現象。這時候只要持有人民幣就是賺到。

有一個笑話說,一位國外投資者,2004年在北京工作,然後買了一套小房子,給他的女朋友居住。但2010年時候,把房子賣掉,變現成美元回國,不但把六年時間花在女朋友身上的錢全部賺回來,這筆意外的「投資」,還讓他原來的投資回報達到好幾倍。因為他在購買房子的時候,同時兩方面賺錢,一個是房價暴漲帶來的溢價,一個是人民幣匯率走強帶來的溢價。

賺翻了!這就是有錢人的世界。

對於普通民眾來說,面對貨幣貶值,通貨膨脹,只能期盼老闆加工資或者國家增加養老金,所以窮人群體都非常厭惡貨幣貶值,通貨膨脹,因為,好不容易積蓄了一點財富,購買力又在不斷降低。但是,對於有錢人來說,他們則很喜歡貨幣貶值,因為貨幣貶值可以給富人帶來更多的財富。

按常理在一個國家中,我們說貨幣貶值與通貨膨脹是一個概念。但是在中國前些年卻會發生人民幣「對外持續升值,對內持續貶值」的現象。這主要是前些年,中國對外貿易處於較大順差,以及國內經濟高速增長,海外游資持續流入中國,這就導致了人民幣對外需求增加,人民幣自然會升值。

但同時,由於我國實行的是「結售匯制度」。面對大量外幣流入中國,我國央行只能被動拿人民幣來換取等額的外匯。這就導致國內基礎貨幣投放過多,人民幣的購買力在國內是長期貶值的,但是對國外卻是長期升值的怪象。不過,近幾年由於中國經濟增速放緩,對外貿易順差縮小,流入中國的游資漸漸變少。所以,過去人民幣「對外升值,對內貶值」的現象基本得到了遏制。

本人過去曾供職於一家大型民企,與很多有錢人打過交道,對於有錢人來說,他們不怕國內通脹,而是最怕國內通縮。因為通貨緊縮的情況下,百業不興,金融運行停滯,反而不利於有錢人賺大錢。而在有錢人看來貨幣的貶值反倒是他們發財致富的契機。

首先,對於有錢人來說,貨幣貶值固然可怕,但是他們可以通過舉債來轉嫁貨幣貶值風險。比如,富人喜歡買房貸款,富人辦企業也會長期向銀行貸款。銀行往往也喜歡把錢借給有錢人。在貨幣貶值的情況下,富人背債越多越好,因為此時銀行貸款利率很低,富人拿著銀行的貸款拿到外面去投資獲利。所以,對於貨幣貶值,反而能讓富人稀釋自己的債務。

再者,窮人靠工資收入過生活,富人靠的是年終股權分紅。很多老闆告訴我,他們不怕通脹,就怕通縮。因為,通縮說明經濟不景氣,產品買不出去。而通貨膨脹(貨幣貶值)說明經濟過熱,產品不愁沒銷路,這樣富人可以提高企業生產商品的價格,來轉嫁貨幣貶值的風險。所以,面對貨幣貶值,窮人希望漲工資,這是極為被動的。而貨幣貶值,富人急著上調產品出廠價,這樣一來,貨幣貶值對富人的收入沒任何影響,還能讓富人大賺一筆。

再次,`富人遇到人民幣貶值,一點也不用害怕,除留下少量資金以供平時運作之外,把自己手中的大部分資金換成美元、歐元等其他國家的貨幣,貨幣貶值對富人的影響極小。但相反,普通家庭也有一部分存款,也可以換成其他貨幣,但往往這些人民幣是以備不時之需,而且就算能兌換一些外幣,也換不了多少,所以,貨幣貶值最吃虧的還是窮人。

最後,對於富人來說,很喜歡貨幣貶值,因為貨幣之所以會貶值,主要是央行貨幣政策過於寬松,既然貨幣政策寬松,市場上就會有大量的流動性。富人就可以利用市場流動性充裕,就可以興風作浪。前些年炒逗你玩、蒜你狠、姜你軍等農產品價格,使農產品價格一夜暴漲。今年 社會 游資又利用蘋果等水果減產之機,通過蘋果期貨市場,把蘋果價格推上了10元以上/斤的 歷史 最高價。所以,貨幣貶值能讓有錢人興起投機炒作之風,而且近年來呈現愈演愈烈的跡象。

對於窮人來說貨幣貶值,意味著購買力縮水,他們的生活質量下降。而對於富人來說,他們應對貨幣貶值的手段層出不窮。既有通過高負債來稀釋債務,又可以同步上調自己行業產品的價格,轉嫁通脹風險。更可以把自己手裡的資金兌換成他國貨幣避險。還可以囤積炒作各種 社會 商品價格,以牟取暴利。所以,貨幣貶值不可怕,通縮來了才可怕。有錢人最樂見貨幣貶值,因為這恰恰是他們賺錢的機會到了。

朋友們好!貨幣貶值,相對的物價也就是上漲了,借債更合算… !因此,這也為賺錢提供了基礎…想像空間!許多人利用貨幣貶值,賺到了錢,也是這個原理…

首先,一起來看如何利用貨幣貶值獲利:

1,貸款!到貨幣貶值的程度,超過利率的時候,貸款,無疑是利用貨幣貶值直接獲利的手段!例如:貸款買房,利率5%,房價1萬元每平方,10年後,利息達到50%,貨幣貶值促使房價相對上漲,翻一番…!
如上圖,通過對資產的鎖定,可以有效的利用貶值賺錢…

2,貨幣和實物轉換賺錢!非常簡單:1萬元貨幣,購買相應,隨通脹而漲價的物資!通脹10%,適當的時候賣出,轉換為貨幣,差價自然到手!
如上圖可以看出,貨幣貶值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通過適量的選擇購買固定資產,物資,有利於隔絕貶值,保值增值!

3,利用不同國家的匯率差異賺錢!貨幣貶值,相應的外幣比價就會升高,同時貶值也有利於出口貿易…畢竟東西顯得「便宜」,國際市場上更有競爭力,自然能賺到錢!

4,利用金融市場賺錢!金融市場屬於雙向交易,既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貨幣貶值是相對於物價來講,貶值時,購買相應的金融資產做多,或者做空貨幣,也是賺取通脹利潤的手段!
如上圖,認准大趨勢,也是有效利用貨幣貶值獲利的途徑!

其次,來看一下通脹對我們普通人的提示:

1,要積極的投資理財,至少可以減小通脹的影響!

2,盡可能的多元化資產,分散單一的風險!

3,適當的投資固定資產,將一部分財富固化,隔離風險!

最後,來做一個總結:

到目前為止,全世界的紙幣總體上是保持貶值,適當的貶值有助於,經濟保持更大的活力,最有利的是現掙現花,對積累起來的財富,有一定影響!但是通過合理的運用不同的金融工具,產品,投資理財,可以大大降低,貨幣貶值帶來的影響,甚至能夠做到保值…

通脹就是 社會 中流通的貨幣超過了實際所需要的貨幣,導致了物價上漲,貨幣貶值,通脹越厲害,錢越不值錢。對於窮人而言,抵抗通脹唯一的方式就是增加工資,如果工資沒有增加,現有的工資可買的東西越來越少,那麼就窮人就會變的越來越窮。那麼富人們是如何利用通脹來賺錢的呢?
舉債+投資
理論上而言,通脹對於富人們而言,他的錢也是在貶值的,但是富人們並不會把強單純放在銀行里,因為他們有很多種投資渠道,比如他們會將資金用於投資,甚至會通過大額舉債來進行投資,通過膨脹就是央行的貨幣超發了,此時整個 社會 上的資金量是過剩的,這時候融資極其容易,就像當年的4萬億計劃,隨便一家企業都可以貸到款項。

通過融資貸到的資金,可以用於投建廠房,引進設備,擴大生產,產出更多的商品,通貨膨脹代表著整個 社會 經濟過熱,此時物價是上升的,因此產出的產品以高價賣出支出,由窮人買單,富人們可以在賣出從中獲利賺錢,進一步累積自己的財富,所以通脹對窮人是災難,對富人是盛宴。

兌換外幣
本幣貶值,相應的外幣就升值,因此可以通過兌換外幣避免貶值的發生,甚至通過操作做空,實現低買高賣,不過在我國這個方法是有限度的,因為按照正規渠道,我國每個人每年的結售匯額度僅有5萬美元,但是富人們可以通過投資等方式將人民幣兌換美元,以突破5萬美元的限制。

舉個例子,以泰銖為例:如果投資者預期泰銖會貶值,就可以將手中的資金全部買入美元存到銀行里(假設未貶值之前,1美元等於10泰銖,如果此時有10個億的泰銖,就可以兌換為1億美元)。當泰銖貶值後(假設貶值後,變為要20泰銖才能兌換1美元),這時候富人們就可以拿原來的1億美元兌換成泰銖(此時1億美元就變為20億泰銖了),無形之中就賺了10個億的泰銖了。
總結
其實面對通脹,富人們可以選擇的方式還有有很多種,現實中每次的通脹富豪榜上的財富值往往是上升而不是下降,所以富人們其實不怕通脹,怕的反而是通貨緊縮,通貨緊縮代表著整個市場經濟不景氣,東西賣不出去,投資乏力,市面上資金變少,可操作的空間降低,畢竟很多操作都需要龐大的資金量支持。

有錢人看你怎麼去定義這個有錢人,如果是上億身價的有錢人,他們的投資其實有很多選擇。

股票、基金、私募、外匯等。

貨幣貶值的話,今天著重講講外匯吧!

假設一個有錢人預見人民幣未來一段時間將會貶值,他想藉助這一波人民幣貶值賺一筆,計劃投入6000萬人民幣。

假設這時候人民幣兌換美元匯率是6:1,那麼這6000萬人民幣賣出可以得到1000萬美元,假設他的眼光很不錯,人民幣果然貶值了,一段時間後,人民幣兌換美元的匯率變成了6.5:1,這個時候把手中的1000萬美元買回人民幣得到6500萬,這樣一來你就賺了6500萬-6000萬=500萬人民幣!

當然這個當中還需要考慮交易費的成本和貨幣貶值等成本!

這叫做空,前面講的是你手上有這么多的人民幣現金在手上,那如果你手上沒那麼多現金怎麼辦呢?

那就借,實際上幾乎所有的投資者,做這些投資的時候,不會有人真的完全拿自己的錢去操作,比如剛才的例子,有錢人要做空人民幣,計劃投入6000萬,很多時候這6000萬中,很可能自己的錢只有1000萬甚至1000萬都不到,其他的錢是借貸或者融資來的,而這些錢其實是有利息成本的,如果下跌的金額還趕不上利息成本,那這個就會虧損。

而且做空的風險實際上比做多的風險要大,為何這么說?

不說外匯,就拿股票來說,如果如果你看漲這支股票,現在股價是10元一股,你投1000萬進去,獲得100萬股,但是打你買進去後這股票就一直跌,最壞的結果就是這股票價格變成零,最多就虧了這1000萬。

但是假設你做空,你手上沒有股票,你要問別的機構借股票來先賣出去,假設現在股價還是10元一股,你借100萬股先賣出去,你想等股票跌至6元時買回來100萬股,還給借出的機構,花費600萬,這時候你就賺了400萬,但是自打你做空以後,股價就一路上揚,甚至連續幾十個漲停板,變成300元一股了,這時候的100萬股的價值就變成了3個億,如果這時候平倉止損,你就得虧2.9個億,而股價上漲理論上價格是無上限的,下跌是有下限的。

所以說做空的風險遠遠比做多的風險大。

做好資產配置,100塊在1年以後可能購買力只有96塊,但是如果把100塊換成資產,比如雞蛋,100塊錢的雞蛋在1年後還是價值100塊錢的雞蛋,資產會隨著通貨膨脹的上漲而上漲,相信大家也都看過管道的故事,這里想說的也是一些財商方面的思維,利用你的碎片時間,去做能具有持續收入並且還是被動性收入的事業,而不是勞動性收入的工作。

找到比通貨膨脹高的投資,讓自己的資產翻滾起來,用錢生錢,給你的錢找一份工作,讓錢去替你工作。人工智慧時代的來臨,勞動力會變得更加不值錢,所以對於只會用腦力,物力,時間,經驗,技能去賺錢或缺乏財商思維的人來說,通貨膨脹會讓本身越來越窮,因為他們會認為把錢存入銀行是明智的或謹慎的,但是他們跟不上通貨膨脹的貨幣支付的微薄的利息,錢會越來越失去購買力。而對於富人來說,他們懂得財商思維,懂得杠桿和對沖,他們以固定的利率從銀行借錢,然後通過購買現金流資產來支付債務,通過杠桿增加他們的投資回報,在一個通脹的經濟中,如果債務支出是固定的,那麼隨著貨幣購買力的喪失和投資收入的增長,債務的成本就會降低,有錢人的投資收入增長的原因是他們購買了對沖通貨膨脹的資產,會投資現金流資產會讓有錢人更加有錢!

簡單點吧。重點如下:

一,購買固定資產,比如,房地產物業。

二,利用匯率波動炒外匯。

三,購買公司股權。

四,囤積緊俏物資。

五,購買貴金屬。

六,投資金融資產。比如購買理財產品,購買基金。

所謂貨幣貶值,說通俗一點就是錢印多了,流通中的貨幣供應量超出了實際 社會 勞動總產值,我們的錢被稀釋了,而在貨幣流通環節中,越是處在流通末端的貨幣,被稀釋的越厲害,所以,要想使自己在貨幣貶值中盡量保值並賺錢,要找到開閘放水中的「源頭水」最先流入哪個行業,換句話說,就是要找到國家會把超發的貨幣「撒」向哪個地方!

例如,2009年萬億貨幣,主要是投資於基建項目,因此那一年的鋼鐵、水泥以及房地產等行業最先受益,許多有錢人也紛紛投資這些行業,許多農民工也在那一撥撒錢中受益頗多。同時也催生了房地產的十多年大牛市,造就了許多房地產行業的有錢人!

另外,要想在貨幣貶值中使自己變得更有錢,也就是說,你的賺錢速度要超過貨幣貶值的速度,你的收入增長要能跑贏通脹,這就需要我們尋找投資的「風口」,站在風口,不僅豬能飛起來,而且你的財富也會飛速增長,例如,在互聯網剛剛興起之時,馬雲創建了阿里巴巴,開創了中國電子商務的先河,站在了互聯網經濟的「風口」,盡享十幾億人的人口紅利,隨後的京東、蘇寧等電商平台也是在這巨大的「風口」中分得了一杯羹......

綜上所述,要想在貨幣貶值中獲利,一方面要知道國家超發的貨幣會撒向哪些行業,跟著國家政策走,另一方面,也要尋找市場新的風口在哪裡,然後慢慢紮根下去!

以上是我的個人觀點,僅供參考,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有錢人最怕貨幣貶值,怕錢不值錢。但有錢人完全可以通過資產投資,來利用通貨膨脹。例如投資股票,債券,基金,商品,房產等領域。只要堅持價值投資,堅持資產是為了保值增值,不是用來投機的。那麼在通貨膨脹來臨時,各種投資資產都會輪番上漲,上漲幅度一般都會遠遠高於通貨膨脹本身。這就是有錢人利用通貨膨脹發家的秘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您,歡迎點評。

真想快點貶值,貶到土豆100元一斤,工資10萬一個月就好了,那樣每月一萬的房貸就沒有壓力了。。。。[捂臉][捂臉][捂臉][捂臉]

D. 關於技術入股問題

1、技術入股的最高比例為5%-20% 特殊的放寬到35%.注意技術或實物一定要經過工商局認定的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出具評估報告才合法
2、如果當時公司成立時有登記你為股東的話,則根據工商登記的公示效力,你享有25%的股東權
3、最好你要去當時咨詢律師,律師知道該怎樣寫.為保障你的合法權益,一定要請律師.
祝你成功!

再轉一個給你看看
技術入股是指技術持有人(或者技術出資人)以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公司的行為。技術成果入股後,技術出資方取得股東地位,相應的技術成果財產權轉歸公司享有。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國家科委《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問題規定》)等法律、政策的出台,客觀上已為技術成果的價值化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其有利於提高技術出資人的入股積極性,並能夠有效調動技術出資人積極實現成果的轉化。但是,技術成果的出資入股不同於貨幣、實物的出資,因為技術成果不是一個客觀存在的實物,要發現其絕對真實價值相當困難,而且對其過高過低的評價均會損害出資方的利益,引起各種糾紛。

一、入股技術成果權的整體性問題

《若干問題規定》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成果出資者應當與其他出資者協議約定該項技術保留的權利范圍,以及違約責任等。可見,技術成果出資者並不一定以成果所有權入股,即還可保留部分權利。有人認為,這與公司法的財產獨立理念不符。根據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則,公司是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其前提條件是,公司必須擁有獨立財產權,而部分權能則不是獨立的財產權,所以不能作為一種出資形式。但是,筆者認為,允許技術部分權能出資入股,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首先,技術成果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其不發生有形控制的佔有和損耗,在同一時間可由不同人使用,在不同地域同時實踐也為可能。而有形財產,在同一時間只能為一個主體佔有或支配,因此,有形物的轉讓或權利許可只能一物一主,而不可能貨與多家。技術成果無形性的特點,決定了其權能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只要有技術成果存在,其各項權能就能獨立存在,就能被佔有和支配,既然如此,以技術部分權能入股又有何不可?

第二,資本就是能夠帶來剩餘價值的價值,而技術成果的部分權能一旦與貨幣、實物相作用就能給各出資人帶來更多的產品或更多的附加值。可見,技術成果部分權能也具有資本的屬性,因此,其亦可成為出資的內容。

第三,技術成果以部分權能入股,可以通過合同規定技術出資人相應的權利義務。我國法律可以擬定關於技術出資人與其他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格式合同,技術出資人必須按照其所出資的技術權能承擔法律規定或約定范圍的義務,享有相應的權利。其他出資人亦可按照合同對技術行使支配權。

第四,技術成果所有權轉讓的作價遠高於其使用權等權能的轉讓,而且很多情況下,為得到先進技術的投資者只是希望得到有關技術的使用權,如技術出資人以所有權入股從經濟上來說對其他投資者是不合算的。因此,允許其以部分權能入股也有利於其他出資人。

二、有關技術出資入股的作價問題

技術成果作為非貨幣形式的出資,最重要的在於價值的確定,科學、合理、真實、公平地確定技術的價值,有利於技術成為企業的真實資本和合理股份。在實踐中,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作價方式主要有三種:評估作價、協商作價以及兩種作價方式的結合。技術評估作價是指專業的評估機構對出資人的技術成果的價值進行確定的作價方式,即將技術價值進行量化的過程。協商作價方式是出資人不經評估,自行商定入股技術的作價金額的一種方法,這種作價方式是出資各方在誠信的基礎上,通過協商來確定出資技術的價值。

(一)評估作價方式

採用評估作價方式確定的技術價值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其價值被確定在技術成果價值評估作價文件中,出資各方不能隨意進行改動,從而能夠有效防止各種糾紛的發生。同時,這種作價方式彌補了當事人對技術成果價值認識不足,可能導致過高或過低確定價額,從而損害其他出資人利益並損害公司資本制度。我國公司法和許多地方法規如廈門市、四川省相關地方性法規,均明文規定技術出資入股應當採用評估作價,特別是當涉及國有資產時,鑒於國有資產流失的可能性和其後果的嚴重性以及防止在實踐中出資方低估國有資產,損害國家利益,法律則規定必須採用評估方式。但是,在不涉及國有資產時,絕對強求評估作價在實踐中並不現實,尤其是目前我國在技術評估作價方面還不規范,不少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

第一,我國尚未設立專門的技術評估機構,而且相關的評估人員也缺乏一定的技術水平。資產評估機構是指持有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以及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臨時評估機構。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還沒有成立專門的技術評估機構,對於技術的評估工作只能由評估實物的機構來承擔。但是,這些評估機構的評估人員的評估水平不高,他們大多沒有相關的技術背景,缺乏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相關知識,而且他們本身對技術內容缺乏了解,因此他們不可能完全客觀地對技術做出評估,在通常情況下,只能套用有形資產的評估方法來評估技術資產,所以他們所得出的評估結果是不可能完全可靠的。相比之下,國外許多國家都明確了技術作價的主體。如巴西法律規定技術出資要經過外資局的批准,並由中央銀行估價;智利則規定此類事物由該國國外投資管理委員會管理;波蘭法律則規定第三人只有工業產權領域的專家們方可擔任。

第二,評估機構對技術評估尚未有一個確定的合理標准,而且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其程序也缺乏嚴密性。有關人員只是按照通常的做法對技術進行大致的評估,其中所運用的評估方法,所選擇的評估參數,所使用的評估標准等一系列相關內容都缺少一定的法律依據,評估人員的主觀性很強,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技術的正確評估,而且在一定情況下可能會出現損害技術出資方或者其他出資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技術評估尚未完全從出資之權利和對公司的作用上考量。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其出資之權利可以是技術成果所有權,亦可是技術成果的部分權能。因此在技術評估過程中必須根據其出資之權利來確定技術價值,從而確定其在公司財產中所佔的比例。另外,目前技術評估人員進行技術價值評估時往往只純粹地從技術本身著手,而不考慮技術對公司的作用大小,從而出現技術價值的評估與實際不相符合現象。

(二)協商作價方式

協商作價方式是出資各方通過協商確定技術的價值。目前,這種作價方式在不少地方法規中都得到了反映。這不僅避免了評估作價方式繁瑣、復雜的作價程序,而且也無需設立專門的技術評估機構、確定專門的技術評估標准,只要通過協商方式即可確定技術價值。其靈活性不僅在於克服評估作價的困難,解決實務上的操作,更在於充分通過市場,實現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而且,協商作價方式是當事人意志的體現,通過出資人自己的處分,決定自己財產的命運,對技術出資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其不僅有利於公司最大可能地引進先進技術,而且減少了技術出資的成本。同時,採用協商作價方式確定的技術價值可以根據企業目的,按照各個出資人技術的「使用可能性」進行評價。只有這樣 ,既能使「必要性」、「有益性」、「無用性」這類技術的質的類別即范圍還原為量的類別即評價額,並且此種價值類別,無論對公司還是對出資者來說,都可以成為一種適當的處置。

但是,協商作價方式確定的技術價值其法律效力低於評估作價,而且還有可能出現出資人任意協商出資金額導致出資不實的情況以及技術出資人利用其他出資人對技術不熟的弱點而實行技術欺詐的行為。

(三)驗資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可見,驗資機構驗資是公司設立的必經程序。驗資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按照我國《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的要求,對被審驗單位的實收資本(股本)及其相關的資產、負債的真實性、合法性所進行的審驗。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驗證被審驗單位的注冊資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各投資者是否按照合同協議、章程規定的出資比例、出資方式等足額繳納資本。可見,驗資與評估雖然在內容上有所不同,驗資是審驗被審驗單位資本的合法性、真實性;評估是對資產的現實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但是,其兩者在具體的操作程序上具有許多相同之處。1.兩者均是出資人通過委託國家指定部門執行具體事項,且指定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2.兩者均要對資產進行檢查、評定,且最終都要作出報告作為證明文件。3.兩者的目的均是為了正確反映資產的真實價值。可見,一味地強求評估作價,則會因為驗資與評估程序重復而增加公司設立的成本。

(四)評估、協商與驗資的協調

基於以上之分析,筆者認為,從本質上看,技術成果作價方式的固定並非立法之目的,而僅是發現和明確技術成果價值的手段,如一味強化手段的作用而不尊重技術成果價值發現的多途徑,不僅有礙技術成果的出資,也增加了公司設立的成本。在我國《公司法》尚有驗資環節防範作價不實以確保資本充實原則實現的情況下,對於出資技術價值確定之方法不宜強令必須評估,應適當承認協商作價方式,這既有利於各出資人在較短的時間內設立公司,也可以節省不少人力物力。但是由於技術價值本身既為無形,出資各方亦非技術成果評估的專家,他們不能很好的掌握入股技術的市場前景、成熟程度、預期回報量等信息,並且技術成果出資價值的確定與公司資本充實制度緊密相連,因此,承認協商作價不能放任自流,而應科以不同的法律效力,並將協商作價與驗資制度相結合,以更好地發揮協商作價的作用。

三、技術出資入股的比例控制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國家科委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發布的《若干問題規定》規定: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金額最高可達注冊資本的35%。1999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批轉的《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金額可達到公司或企業注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法律對於技術成果的規定是一般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金額一般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35%。目前在實踐操作過程中,許多地方都嚴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廈門市、四川省等。但是也有不少地方法規對該比例有突破性的規定,如《常州市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暫行規定》(試行)第五條規定:出資者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經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作價金額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可以超過20%,但不得超過35%;經省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可達60%,但需經全體股東認可。另外,有些學者甚至提出打破此比例限制,認為只要技術成果入股合理,無論佔多少比例均可。如《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出台後,北京市工商局適時推出了新的企業登記注冊管理辦法,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設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業的,對其高新技術成果出資所佔注冊資本(金)和股權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資人在企業章程中約定,技術作價在50萬元以下的,可以不經過評估,只須提交一份有全體股東簽名的確認書即可。

筆者認為,在公司法制定時,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經濟還不是很發達,加上技術成果是一種無形資產,其無形性在作價上存在著相當大的困難,如果不加以限制讓其任意出資的話,必然會產生很大的風險,影響到各出資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技術成果作為一種無形資產,若要使其真正發揮作用,則必須與貨幣、實物相結合,如果對技術出資比例不加以限制的話,則有可能出現100%的技術出資,而這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可能的。所以,對技術成果入股的比例加以限制具有現實意義。

但是,隨著知識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產品技術的含量不斷增加,發展高新技術、實現高新技術轉化、促進技術創新是時代發展的需要,作為高新技術轉化的重要手段——技術入股,我國有必要對其網開一面,放寬對其所作的比例限制。一方面,立法上已提供了評估或協商的作價方式,若擔心對方的出資過高,有所風險,當事人完全可以基於其理性的選擇,要求通過評估作價以確定價額。另一方面,從原則上說,只要技術出資人不持技術優勢提出苛刻條件,只要符合國家關於外資技術的合理限制,則應當由當事人自主決定,以有效促進經濟,國家無須也不應確定統一的標准來限制自由主體的意志。畢竟,當事人才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若任由國家干預,則無疑在相當程度限制了主體的能動性,成為經濟發展的桎梏。更重要的是,作為發展中國家,科技水平本已落後,再加以比例的限制,無疑對技術引進構成限制,也不利於技術出資方出資之積極性,而出資限額若規定得過低,則更對高新技術出資構成妨礙。設若技術成果出資人之相對方提高出資比例,則將對當事人自由形成公司之規模構成間接立法干預,當事人若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則要麼放棄設立高新技術企業,要麼通過使一方降低作價額或另一方提高出資金額,前者則可能造成資產的浪費,後者損害了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對技術出資比例的限制不宜太低。

同時,筆者認為對技術出資比例的限制與國外立法規定也不相符。許多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都對現金應占公司資本的比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未對無形資本應占的比例作出規定。如法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現金出資應在公司總資本的25%以上;德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必須至少有25%的現金;義大利規定現金出資為公司資本的30%;瑞士、盧森堡規定為20%。因為,對於高新技術公司而言,其科技競爭力是公司信用的標志,技術成果是公司發展的關鍵內容,而對技術成果的出資比例進行限制恰恰妨礙了高新技術公司的發展,但如對現金出資比例作出要求則不僅有利公司轉化技術,而且從反面限定了技術出資比例,同時作為現金也是債權人的最有力的保障,同樣能達到防範借成立公司之名欺詐債權人情況的發生。筆者認為公司技術成果出資比例是否應受限制必須在私法主體的自治和國家關於經濟秩序的管理上找到平衡,國家為防範公司成立行為中的欺詐現象,可以通過手段的選擇和法律責任的構建實現,而不必也不應盲目限定技術比例。

四、技術入股後其價值變動的利益調整

在科技迅速發展的今日,技術成果往往因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或保護期限的屆滿而致使其本身價值的喪失;或者相反,入股的技術成果因相關技術的出現或市場發展的成熟或本身技術的改進而成為更先進技術,從而使技術價值增加。這兩種技術價值的變動均會引起出資各方的利益變動。

(一)技術價值降低或滅失情況

技術價值降低或滅失時,在實踐中往往統一採取減少或者撤銷相關股東的股份解決,筆者認為技術價值降低或滅失原因可有多種,或是市場變化引起,或是因當事人行為不當所致,還有的是因為出資時作價過高造成。因此應當根據技術價值降低或滅失的原因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並採取相應措施。

1.市場變化導致價值降低。當公司成立後,技術成果的財產權發生轉移,公司成為技術財產權人,該財產之收益或滅失應由公司承擔,而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若將技術價值減少的責任強壓於股東(技術出資人),通過剝奪股東的股權來解決,不僅勉為其難,亦抹煞了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的相互獨立。同時,如果按實踐之解決方式來類推的話,則會出現可消耗物的出資人在其出資的財產被消費後,股權即被消滅;貨幣出資人在其所出資的貨幣用於交易之後,其股權亦被消滅;土地使用權的出資人的股權則隨著土地的增值或貶值而不斷變化。這顯然不符合出資人出資建立公司的最終目的。因此,筆者認為,技術成果價值的降低或滅失應以公司是否成立為界限,來解決其具體問題。當公司設立時,由於出資各方簽訂了出資合同,他們之間確立了具體的合同關系,若技術成果價值降低或滅失,應以合同法原理來解決,即或者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在公司成立後,由於技術成果價值的財產權已為公司所有,因此,其價值降低或滅失自應由公司承擔,而不應強加於股東(技術出資人)。

2.相關人員行為不當導致技術價值的降低。如果技術價值的降低是技術出資人或其他相關人故意造成的,如出資人惡意泄露技術秘密導致公司喪失對該技術的享有,那麼該出資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為公司是技術的財產權人,對技術享有佔有、使用、收益之權利,出資人惡意泄露技術秘密則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應依據保護商業秘密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的相應責任。

3.出資不足引起的技術價值不足。若出資時,技術成果價值與出資價值兩者不一致則必須由相關股東承擔補充責任。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二)技術價值增加情況

技術價值增加原因多種,但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良好的市場發展促進技術價值的提高;原技術改進使價值增加成為更先進技術。實踐中通常採用增加技術出資人股份方式來解決技術價值增加問題。但是,這一做法存在一定的片面性。筆者認為,技術成果價值的增加應根據其增加的原因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市場原因導致技術價值的增加。當技術與貨幣、實物相結合,經過長期使用,使其具有廣泛的市場,並能轉化為巨大經濟效益時,如商標中的馳名商標,其產生的「認牌購物」、「顧客吸引力」等體現價值增加的功能能夠轉化為巨大的經濟效益,此時應以公司作為直接受益人,因為公司是技術的財產權人,其對該技術價值的增加作出了直接貢獻,如果以增加技術出資人股份來解決,則必然會損害其他出資人的利益,而且也會混淆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的界限,違背公司財產獨立的理念。

2.相關人員的技術改進引起的技術價值的增加。當技術出資人作為公司股東對技術予以改進時則可以按照《公司法》的增資程序和增資方法來處理。當公司其他人對該技術進行改進時,則應以職務技術成果來處理,由公司享有該技術,並對該技術改進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當然出資各方亦可在不違背法律的基礎上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並在合同中規定更新技術應優先轉讓給技術受讓方的條款,使其可以根據規定具有優先使用權,這既有利於維護公司的利益,也有利於保持公司與股東之間的合作關系。

五、結論

技術出資入股是一項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新內容,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我國經濟逐步與世界經濟接軌,努力搞好技術出資入股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筆者認為對於技術成果這一特殊事物可以有不同一般的特殊規定,如此才能有利於發揮技術成果更大價值。在權能出資上,我國法律應規定允許技術出資人將技術成果以部分權能出資入股;在作價方式上,在有驗資環節防範作價不實的情況下,評估作價與協商作價沒有很大區別,我國應放寬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方式;在出資比例上,應適應知識發展的需要,放寬技術出資比例的限制;在技術出資人股權保障上,法律應針對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兩個不同階段作出不同規定,而不應因技術成果的增減而增減技術成果出資人的股權與收益。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引進技術,發展技術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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