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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貨幣的角度來說什麼是君主

發布時間: 2024-09-26 10:31:17

㈠ 關於秦朝統一度量衡,貨幣,文字的典故

我們先給秦始皇填寫一個簡單的履歷表:
姓名,嬴政。
公元前259年,出生於趙國邯鄲。
公元前246年,其父秦莊襄王逝世,立為秦王。
公元前238年,平息朝中叛亂。
公元前237年,登基加冕,親自執政。
公元前230年,滅韓。
公元前228年,滅趙。
公元前226年,滅燕。
公元前225年,滅魏。
公元前224年,滅楚。
公元前221年,滅齊。統一中國。稱始皇帝。
再:
公元前220年,西巡壟西、北地。
公元前219年,東巡,上泰山封禪。
公元前218年,東巡,至陽武博浪沙遇刺。
公元前216年,在咸陽遇刺。
公元前213年,焚書。
公元前212年,坑儒。
公元前210年,病逝於東巡路上的沙丘平台,享年五十歲,葬於驪山北麓。

關於秦始皇的一組永恆的詞:
永恆詞之一:滅六國
從公元前230年到公元前221年,經過十年的南征北戰,秦王嬴政氣宇軒昂氣勢磅礴氣貫長虹氣吞山河當然也氣勢洶洶氣焰囂張,終於以一個人與一群人凝聚起的偉大意志、豪情、膽魄和實力,滅亡了六國,平定了天下,結束了春秋戰國以來長期諸侯割據混戰的局面,成就、開創並締造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制國家。
奮六世之餘烈,振長策而御宇內,吞二周而亡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執敲撲以鞭笞天下,威振四海。——賈誼的文字是如此的豪邁。
秦王掃六合,虎視何雄哉!揮劍擊浮雲,諸侯盡西來。——李白的詩句是如此的快意。

永恆詞之二:始皇帝
秦王嬴政掃平六國統一天下之後,才發現建立一個體制完備的嶄新的大秦帝國有一系列十分具體的問題需要解決。首先是王的稱號或稱呼問題,下令丞相和御史組織有關人員就此進行討論;參加討論的這有關人員先後有朝廷大臣、博士即國家的政治顧問以及文學史學文教方面的官員和專家。最後形成了較為一致的一個意見,上書秦王:古有三皇,即天皇、地皇、泰皇,泰皇最貴,臣等冒死呈上尊號,王號應稱為「泰皇」,其命稱為「制」,其令稱為「詔」,王自稱為「朕」。
秦王批示:「泰皇」除去「泰」字,留用「皇」字;再用上古「帝」位的號,並稱「皇帝」。其它依照你們的建議辦理。
接到王的批示後,那幫大臣和知識分子們才知他們有多麼幼稚、淺薄和笨蛋。
王把「三皇」(一說為天皇、地皇、泰皇;一說為伏羲、神農、燧人或祝融或女媧、)、「五帝」(一說是黃帝或少昊、顓頊、帝嚳、堯、舜;一說是太昊即伏羲、炎帝即神農、黃帝、少昊和顓頊)合起來讓皇與帝集於一身,這才是王者的氣魄,這才是偉人的膽識!而我們還在那裡琢磨研究哪個皇最顯貴。

在確立稱號之後,追認秦莊襄王為太上皇。又考慮過去對死後的君主常常再根據他們的行為定立謚號,會形成兒子評價父親,臣子議論君主的弊端,遂加以廢除,從嬴政開始,稱始皇帝,後世以數字計,為二世皇帝、三世皇帝以至萬世皇帝,傳至無窮。
同時根據金、木、水、火、土凡五德循環往復相生相剋的原理,推算周為火德,秦代周,應為水德。遂更改年始,群臣朝賀都在十月初一這一天;衣服、符節和旗幟崇尚黑色;水德屬陰,而《易》卦中表示陰的符號陰爻叫做「元」,就把數目改成以六為終極,符節和御史所戴的法冠都為六寸,車寬為六尺,六尺為一步,一輛車駕六匹馬;改黃河為「德水」;國家實行法治,剛毅嚴厲,冷峻刻薄,以符合五德中水主陰的命數等等,不一而足。
那會兒,興奮亢奮的秦始皇忙得不可開交。

永恆詞之三:郡縣制
秦始皇廢除分封制,採用郡縣制,最初將全國分為三十六個郡,後來增至四十六個。但是秦郡的設置過程和郡的名目長期存有各種說法和爭論。我取1948年譚其驤《秦郡新考》說:
內史郡,為秦京師直轄區,體制與外郡不同,不在郡數之內。
始皇二十六年初並天下為36郡,按秦置郡先後,為上郡、巴郡、漢中郡、蜀郡、河東郡、隴西均、北地均、南郡、黔中郡、南陽郡、上黨郡、三川郡、太原郡、東郡、雲中郡、雁門郡、潁川郡、邯鄲郡、巨鹿郡、廣陽郡、上谷郡、漁陽郡、右北平郡、遼西郡、碭郡、陳郡、泗水郡、薛郡,即泗水郡、九江郡、遼東郡、代郡、會稽郡、閩中郡、長沙郡、臨淄郡、齊郡,即琅琊郡。

始皇二十六年後又增設南海郡、桂林郡、象郡、九原郡。
後復分薛郡置東海郡,分邯鄲置恆山郡,分臨淄置濟北郡,分琅琊置膠東郡,分河東置河內郡,分九江置衡山郡。這樣,自內史以外,秦郡凡得四十六。是時北邊有胡患,故漁陽、上谷等郡,轄地最少,設戍鎮守;南方水鄉安靖,故九江、會稽等郡轄地最多,皆出李斯調度。

幹部的設置為:
中央「三公」:左右丞相(總理政務)、太尉(掌管軍事)、監察御使(掌管圖籍章奏,監察、彈劾百官)。
下設九卿:奉常(宗廟祭祀禮儀)、郎中令(宮廷警衛)、衛尉(皇宮保衛)、太僕(宮廷車馬)、宗正(皇族內部事務)、典客(少數民族及外交事務)、少府(山河湖海稅收和手工業製造)、治粟內史(全國財政稅收)、廷尉 (司法)。
郡:郡尉(典兵)、郡守(治民)、監御史(新置郡負責監督百姓及官吏)。
縣:縣令(萬戶以上)、縣長(不滿萬戶)。
鄉:游徼(治安)、三老(教化)、嗇夫(小鄉司法與稅收)、有秩(大鄉司法與稅收)。
亭:亭長。
里:里正。

郡縣的官吏都由中央直接任免和考核,稱為「上計」;規定俸祿,如郡守二千石,縣令六百石至一千石,縣長三百石至五百石等,徹底改變和廢除了過去的世卿世祿制,擴大了中央集權的界別階層和階級基礎,保證了中央政令暢通無阻,一直貫徹到基層中去。
更重要的,是秦始皇通過郡縣組織將地方的權力集中到中央,再通過「三公」、「九卿」把權力集中到自己手裡,徹底實現了韓非「要在中央」的主張。
秦始皇不知道,他設計創立的這個封建制度體系有多麼完備完善完滿,一下在中國延用了二千多年沒有衰竭也沒有改變!

永恆詞之四:統一文字
自周朝東遷洛邑後,歷五百餘年諸侯兼並和七國爭霸。到了秦統一的時候,在意識形態領域,已如《說文解字》的作者許慎所言,各國「田疇異,車塗異軌,律令異法,衣冠異制,言語異聲,文字異形。」
尤其文字。
據說當時「寶」字的寫法,有一百四十九種形態;「眉」字、「壽」字的寫法也都有百種以上。
在字的結體上,有的柔婉流動、有的疏密誇張,有的體勢縱長,有的結構狂怪。
從中國書法藝術發展的角度來看,無疑為之提供了豐富的表現形式和內容;但對統一的中國來說,卻帶來了社會思想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交流上的困難與混亂。

秦始皇對此進行了全面的改革,實行「書同文字」,「罷其不與秦文合者」,命宰相李斯將當時所有字體統一為一種書寫文字,這就是秦篆。即把原來的史籀大篆簡化成小篆,故又稱小篆。通令全國使用。
從秦小篆字體來看,它一方面保留了大篆字體結構和象形文字的基本特點;另一方面則對字體的結構進行較大的整理加工,使之相對統一和規范。主要的一是各種偏旁形體統一,每字所用偏旁基本固定為一種,而不用別種代替;二是偏旁的位置相對固定,不能隨便移動。三是大致確定每個字的書寫筆數和筆順。

文字的統一,實質是社會生活習俗以及人們的行為方式的變革,有一個認可接受適應的過程;加之在推廣之初,人們對小篆的結構也不太熟悉,很難一下寫得得心應手。於是,由李斯作《倉頡篇》,趙高作《爰歷篇》,胡毋敬作《博學篇》;這三部書既作為學童的識字課本,又是推行小篆的模板,供國人學習臨摹。
這種在當時純粹以實用為主,兼輔美觀的文字書體,最後發展成了東方古老的書法藝術之一種。
可以說,小篆的出現,不僅是漢字發展史上的一大進步,也意外成就了中國書法史上的一次輝煌。

公元前219年,秦始皇東巡至峰山今山東嶧縣境內,刻立《嶧山刻石》;後至泰山,刻立《泰山刻石》。
公元前218年,秦始皇至琅邪山今山東膠南;立《琅邪台刻石》;又至之罘山今山東煙台西北,立《之罘刻石》。
公元前215年,秦始皇東巡至碣石今河北昌黎縣境內,刻立《碣石頌刻石》。
公元前210年,秦始皇南巡第五次登會稽山今浙江紹興東南,刻立《會稽刻石》。
這些刻石所書文字,都是標準的小篆字體,俱出自李斯之手。

殷商之甲骨文刻辭,是早期人類與自然神靈信息溝通的一種企圖,是蒙昧時代認識未知世界的記錄和表達。
商周於青銅器上鑄刻銘文即金文或鍾鼎文,用以祭祀神靈、記錄事件、顯示富有、張顯權貴。
秦始皇刻石,則是用以歌功頌德,並將其開國大帝的豐功偉績,刻於巨石,立於名山,與天地共存,如日月恆久。
在這一顯而易見的政治目的實現的過程中,不期然使石刻成了一種可以使書法長久留存的載體和形式。秦始皇幾乎一生都在尋找長生不老的方法終還是死了,而只有那些石刻還殘留至今。也算是一種意義上的恆久與不朽了。
中國書法藝術分碑、帖兩大系統,而秦刻石則是在此前秦石鼓文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碑系開山之作,對後世的影響巨大而深刻。

《嶧山刻石》當是秦篆早期的代表作。字的點劃均為線條,粗細一致,圓起圓收,表現圓渾流麗之風格。字體端莊嚴謹,有實有虛,疏密得當,從容平和且勁健有力。有人評之為「畫如鐵石,千鈞強弩」。其結構上緊下松,垂腳拉長,有居高臨下的儼然之態,須仰視而觀之。在章法上行列整齊,規矩和諧。有人分析這種整齊化一的風格,與秦朝政治理想是一致的。而總體上的從容、儼然、強健有力的藝術風范,從相當程度上則表現了秦王朝統一時代的精神內涵與指向。
《嶧山刻石》原石已被後來曹操登山時毀掉,但留下了碑文。今天所見到的是根據五代南唐徐鉉的摹本由宋代人所刻,現藏於西安碑林。
《琅邪台刻石》現存於山東諸城海神祠內,始皇頌詩及從臣諸名已剝落,尚存二世從官名和詔書十三行。書體是典型的小篆,以曲線為主,字體皆為長方,筆劃粗細如一,顯現雍容典雅之風格。
《泰山刻石》直接繼承了《石鼓文》的本質特徵,更簡化和方整,並呈長方形,線條流暢,疏密勻停,剛柔並濟,圓渾挺健,給人以端莊穩重的感受。最具秦小篆的特點和風貌。故唐張懷瑾對其大加稱頌,贊其畫如鐵石,字若飛動,骨氣豐勻,方圓妙絕。

小篆在當時一般用於秦朝政府公布的公文、法令、詔書等。而在民間,因其實在是結構復雜,書寫困難,速寫就更是不易,一種以草書筆法書寫的篆字並能急就的字體就誕生了,這就是隸書。
相傳當時有一個叫程邈的縣吏得罪始皇,關在獄中,見當時獄官的幺牌用小篆書寫很麻煩,經十年悉心鑽研,化繁為簡,化圓為方,創立了這種新的字體。秦始皇看了大為欣賞,不僅赦免了他的罪,還封他為御史,並將這種字體普遍運用於官獄文字事物之中。因程邈是個徒隸,該書體又專供隸役應用,所以就把這一書體稱之為隸書。到了漢魏,已臻完善完美,從筆勢到結構都成了與秦篆完全不同的一種書體,並為其後楷書的出現奠定了基礎。
書法專業術語稱秦隸為「古隸」,漢隸為「今隸」。

至此,便有了後來許慎《說文解字》對秦書八體的概括:
一曰大篆:廣義的大篆指秦代以前的甲骨文、金文、史籀文和通行於春秋戰國時期除秦以外的六國的古文,狹義上單指籀文。
二曰小篆:如上所述。李嗣真《書後品》贊曰:小篆之精,古今妙絕。秦望諸山及皇帝古璽,猶夫千鈞強弩,萬古洪鍾,豈徒學者之宗匠,亦是傳國之遺寶。
三曰刻符:此類篆體專刻於符節上,因系用刀刻在金屬上,不能婉轉如意,故筆畫近於平直,形體近於方正,現存有陽陵虎符上的文字即是。
四曰蟲書:也稱鳥蟲書, 篆書中的花體。秦以前就有這種字體,大都鑄或刻在兵器和鍾鎛上。往往用動物的雛形組成筆畫,似書似畫,饒有情趣。也書於旗幟和符信,而漢代不乏鳥蟲書入印的實例。
五曰摹印:也稱繆篆 。其實是漢代摹制印章用的一種篆書體。形體平方勻整,饒有隸意,而筆勢由小篆的圓勻婉轉演變為屈曲纏繞。具綢繆之義,故名。
六曰署書:也稱榜書。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載:檢者,書署也,凡一切封檢題字,皆曰署,題榜曰署。
七曰左書:也稱史書,佐書。也即秦古隸。稱之為佐書,段玉裁認為:其法便捷,可以佐助篆所不逮。近來有學者首先認為隸書之名隸,是起於徒隸所書;其佐書之佐,或是起於書佐(漢代職掌起草和繕寫的低級官吏)所書而名。
八曰隸書。為我國文字由古體轉為今體的重要里程碑。
再細分,小篆當還有玉筯篆、玉箸篆、鐵線篆、草篆等。

漢字在漫長的歷史演進和發展中,一方面起著思想交流、文化繼承等重要的社會作用,另一方面它本身又形成了一種獨特的書寫造型藝術。它不僅是中華民族的文化瑰寶,而且在世界文化藝術寶庫中獨放異采。而秦始皇帝為統一的文字,命李斯等獨創秦篆、秦隸,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不僅為書法作為一門獨立的藝術存在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也為後世漢隸、楷書、草書、行書的變革、發展和繁榮,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竇氏《述書賦並注》盛贊:斯之法也,馳妙思而變古,立後學之宗祖。
秦之後,無論歷史發生了什麼,統一的漢文字始終沒有改變。
這真是一個讓人震驚的奇跡。

永恆詞之五:統一度量衡
所謂度量衡,基準有三,度是計量長短的標准;量是計量容積的標准;衡是計量輕重的標准。
德國偉大科學家西門子曾說,測量即是認識,它的觀念與產生幾乎與人類一樣古老。故從人類製造第一件工具開始,度量衡的概念即已形成,更因為憑依了度量衡的概念,人類才可能製作大小不同的砍砸器以獵食、刮削器以分食,尖狀器以抵禦,以保障人類自身基本的生存條件。
各種計量儀器與准則自此衍生,五花八門,分門別類,從簡單到復雜,從復雜到簡單,人類在其中一次次改變著自己的物質環境,更改善著自己的生活品質。

中國衡制起源於何時已無從稽考了。無奈黃帝製造器物之說也成了我們推測的依據。 一般認為中國的度量衡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應該是不成問題。
我們知道,衡器的製作主要在權上,以權衡之。權者,銖、兩、斤、鈞、石,所以稱物以知輕重也。《尚書·舜典》有「同律度量衡」之語。又《孔傳》載:「律者,候氣之管,度量衡三者法制皆起於律。」這就是說權衡之制也是起於黃鍾之律。
相傳黃帝命令伶倫製造十二根不同的單音竹管來模擬鳳凰的叫聲,完成後分成六陽六陰兩組,分別命名為「黃鍾」、「大呂」等十二律。把能發出黃鍾律宮音的那根律管拿來,分成九十等分,每一等分的長度就叫做一分,積十分就得到一寸,十寸為一尺。
這樣,如果我們知道了黃鍾律宮音的音高,然後製造一根竹管發出這個音高,我們就能知道古代的一尺有多長了。
這個推斷與定義只在秦朝以前有效,被歷史學家稱為「周尺」。
秦以後將律管的高度當作「度」的標准,並以秬黍,一種黑黍子的植物的淡黃色的子實,顆粒類似小米,比小米大,是古代重要的糧食作物。排列於律管,九十顆秬黍正好是律管的長度,於是一顆秬黍的長定義為一分,十顆為一寸,十寸為一尺。
而律管容量為「量」的標准,也是一樣用合適的秬黍一千二百顆,剛好可以填充律管的體積,所以這一千二百顆秬黍所佔的空間容積就是一龠(yue),一龠等於半合,二龠就是一合,十倍的合為升,十倍的升是斗,十倍的斗就是斛。有我們現在的話來說,就是十合等於一升,十升等於一斗,十斗等於一斛。而「衡」的標准,就是把一千二百顆秬黍的重量當作十二銖,乘以二就有二十四銖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三十斤叫做一鈞,四個鈞的總和是一石。

被當時用以日常生活的簡單常識,解釋起來竟是如此復雜,再說下去,怕是連我也分不清長短寬窄大小輕重了。諸位有興趣,還是自己去讀原文,譬如《漢書》、《隋書》、《宋史》之《律歷志》卷,都有相關的記載。

秦統一後,衡制仍因襲前代。但各國度量衡制度相當混亂,計量單位很不一致,秦始皇在全面的改革中,對度量衡加以了統一。
度量衡是商品交換的必須工具,又與國家賦稅收入有著直接的關系。秦統一度量衡,其用途便也十分明顯,那就是便於封建政府向農民徵收賦稅,同時也有利於各民族各地區之間經濟的發展與交流。
清同治十三年(公元1874年),近代山東濰坊收藏家黃介祺於琅琊台西南古城址拾得秦始皇百二十斤(一石)鐵權一個,是秦始皇統一權衡的實物例證;權上嵌有銅詔版,權重清衡八百一十九兩又五銖。這種嵌有詔版的鐵權,就是秦統一度量衡以後的權度。後來,秦權雖然多次出土,但嵌有為統一而發布詔令的詔版卻十分罕見了。

秦始皇是延續商鞅的觀念將全國的度量衡統一以強化其專政,包含的內容很多,譬如將度量衡的理念用於官職的順位與管理上,便規定以他為最高統治者,下設「三公」、「九卿」;全國按「郡」、「縣」劃分;官員俸祿依等級發給;再頒定土地私有制以統一課征稅收等等。施行的措施有,頒發統一度量衡命令,確立統一度量衡標准,製造並頒發度量衡標准器,以及建立嚴格的檢定製度等,為後代樹立依循的規則和典範。

有學者認為,就度量衡自身衡制系統而言,秦極有可能因為經驗不足以及國命太短之故,有許多基準並不是非常適用,用現代的觀點來看,就是某些基準缺少穩定性、高流通性以及高精度性。因此,只能說秦朝是第一個制定度量衡的朝代。而到了漢代,對於基準的制定已經知道運用科學的技術與方法了。以至在我國整個度量衡的發展史,無論是在標準的確立,器物的製作,單位制的完備,以及制度的建立等方面,都以秦漢為重要的階段。而且始終不出秦漢的基本體制。這包括與時俱進中的度量衡質量的增大或減小,標准器的興廢與更換,單位制的改進或回復等等。
鴉片戰爭以後,外來制度不斷輸入,舊有傳統受到影響和沖擊,至民國成立,國民政府廢棄舊制改立市井制,但這個新的市井制仍保留有秦漢制的影子。
1984年,我們國家正式公布與實施法定計量單位,全面推行國際單位制,中國的舊制終於完成它長達兩千年的歷史使命,功德圓滿。

永恆詞之六:統一貨幣
貨幣,既是商品交換的媒介物,也是一種特殊的商品,是衡量價值的總的尺度。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將古代貨幣的起源和發展,大致分為物物交換時期、實物貨幣時期、金屬稱量貨幣時期和金屬鑄幣時期。
這一劃分,與中國古代貨幣發展的情形基本是相符的。
物物交換時期,相當於母系氏族社會繁榮時期,即新石器時代早、中期,交換帶有偶然性、隨意性、原始性、等價或不等價性,交換結束,作用隨之消失。所以,此時用以交換的「物」還不能稱為「貨幣」。

實物貨幣時期,亦即原始貨幣或自然物貨幣時期。此時期的交換,是以牲畜、食品、布帛、生產工具、生活用具,及某些裝飾品如玉、貝等充當等價物而開始具有貨幣的職能。此時已進入父系氏族社會,相當於新石器時代晚期。

金屬稱量貨幣時期,目前的史料只能推到商周,但有關專家斷定其開始產生很可能在夏代,當然那時也「只是簡單的按重量交換罷了」。這是因為夏代的銅器製作已具有相當高的水平,「銅石並用」時代已出現紅銅和青銅,銅在當時應是非常珍貴而價值相當高的物品。金屬稱量貨幣的銅一直延續到春秋,金銀則到戰國,早期與貝幣並行,晚期與鑄幣並行。

金屬鑄幣時期,大致在奴隸制完全確立時期,專家分析估計夏代就應該有鑄幣,目前能夠見到實物的則為商代後期。山西保德林遮峪殷代墓葬出土的一百零九枚銅鑄貝,以及安陽殷墟出土的銅鑄貝,是其物證。
銅布幣來源於農具鏟,大約萌芽於商周時期,廣泛使用於東周時期。
金、銀屬於稱量貨幣,大約始於春秋中期。黃金稱量貨幣有冶煉澆鑄的金版、金餅、金貝等;白銀稱量貨幣也有冶煉澆鑄的銀鏟、銀版、銀餅,及銀布幣、銀貝等,主要流通於南方浪漫富庶的楚國,少量見於三晉及中山國。

春秋爭霸,戰國爭雄,紛紛攘攘,大小諸侯與國家鑄就了先秦貨幣的多姿多彩與美不勝收。現在我們把它分類為刀貨、布幣、蟻鼻錢、環錢四大貨幣體系。
在齊、燕,通行的是一種刀幣,也稱刀貨,是從實用的刀子變化來的。
韓、趙、魏通行布幣,是由古代鋤草的農具演變而來;其狀像鏟,所以又稱鏟幣。
楚國通行蟻鼻錢,是從貝殼形的銅幣演變來的。蟻鼻錢正面突起,鑄有文字,筆畫像只螞蟻,兩個小口像鼻孔,所以稱蟻鼻錢。楚國還通行爰金,爰金是方形的,每小塊一兩,十六塊為一金(斤)。
周、秦用圓形的錢。

秦統一六國後,在統一文字、度量衡的同時,也統一了貨幣。規定以「黃金」為上幣,以鎰(二十兩)為單位,以圓形方孔銅錢為下幣,以半兩為單位。錢文「半兩」與實重相符,這種方孔圓錢從此成為中國貨幣的主要形式一直沿用二千多年。
叫「秦半兩」。
那麼為何取這種形制呢,有人認為主要是環形便於攜帶,而方孔穿了繩索後銅錢不易旋轉,可以防止磨損。
也有人認為這種形製表達了古人天圓地方的宇宙觀。
秦朝方孔圓錢是世界上最早由政府法定的貨幣。
後來我們把錢幽默地稱之為「方孔兄」。

鑒別戰國和秦朝的「半兩錢」可從書法入手。
戰國幣錢文「半兩」為大篆,而秦朝統一幣錢文「半兩」為小篆。當然斷定是宰相李斯所書。
大概受此影響,秦朝之後的錢文因襲仿效,大都出自達官貴人或書法名家之手。
到了宋朝,還出現了皇帝御書錢。
這也是中國古錢幣與西方貨幣的區別,中國古錢版面多以錢文而非圖案為主,而西方貨幣則多以動植物、人像等圖案而非文字為主。
至於古錢文的書法藝術欣賞,則是又一個饒有興趣的話題了。

所謂貨幣,說白了,就是錢,是我們無窮歡喜無窮煩惱地想它愛它花它用它的錢,我還是簡明地用條目形式排列出它的演變歷史或歷史演變。
秦漢貨幣:我們已經知道,春秋戰國時期,秦創鑄了一種外形暗合天地方宇觀的方孔圓形,文字粗朴,書用大篆,輕重大小不一的半兩計重錢幣,現俗稱「先秦半兩」或「戰國半兩」。
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在統一衡制基礎並以秦衡為基礎,統一為「秦半兩」。
漢劉邦起兵之初自行鑄錢,錢文襲用「秦半兩」舊名,但實際重量僅三銖左右,並允許民間自行鑄造,大部分為輕薄小型、文字淺平的小篆體半兩,是為漢半兩。官民同鑄,異時異地,品種繁雜,半兩錢一再減重,信用降低。
漢武帝窮兵黷武發行輕錢,下令罷半兩錢而鑄三銖,同時對內又發行白鹿皮幣(時值四十萬),對外則發行百金三品,以銀錫鑄造的龍、馬、龜三種貨幣,分別值三千、五百、三百,利用不足值貨幣來搜括民財。漢元狩五年(公元18年),漢武帝下令廢除漢初郡國制幣權,改由中央統一鑄幣。設「上林三官」即鍾官(掌鑄錢)、辨銅(掌原料)、均輸(掌制范),組成中央鑄幣機構負責鑄造五銖錢,也稱上林錢和三官錢。五銖錢質量高,改變了貨幣混亂現象,有利於中央集權和經濟發展。因此從漢武帝起至唐高祖武德四年(公元621年),歷時七、八百年,五銖一直為歷朝法定貨幣,是我國鑄期最長的貨幣。留世數量巨大,品類繁雜。
五銖錢輕重合宜,中國以「五銖」為主要形制的方孔圓錢還影響到日本、安南、朝鮮等國。泰國現在的貨幣單位仍稱「銖」,與此不無關系。

王莽時期的貨幣:王莽自居攝二年(公元七年)開始,先後實行了三次幣制改革,鑄造了舉世瞻目的精美貨幣。
第一次改幣,主要鑄造了「大泉五十」、「契刀」和「錯刀」三種高額虛值幣。
第二次,廢刀錢、禁五銖,行大小泉,即「大泉五十」與「小泉直一」。
第三次改革,始於建國二年(公元十年),實行寶貨制。區五物(金、銀、銅、龜、貝),六名(朱貨、貝貨、布貨、龜寶、銀貨、黃金)共二十八品。
「泉」是「錢」字的借用。王莽奪取劉姓天下後,為諱忌「劉」字,因繁體的劉(劉)字由卯、金、刀三字組成,故錢文中不用「金」字而用「泉」。
此一時期雖錢制混亂,但所鑄錢幣做工精絕,質量達到了空前的鼎盛;其中把古代刀幣和圓錢結合,創造出世界上第一枚雙色金屬錢幣。因而王莽雖名聲惡劣,但在歷史上享有第一鑄錢高手之稱。王莽錢書法採用懸錢篆,鑄錢無論圓錢,布幣、刀幣,外廓高挺,因而對文字保護甚佳;流傳下來的貨幣,至今讓人愛不釋手。

三國貨幣:魏、蜀、吳三國紛爭,使此一時期幣制有點復雜。魏為五銖;蜀鑄五銖外,另有直百五銖;吳有「大泉五百」,「大泉一千」,「大泉二千」,「大泉五千」等。
另有「太平百錢」及「定平一百」。分別為益州刺史越廉所鑄和蜀所鑄。

兩晉南北朝貨幣:兩晉南北朝是中國分裂時期,戰爭頻繁,政局動盪,「錢法大壞」。為了省銅,五銖錢越做越小,有「鵝眼」、「雞目」之稱,更有剪鑿邊圈,稱「剪邊五銖」,一枚錢改二枚,面額卻大,百當千用。錢幣界把這一時期五銖錢統稱為「六朝五銖」。鑄造粗劣且錢文草率,筆畫不全。有將「五銖」寫成「五金」者,也有寫成反文「銖五」的。
西晉末年,八王之亂後,各少數民族各自為政,自行鑄錢。
巴族首領李特、李流等,建漢於四川,鑄「漢興」,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枚以年號命名的貨幣。
石勒取代匈奴建立前趙而自立為王,史稱後趙,鑄「豐貨」。
前涼張軌鑄「涼造新泉」。
宋文帝元嘉七年(公元430年)鑄四銖,流傳甚少;後又改鑄「孝建四銖」,此泉文字纖秀,篆文筆勢飛動,有如翩翩舞袖,甚為美觀。後鑄「永光

㈡ 斯密是怎樣把作為經濟發展動力的個人利己主義和社會共同利益結合起來的

在亞當•斯密的經濟理論體系中,斯密以「經濟人」假設作為其思想的重要立足點。所謂經濟人,指的是每個人都是理性的,人們做出的任何選擇都是為了實現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社會中的每一個經濟人都遵循著自己的本性,即利己主義,在面對任何事情時,通過仔細測算自己所能夠獲得的最大利益從而做出最理性的選擇。每個人都只關心自己的利益,但是在這一過程中卻會實現一個並非是人們本意想要達到的結果。「他所盤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這場合,像在其他許多場合一樣,他受著一隻看不見的手的指導,去盡力達到一個並非他本意想要達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於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的利益。」這段話表明了斯密認為人們以利己為目的的經濟活動受到「看不見的手」這一客觀機制的指引卻實現了社會的繁榮進步,帶來了利他的效果。推動經濟發展重要源泉的個人利己主義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增加看似是矛盾的,但斯密通過運用「看不見的手」這一客觀機制將這兩者很好的結合起來。
在斯密的著作《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中,斯密的分工理論、貨幣理論、工資理論、資本利潤理論、地租理論、自由貿易理論以及稅收理論中都展現了這兩者的結合。我們將從這七個方面對這兩者的結合進行深入分析。同時,斯密的另一偉大著作《道德情操論》中,通過對人們本性以及道德情感的過程進行分析,認為經濟人並不是純粹的唯利是圖的「單面人」,而是受到法律規范以及個人內心的道德的約束來追求個人經濟利益的。在這本書中,斯密分析人內心的道德感受,從另一個方面很有力地解釋了利己主義與利他的社會公共利益的結合。
首先,我們詳細論述《國富論》中斯密是如何將個人利己主義與社會公共利益相結合的。根據《國富論》的思想體系,斯密從分工理論、貨幣理論、工資理論、資本利潤理論、地租理論、自由貿易理論以及稅收理論這七個方面展示了兩者的結合。
一、分工理論
斯密論述了人們的利己主義是社會產生分工的源泉,而社會分工大大提高了社會的勞動生產力,實現了社會的普遍富裕,增加了社會公共利益。通過這一敘述思路,斯密將個人利己主義和社會公共利益很好的結合起來。
社會分工的實現使得社會的勞動生產率大大提高,勞動者能夠完成的工作量比分工前要多很多。斯密認為,社會分工能夠使得勞動者的工作量得到很大程度提高的原因有三個:一是分工使得勞動者對其單一業務的熟練度大大增加,從而實現了其工作量的增加;二是分工可以使勞動者專注於唯一的一份工作內容,避免了因轉換不同工作而造成的時間浪費、態度懶散等阻礙生產的因素;三是由於勞動者可以專注於單一的簡單工作上,只要工作內容上仍存在需要改進的地方,那麼工作者就會發現簡化勞動的簡易辦法,從而提高了工作量。
「在一個政治修明的社會里,造成普及到最下層人民的那種普遍富裕情況的,是各行各業的產量由於分工而大增。各勞動者,除自身所需數以外,還有大量產物可以出賣;同時,因為一切其他勞動者的處境相同,各個人都能以自身生產的大量產物,換得其他勞動著生產的大量產物,換言之,都能換得其他勞動者大量產物的價格。別人所需的物品,他能與以充分供給;他自身所需的,別人亦能予以充分供給。於是,社會各階級普遍富裕。」斯密提出,正是由於分工從而實現了社會公共利益的增加。而社會分工則來自於個人的利己主義。「我們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飲料,不是出自屠戶、釀酒家或烙面師的恩惠,而是出於他們自利的打算。我們不說喚起他們利他心的話,而說喚起他們利己心的話。我們不說自己有需要,而說對他們有利。」通過這段話的論述可以看出人們互通有無、物物交換的傾向推動人們在各自的業務上發揮才能,這就成為了社會分工得以產生的重要來源。綜上,利己主義推動了社會分工的產生,分工進一步實現了社會公共利益的增加。
二、貨幣理論
斯密對貨幣產生的原因即解決交換困難進行詳細的敘述。在當時社會,人們發明了貨幣是處於「利己主義」的心理,為了更加方便的進行交換從而發明了貨幣,然而貨幣的產生對人類社會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節省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換效率,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推動了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綜上,個人利己主義推動了交易媒介即貨幣的出現,從而實現了社會的進步。
三、工資理論
勞動生產物構成勞動的自然報酬或自然工資。資本家雇傭工人追求剩餘價值,而工人出賣其勞動力從而獲得工資換取維持個人和家庭生活的生產資料。斯密認為資本家在獲得工人創造的剩餘價值後,出於「利己主義」,為了獲得更大的剩餘價值,則進行擴大再生產,對勞動的需求增加,工資也會有上漲的趨勢。那麼,社會下層人民的生活水平就會得到很大的改善,社會利益得到增加。綜上,出於資本家的利己主義而對工人工資的增加最終實現了社會公共利益的增加。
四、資本利潤理論
斯密認為利潤是雇傭工人創造的價值在扣除工資以後的余額,是資本家的特殊收入,是一個獨立的經濟范疇。資本家在對獲得的資本選擇不同的用途時,考慮的只有能否獲得最大的利益。「假若某一用途,明顯的比其他用途更有利或更不利,就會有許多人離去比較不利的用途,而擠進比較有利的用途。這樣,這種用途的利益,不久便再和其他各種用途相等。至少,在各事物都聽任其自然發展的社會,即在一切都聽其自由,各個人都能自由選擇自己認為適當的職業,並能隨時自由改業的社會,情況確是如此。各人的利害關系必然會促使他尋求有利的用途,避開不利的用途。」這段話可以看出人們在追求個人資本的利益時在「看不見的手」這一客觀機制的指引下選擇最有利於社會的用途。綜上,個人的利己主義與社會公共利益很好的結合起來。
五、地租理論
地租是為了使用土地而支付給地主的代價,地租的差異會因為地理位置、肥沃程度、改良程度等不同因素而存在差異。土地所有者對土地用途的選擇完全根據自己能否獲得最高的地租,最大的利益。如果土地種植糧食等農作物比其他特殊的生產物能夠獲得更大的地租,則土地所有者將會選擇種植糧食等農作物。因此,對土地改良都是出於「利己主義」,追求個人的最大利益。土地進行改良以後生產量會得到很大提高,土地所有者由於人類生理的條件難以承受所有的產物,他不得不將其不需要的分給下層人民,滿足了他們的基本需求。這樣,從利己主義出發的土地所有者為了自己的慾望改良了土地,但是卻與下層人民共同分享了勞動成果,推動了社會公共利益的增進。
六、自由貿易理論
斯密在論述自由貿易理論時說到:「各個人都不斷地努力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資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慮的不是社會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對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會或者毋寧說必然會引導他選定最有利於社會的用途。」這段話可以看出對自身利益的追求最終會對社會起到有利的作用。資本家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會集中精力在比別人有優勢的地方,其他需要的物品通過購買即可。同樣的道理延伸到國家之間的貿易中,如果外國可以生產出更好更便宜的商品,那麼我們就不需要自己花精力去製造了。因此,與以利己為目的的私人生產會增加社會財富相類似,自由貿易也可以增加社會的公共利益。
七、稅收理論
在《論君主和國家收入》中,斯密談到稅收是主要的政府收入來源,政府要制定合理的稅收政策從而推動社會的最大化的進步與發展。斯密通過論述幾個典型的例子,表明了只有合理的稅收制度從而使得地主有積極性去改良土地,從而大大增加了土地的生產量,由於土地所有者個人生理需求的限制性,從而使得生產成果可以與下層勞動者一起分享,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增加。
斯密舉出英國的例子,英國各地區的土地稅,是根據一個不變的標准評定的。這種固定的稅,各地區的稅額,既不隨地租增加而增加,所以地主由改良土地生出的利潤,君主並不分享。通過土地改良而增加的生產量使得社會人民的公共利益得到增加。「可變土地稅會阻礙耕地改良,似可作為反對此稅的最重要口實。因為,如果君主不分攤改良的費用,而分享改良所得的利潤,為地主者,必比較不願從事土地的改良。這種賦稅的主要利益之一,在於使君主因注意自身收入的增加,而留心土地的改良。」通過這段話可以看出固定不變的土地稅會鼓勵利己的地主進行土地改良,從而增加了農作物產量,滿足了下層人民的生活需求。
斯密同時指出,「使他們兩者,能依自己的判斷及自己的方法,追尋自己的利益;讓他們能最安全地享受其勤勞的報酬;並且,在領土內設置最便利最安全的水陸交通機關,使他們所有的生產物,有最廣泛的市場,同時並得自由無阻地輸往其他各國。凡此種種,才是君主應當好好注意的地方。」通過這段話可看出斯密認為君主應該為社會的生產提供自由的市場,讓地主和農民追求自己的利益,讓「看不見的手」來引導個人利己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有機結合。
斯密舉了另一個事實上很不公平的什一稅的例子。什一稅是加在地租上極不公平的賦稅,對於地主改良土地成為極大的阻礙。「教會不支出任何費用,而分享這么大的利潤;這樣地主就不肯進行那最重要、也往往就是需要最多費用的各種改良;農夫亦不肯種植那最有價值、大抵也就是最多費用的穀物。」綜上,斯密通過「看不見的手」這一客觀機制使得個人利己主義與公共利益相結合。
在《道德情操論》中,斯密也對個人利己主義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結合有詳細的敘述。「即使有這么一個既驕傲又無情的地主,當他望著他自己的那一片廣闊的田地,完全沒想到他的同胞們的需要,只想到他本人最好吃光那一大片田地的全部收成,那也只是白費功夫的幻想罷了。他肚子的容量,和他巨大無比的慾望完全不成比例;他的肚子所接受的食物數量,不會多於最卑賤的農民的肚子所接受的。他不得不把剩餘的食物,分配給那些以最精緻的方式,烹調他本人所享用的那一丁點食物的人,分配給那些建造和整理他的邸第的人。所有這些人,就這樣從他的豪奢與任性中,得到他們絕不可能指望從他的仁慈或他的公正中得到的那一份生活必需品。土地的產出物,無論在什麼時候,都幾乎維持了它所能維持的居民人數。盡管他們生性自私貪婪,盡管他們只在意他們自身的便利,盡管從他們所僱用的數千人的勞動中,他們所圖謀的唯一目的,只在於滿足他們本身那些無聊與貪求無厭的慾望,但他們終究還是和窮人一起分享他們的經營改良所獲得的一切成果。他們被一隻「看不見的手」引導而做出那種生活必需品分配,和這世間的土地平均分配給所有居民時會有的那種生活必需品分配,幾乎沒什麼兩樣。他們就這樣,在沒打算要有這效果,也不知道有這效果的情況下,增進了社會的效益,提供了人類繁衍所需的資源。」
在斯密的兩大著作中,斯密充分論證了是「看不見的手」這一客觀機制指引著個人利己主義能夠與社會公共利益很好的結合。盡管人們做出任何選擇都是出於利己心,但是最終都能夠意外地實現利他的結果。可以說,利己推動了利他的實現。但是,在斯密的利己理論中,利己不是單純的追求經濟利益,它是受到社會的法律、正義以及個人內心道德、同情心的約束。斯密在《國富論》中論君主和國家的收入中說道,「任何國家,如果沒有具備正規的司法行政制度,以致人民關於自己的財產所有權,不能感到安全;以致人民對於人們遵守契約的信心,沒有法律予以支持;以致人民設想政府未必經常地行使其權力,強制一切有支付能力者償還債務。那麼,那裡的商業製造業,很少能夠長久發達。」通過這段話可以看出個人追求經濟利益要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礎上的,不是盲目的唯利是圖的「單面人」。
斯密在《道德情操論》中也說道,「對社會的存在來說,仁慈不像正義那麼根本重要。沒有仁慈,社會仍可存在,雖然不是存在於最舒服的狀態;但是,普遍失去正義,肯定會徹底摧毀社會。」從這段話可以看出他認為社會的正常運行必須建立在正義的基礎上。
同時,在這本書中,斯密從分析人內心道德情感出發認為人並不是純粹的自私,人的本性中對他人是存在同情心的,「人,不管被認為是多麼的自私,在他人性中顯然還有一些原理,促使他關心他人的命運,使他人的幸福成為他的幸福必備的條件,盡管除了看到他人幸福他自己也覺得快樂之外,他從他人的幸福中得不到任何其他好處。屬於這一類的原理,是憐憫或同情,是當我們看到他人的不幸或當我們深刻懷想他人的不幸時,我們所感覺到的那種情緒。」
因此,斯密的經濟人假設的利己性是受到來自社會的法律、正義以及人們本性的道德情感的約束的。個人利己主義與利他的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總結來說應該是利己是利他的動力源泉,而利他又是利己的前提條件。兩者看似矛盾,實則是統一的。為了社會更好地發展,政府應該充分發揮好「看不見的手「這一機制實現市場的自由競爭,從而使個人利己主義與社會共同利益能夠更好地發揮積極的效用。

㈢ 亞當. 斯密在 國富論 中提出三大理論是什麼

亞當. 斯密在 國富論 中提出三大理論分別是勞動分工理論、「看不見的手」理論和比較優勢理論。

1、勞動分工理論

「由一種工作轉到另一種工作,常要損失一些時間,因節省這種時間而得到的利益,比我們看到時所想像的大得多。

人由一種工作轉到另一種工作時,通常要閑逛一會兒。在開始新工作之初,勢難立即精神貫注地積極工作,總不免心不在焉。耕作小農地的鄉村織工,由織機轉到耕地,又由耕地轉到織機,一定會虛費許多時間。」(第一篇,第一章)

他進一步指出,如果一個人獨立制針,從把鋼絲拉直、剪斷、磨尖、打孔,那麼可能一天也做不出一枚針;而如果十個人通過分工,則可以在一天製作出48000枚針,平均每人每天制針4800枚。由此可見,通過分工,生產率可以出現數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的增長。

2、「看不見的手」理論

「我們每天所需的食物,並非來自屠夫、釀酒師和麵包師的恩惠,而是來自他們對自身利益的關心。我們不是向他們乞憐,而是由於他們的自利心。」(第一篇,第六章)

他說麵包師如果想要購買啤酒,所以不得不烘烤麵包來賺錢;釀酒師如果想要購買麵包,不得不釀制啤酒。所以每個人在看似狹隘地關心自己利益的時候,自然而然生產了他人所需要的產品。這樣,每個人都如同被「看不見的手」所驅使一樣,不知不覺提升了其他人的財富。

在《國富論》中,他一針見血的指出,市場規律就是這只「看不見的手」。

3、比較優勢理論

「現在最富裕的國家,固然在農業和製造業上都優於鄰國,但製造業方面的優越程度,必定大於農業方面的優越程度。在農業方面,富國勞動生產力未必都比貧國勞動生產力大得多,至少不像製造業方面一般情況那樣大得多。

所以,如果品質同樣優良,富國小麥在市場上的售價,未必都比貧國低廉。就富裕和進步的程度說,法國遠勝於波蘭,但波蘭小麥的價格,與品質同樣優良的法國小麥同樣低廉。」(第一篇,第一章)

他辯證地表達出,處於國際貿易中的兩國生產力水平不相等,富國在生產任何產品時都有絕對優勢,而貧國都處於絕對劣勢,只要富國在不同商品的生產上對於貧國的優勢大小不同,落後的貧國仍可以低廉的價格向富國出口富國優勢較小的產品,兩國都可以從中受益。

如果說勞動分工講的是人與人之間的分工,那麼比較優勢理論講的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分工。亞當·斯密批判貿易保護主義,鼓勵國與國之間自由貿易。

他認為,哪怕是最富的國家與最窮的國家之間,任何國與國之間都存在著國際分工,每一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比較優勢,每個國家都可以通過自由貿易增進財富。

(3)從貨幣的角度來說什麼是君主擴展閱讀:

《國富論》留給我們的重要啟示

1、推動經濟發展

亞當·斯密指出,從500多年前馬可波羅游歷中國,到《國富論》發表,「中國長期處在靜止狀態,其財富在多年前就已達到該國法律制度允許的最高限度。如果改變和提高他們的法治水平,那麼該國的土壤、氣候和位置所允許的限度,可能比上述限度大出很多。」(第一篇,第九章)

法治水平好比發展的天花板,從馬可波羅游歷中國到《國富論》發表的250多年間,中國之所以停滯不前,本質原因在於法治水平束縛了國家的發展水平。

從《國富論》的思想出發,認真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堅定不移走依法治市的路徑,通過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充分激活各種生產要素,打破「原地踏步」的天花板,從而突破發展的瓶頸。

2、衡量國民財富

「消費是一切生產的唯一目的,而生產者的利益,只在能促進消費者的利益時,才應當加以注意。」(第四篇,第八章)

生產不是目的,消費才是最終目的,沒有消費價值的生產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在此基礎上,亞當·斯密進一步論述,他強調財富不是金銀,不是貨幣,而是消費能力的提升。一國的富裕不是君主、王公貴族的富裕,也不是指某一個階級的單獨富裕,而是指全體國民的共同富裕。

推進共同富裕、同步小康的過程中,我們尤其要落實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各項政策,運用大數據對精準扶貧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核查,總結推廣好扶貧資金發放、扶貧資金股權化改革、扶貧小額貸款發放方式等「三個創新」,按照時間進度完成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任務。

㈣ 過去歐洲一個王國的官僚制度是怎麼樣的

國王_公爵_侯爵_伯爵_子爵_男爵
西歐封建主義的形成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論題。許多學者將封建主義的萌芽追溯到古羅馬帝國晚期的社會結構和日耳曼蠻族原有的軍事組織。其中,法蘭克人的扈從制度(或稱親兵制度)對封建主義形成的影響尤為巨大。一個領域內的統治者為確保其政權的穩固,往往「通過依靠他的可以信賴的軍人組成的扈從在他自己和那些完全是作為統治客體的下層民眾之間架起橋梁」,為此他「從他控制下的土地管區中賜給他們土地作為采邑」;而他的直接封臣又「時常把他們自己的采邑分成小塊授予他們的扈從成員」。這種土地的分封,乃是蠻族統治者試圖把個人關系的框架納入正在運行的統治結構的過程,其最終目的是要建立「作為個人聯盟的國家 封建社會最初是一種「軍事性的社會」。[5](p.249)而隨著公元6-8世紀法蘭克人統治的擴展,這種政治運作機制也逐漸擴及了整個西歐。

但在公元9世紀中葉以前,西歐所存在的還只能算作是一種「准封建」(quasi-feudalism)狀態,只有在查理曼帝國崩潰以後,西歐的封建主義才步入其成熟時期。[6](p.353)所謂「准封建」狀態與成熟的封建主義之間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封建領地是否世襲化。在查理大帝去世前的法蘭克王國中,統治者給予其封臣領地只是作為該封臣個人對其效忠的一種報酬,封臣對領地的擁有有一定的年限,至多也只是終身,當封臣去世後其領地將由統治者收回。[7](p.160)通過這種方式,法蘭克國王們避免了政治統治的分裂。此外,在8-9世紀法蘭克王國興盛時期,商務貿易和貨幣仍然通行,統治者還能用貨幣來酬常其臣屬,[8](p.82)故封地並非是獲取效忠的惟一手段。事實上,查理曼很注意國家權威的完整性,他對分封領地非常謹慎,除了恰巧駐在邊境上或蠻族所居地區的伯爵以外,查理曼「從不授給任何伯爵一個以上的郡」,他的理由是:「憑那份進款或那份地產……我就可以使某個臣屬效忠,而他也會像隨便哪個主教或伯爵一樣好,或者還要好些。」[9](p.50)這種政策的實際效果是使貴族的領地保持在較小的規模並與基督教會的教區體系犬牙交錯,從而排除了貴族領地獨行其是的危險性。

然而,查理曼死後,卡洛林帝國便陷於內戰不已,並遭受來自馬扎爾人、維金人和阿拉伯人外來入侵的混亂局面,查理大帝約束大貴族割據傾向的努力付諸東流了。查理曼子孫之間的骨肉相殘致使帝國權威急劇衰落。查理曼的幾個孫子為擊敗競爭對手,爭相拉攏一些有權有勢的大貴族,而在戰亂頻繁、貿易中斷的情形下,貨幣失去了它原有的價值,土地成為君主收買臣屬的主要手段。於是,他們拋棄查理曼那套限制貴族領地規模的策略,開始允許同一個人擁有不止一個郡的領地。當一些貴族因領地膨脹而實力大增時,國王們自然而然地又向他們作新的讓步,給予他們對其領地的世襲權利。西法蘭克王國的禿頭查理開此風氣之先,877年他頒布詔令,承認由兒子繼承父親領地的做法。在北義大利,由於查理曼長孫羅退爾的軟弱,貴族領主的獨立更加徹底。當奧托一世及其後人征服該地時,羅退爾被迫承認北義大利諸侯世襲制的既成事實。在東法蘭克王國境內,領地世襲化要稍晚一些,但在康拉德二世(1024-1039)時期,以1037年著名的《米蘭敕令》為標志,神聖羅馬帝國內的貴族領地也世襲化了。《米蘭敕令》確立的原則是:任何領主(無論主教、修道院院長、侯爵、伯爵或其他任何領主)都不得被剝奪其領地,除非是按我們祖先的法令由其同級領主集體裁決他犯了罪;附庸在認為受領主或同級領主不公正對待而可能失去領地時,可以向帝國最高法庭上訴;領主的領地應由兒子或孫子繼承,如無子嗣則可由同胞兄弟或同父異母的兄弟繼承。[10](pp.383-384)

領地世襲化的意義是領主把所屬領地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王權或政府權力連帶地產—起分散給了權貴,再無王權能予回收。大世襲領主在自己的世襲領地上可以獨行其是,全權管理領地內的各類事務,排斥王權對領地內部事務的干預。他們可以進一步分封聽命於己的附庸,並設置法庭來解決附庸之間的糾紛。[11](pp.45-50)亨利·哈蘭姆總結了封建主義鼎盛時期法蘭西的封建主擁有的特權:(1)鑄造貨幣;(2)發動私人戰爭;(3)除向領主提供財政支援外,免除一切公共捐稅;(4)擺脫司法控制;(5)在自己的領地內行使司法權威。「這些特權是如此地廣泛,與一切主權原則如此地相對,會令我們從嚴格的意義上把法蘭西看作是一個諸多國家的聯合體。」[7](p.205)

這種中央政府權威被排擠出地方政治領域的事態,與歐洲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聯系在一起。與9-11世紀西歐普遍的領地世襲化進程同時進行的一個事態是,伴隨著內戰和私戰的綿延及外族的不斷入侵,自由民得不到王權的有效保護,他們被迫依附於當地的強大領主以求在混亂時日得以生存。自由民依附領主的方式是將自己的土地奉獻給某個領主,再在封建條件下取回這份土地;更流行的方法是自由民被迫承認自己是某個領主的臣屬,從而承認從來就不存在的所謂地產的「授予」;作為領主的附庸,自由民獲得了領主的庇護,但同時必須向領主履行提供勞役等義務,他們的人身自由被大大剝奪,淪為了農奴。這個進程在遭維金人入侵最嚴重的西法蘭克王國地區發展最早,逐漸也擴散到義大利和德意志。由於有了大批農奴的依附,封建領主就掌握了更堅實的經濟基礎,因此封建主義從最初的軍事性機制擴展為組織經濟生產的紐帶。[12](p.38)由封建主義組織的經濟是一種封閉型的自然經濟,西歐各地普遍修築起來的城堡(註:城堡的興起在西法蘭克地區發生較早,在德意志則較晚,大約到11世紀後期才出現,見J.W.湯普遜:《封建時代的德意志》(James Westfall Thompson:Feudal German),芝加哥,1928年版,第304頁。)則是這種經濟形態的象徵。隨著封建主義的成熟,西歐的城堡結構也逐步改進,在西法蘭克地區,10世紀時的木結構堡壘建築讓位於11世紀以後的石塊建築。城堡強調了這樣的事態,「即領主的權威是基於擁有土地基礎上的地方性現實」;它是力量的象徵,雖然有時是用作鎮壓的武器,但也被當作保護周圍村莊的手段。「領主和附庸、僕役和農民在城堡內高大的廳堂中一同按序進餐,這反映出這些人組成了一個由雙向性義務約束的、存在於國家之內的社團
城堡是西歐封建社會的基層核心,但在最高王權與最底層的農奴之間,不止是有一層領主,而是有好幾個層次,每個領主都可將自己的領地劃成數塊封給自己的屬下,從而形成了一種金字塔形的階梯網路。一個大領主相對於國王或皇帝來說是附庸(vassal),國王和皇帝是他的領主(lord),但相對於這個大領主自己分封的中小貴族來說他就是領主,由他分封的人則是他的附庸;依次類推,直至最低一等的普通騎士。各級領主與附庸相互按契約承擔責任和義務。在歐洲大陸,通常情況下附庸只對他的直接領主負責,形成了所謂「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則。但英格蘭的情形有所不同,1086年,征服者威廉召集全體大小封建主宣誓盡忠王室,各級領主便與英王發生了直接的主臣關系。[14]這是英國封建主義的特點。事實上,歐洲各地區領主與附庸間具體的責任和義務及運作方式各有所差,並無統一的規則;神聖羅馬帝國的封建制度與英格蘭的封建制度大相徑庭,法國與西班牙的情形相去甚遠,德意志與義大利的做法也不盡然。這正是西歐封建主義之「非系統性」的一個方面,恰如著名史家威爾斯強調的那樣:「處在其鼎盛時期的封建主義什麼都是,就是沒有系統性。它是粗略組織起來的混亂狀態。」[15](p.638)

不過西歐的封建制度畢竟還有一些普遍性的規范。總的來說,封建領主與附庸之間的關系是一種雙向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他們必須相互承擔一系列的責任和義務。領主除給予附庸封地作為其武器、衣食等費用的資源外,還有保護附庸不受任何傷害的責任,而附庸則必須宣誓效忠於領主並向領主履行諸種義務,大致包括應領主之召隨領主征戰、協助領主處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務、遇領主有特殊事情(如領主被俘需贖金贖身、領主之兒女婚嫁等)時捐獻款項等。[10](pp.367-368)附庸必須遵守封建契約中規定的各種應盡義務,否則就是犯「大罪」(Felony),有可能失去采邑;而如果他能履行義務,其采邑即可父子相傳,領主不得無故籍沒。同樣,如果領主不能盡到保護附庸的責任,或對附庸不公平,附庸就可宣布解除對領主效忠的誓言。12世紀後期開始有一些法學家闡述封建主從關系,這些受羅馬法影響的采邑法法學家們非常注重「領主對領地的權利」(dominium directum)和「附庸的權利」(dominium utile)之間的區別,[2](p.220)他們對兩者的權利給予了同等的重視,認為「封建依附關系是一種對雙方都有約束而不只是約束附庸的契約」。[16](pp.98-99)阿拉貢王國貴族向國王效忠的傳統誓言是最好的佐證:「與您一樣優秀的我們,向並不比我們更優秀的您起誓,承認您為我們的國王和最高領主,只要您遵從我們的地位和法律;如果您不如此,上述誓言即無效。」[17](p.54)

世襲化的封建領主們珍視他們的權利,堅持這些權利對他們來說就是一項維護榮譽的神聖事業;與這項事業相比,對上級領主的忠誠——在最高層次上即是對王權(也即國家權力)的服從——似乎只能處於次要的地位。1022年布盧瓦公爵厄德致其領主法國國王羅伯特的一封信清楚地表明了封建主的心態。布盧瓦公爵在得知國王將通過一次法庭審判來剝奪他的采邑時,拒絕出席受審而代以致信國王以示抗議。他在信中稱:「……任何人都會認為我配得上繼承〔財產〕。至於我從你那裡領得的采邑,很明顯它不是你以國王身份而擁有的,而是我感謝你的恩寵通過從我的祖先那裡繼承而得到的……真的,我為什麼不能去捍衛我的自尊?我要求上帝證明我自己的靈魂,我寧可死得光榮而不願生活沒有自尊。」[4](pp.36-37)

基於這種信念,中世紀領主與領主之間、領主與附庸之間發生爭執的事例是屢見不鮮的。一些爭執能通過同級領主的集體裁決或上級領主法庭的仲裁得到解決,但還有一些爭執靠裁決無法解決,便只能訴諸武力,由此引發的貴族之間的私戰十分普遍。13世紀中葉法國國王再三頒布禁止王室直屬領地內附庸間相互私鬥的詔令可證明這類私鬥的普遍性。另一個證明貴族私戰普遍性的佐證是基督教會約束私戰的努力:9世紀末法蘭西地區幾次宗教會議(989、990、994年)規定了一種稱作「上帝的和平(Peace of God)」的慣例,號召封建主和封建武士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劫掠教會財產和老弱病殘人等。此慣例在11世紀中葉時在歐洲其他地方得到推廣,名目變成了「上帝的休戰(Truce of God)」,封建武士被要求去支持教會,每周從星期三日落至星期一日出期間停止一切爭戰。[10](pp.412-417)但從相反方面去理解的話,「上帝的休戰」意味著封建武士還能在一周的其他三天中用武力來解決相互間的爭端。

封建主們與國王及皇帝之間的爭執,也應包括在私鬥范疇內,因為在封建主們看來,君主並非最高權力擁有者,在某種意義上他們也是附庸,即上帝的附庸。封建權利的維護者、《保衛權利反對暴君》一書的作者宣稱:「上帝授予國王到其王國,與附庸被其領主授予采邑的方式幾乎完全相同。我們必須得出結論:國王是上帝的附庸,他們如果犯了大罪,也必然要被剝奪他們從領主那裡得到的權益……既然上帝占據著最高領主的位置而國王是附庸,誰敢否認我們必須服從上帝這個領主而非身為附庸的國王呢?」[16](p.99)那麼由誰來行使這種對君主的剝奪?自然是那些自認為代行上帝旨意的封建主,他們往往以上帝之名義集體反抗君主。如在13世紀初反抗國王約翰的英國貴族武裝的首領便自稱是「上帝和神聖教會之軍的統帥」,[18](p.67)這場爭斗以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告終,英國貴族成功地限制了國王的權力,也保護了自己的許多權利。

在德意志地區,封建諸侯對抗其領主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意向更加堅決。德意志的封建割據勢力源於日耳曼部落軍事首領制,查理曼曾對古老的諸日耳曼公爵權勢進行大力抑制,但始終未能將其徹底根除。在查理曼死後,東法蘭克王國境內諸侯割據局面逐漸又恢復起來。從奧托一世起,神聖羅馬帝國不乏有雄才大略、武功赫赫的皇帝,但在德意志內部,他們始終只能是幾個大諸侯中的第一人而已,故日耳曼國王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王冠相繼在薩克森家族(919-1024)、法蘭克尼亞家族(1024-1125)、薩克森家族(1125-1138)、斯瓦本的霍亨斯陶芬家族(1138-1254)間輪換傳遞。日耳曼人幾大公國的首領可以承認國王和皇帝的職位,也時時向皇帝宣誓效忠,但他們決不願承認他們從國王處獲得他們的公國,或者說從國王處得到他們的領地,他們聲稱他們的領地是「太陽采邑」(Sonnenlehen),即取自太陽的領地,以此來強調他們的完全自由。[19](pp.293-294)一旦時機來臨,德意志諸侯總是毫不猶豫地反抗皇帝權威,堅持自己獨立的權利。

封建主義政治機制便是這樣建立在各級領主與附庸個人之間很不穩固的行為規范基礎之上。這套規范,本質上是屬於私法范疇內的東西,它們不能與現代國家的那種公共法律混為一談,現代意義上的公法在中世紀的歐洲幾乎完全不存在。故有學者稱「在封建國家裡,私法取代了公法的地位」。對此威爾斯作了這樣的補充:「更確切地說是公法淪喪並消失了,而私法則來填補了這個真空;公共責任變成了私下的義務。」[15](p.640)

由於領主—附庸間階梯型網路的破毀,封建國家的界限也是雜亂無章,一個君主所統治的東西,不是對某個確定的地域的統治,而是他手中所掌握的「權利」之延伸。在所謂的封建「權利」中,由聯姻所致的王朝繼承具有特殊的意義。在中世紀乃至近代早期的歐洲,王朝繼承在國際政治中發揮著相當大的作用,通過王朝世襲體系安排的個人繼承是國家生存的自然夥伴,王室成員之間的聯姻可以導致國家像財產一樣合並或甚至瓜分。因此,「外交家們將大量的時間花在嫁妝事宜上,嫁妝事宜乃是有關遺產繼承或潛在遺產繼承的一種國際交易」。[21](p.94)這種情形,在法國加佩王朝(987-1328)時期得到了很好的體現。路易六世(1081-1137)安排其子路易七世(1137-1180)與阿基坦(Aquitaine)家族的女繼承人愛麗娜結婚,有望使普圖瓦(Poitou)、桑頓日(Saintonge)和蓋亞那(Guienne)等大片領地並入王室直屬領,使法國王室領的規模擴大整整一倍。但1152年愛麗娜與路易七世的離婚卻一下子使這個成果消失殆盡,而隨後愛麗娜與安茹伯爵亨利(英國國王亨利二世)的再婚更使法王的這個附庸的領地擴大到可怕的規模。[22](p.107)

基於時時變化的聯姻繼承體系和不確定的私人契約關系,封建國家(如果姑且把這些君主的領地稱作「國家」的話)的疆域顯得極其模糊。例如,亨利二世(1154-1189)統治著英格蘭,同時又是諾曼底公爵、安茹伯爵、圖棱伯爵和曼恩伯爵,他的許可權「從北冰洋一直延伸到比利牛斯山脈」,英格蘭只是他的行省之一。但是,他作為諾曼底等領地的領主,又應是法國國王的附庸,因此他得去巴黎拜見法王以示忠誠。[23](pp.184,187)而此時的法國國王名義上是亨利二世的領主,對亨利二世的英格蘭王國並無統治權,就連對諾曼底等地,他實際上也無法行使有效管轄。法國國王腓力普二世在決意控制諾曼底之前,先得在1202年以領主身份剝奪英王約翰在法國的采邑,隨後再派兵攻佔諾曼底公國。[24](p.7)而當1213年羅馬教皇英諾森三世廢黜約翰並邀腓力普二世出任英國國王時,法國國王甚至可能把英格蘭歸入他的個人統治。[25](p.32)確定法國國王的統治區域是一件為難之事,雖然法蘭西王國理應含括大致相當於原西法蘭克王國的疆域,但當時人卻往往只把巴黎周圍的那一小塊王室直屬領地視為法國。遲至13世紀末,當法國國王的權力已大大擴展之時,法國南部一些地方如土倫等地的官員還習慣於說「派信使到法蘭西去」,他的意思是派人去巴黎。[26](p.388)同樣,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二世名義上是德意志、北義大利眾多諸侯的領主,但他對這些地區的統治卻極為軟弱。可他作為西西里國王,卻能在這個基督教國度的外圍地區行使著極其嚴酷的統治,剝奪了貴族、教士和城市的諸多權利。此外,他又在1229年加冕為耶路撒冷國王,使自己的權力伸展到地中海東岸地區。[27](p.466)

這些缺乏穩定疆域范圍的西歐封建國家的君主不僅對內無法實行統一的管理,對外也不能以主權者的身份進行平等的交往。一個典型的事例是,1329年英國國王愛德華三世訪問法國,在亞眠受到法國國王腓力普五世的熱情接待,但愛德華三世對是否應向法國國王表示臣服(按慣例是採用交握雙手置於領主兩手之間的儀式)遲疑不決,他的謀士建議他等回英國查閱有關古代契約後再決定對待法國國王的禮儀。在查閱了舊有契約後,愛德華三世致書腓力普五世稱:「吾等已查悉〔英王對待法王的〕禮儀若何,故謹致此函告知,吾等在亞眠尊奉法國國王之禮儀應是臣屬朝見領主之禮。[10](p.366)此事件表明,英法兩國的關系主要取決於兩國君主的祖先之間訂立的契約規范,而不是由國家間的平等法規來決定。九年之後,愛德華三世為對抗腓力普五世,積極地追求同神聖羅馬帝國結盟,他與德意志皇帝結盟的方式是向皇帝巴伐利亞的路易斯效忠,自願作皇帝的附庸,皇帝則封愛德華三世為皇帝在德意志西部的代理,隨後愛德華便召集西德意志諸侯,要求他們出兵為他進攻法國國王。[28](p.22)可見,中世紀西歐國家之間的聯盟也是建立在個人契約的基礎上的,國與國之間關系的性質完全等同於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只不過在層次上有所差別而已。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卡爾頓·海斯聲稱在中世紀歐洲沒有「國際關系」。[29](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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