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一方所在地怎麼確定
① 給付貨幣一方所在地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給付貨幣的合同履行地可以自行約定,沒有約定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准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② 訴求退還定金,原告所在地是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嗎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債權的實現,由一方在履行前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或者其他代替物。由於定金是預先交付的,定金的數額在事先也是明確的,因此通過定金罰則的運用可以督促雙方自覺履行,起到擔保作用。
網友咨詢:
訴求退還定金,原告所在地是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嗎?
律師解答: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中的「爭議標的」是指當事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約定義務。原告起訴被告請求判令其退回定金,原告是接受退回定金的一方。但是,前述「接受退回定金」,並不是雙方協議約定的標的,而是來自於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能理解為《民訴法解釋》第18條第2款規定的「接收貨幣」。
律師補充: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 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必須是借貸合同嗎
「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實踐中存在兩種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間借貸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事後又未達成補充協議,依雙方所約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也不能確定合同履行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5〕18號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借貸雙方互為接受貨幣一方,借出時接受貨幣一方為借款人,還款時接受貨幣一方為出借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之規定,對於民間借貸案件,在按照合同約定或交易習慣不能確定合同履行地時,應當將「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確定為合同履行地法院進行管轄。但是對於如何確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的「接受貨幣一方」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因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糾紛雙方當事人承擔的給付義務所指的對象均為貨幣:出借人應履行的主要合同義務是將約定借款金額的貨幣交付給借款人;借款人應履行的主要合同義務則為按約定還款期限,將約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貨幣的形式交付給出借人。因此筆者認為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有兩種可能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當雙方當事人在涉案借款是否出借事項上產生爭議時,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當雙方當時人在涉案借款及利息是否歸還事項上產生爭議時,應當以出借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④ 一般給付貨幣的合同履行地怎麼確定
貨幣給付合同的履行地一般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給付貨幣的合同履行地為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確定合同履行地後,如果發生合同糾紛,應向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訴。一、一般給付貨幣的合同履行地怎麼確定?
給付貨幣的合同履行地可以自行約定,沒有約定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合同履行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三、合同履行糾紛的起訴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上,即使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合同履行地,最好也提前了解一下國家相關法律制度,在貨幣給付合同中,選擇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視為合同履行地,將來一旦發生合同糾紛,也便於採取相關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