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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的同一性是指什麼呀

發布時間: 2024-08-25 01:40:17

⑴ 偽造貨幣並使用定什麼罪

偽造貨幣後自己使用的,構成偽造貨幣罪。
偽造貨幣罪是指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仿照貨幣的形狀、色彩、圖案等特徵,使用各種方法非法製造出外觀上足以亂真的假貨幣,破壞貨幣的公共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對於偽造貨幣後而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這里涉及偽造者與持有者,偽造者與使用者的相互關系問題,分而論之是一種可行的辦法,也是偽造行為的自然延伸。在偽造後而持有假幣場合,持有就失去獨立的意義,並成為偽造貨幣罪這個有機整體的組成部分。對於偽造行為後而使用假幣的認定,則有不同的意見。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有的認為已經構成數罪,即偽造貨幣罪和詐騙罪(當時沒有規定使用假幣罪),主張實行兩罪並罰;有的雖然也認為構成數罪,但堅持按牽連犯處理。我們認為,使用不同於持有,它不是偽造行為引起的,因此,對使用假幣的行為進行單獨評價是必要的。至於如何處理,我們傾向後一種意見。因為偽造貨幣是為了使用,存在著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從一重罪論處是適當的。
偽造和變造的區別
變造貨幣罪:是指對真貨幣進行加工,致使貨幣面值增大或數量增多,數額較大的行為(總面額2000元以上)。
區別
偽造貨幣是仿照真貨幣製作的假貨幣;變造貨幣是對真貨幣進行加工形成的貨幣。
如果對真貨幣加工的程度導致其與真貨幣喪失同一性,則認定為偽造貨幣。變造貨幣罪最高刑為10年以下,而偽造貨幣罪最高刑為死刑,因此正確區分兩罪十分重要。
區別點為:
(一)「變造」,是在原貨幣基礎上加工處理使其虛假增姿手值,「偽造」則系無中生有,將非貨幣物質加工為貨幣。
(二)變造後的貨幣,有原幣成份;偽造的則沒有,或完全改變形態,如將真實金屬幣融化鑄為面值更大的貨幣;
(三)變造假幣一般要投入原幣成本,數量也不很大,而偽造則可以大量進行,危害更大,因此處刑不同。
偽造貨幣罪與變造貨幣罪雖然都是針對貨幣實和搭施的犯罪行為,但是二者的構成條件、社會危害性以及處罰都有明顯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罪】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跡棚嫌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一百七十二條【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⑵ 貨幣供給的內生性和外生性,其政策含義是什麼

貨幣供給的內生論者認為是物價、利率、產出等直接或間接地決定貨幣供應量,也就是說,貨幣供應量從屬或適應於貨幣需求。持貨幣供給外生還是內生的不同理念對貨幣政策應如何實施以及實施效果都有重大影響。 一、外生性貨幣供給理論 19世紀初,以大衛李嘉圖為首的「金塊論者」是早期外生論的代表。在其後的通貨論爭中,以奧維爾斯頓、英國首相皮爾為首的通貨學派獲得了勝利,他們主張「銀行券的發行決定於黃金數量」,也就是認為貨幣供給是外生的。1844年開始在英國實行的《皮爾條例》,使外生性的貨幣供給理論為多數人所接受。凱恩斯本人也認為貨幣供給是外生的,貨幣數量決定於中央銀行的行動。但堅持外生性貨幣供給最為有力的莫過於貨幣主義者。 根據MV≡Py的恆等式,貨幣主義者在貨幣流通速度V穩定、真實產出y長期內不受M變動影響的前提下,得出貨幣量(M)決定價格(P)或名義收入(Py)的因果關系。中央銀行應當實行「不變增長率」的貨幣控制規則。因此,他們必須首先從理論上證明貨幣供給是能夠被中央銀行所控制的外生變數。貨幣主義者利用一般所公認的存款與貨幣創造模型Ms=MBm,在統計數據的支持下得出了以下幾個結論:(1)基礎貨幣(MB)與貨幣乘數(m1、m2)相互獨立,互不影響;(2)影響貨幣乘數的各因素在短期內是穩定的,長期而言也常會起反向作用而相互抵消,因而貨幣乘數可看作是常數;(3)基礎貨幣比貨幣乘數對貨幣供給量的影響要大:(4)中央銀行通過公開市場操作等政策工具,不但可以主動增減基礎貨幣量,還可抵消貨幣乘數內某些系數變動的影響。由此,貨幣供給外生。 表面上看,貨幣主義者得出的這些結論可以很好地證明貨幣供給的外生性,但仔細分析可知,這些結論是站不住腳的。考慮中央銀行在公開市場上購入國債以增加基礎貨幣的行為,在基礎貨幣增加的同時,利率下降,貨幣乘數的許多相關系數,如超額准備金率、現金漏損率等都會發生變化,貨幣乘數與基礎貨幣無法完全隔離;再者,影響貨幣乘數的諸多因素中,如超額准備金率、現金漏損率、定期存款與活期存款的比例等都取決於商業銀行和公眾的資產選擇行為,在短期內是經常發生變化的,不可能由中央銀行完全控制;此外,20世紀80年代西方國家央行的貨幣量目標屢屢失准,也說明貨幣供給並非完全由央行決定。 二、早期的內生性貨幣供給理論 內生性貨幣供給的思想可追溯至早期的貨幣名目主義者詹姆斯斯圖亞特。他在1767年出版的《政治經濟學原理的研究》一書中指出,一國經濟活動水平使貨幣供給量與之相適應。這一原理後來被亞當斯密加以繼承,又被銀行學派加以發展。馬克思從勞動價值論出發,認為在金屬貨幣時代是商品和黃金的內在價值決定了商品的價格,從而又同流通的商品量共同決定了社會的「必要貨幣量」,因此也持貨幣供給的內生性觀點。 銀行學派的代表人物圖克和富拉頓認為,通貨(銀行學派的通貨概念已包括了黃金、銀行券、支票存款、匯票和賬簿信用等其他信用形態)數量的增減不是物價變動的原因,而是其結果;通貨的增減不是先行於物價,而是追隨於物價。發行銀行處於被動的地位,既不能任意增加銀行券發行的數量,也不能任意減少。銀行學派區分了貨幣流通的三種情形對此點加以論述。(1)純粹金幣流通情況下,多餘的金幣可以通過其貯藏手段的職能加以解決;(2)銀行券和其他信用形態與金幣混合流通時,以貼現放款方式發行的銀行券必因償付貸款而流回。又因各種通貨之間存在代替性,由某種原因引起減少的銀行券會被支票、匯票、賬簿信用甚至相消結演算法所代替,所以通貨的數量不能由銀行任意增減;(3)不兌現紙幣流通的情形下,若是紙幣由銀行以票據貼現或短期放款的形式發行,則會象銀行券一樣,隨著貸款的償還而迴流;即使是由政府發行,只要為之安排好確實可靠的還流渠道,其發行也不至於過多。 瑞典經濟學家米爾達爾打破了傳統貨幣數量說所堅持的貨幣流通速度穩定的結論,將銀行學派的貨幣供給內生論進一步加以發展,從而把紙幣本位制下M與P(或PY)的單向前因後果重塑為雙向的相互作用。在1939年的《貨幣均衡》一書中指出,「支付手段數量同物價水平之間的頗為復雜的數量關系,決不是可稱為前者決定後者的關系,而寧可說是反其道而行的關系」,「因為支付手段的流通速度,在動態過程中不能被看成是固定不變的」。 三、貨幣供給的「新觀點」 「新觀點」這一用語是托賓在1963年首次提出的,它形成於20世紀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中期,是相對於傳統的貨幣基數-貨幣乘數分析法而言的。「新觀點」強調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同一性,以及貨幣與其他金融資產的同一性,主張貨幣供給的內生性。對這一理論作出貢獻的主要是英國《拉德克利夫報告》的作者、美國的格雷和肖以及托賓等人。 1959年的英國《拉德克利夫報告》提出的中心論點是,對經濟有真正影響的不僅僅是傳統意義上的貨幣供給,而且是包括這一貨幣供給在內的整個社會的流動性;決定貨幣供給的不僅僅是商業銀行,而且是包括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內的整個金融系統;貨幣當局所應控制的應該是包括貨幣供給在內的整個社會的流動性。在這一報告中雖然沒有明確出現「內生貨幣供給」的字眼,但其內生觀點與米爾達爾相一致。 1960年,美國經濟學家格雷和肖在《金融理論中的貨幣》一書中,通過對原始和現代金融市場運行的比較研究,得出兩個支持貨幣供給內生的結論:一是私人經濟主體發行的「初級證券」可以向金融中介機構換取存款單、基金股份等「間接證券」,而這些間接證券在發達金融市場上已有不少種類與通貨同樣起著支付手段的作用;二是當貨幣當局承擔了買進某種私人初級證券的義務(如再貼現)時,初級證券的發行可直接導致法定貨幣的增加。商業銀行在貨幣創造過程中,會受到其他金融機構的競爭,於是貨幣供給不僅決定於商業銀行本身,而且決定於其他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的行為。貨幣統計的口徑越大,貨幣供給的內生性越大。 托賓是當代貨幣供給內生論的最著名代表。他認為,貨幣當局與一般銀行不是可以任意創造貨幣與信用,也不是每新增一筆准備金就得增加一筆或一連串的貸款,一切都得依據成本與收益的比較來決定,其信用創造受其貸款邊際收益與存款邊際成本相等的制約。貨幣同其他金融資產一樣,其供給和需求不僅取決於這種資產本身的價格和收益,且決定於其他所有資產的價格和收益。在托賓看來,若是各經濟主體根據收入、利息率、風險等選擇資產結構的結果是貨幣需求增加,則利率會提高,銀行會千方百計解決准備金問題(如壓縮超額准備、提高定期存款減少活期存款以釋放部分准備金、借款等),從而以更多的貨幣供給來滿足這一需求;若貨幣需求縮減,銀行就無法強迫公眾接受貨幣供給,多餘的貨幣供給會被公眾以還債等方式退回來。因此,貨幣供給與其他金融資產的供給一樣,決定於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過程本身,貨幣供給因受到貨幣需求的制約而內生。

⑶ 消費者均衡條件兩種分析方法的同一性急急急

消費者均衡條件分析的兩種方法分別為基數效用論和序數效用論,現在通用的是序數效用論。
二者的差別在於序數效用論只要求假設效用程度有差別(有先後順序),而不用衡量效用大小。這比較符合實際,因為效用是一種感覺,無法計量,但是人們確實可以分出先後順序;而基數效用論假設效用是可以衡量的,不擾沒同消費品的效用是有大小的。這是它的硬傷,也是被經濟學家拋棄的原因。它還有一個緩皮納不合理的假設,即它假設貨幣的邊際效用是不變的,這顯然與邊際效用遞減是相悖的。
同一性:盡管二者有所差別,但是它們都共同的根本假握漏設,即邊際效用遞減。無論是基數效用論還是序數效用論都是建立在邊際效用遞減的規律之上的:基數效用論認為消費者必須使他花在任何一種商品上的最後一元錢的效用相等才能實現效用最大化,而序數效用論是用無差異曲線和預算線推導出來的,無差異曲線凹向原點的形狀是由邊際效用遞減決定的,所以序數效用論也是建立在邊際效用遞減規律之上的。
PS:盡管基數效用論是有缺陷的,但是它本質上是正確的,它的理論始終是建立在邊際效用遞減規律之上的。它僅僅是畫蛇添足而已——計量大小比判斷大小更進一步。
另外在分析的時候你可以寫出兩種分析方法的均衡條件的公式或者畫出圖形,結合公式和圖形來解釋會更詳細,我這里不方便寫出公式和畫出圖形。
邊際遞減規律是微觀經濟學用得最多的規律之一,只要大方向正確,小的錯誤就很容易修正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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