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貨幣是什麼意思
㈠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貨幣」是怎麼定義的
貨幣的定義分為兩種:貨幣的法律定義和貨幣的職能定 義。貨幣的法律定義就是從法律方面來給貨幣下定義。持有這種觀 點的人主張,「法律判定貨幣是什麼,它就是什麼」。法律可以宣布 一個物件為貨幣,從而使它被普遍接受;法律還可以進一步授予它 以法幣的權力,宣布它有清償債務的合法權力。可見,對於哪些物 件作為貨幣和哪些物件不作為貨幣,法律條文是一個重要的決定 因素,但肯定不是唯一的決定因素,因為貨幣的法律定義不能滿足 經濟分析的目的。貨幣的職能定義就是在職能方面給貨幣下定義, 它可以滿足經濟分析的目的。在實際生活中,所有經濟學家都同意 一個標准:如果一個物件事實上在支付中被普遍接受並普遍被用 作支付手段,則不管它的法律地位如何,它就是貨幣。按照這個標 準定義的貨幣通常稱為狹義的貨幣供應,它包括通貨(硬幣和紙 幣)和活期存款(包括旅行支票),常稱為Ml。除狹義的貨幣供應 外,還有廣義的貨幣供應MZ,以及更廣義的貨幣供應M3和M4。 M:是Ml加上商業銀行的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M:是M:加上 其他金融機構的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M、是M3加上貨幣近似物 即其他流動資產。
㈡ 貨幣制度的概念是什麼
1.1貨幣的定義
經濟學中被稱為貨幣的東西,就是日常人們生活中被稱為錢的東西。由於貨幣在不同時期,存在的形式有所不同,因此,人們對貨幣的定義有所側重。一些經濟學家從實物貨幣或商品貨幣出發來定義貨幣,注重貨幣的內在價值,從商品的內在矛盾來揭示貨幣的產生及屬性;一些經濟學家從商品交換的「便利」出發,注重貨幣的媒介性,從解決物物交換的困難的角度來揭示貨幣的產生和屬性。如果不考慮歷史的因素,僅從現代的角度來定義貨幣,我們將貨幣定義為:由國家法律規定的,在商品勞務交易中或債務清償中被社會普遍接受的東西。具有普遍接受性是貨幣的重要特徵。
正確理解貨幣的定義,需要區分如下概念:
1.1.1現金貨幣
現金是家庭、工商企業和政府部門所擁有的紙幣和硬幣。現金是貨幣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極高的流動性。現金數量的多少與一國的貨幣支付結算制度相關。支付結算制度越發達先進需求就越少,反之亦然。現金對人們的日常消費影響重大。
我國的現金紙幣面值分別為: 100 元、 50 元、 20 元、 10 元、 5 元、 2 元、 1 元。輔幣是本幣的等分,即角、分。
1.1.2 存款貨幣
存款貨幣是以存款形式存在的一種支付手段和儲藏手段。按不同的標准可將存款劃分為不同的種類。比較重要的劃分標準是按可否通過銀行轉賬完成支付交易行為來劃分。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可直接通過金融機構劃轉完成支付的活期存款,這類存款具有普遍的接受性。在我們國家貨幣統計中,將其計算為流通中的貨幣;第二類是不可以直接進行轉帳結算的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這些存款必須先轉化為現金或活期存款後,才能完成交易支付功能。在統計中將其納入廣義貨幣的范疇。
1.1.3 貨幣與財富
貨幣作為價值尺度和交換的手段,是社會財富的一般代表和象徵,是價值儲藏的最佳手段。因此,貨幣是財富的重要組成部分也財富存在的主要形式。除此之外,財富還包括房產、地產、股票債券等其他實物或儲藏形式。
1.2 貨幣的功能
1.2.1 價值尺度
貨幣在表現和衡量商品和勞務價值時發揮價值尺度功能。貨幣發揮價值尺度將商品的價值表現為一定的價格,從而使商品和勞務的價值可以相互比較,便於商品的流通和交換。貨幣起著價格單位的作用。作為價值尺度的貨幣只需觀念的貨幣,因此不涉及流通量的問題。
1.2.2 流通手段
貨幣充當商品和勞務交換的媒介,發揮流通手段職能。流通手段職能需要現實的貨幣。在信用貨幣流通的條件下貨幣量的多少與商品的價格關系密切。同時貨幣作為流通手段是商品交易變為買和賣兩個獨立的過程,從而使買賣脫節的可能性存在。要保持物價穩定,適度的貨幣量是關鍵。
1.2.3 支付手段
在商品交易的信用形式中,貨幣充當延期支付的標准,發揮支付手段職能。
支付手段職能的重要特點是以信用關系為基礎。由於貨幣發揮支付手段職能,會形成債券債務關系,一方面對現實經濟有促進作用,可以克服現金交易對商品生產和流通的限制;另一方面又可能導致到期不能支付而形成的債務鏈斷裂的問題。
1.2.4 價值儲藏
貨幣作為一般財富的代表,暫時退出流通,發揮價值儲藏職能。實物貨幣和信用貨幣發揮價值儲藏職能有不同的特點。信用貨幣可以提高儲蓄的效率。相對於其他財富具有流動性高,成本低等無法比擬的優點。信用貨幣條件下,儲藏手段要正常發揮,購買力的穩定是前提。
1.2.5 世界貨幣
貨幣發揮世界貨幣職能是貨幣的職能在國際領域的延伸。一國貨幣能否成為世界貨幣,與國家的經濟實力,國際貿易水平等因素有關。
1.3 貨幣的演變
在歷史上貨幣經歷了實物、金銀、紙幣等不同形式。下面對不同的貨幣形式的演變進行分析。
1.3.1 實物貨幣
實物貨幣是指作為貨幣的價值與其作為普通商品的價值相等的價值。即它本身既是商品,同時又發揮著貨幣的作用。
實物貨幣在發展過程中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樸素的商品貨幣,以其自然物理形態作為貨幣;第二個階段是貴金屬貨幣。前者充當貨幣具有不穩定性,接受范圍有限,難以分割,缺乏統一的價值衡量標准。貴金屬則更適合充當貨幣。它的主要特點是價值穩定,易於分割,易於儲藏,具有統一的價值衡量標准。貴金屬貨幣需要鑄造。其局限在於流通成本比較高,產量有限,難以滿足不斷增加的商品流通對貨幣的需求。
當前,黃金白銀不再是貨幣商品,但仍發揮著貨幣的某些功能,主要表現在價值儲藏方面。
1.3.2 代用貨幣
為了克服金屬貨幣的不足,人們用一些價值比較低的金屬或者紙張代替貴金屬貨幣流通,它在流通中代表著金屬貨幣的價值。它本身的價值低於它作為貨幣的價值。代用貨幣克服了貴金屬數量不足對商品流通的限制。代用貨幣的發行基礎是貴金屬。要保證代用貨幣的正常流通,與貴金屬貨幣的自由兌換是必需的。
1.3.3 信用貨幣
信用貨幣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強制流通不以任何貴金屬為基礎的獨立發揮貨幣職能的貨幣。目前世界各國發行的貨幣,基本都屬於信用貨幣。
信用貨幣的存在形式主要有:現金、銀行存款、信用卡、電子貨幣等。
信用貨幣的量直接與中央銀行的信用規模相關。信用貨幣具有較強的彈性。通過信用規模的調整,可以影響經濟的規模。所以調節中央銀行信用規模,維持適度的信用貨幣量是任何國家貨幣政策的核心內容。
1.3.4 貨幣數量與購買力
購買力是指單位貨幣能夠交換到的商品和勞務的數量。單位貨幣交換到的商品勞務的數量越多,其購買力就越高,反之,則低。
在貴金屬貨幣流通時期,由於貨幣自身具有價值,因此貨幣能自動調節流通量,貨幣價值能夠保持穩定。在信用貨幣流通時期,由於貨幣本身不具有內在價值,其購買力與流通中的貨幣數量直接相關。流通中的貨幣量多了,商品勞務的價格上漲,貨幣的購買力下降;反之,商品勞務的價格就會下跌,單位貨幣的購買力提高。因此要保證經濟的平穩運行就要有效地調控貨幣數量。
1.3.5 中國當前的貨幣
中國當前的貨幣包括:現金、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包含的范圍較廣,是現代貨幣的主要構成部分。
在我國,目前貨幣按流動性分為三個層次: M 0 (現金); M 1 ( M 0 + 活期存款); M 2 ( M 1 + 定期存款 + 儲蓄存款)。 M 1 為狹義貨幣供給量, M 2 為廣義貨幣供給量。各個國家由於具體的金融資產不同、流動性各異,因此劃分的具體內容有差別,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所以還可以有更廣義的劃分,如 M 3、 M 4 等等。
1.4 貨幣制度的演變
貨幣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形式規定的貨幣流通的准則和規范。主要內容有:確定貨幣和輔幣的材料;確定貨幣的單位;規定貨幣的流通程序和流通辦法;確定發行准備和貨幣的對外關系。
本位貨幣是一個國家貨幣制度規定的標准貨幣。在支付上本位貨幣具有無限法償的能力。即在商品勞務的交易支付中和在債務的清償上,債權人不得拒絕接受。
輔幣是本位貨幣的等分,在使用上有限法償,即超過一定數量,債權人可以拒絕接受。
貨幣制度演變可以分為以下過程:
1.4.1 銀本位制
銀本位制的主要內容是白銀作為貨幣材料。銀鑄幣為本位貨幣,具有無限法償能力。銀幣可以自由鑄造自由熔化。國際間白銀和銀幣可以自由輸出入。流通中的紙幣可以與銀幣自由兌換。
1.4.2 金銀兩本位制
18 世紀 40 年代由於世界白銀產量的增加,使白銀價格不斷下跌。由於白銀價格不穩定,白銀作為貨幣不利於貨幣流通的穩定和國際收付。削弱了白銀作為貨幣的能力。因此許多國家逐步過渡到了金銀兩本位制。
金銀兩本位制的內容是:金銀兩種金屬均為幣材,以金銀鑄幣為本位貨幣。金銀貨幣具無限法償能力。金銀幣可以自由鑄造和熔化,金銀和金銀鑄幣在國際間能自由輸出入。紙幣和其他貨幣可以自由兌換金銀幣。
典型的金銀兩本位制下,金銀幣之間的比價完全由金銀的市場價格來決定。這種本位制也稱為平行本位制。金銀比價由於缺乏穩定性,後來由政府規定金幣和銀幣的比價兩本位制稱為「復本位制」。進一步削弱的兩本位制稱為「跛行本位制」。
平行本位制下金銀幣可以自由兌換,自由鑄造,自由熔化,自由輸出入。復本位制下由於白銀市場價格下跌,而由政府規定的銀幣作為貨幣的價值高於其作為普通商品在市場上的價值,套利的結果使銀幣充斥流通。劣幣驅逐良幣的規律發揮作用,最終使銀幣的鑄造受到限制。但金幣仍可以自由鑄造,自由熔化,自由輸出入。 .
金銀兩本位制有以下優點:( 1 )幣材充足,能夠滿足流通需要。 (2) 復本位制下 , 金銀比價由政府規定 , 能夠反過來影響金銀的市場價格 , 有利於金銀幣值的穩定。 (3) 便於交易,人們可以根據交易額的大小選擇金幣或者銀幣進行支付。
1.4.3 金本位制
(一)金本位制概述
第一,典型的金本位制的產生從貨幣制度演變的角度而言,是由於劣幣驅逐良幣的規律發生作用,同時也與 19 世紀以後黃金產量的增加使幣材增加有關。 金本位制的最典型的特點是:規定金鑄幣為本位貨幣,黃金可以自由鑄造和自由熔化。流通中的其他貨幣可以自由兌換為金幣,黃金在國際間可以自由輸出入。由於黃金的價值相對比較穩定,促進了各國商品經濟合國際貿易的發展。黃金由於產量有限儲備有限,不能夠完全滿足不斷擴大的商品流通對流通手段的要求。金本位制盛行了一個世紀,到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才逐步開始受到削弱。
第二,典型的金本位制受到削弱後,逐步實行金塊本位制。金塊本位制的特點是:金幣的鑄造被停止,金幣也不再流通,流通的是由中央銀行發行的紙幣。紙幣的發行以金塊作為准備。
貨幣的價值與黃金保持等值的關系。人們持有的其他貨幣不能兌換金幣,但可以兌換為金塊。黃金在國際間可以自由輸出入,紙幣可以與金塊進行兌換,但不再是自由兌換,規定的兌換限額較大。因而這種制度也被稱為「富人本位制」。
第三,金匯兌本位制。其主要特點與金塊本位制大體相同。但人們持有的其他貨幣在國內不能兌換黃金,而只能兌換與黃金有聯系的外幣。這種制度的實質是把本國的黃金存於國外的銀行,換取國外的貨幣。用國外的貨幣作為本國的紙幣的發行准備金。國內居民可以購買外匯,並在理論上可以把外匯拿到國外去換取黃金。這種制度也被稱為「虛金本位制」。
(二)金本位制崩潰的原因
20 世紀 30 年代的經濟危機動搖了金本位制的基礎,金幣的自由鑄造、自由熔化、自由輸出入和自由兌換受到了削弱,使這種貨幣制度難以繼續。
金本位制崩潰的原因可以從下面三個方面來理解:
首先,黃金既是貨幣又是商品,作為貨幣要求價值穩定,作為商品它的價值要受供求關系的影響,又不可能穩定,因此它不是理想的貨幣。
其次,黃金作為貨幣並不能保證黃金在國際之間的流動實現均衡,由於黃金流入或者流出會影響到各國貨幣供給量,黃金的流入流出不能實現自動的均衡,也就使各國的貨幣供給量難以與黃金的儲備保持適當的比率。
再次,金本位制下,要求各國貨幣之間的比價要用所含的黃金量作基礎來確定。由於各國政府為了刺激或抑制經濟的擴張或緊縮,對貨幣量進行調節,要求實行獨立的貨幣政策,因此以貨幣的黃金含量為基礎的固定匯率制度難以維持。
1.4.4 紙幣本位制
紙幣本位制是指一個國家的本位貨幣使用紙幣而不與黃金發生任何聯系的一種貨幣制度。它的主要特點:( 1 ),紙幣的發行不受黃金儲備的限制,其發行量完全取決於實現貨幣政策的需要;( 2 ),紙幣的價值決定於它的購買力,紙幣的購買力與發行量成反比,與商品供應量成正比;( 3 ),紙幣的流通完全決定於紙幣發行者的信用;( 4 ),政府通過法律手段保證紙幣具有一定的強制接受性。
紙幣流通條件下,保證幣值的穩定是貨幣制度的核心,必須要以社會公眾提供給中央銀行分配的資源或資產作為穩定幣值的基礎。我國人民幣制度是一種紙幣本位制。它的發行不與任何貴金屬掛鉤,也不依附於任何一國的貨幣,是一種獨立的貨幣。
1.5 區域本位貨幣和國際本位貨幣
1.5.1 區域本位貨幣:歐元
區域本位貨幣是指在一個一體化集團化的經濟區域中形成的統一貨幣。歐元是一種基於政治和經濟利益建立的一種區域內的單一貨幣。
1.5.2 國際本位貨幣:美元
所謂國際本位貨幣是指國際經濟活動中,世界各國出於經濟條件或政策上的考慮,用法律的形式將本國貨幣與之固定地聯系起來,作為衡量本國貨幣價值的標准,以及國際交易的最後支付手段。首先國際本位貨幣必須是自由兌換貨幣,其次必須是國際中心貨幣。
1.6 貨幣與經濟運行
1.6.1 貨幣的簡單循環
貨幣是現代經濟社會的重要的工具。在生產中,貨幣作為資本,是生產的推動力,通過貨幣促使產要素和勞動力的結合,使潛在的生產能力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並維持生產的持續進行。在分配中貨幣是實現收入、資源配置和消費品分配的重要工具。在交換中作為流通和支付手段,是實現商品價值、完成消費、和維持再生產的重要工具。貨幣作為一般財富的代表,是保存價值、積累財富和實現儲蓄向投資轉化、實現資本集聚和積累重要工具。
總之,貨幣在聯系社會生產和消費的循環中發揮著不可代替的作用
1.6.2 經濟運行中的貨幣指標
經濟活動的指標如國內生產總值、國民收入、個人收入等,都要以貨幣來衡量。這些指標顯示了貨幣怎樣通過自身的運動將復雜的經濟活動,生產和消費聯系在一起。
名義國內生產總值
(一),國內生產總值 =————————×100%
物價指數
國內生產總值是由國家在給定時期內(如一年),以市場價格計量商品和勞務的總產出。
國內生產總值要受價格變動的影響,因此在計算上就有名義國內生產總值和實際國內生產總值的區分,前者是以當前價格計算的,後者是在剔除了物價上漲因素後計算的因素。
(二),國民收入
國民收入是一國各種生產要素的收入之和,即勞動、資本、土地等生產要素所獲得的全部收入,它是從 GDP 中減去折舊和間接稅而得到的。也等於工資、租金、利息、業主收入和企業利潤之和。
(三),個人可支配收入
個人收入—各種稅收 = 個人可支配收入
個人可支配收入 = 商品勞務消費 + 儲蓄
㈢ 貨幣的特殊法律屬性是什麼
貨幣是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屬於民法上的種類物。在我國,貨幣有人民幣和外幣之分。人民幣是法定流通貨幣,外幣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債的給付標的。
由於貨幣是一般等價物,有不同於其他物的特殊效力:(1)在物權法上,貨幣所有權的客體,其佔有權與所有權合二為一,貨幣的佔有人視為貨幣所有人;貨幣所有權的轉移以交付為要件,即使「借錢」,借的也是貨幣所有權,而不是貨幣的使用權;就貨幣不能發生返還請求權之訴,僅能基於合同關系、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提出相應的請求。(2)在債權法上,貨幣具有特殊法律效力。貨幣之債是一種特殊的種類債,貨幣的使用價值寓於它的交換價值之中,作為一般等價物能交換其他物品、勞務和外幣。所以,它較之其他實物具有更大的流通性。在其他類型的債發生履行不能時,都可以轉復為貨幣之債來履行,而貨幣之債本身原則上只發生履行遲延,不發生履行不能,債務人不得以履行不能而免除付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