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電子貨幣如何防止作假
Ⅰ 電子貨幣是貨幣
問題一:電子貨幣和傳統貨幣的區別是什麼 電子貨幣和傳統貨幣的區別是:
安全性 傳統貨幣:易偽造,隨身攜帶易遺失和被偷竊; 電子貨幣:使用現代密碼技術,只限於合法彎胡純人使用,可避免重復使用,防偽能力強,無須隨身攜帶,可減少遺失和被偷竊的風險。
匿名性 傳統貨幣:具有匿名性和不可跟蹤性; 電子貨幣:使用數字簽名、認證等技術保證支付交易時的匿名性和不可跟蹤性。
方便性 傳統貨幣:必須定時、定點使用; 電子貨幣:支付過程中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使用更加方便。
成本 傳統貨幣:發行成本、運輸成十、交易成本高;電子貨幣:不需要運輸成本,發行成本、交易成較低。
分解性 傳統貨幣:不可分解;電子貨幣:現金支付單位的大小可自行定義,不受實際現金系統的限制。
問題二:電子貨幣與傳統貨幣比較有哪些區別 只要能作為一般等價物,作為交換媒介的實物都可以作為貨幣。一定是實物,這點就是和電子貨幣的最大區別。實物貨幣目前最主要的是包括,金,銀,紙鈔。在過去還有其他的東西,例如銅。一個時期和一個時期的都不一樣。在遠古時貝殼也用作當貨幣。電子貨幣就是一種虛擬的貨幣,他沒有實體,是將一個人擁有的紙幣數量用電子的方式記錄,顯示,消費。我們去商場消費,用借記卡或信用卡刷卡消費,就是用電子貨幣支付的一種方式。電子貨幣作為貨幣,將是未來的趨勢。他將代替紙幣,但代替不了金銀。因為紙幣自身價值非常的低,是一種信用貨幣,他的價值波動很大,而且一旦發行紙幣的 *** 倒台那紙幣就成廢紙了,他是靠 *** 信用發行的信用貨幣。電子貨幣因為他是虛擬的,不存在實物所以也是一種自身價值很低的信用貨幣。
問題三:什麼是電子貨幣 電子現金是一種用電子形式模擬現金的技術。就像你把錢放在錢包里。電子現金就是虛擬的錢包。只能儲做型存1000元。就像錢包不會放太多錢丟了找不回來。電子現金類同。
問題四:電子貨幣與紙幣有什麼不同 電子貨幣埋咐是以金融電子化網路為基礎,以商用電子化機具和各類交易卡為媒介,以電子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為手段,以電子數據(二進制數據)形式存儲在銀行的計算機系統中,並通過計算機網路系統以電子信息傳遞形式實現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貨幣。電子貨幣具有以下特點:
(1)以電子計算機技術為依託,進行儲存,支付和流通;
(2)可廣泛應用於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領域;
(3)融儲蓄,信貸和非現金結算等多種功能為一體;
(4)電子貨幣具有使用簡便、安全、迅速、可靠的特徵;
(5)現階段電子貨幣的使用通常以銀行卡(磁卡、智能卡)為媒體。
電子貨幣是就現階段而言,大多數電子貨幣是以即有的實體貨幣(現金或存款)為基礎存在的具備「價值尺度」和「價值保存」職能,且電子貨幣與實體貨幣之間能以1 :1比率交換這一前提條件而成立的。
目前,我國流行的電子貨幣主要有4種類型。
1、儲值卡型電子貨幣。
2、信用卡應用型電子貨幣。
3、存款利用型電子貨幣。
4、現金模擬型電子貨幣。
紙幣就是你持有的紙質的貨幣。
問題五:四大電子貨幣都是什麼幣 比特幣,Q幣,Facebook幣,Google幣
問題六:電子貨幣和電子現金的區別 電子貨幣的基本概念。電子貨幣作為當代最新的貨幣形式,從20 世紀70 年代產生以來,其應用形式越來越廣泛。電子貨幣是一種在網上電子信用發展起來的,以商用電子機和各類交易卡為媒介,以電子計算機技術和現代通信技術為手段,以電子脈沖進行資金傳輸和存儲的信用貨幣。通過網上銀行進行的金融電子信息交換,電子貨幣與紙幣等其他貨幣形式相比,具有保存成本低,流通費用低,標准化成本低,使用成本低等優勢。尤適宜於小金額的網上采購。電子貨幣技術解決了無形貨幣的存儲、流通、使用等方面的技術問題,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美國的Mark Twain 銀行是美國第一家提供電子貨幣業務的銀行,早在1996 年4 月就獲得了一萬個電子貨幣客戶。
電子貨幣的發展概況。電子貨幣的產生是經濟和科技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成果。電子貨幣的使用,一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取代現金的發行,使得貨幣的發行費用降低;二是發行主體將由中央銀行向其他主體轉變。
電子貨幣的發行和使用給我們帶來了巨大的好處,同時也會有新的問題。電子貨幣的主要好處就是它 可以擴大金融服務領域 、提高效率 ,方便用戶使 用。
但電子現金在具有靈活性的同時也具有不可跟蹤, 因此會帶來發行管理和安全驗證等方面的問題 。 從技術上講 ,各個商家都可以發行電子貨幣 ,電 子現金還存在稅收和法律 、外匯匯率的不穩定性 、貨幣供應的干擾和金融的危機可能性等潛在問題 。有必要制定嚴格的經濟金融管理制度 ,保證 電子貨幣系統的正常運作。
問題七:電子貨幣是否是貨幣最終的存在形式?為什麼? 1、電子貨幣不能取代傳統貨幣。因為電子貨幣能否被稱為通貨,關鍵在於電子貨幣能否獨立地執行通貨職能。就目前而言,電子貨幣可以起到支付和結算的作用,但電子貨幣只是蘊涵著可能執行貨幣職能的准貨幣。
(1)首先,電子貨幣缺少貨幣價格標准,因而無法單獨衡量和表現商品的價值和價格,也無法具有價值保存手段而只有依附於現實貨幣價值尺度職能和價值儲藏職能;
(2)其次,由於電子貨幣是以一定電子設備為載體―智能卡和計算機,其流通和使用必須具備一定的技術設施條件及軟體的支持。因此,尚不能真正執行流通手段的職能;最後,盡管目前電子貨幣最基本的職能是執行支付手段,但是現有的各種電子貨幣中的大多數,並不能用於個人之間的直接支付,而且向特約商戶支付時,商戶一方還要從發行電子貨幣的銀行或信用卡公司收取實體貨幣後,才算完成了對款項的回收,電子貨幣不能完全獨立執行支付手段的職能。可見現階段的電子貨幣是以既有通貨為基礎的新的貨幣形態或是支付方式。
2、電子貨幣是以金融電子化網路為基礎,以商用電子化機具和各類交易卡為媒介,以電子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為手段,以電子數據(二進制數據)形式存儲在銀行的計算機系統中,並通過計算機網路系統以電子信息傳遞形式實現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貨幣。
問題八:電子貨幣和虛擬貨幣的區別 電子貨幣是真實貨幣的電子支付方式,可以正常購物、轉賬並提取現金;虛擬貨幣是通過一定換算關系模擬的貨幣,不能用於一般購物和直接提取現金。
問題九:信用貨幣與電子貨幣有何區別? 1、信用貨幣:是以信用活動為基礎產生的、能夠發揮貨幣作用的信用工具。信用貨幣的形式主要有商業票據、銀行券和存款貨幣,主要以銀行券、匯票、支票等形式存在。信用貨幣產生於20世紀30年代,由於世界性的經濟危機,許多國家被迫脫離金本位和銀本位,所發行的紙幣不再能兌換金屬貨幣,信用貨幣應運而生。
信用貨幣作為一般的交換媒介需要有兩個條件:一是人們對此貨幣的信心;二是貨幣發行的立法保障。二者缺一不可。目前信用貨幣又可分為以下幾種形態:①輔幣。其功能是擔任小額或零星交易中的媒介手段,多以賤金屬製造。②現金或紙幣。主要功能也是擔任人們日常生活用品的購買手段,一般為具有流通手段的紙幣,其發行權為 *** 或者金融機構專有。
2、電子貨幣包括信用卡,電子轉帳終端等組成的銀行交易工具和業務。
電子貨幣是指在零售支付機制中,通過銷售終端不同的電子設備之間以及在公開網路上執行支付的儲值和預付支付機制。所謂儲值是指保存在物理介質中可以用來支付的價值,如智能卡。這種介質亦被稱為電子錢包。當其儲存的價值被使用後,可以通過特定設備向其追儲價值。而預付支付機制則是指存在於特定軟體或網路中的一組可以傳輸並用語支付的電子數據,通常被成為數字現金。它通常由一組組二進制數據流和數字簽名組成,可以直接在網路上使用。電子貨幣產品主要被設計用來替代流通中的通貨。
它與傳統貨幣在本質、職能及作用等方面是相同的,本質上都是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儲藏手段和世界貨幣五種職能。電子貨幣除了具有貨幣的這些一般屬性外,與通貨相比,它是一種「無形」貨幣,有著許多通貨所不具有的屬性:電子貨幣由電子脈沖代替紙張傳輸和顯示現金,通過微機處理和存儲,沒有傳統貨幣的大小、重量和印記;通貨一般由中央銀行或特定機構壟斷發行,而電子貨幣從目前來看,既有中央銀行發行的,也有一般金融機構甚至非金融機構發行,傳統通貨是以中央銀行和國家信譽為擔保的法幣,由貨幣當局設計、管理和更換,被強接受和使用,而目前的電子貨幣大多由不同的機構自行開發設計,其擔保主要依賴於開發商自身的信譽和資產,其使用只能宣傳引導,不能強迫使用;電子貨幣在使用中要藉助法定貨幣反映和實現商品的價值,結清債權和債務關系;
問題十:電子貨幣,虛擬貨幣以及網路貨幣有什麼關系 電子貨幣是貨幣的電子化,其實質還是紙幣。比如支付寶、微信錢包。
虛擬貨幣是運用了區塊鏈技術的數字貨幣,其實質是數字貨幣。比如比特幣、AGP增值黃金積分。
網路貨幣是各網路游戲平台、社交平台基於自身平台且只能在自身平台流通的貨幣或積分,其實質是平台積分。比如騰訊Q幣或各大型游戲里的金幣。
Ⅱ 電子貨幣發行和運行的流程是什麼
電子貨幣發行和運行的流程分為3個步驟,即發行、流通和回收。
①發行:電子貨幣的使用者x向電子貨幣的發行者A(銀行、信用
卡公司等)提供一定金額的現金或存款並請求發行電子貨幣,A接受了來自X的有關信息之後,將相當於—定金額電子貨幣的數據對X授信;
②流通:電子貨幣的使用者X接受了來自A的電子貨幣,為了清償對電子貨幣的另一使用者Y的債務,將電子貨幣的數據對Y授信;
③回收:A根據Y的支付請求,將電子貨幣兌換成現金支付給Y,或者存入Y的存款賬戶。
電子貨幣的發行、流通、回收的過程是用電子化的方法進行的。在進行過程中,為了防止對電子貨幣的偽造、復制、非正當使用等,運用通信、密碼等技術構成高度的安全保密對策。
在發行者與使用者之間有中介機構介入的體系是常見的體系。例如,在圖3-31中的AXY
3個當事者之外,AX之間介入了銀行a,AY之間介入了銀行b。如圖3-32所示。
電子貨幣的分類可從兩方面考慮:按流通方式分類和按支付方式分類。
按流通方式分類可將電子貨幣分為「開環型」電子貨幣和「閉環型」電子貨幣。閉環型電子貨幣,是指用於一次支付的余額信息必須返回到發行主體這種類型的電子貨幣,即余額信息在「發行主體+顧客一一一商店+發行主體」這樣的閉合環路中流動。開環型電子貨幣,是指余額信息在個人或企業之間可以輾轉不斷的流通下去,信息的流通路徑沒有限定的終點(不構成閉合環路)這種類型的電子貨幣,其流通形態類似於現金,可以無數次換手。
Ⅲ 電子貨幣與傳統貨幣的關系,不是區別~
消費者向電子貨幣的發行者支付傳統貨幣,而發行者把與傳統貨幣的相等價值,以電子形式存儲在消費者持有的電子設備中。
相關介紹:
電子貨幣通過使用某些電子化途徑將銀行中的余額轉移,從而能夠進行交易。傳統貨幣的防偽依賴於特定實質,而電子貨幣的防偽只能採取電子技術和通信技術及加密或認證系統來完成和實現。
(3)發行電子貨幣如何防止作假擴展閱讀
在現代經濟領域,貨幣的領域只有很小的部分以實體通貨方式顯示,即實際應用的紙幣或硬幣,大部分交易都使用支票或電子貨幣。
貨幣就其內在商品價值而言,並不是有或無兩個斷裂的選擇,而是逐漸量變的過程。電子貨幣的商品價值幾乎為0,紙幣接近於0,硬幣和銅板的商品價值略高,金銀等貴金屬貨幣的商品價值更高。
這種量變的過程揭示了不同形式貨幣本質的統一性,即貨幣作為契約的產物,它的交換價值是契約約定的,當市場穩定,信任度高時,人們接受紙幣等名目貨幣,當市場不穩定,信任度低時,人們更傾向於接受金屬貨幣。
Ⅳ 研究電子貨幣系統風險控制的意義有哪些
電子貨幣的發展是一個不可阻擋的趨勢,隨之電子貨幣的立法也應該跟上電子貨幣的發展速度。使電子貨幣潛在安全問題的解決和監管與立法同步。筆者認為具體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加強電子商務國際立法,制定電子商務沖突規范法
新出台的《電子簽名法》賦予電子簽章和數據電文以法律效力,防止了數據電文在傳輸過程中被他人篡改、增刪等,也避免了數據電文發送者不承認或隨意處理文件,逃避應當履行義務的行為。《電子簽名法》的規定給予具有電子簽章的數據電文與傳統紙質文章同等效力。使網上交易安全性增強。但各國對相關問題的法律規定不統一甚至相沖突,如果不能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電子簽名法》在國際電子商務活動中就可能達不到其目的。因此,我們要建立《電子簽名法》的沖突規范援引制度,以解決即將面臨的國際私法問題。
(二)通過立法,加強電子貨幣安全的控制
為確保電子貨幣的健康發展,維護電子貨幣支付的穩定與安全,必須在國家、行業、企業三個層面對電子貨幣支付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進行管理和控制。在國家層面上,應根據電子貨幣的發展,研究、制定和明確電子貨幣規范化運作的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界定電子貨幣涉及到的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范圍,制定爭端解決機制,建立損失補償和分擔機制,限制電子貨幣被不法分子用以洗錢和逃稅等風險。在行業層面上,主要是中央銀行對電子貨幣的多種風險進行監督和控制。在企業層面上,是指電子貨幣的開發者、發行人對幣種風險加以防範和控制。電子貨幣的開發者、發行人應建立內部風險控制和管理秩序,能夠識別、衡量、監管和控制各種潛在的風險,防範違反安全規定的各種形式的侵入,確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提供安全、可靠、可用的電子貨幣產品。
(三)通過立法,加強對電子貨幣監管的力度
在當今的數字化,網路化時代,我們應該適時地將監管的重點轉移到對電子貨幣的監管層面上,將重點轉移到對電子貨幣的發行資格的認定、電子貨幣流通過程中安全支付標準的審查和監督、電子貨幣流通規則的制定、發行資格的認定、電子貨幣風險系統的控制和消費者保護等方面來。中央銀行應完善信息報告與備案制度,修改相應的法律規范與規則;及時地研究、制定和執行有效的電子貨幣政策,防範電子貨幣支付系統可能出現的系統和非系統風險[6]。此外,貨幣當局對發行的電子貨幣也應加大監管力度。
(四)通過立法,加強對電子貨幣隱私權的保障
電子貨幣交易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消費者的隱私權比傳統貨幣交易消費者的隱私權更容易受到侵害,這也正是廣大消費者拒絕電子貨幣的原因所在。要確保消費者的隱私權不受侵害,在大力發展安全技術的同時,應當加強相應的電子貨幣交易隱私權保護立法,從而解決匿名經濟交易的問題。電子貨幣交易的隱私權立法,應以現行有效的有關公民人身權的立法(如民法)為基礎(不排除對不合時宜的條款進行修改),針對電子貨幣交易的特性,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條款。例如:6月9日,央行發布的《電子支付指引(公開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如果電子支付是採用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等方式確定客戶身份,相關資料一旦被他人盜用,導致客戶損失,且第三方認證機構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承擔相應責任,並且制定了賠償標准。
(五)加強電子貨幣反洗錢方面的立法
對於在電子貨幣環境下反洗錢,我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立法:
1.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進行一定的限制。
2.建立一定的密鑰託管機制,使政府在特定情況下能夠獲得電子貨幣密碼技術中的私人密鑰。
3.完善電子貨幣系統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報告與備案制度、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制度及信息安全審核制度,在電子貨幣的運行環境上遏制洗錢犯罪。
4.在經營電子貨幣的機構里建立電子貨幣反洗錢監測子系統及反洗錢內控制度。
5.刑事管轄權。對於利用智能卡型電子貨幣的洗錢犯罪,可由電子貨幣發行人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管轄;對於數字現金型或混合型電子貨幣的洗錢犯罪,可由網址所在地管轄。
6.在全球反腐敗的背景下,條件成熟時制定《反洗錢法》,除《刑法》規定的「毒、黑、私」和《刑法修正案(三)》規定的「恐」之外,還應把腐敗等犯罪活動作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建立一個包括金融系統、司法機構、稅務部門、海關財政部門在內的聯合監管網。
2013年以來風靡全球的比特幣、萊特幣、瑞泰幣等數字加密貨幣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