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受什麼影響
❶ 流通中的貨幣量由哪些因素決定
決定商品流通中的貨幣量的因素是:
第一,待實現的商品價格總額,它又取決於投入流通過程中的待購商品總量和商品價格水平,貨幣流通量與之成正比。
第二,貨幣流通次數,即同一單位貨幣流通的平均速度,貨幣流通量與之成反比。
因此,貨幣流通量決定於待實現的全部商品價格總額和貨幣流通速度之比,這就是貨幣流通量規律。
用公式表示就是:
一定時間內流通中需要的貨幣量=全部待售商品價格總額/同一單位貨幣流通的平均速度(次數)。
這個公式只是就貨幣單純執行流通手段職能而言。實際上。貨幣在一定時期內還會執行支付手段職能。例如用於還債、支付工資、納稅等,以及隨著信用關系的發展而產生的商品的賒購賒銷和彼此抵消債務的業務等等。由於這些因素的作用,貨幣流通量規律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
❷ 流通中的貨幣量由哪些因素決定
決定商品流通中的貨幣量的因素是:
第一,待實現的商品價格總額,它又取決於投入流通過程中的待購商品總量和商品價格水平,貨幣流通量與之成正比。
第二,貨幣流通次數,即同一單位貨幣流通的平均速度,貨幣流通量與之成反比。
因此,貨幣流通量決定於待實現的全部商品價格總額和貨幣流通速度之比,這就是貨幣流通量規律。
用公式表示就是:
一定時間內流通中需要的貨幣量=全部待售商品價格總額/同一單位貨幣流通的平均速度(次數)。
這個公式只是就貨幣單純執行流通手段職能而言。實際上。貨幣在一定時期內還會執行支付手段職能。例如用於還債、支付工資、納稅等,以及隨著信用關系的發展而產生的商品的賒購賒銷和彼此抵消債務的業務等等。由於這些因素的作用,貨幣流通量規律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
❸ 1.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的決定因素及其變動與貨幣需要量變動的關系是什麼
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的決定因素及其變動與貨幣需要量變動的關系分別如下:
一、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取決於下列因素。
1、待流通的商品數量。
2、商品價格水平。
3、貨幣流通速度。
二、與貨幣需要量變動的關系。
商品價格與商品數量的乘積就是商品價格總額;在一定時期,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與商品價格總額呈正比,與同一單位貨幣流通速度呈反比,這就是金屬貨幣流通規律。
相關公式:
因此,商品流通中的貨幣量與商品價格總額、貨幣流通速度之間的關系,可用公式表示如下:
商品價格總額/同一單位貨幣的平均流通次數=商品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
可以看出,根據卡爾海因里希的貨幣流通規律,物價水平和社會商品可供量同流通中的貨幣必要量成正比;而貨幣流通速度同流通中的貨幣必要量成反比。
❹ 決定商品流通所需要的貨幣量的因素有那些
決定一定時期內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取決於三個因素:一是待售商品的總量,二是商品的價格水平,三是貨幣的流通速度。
待售商品總量和商品的價格水平和乘積等於商品的價格總額,所以,流通中需要的貨幣量也可以說是由商品的價格總額與貨幣流通速度兩因素決定的。用公式表示為:待售的商品價格水平一定時期內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同一貨幣單位流通的平均速度。這一公式表明:一定時期內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與商品的價格總額成正比,與貨幣的流通速度成反比。
貨幣流通規律:
決定一定時期內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取決於三個因素:一是待售商品的總量,二是商品的價格水平,三是貨幣的流通速度。
待售商品總量和商品的價格水平和乘積等於商品的價格總額,所以,流通中需要的貨幣量也可以說是由商品的價格總額與貨幣流通速度兩因素決定的。用公式表示為:待售的商品價格水平一定時期內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同一貨幣單位流通的平均速度。這一公式表明:一定時期內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與商品的價格總額成正比,與貨幣的流通速度成反比。
貨幣的含義:
關於貨幣的本質,學術界仍存在大量的爭論。經濟學的貨幣概念五花八門,最初是以貨幣的職能下定義,後來又形成了作為一種經濟變數或政策變數的貨幣定義,專業術語為通貨,主指「流通中的貨幣」。傳統上,貨幣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
1.人們普遍接受的用於支付商品勞務和清償債務的物品;
2.充當交換媒介,價值、貯藏、價格標准和延期支付標準的物品;
3.超額供給或需求會引起對其它資產超額需求或供給資產;
4.購買力的暫棲處;
5.無需支付利息,作為公眾凈財富的流動資產;
6.與國民收入相關最大的流動性資產等等。
實際上,上述6條都屬於貨幣的職能定義。
最新的貨幣理論認為:貨幣是一種財產的所有者與市場關於交換權的契約,本質上是所有者之間的約定。「吾以吾之所有予市場,換吾之所需」,貨幣就是這一過程的約定。這一理論能夠經受嚴格證偽和邏輯論證,解釋所有貨幣有關的經濟學現象,並為所有的經濟學實踐所檢驗,為幾百年的貨幣本質之爭劃上了句號。
本質:
貨幣,就其本質而言,是所有者之間關於交換權的契約,不同形式的貨幣在本質上統一的。過去,由於人們對貨幣的本質認識不清,錯誤地從不同角度來將貨幣分為不同的種類,比如:根據貨幣的商品價值分為債務貨幣與非債務貨幣兩大類,根據是否約定貴金屬的兌換比例分為可兌換貨幣和不可兌換貨幣等等。
形式上,根據貨幣的商品價值可分為實物貨幣和形式貨幣,實物貨幣本身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包含價值量,比如羊、貴金屬等;而形式貨幣本身沒有價值量,它的價值是契約約定的,只有契約價值。兩者形式不同,但是本質上是統一的,即都被約定作為交換媒介, 都存在契約價值。貨幣的購買力決定於貨幣的契約價值,但實物貨幣的購買力也會受到自身商品價值的影響,通常實物貨幣的商品價值小於其作為貨幣的契約價值。
高中教科書當中,貨幣的本質被解釋為一般等價物。這個定義僅僅從職能出發,實際上並沒有說明貨幣的本質,也無法回答內在的邏輯問題,即貨幣為什麼可以充當一般等價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