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上非貨幣資產償債怎麼算所得
❶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處理
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按資產公允價值一次性確認收入,記入當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結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所得稅處理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 的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是指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注入現存的居民企業的投 資行為. 財稅[2014]116號《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以非貨念攜悉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 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貨幣性資產出資企業所得稅處理
1.一次性確認收入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國稅函[2008]828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等文件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屬於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按資產公允價值一次性確認收入,記入當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結轉資產的計稅基礎。
2.分期均勻確認所得
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並無現金流入,一次性確認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給企業現金流帶來較大壓力。因此,「財稅[2014]11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等文件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在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分期確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所得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不超過5年,可以是3年、4年,從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當年起算;
(2)必須是連續的年度,中途不能中斷;
(3)必須「均勻」記入,金額不可隨意調整;
(4)投資或者增資對象為居民企業,投資或者增資非居民企業不適用;
(5)享受政策的主體必須實行查賬徵收,核定徵收的企業不適用。文件並未說明查賬徵收的稅種,筆者理解應該是指企業所得稅。
(6)轉讓所得具體計算方式為,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
(7)計稅基礎確定。對於投資方來說,取得股權計稅基礎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對於被投資方來說,直接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無須分年確認。
(8)特殊性稅務處理。若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即符合分期均勻確認所得政策,又符合「財稅〔2009〕59號」、「財稅〔2014〕109號」等文件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執行,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9)投資方轉讓股權。按「財稅[2014]116號」文規定,投資方在5年內(這里應該理解為在分期期間內)轉讓股權應就尚未確隱皮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若投資方部分轉讓股權,應相應的部分確認轉讓所得及計稅基礎。投資方注銷,應參照轉讓股權處理。
3.特殊性稅務處理
按照「財稅〔2009〕59號」、「財稅〔2014〕109號」文件規定,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時,如果滿足一定條件,可按股權收購或者資產收購,適用特性稅務處理,暫不確認收入。股權收購比例條件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涉及的收購股權不仔乎低於被收購企業股權的50%,且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資產收購比例條件為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資產的50%,且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若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時滿足以上比例條件及其他限制性條件,則可適用特性稅務處理,暫不確認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❷ 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收入處理上會計制度規定和稅法是如何規定的
非貨幣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分為兩類,一類是具有商業實質的,另一類是不具有上也實質的非貨幣資產交換。
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資產交換,換入資產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除非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可靠採用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
不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資產交換,換入資產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
稅法處理:
.以存貨(不含開發產品)換取其他資產,應當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如果是自產應稅消費品,還需繳納消費稅。計算增值稅時,按同期或最近時期同類存貨的加權平均價格計算,如果同期或近期無同類售價,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但計算消費稅時,應按最高售價計算。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收到補價的一方,按補價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2.以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動產除外)換取其他資產,如果公允價值不超過原價,免徵增值稅,超過原價,按4%計征增值稅並減征50%。
3.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性房地產向對方換取除自身股權之外的其他非現金資產,應當視同銷售計征營業稅、土地增值稅。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換入存貨或設備(增值稅轉型試點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符合抵扣條件的,應當確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此外,還要計算相應的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