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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交易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發布時間: 2023-10-03 17:57:17

『壹』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所得稅上是否應當做視同銷售處理,如何確認銷售收入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規定:「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產,2008年1月1日以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二、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貳』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①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
②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
③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叄』 企業非貨幣資產交換怎麼進行納稅調整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判斷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參考比例為25%,即:從收取補價方看,如果收取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低於或等於25%;從支付補價方看。如果支付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支付補價之和的比例低於或等於25%,均確認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一、新准則關於非貨幣性交換計量的規定與現行稅法的差異

(一)新准則規定2006年2月15日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准則(以下簡稱新准則)對資產計量基礎、交易損益的確認等方面作了新的規定。相對於2001年1月18日修訂的《企業會計准則——非貨幣性交易》變化較大。對於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計量,新准則規定了兩種計量基礎:公允價值和歷史成本。當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計量。如果不能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則換入資產以歷史成本為基礎進行計量。

1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究竟是採用賬面價值還是公允價值計價,關鍵在於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的判斷。新准則借鑒國際會計准則的規定,對商業實質的判斷標准一是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二是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能夠滿足以上兩個條件之一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同時,在確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時。企業應當關注交易各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關聯方關系的存在可能導致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

2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1)換入或換出資產存在活躍市場。對於存在活躍市場的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資產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

(2)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但同類或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對於同類或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公允價值。

(3)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不存在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可比市場交易,應當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該公允價值估計數的變動區間很小,或者在公允價值估計數變動區間內,各種用於確定公允價值估計數的概率能夠合理確定的,視為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計量時,在會計上應確認損益。而以歷史成本為基礎進行計量時。則不確認損益。如果在交換過程中發生補價,則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1)支付補價方,應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成本;(2)收到補價方,應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減去收取的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成本。

(二)新准則與稅法的差異兩者之間的差異從新准則規定的兩種確認基礎上分別進行說明。

1新准則規定,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公允價值計價。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換入資產的會計處理的實質是:由於不確認收到補價所包含的收益或損失。在將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損益的同時,也就是將換出資產的轉讓收益計入了換入資產的成本。

按照相關稅法的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換取其他非貨幣性資產。實際上是一種有償出讓資產的行為,只不過換取的不是貨幣,而是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應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分解為出售或轉讓持有的非貨幣性資產和購置新的非貨幣性資產兩項經濟業務進行稅務處理,分別計算繳納相應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具體來說,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雙方在交易時。作視同銷售處理。按照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計稅價格)與計稅成本之間的差額計算轉讓過程中的所得或損失。並且,稅法規定,在交換過程中涉及到的相關稅費,可抵減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應納稅所得額=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一換出資產的計稅成本一相關稅費。

兩者存在差異的原因在於換出資產的賬面成本與計稅成本可能不一致。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時。會計處理是按公允價值與賬面成本確認損益;而稅法是按公允價值和計稅成本的差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當換出資產的賬面成本與計稅成本不一致時,兩者之間的差額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2新准則規定,不同時滿足具有商業實質及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這兩個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且不確認當期損益。在這種情況下,會計與稅法差異較大。

按稅法規定。換出資產需先按出售或轉讓原有資產計算損益,並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對換入資產計價。但在換出資產時,換出資產方會計上未產生損益,兩者之間的差額應按稅法確認的標准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由此可見,對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與稅務處理存在明顯的差異。對於會計處理的結果。企業應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對企業來講,採用新會計准則,將會對換入資產的成本、損益的計量產生什麼影響?如何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本文將結合案例對此進行探討。

二、案例分析

(一)交換過程中不涉及補價例1:2007年4月,經A、B兩公司協商,A公司以其賬面的一項專利權與B公司的一間倉庫交換。A公司專利權賬面價值為90萬元,公允價值為100萬元;B公司倉庫賬面原價為110萬元,已提折舊20萬元,公允價值為100萬元。A公司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繳納營業稅5萬元(100x5%);B公司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5萬元(100x5%)。假設A、B兩公司扣除該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影響之後。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均為500萬元。所涉及資產均未計提減值准備,整個交易中除營業稅以外沒有發生其他相關稅費。

A公司的相關處理為:

1若以歷史成本作為計量屬性:換入資產的成本=90+5=95(萬元)

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倉庫95

貸:無形資產——專利權9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

納稅調整:根據稅法規定,應納稅所得額=100-90-5=5(萬元)。而在會計處理過程中。沒有確認損益。兩者產生差異5萬元。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最終應納稅所得額為505萬元。

2若以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換入資產的成本=100+5=105(萬元)

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倉庫105

貸:無形資產——專利權9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

營業外收10

納稅調整:根據稅法規定,應納稅所得額=100-90-5=5(萬元),而在會計處理過程中,已確認損益10萬元,兩者產生差異10-5=5(萬元)。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最終應納稅所得額=500+10-5=505(萬元)。

B公司的相關處理為:

1若以歷史成本作為計量屬性:換入資產的成本=90+5=95(萬元)

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90

累計折舊20

貸:固定資產一倉庫110

借:無形資產——專利權95

貸:固定資產清理9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

納稅調整:同A公司

2若以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換入資產的成本=100+5=105(萬元)

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90

累計折舊20

貸:固定資產——倉庫110

借:無形資產——專利權105

貸:固定資產清理9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

營業外收入10

納稅調整:同A公司

(二)交換過程中涉及補價例2:若A公司的專利權賬面價值為90萬元。公允價值110萬元,則A公司繳納5,5萬元(110x5%)的營業稅,B公司以倉庫及支付補價10萬元為對價交換A公司專利權。其他條件同例1.

A公司的相關處理為:

1若以歷史成本作為計量屬性:換入資產的成本=90+5.5-10=85.5(萬元)

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倉庫85.5

銀行存款10

貸:無形資產——專利權9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5

納稅調整:根據稅法規定,應納稅所得額=110-90-5.5=14.5(萬元),而在會計處理過程中,沒有確認損益,兩者產生差異14.5萬元。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5萬元,最終應納稅所得額514.5萬元。

2若以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換入資產的成本=110+55-10=105.5(萬元)

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倉庫105.5

銀行存款10

貸:無形資產——專利權9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5

營業外收入20

納稅調整:根據稅法規定。應納稅所得額=110-90-5.5=14.5(萬元),而在會計處理過程中,已確認損益20萬元,兩者產生差異5.5萬元。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5萬元,最終應納稅所得額=500+20-5.5=514.5(萬元)。

B公司的相關處理為:

1若以歷史成本作為計量屬性:換入資產的成本=90+10+5=105(萬元)

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90

累計折舊20

貸:固定資產——倉庫110

借:無形資產——專利權105

貸:固定資產清理9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

銀行存款10

納稅調整:根據稅法規定,應納稅所得額=100-90-5=5(萬元),而在會計處理過程中,沒有確認損益,兩者產生差異5萬元。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最終應納稅所得額505萬元。

2若以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屬性:換入資產的成本=100+10+5=115(萬元)

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90

累計折舊20

貸:固定資產——倉庫110

借:無形資產——專利權115

貸:固定資產清理9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

銀行存款10

營業外收入10

納稅調整:根據稅法規定,應納稅所得額=100-90-5=5(萬元)。而在會計處理過程中,已確認損益10萬元,兩者產生差異5萬元。在進行納稅申報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最終應納稅所得額=500+10-5=505(萬元)。
(宋浙青)

『肆』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處理

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按資產公允價值一次性確認收入,記入當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結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所得稅處理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 的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是指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注入現存的居民企業的投 資行為. 財稅[2014]116號《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以非貨念攜悉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 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貨幣性資產出資企業所得稅處理
1.一次性確認收入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國稅函[2008]828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等文件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屬於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按資產公允價值一次性確認收入,記入當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結轉資產的計稅基礎。
2.分期均勻確認所得
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並無現金流入,一次性確認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給企業現金流帶來較大壓力。因此,「財稅[2014]11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等文件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在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分期確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所得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不超過5年,可以是3年、4年,從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當年起算;
(2)必須是連續的年度,中途不能中斷;
(3)必須「均勻」記入,金額不可隨意調整;
(4)投資或者增資對象為居民企業,投資或者增資非居民企業不適用;
(5)享受政策的主體必須實行查賬徵收,核定徵收的企業不適用。文件並未說明查賬徵收的稅種,筆者理解應該是指企業所得稅。
(6)轉讓所得具體計算方式為,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
(7)計稅基礎確定。對於投資方來說,取得股權計稅基礎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對於被投資方來說,直接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無須分年確認。
(8)特殊性稅務處理。若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即符合分期均勻確認所得政策,又符合「財稅〔2009〕59號」、「財稅〔2014〕109號」等文件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執行,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9)投資方轉讓股權。按「財稅[2014]116號」文規定,投資方在5年內(這里應該理解為在分期期間內)轉讓股權應就尚未確隱皮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若投資方部分轉讓股權,應相應的部分確認轉讓所得及計稅基礎。投資方注銷,應參照轉讓股權處理。
3.特殊性稅務處理
按照「財稅〔2009〕59號」、「財稅〔2014〕109號」文件規定,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時,如果滿足一定條件,可按股權收購或者資產收購,適用特性稅務處理,暫不確認收入。股權收購比例條件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涉及的收購股權不仔乎低於被收購企業股權的50%,且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資產收購比例條件為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資產的50%,且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若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時滿足以上比例條件及其他限制性條件,則可適用特性稅務處理,暫不確認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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