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如何鑒定貨幣
A.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一、《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金融機構櫃面人員在辦理現金業務中,如果發現收兌的已退出流通人民幣經鑒別是假幣,也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別管理辦法》予以收繳。
二、《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假幣收繳的主體是金融機構。假幣收繳是行政行為,帶有一定的行政強制性。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收繳假幣的權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賦予的。
三、《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被收繳人對被收繳的假幣真偽存在異議,可在3個工作日內,持《假幣收繳憑證》到當地人民銀行提出鑒定申請。
四、《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公眾無論何種原因取得假幣,應當主動上繳至公安機關、人民銀行或金融機構。主動上繳持有的假幣是公眾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五、《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發行的人民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因此,貴金屬紀念幣也屬於人民幣范疇。
六、《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金融機構按照人民銀行要求需在辦理現金收付時採集、存儲人民幣冠字型大小碼。冠字型大小碼記錄要覆蓋到營業網點的櫃台、取款機、存取款一體機三種支付渠道,記錄券別為100 元和50 元現鈔,冠字型大小碼記錄保存時間要求不少於3 個月。
七、《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對於取款人提出金融機構向其付出人民幣時夾雜假幣的質疑,公眾可持身份證、取款憑證要求由金融機構以提供取款現鈔冠字型大小碼的方式進行查詢舉證。業務錄像資料要求的保管期限也是不少於3 個月。在相應記錄保管期內,金融機構都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B.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行為,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鑒別貨幣和收繳假幣,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其授權的鑒定機構(以下統稱鑒定單位)鑒定貨幣真偽,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貨幣是指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外幣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可存取、兌換的其他國家(地區)流通中的法定貨幣。
本辦法所稱假幣是指不由國家(地區)貨幣當局發行,仿照貨幣外觀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眾誤辨並可能行使貨幣職能的媒介。
假幣包括偽造幣和變造幣。偽造幣是指仿照真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採用各種手段製作的假幣。變造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塗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製作,改變真幣原形態的假幣。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鑒別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對貨幣真偽進行判斷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收繳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對發現的假幣通過法定程序強制扣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鑒定是指被收繳人對被收繳假幣的真偽判斷存在異議的情況下,鑒定單位根據被收繳人或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提出的申請,對被收繳假幣的真偽進行裁定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誤收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將假幣作為真幣收入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誤付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將假幣付出給客戶的行為。第五條個人或者單位主動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上繳假幣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予以沒收。
個人或者單位主動向金融機構上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三章實施。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實施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依照本辦法對貨幣進行鑒別,對假幣進行收繳,協助被收繳人向鑒定單位提出鑒定申請。
鑒定單位依照本辦法實施鑒定。第七條對於貴金屬紀念幣的鑒定比照本辦法實施,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二章貨幣鑒別第八條金融機構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時,應當准確鑒別貨幣真偽,防止誤收及誤付。第九條金融機構在履行貨幣鑒別義務時,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確保在用現金機具的鑒別能力符合國家和行業標准;
(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負責組織開展機構內反假貨幣知識與技能培訓,對辦理貨幣收付、清分業務人員的反假貨幣水平進行評估,確保其具備判斷和挑剔假幣的專業能力;
(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採集、存儲人民幣和主要外幣冠字型大小碼。第十條金融機構與客戶發生假幣糾紛的,若相應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的記錄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記錄保存期限內,金融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記錄。第十一條金融機構誤付假幣,由誤付的金融機構對客戶等值賠付。若發生負面輿情,金融機構應當妥善處理並消除不良影響。第十二條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解繳的回籠款中夾雜假幣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予以沒收,向解繳單位開具《假人民幣沒收收據》,並要求其補足等額人民幣回籠款。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確認誤收或者誤付假幣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並在上述期限內將假幣實物解繳至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金融機構所在地沒有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由該金融機構向其所在地上一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及解繳假幣。第三章假幣收繳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時發現假幣的,應當予以收繳。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櫃面發現假幣後,應當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被收繳人不能接觸假幣。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如有)、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單位向被收繳人出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范製作的《假幣收繳憑證》,加蓋收繳單位業務公章,並告知被收繳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判斷有異議,可以向鑒定單位申請鑒定。
金融機構在清分過程中發現假幣後,應當比照前款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的收繳方式,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予以收繳。假幣來源為櫃面或者現金自助設備收入的,應當確認為誤收差錯,假幣實物依照第十三條處理。
假幣收繳應當在監控下實施,監控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
C.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為規范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行為,保護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鑒別貨幣和收繳假幣,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和其授權的鑒定機構(以下統稱鑒定單位)鑒定貨幣真偽,適用本辦法。
一、假幣收繳業務辦理流程: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2019年第3號令)發現假幣一律予以收繳,向持假幣者出具「假幣收繳憑證」。
2、營業機構櫃面發現假幣後,應當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被收繳人不能接觸假幣。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和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如有)、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機構向被收繳人出具按照人民銀行要求出具《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被收繳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判斷有異議,可以向鑒定單位申請鑒定。
3、假幣收繳應在有效監控下實施,監控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
4、收繳假幣過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立即報告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並逐級報告上級管理部門:
(1)一次性發現假幣5張(枚)以上和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發文另有規定的兩者較小者;
(2)利用新的造假手段製造假幣的;
(3)獲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者使用假幣線索的;
(4)被收繳人不配合收繳行為的;
(5)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情形。
5、營業機構和金庫應對收繳的假幣實物進行單獨管理,並建立假幣收繳代保管登記制度,賬實分管,確保賬實相符。
6、營業機構櫃台收繳的假幣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上繳至金庫,如營業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有現金領繳關系的,按監管要求辦理。金庫應每月將收繳假幣全額解繳到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不得自行處理。
二、使用假幣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危害或已經危害國家貨幣流通秩序,妨害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偽造貨幣的行為都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持有、使用假幣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非法持有與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騙誤以為是貨幣而為之攜帶或保管的,在出賣商品、經濟往來等活動中誤收了偽造的貨幣後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構成本罪。
但誤收後發現為偽造的貨幣仍繼續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構成本罪而按本罪論處。所謂明知,既包括對偽造的貨幣的確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貨幣是偽造的,也包括對偽造的貨幣的可能知,即對持有、使用的貨幣雖然不能完全肯定是偽造的,但卻知道其有可能是偽造的。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貨幣是指人民幣和外幣。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外幣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可存取、兌換的其他國家(地區)流通中的法定貨幣。
本辦法所稱假幣是指不由國家(地區)貨幣當局發行,仿照貨幣外觀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眾誤辨並可能行使貨幣職能的媒介。
假幣包括偽造幣和變造幣。偽造幣是指仿照真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採用各種手段製作的假幣。變造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塗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製作,改變真幣原形態的假幣。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鑒別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對貨幣真偽進行判斷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收繳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對發現的假幣通過法定程序強制扣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鑒定是指被收繳人對被收繳假幣的真偽判斷存在異議的情況下,鑒定單位根據被收繳人或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提出的申請,對被收繳假幣的真偽進行裁定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誤收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將假幣作為真幣收入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誤付是指金融機構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過程中,將假幣付出給客戶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