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出台對股市有什麼好處
1. 談談當前形式下證券市場對我國經濟有那些促進做用
揮證券市場對經濟的促進作用
中共雲南省委黨校 楊宇白
中共昆明市五華區委 楊林森
中國股市從10年前的100點起步,到2000年7月19日,實現了2000年2000點的歷史性跨越,股市價格的漲幅名列全球之首。2000年上半年,我國GDP增長8 2%,再次名列世界經濟增長前列。全國稅收收入累計完成5972 56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20%,增收997 18億元,是1993年稅制改革以來增收最多、增幅最大、進度最快的一年。其中海關代征進口稅收和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增長突出,增收額320億元,約占總增收額的32.1%。而證券交易印花稅完成267.73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47 7%,增收159 65億元。這足以說明我國經濟強勁的增長勢頭促進了股市的繁榮。而證券市場的繁榮對中國經濟的發展也凸現出其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1 從「老八股」的成長看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我國證券市場在上海悄然萌芽。1990年12月19日,「上交所」開始交易,12月29日並正式開業,掛牌交易的僅有8支股票,人稱「老八股」,而深市只有6家上市公司掛牌。滬市8家公司的股本規模小得可憐,也不具有行業和產業的代表性,和整個國民經濟的關聯度十分微弱,有的乾脆就是「街道企業」,或是名不見經傳的「試點」公司。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樣,我國證券市場是在一片「姓資姓社」的爭論中磕磕碰碰地成長的。
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解除了人們的思想束縛,我國證券市場才進入了加快發展的初創階段。1992年5月21日上海股市股價波動限制的取消,是這個階段開始的標志。如果說1992年5月以前我國證券市場屬於試驗階段的「小打小鬧」的話,那麼其後的飛速發展顯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引起國人的重視。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大大提高。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發展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時期。股市的健康發展不僅對國有企業籌資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優化資源配置起到重要作用,而且促進了產業結構的提升。
截止到1999年底,當年滬市的8家公司總股本已達592950 16萬股,是上市之初的16 69倍。在規模擴張的同時,8家公司藉助證券市場的籌資和資源配置功能,實現了產業的升級,獲得了持續發展能力。中國證券市場10年的發展變化,在「老八股」成長變化上得到了最充分的體現。2 從上市公司規范發展的歷程看1992年以前,以試點方式運作的中國證券市場,對上市公司的運作要求也只能是一種試點探索。雖然有從境外成熟市場引進吸收的一部分規范制度,但滬深兩市14家大部分是由集體、聯營、行政性企業改制過來的上市公司,其行為規范很大程度上仍依賴於自身的認知和自律。
1992年起,隨著上市公司的批量上市,上市公司與證券市場間的紐帶關系趨向緊密,加之運作要求更高的B股公司的誕生,上市公司已初步意識到「股東老闆」的權益所在。5月間,《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的頒布,為招股改制後股份制企業的運作作了較詳細的規定。1993年5月,《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出台;6月,第一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則」發布。
與此相應,以各地「證管辦」建立為標志的監管體系初具雛形。從1996年開始,我國上市公司的規范化建設邁進了一個新的時期。期間,在「法制、監管、自律、規范」八字方針的指引下,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制度、股東大會制度、公司檢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改制輔導制度、市場禁入制度及中介組織行為規范等相繼建成並得到完備。證券交易所初步完善了對上市公司的一線監管體系,管理層同時也加大了對公司不規范行為的處罰力度。通過「規范年」和「風險防範年」的教育,推崇基本面業績成為市場投資理念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過長達6年的不斷修訂,1999年7月,《證券法》終於正式頒布實施,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法規體系邁上新台階的標志,是證券市場10年發展的里程碑。我國股市由此進入了有法可依的良性發展軌道。2000年7月,中國證監會出台了旨在規范上市公司資產重組行為,支持其通過重組提高資產質量的新政策,使重大資產重組有章可循;8月,又發布《法人配售發行方式指引》,給法人配售新股定規立矩。我國的上市公司目前正在規范化的道路上謀求更大的發展與創新。
3 從證券市場及上市公司的內部機制變化上看中國的上市公司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在自身規范發展道路上執著地向前走。2000年7月6日,我國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總數已經超越千家。我國證券市場站在了新的高度,具備了向更遠目標邁進的基礎。這是個值得紀念的日子,它將載入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史冊。從1990年滬深交易所成立時的14家,發展到今天的1000多家,躍居世界前十名,上市股票1086支,開戶投資者超過5000萬戶。網上交易量已佔交易總量的1%。目前,在全國84家證券公司中,已有10家證券公司的資金超過15億元。滬深股票市值增加為4萬多億元,日成交量最高達900多億元。2000年上半年,滬深兩市A股成交總金額就突破了34700億元,這比1999年全年的成交額還多一成。除台灣省外,其他省、市、自治區都能見到挺進滬深的上市公司的身影。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幾乎遍布國民經濟的各個行業。
自1993年以來,我國先後4次下達發行額度,1993年50億元,1995年55億元,1996年150億元,1997年300億元。直到2000年取消額度限制,僅上半年就發行新股66隻,籌資823億元。10年間,千家上市公司累計籌資近4000億元,極大緩解了企業資本金不足的矛盾,優化了資產負債結構,開發了新的產品,增強了發展後勁,提升了企業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力。新舊體制交匯碰撞,傳統國企「鳳凰涅�」。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層,股份公司的這種管理架構很好地解決了過去國有企業普遍存在的政企不分、所有權與經營權不分的弊病。上市公司責權明晰,管理科學;來自廣大投資者、各類中介機構、社會輿論、交易所和證監會等層面組成的監督機制,也促使上市公司信息透明,運作規范,決策風險降低。尤其是凈資產收益率必須連續3年達到10%(現改為年均6%)以上,才可獲准配股籌資的激勵機制,促使上市公司奮力向前,投資者擇良木而棲,社會資本源源不斷地向優勢企業和朝陽產業集中,催生了一批行業巨人。社會資源優化配置,資產重組大戲連台。上市公司挾機制、資金之優勢,采起資產剝離、資產置換、收購兼並、資本運營等新形式,充分發揮了資本市場配置社會資源的功能。追逐高科技股,已成為一種新的投資理念。總之,我國證券市場用10年時間走過了發達國家和地區證券市場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發展歷程。
總的看,我國證券業呈現出的是一種健康、良性的發展趨勢。
4 從證券市場對經濟的影響力來看經過10年的發展,我國證券市場正進入一個全面的轉型期,證券市場對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已呈現出越來越大的趨勢。特別是1999年以來,管理層出台了一系列有利於機構投資者發展、改革新股發行制度的舉措,更使市場呈現出了新面貌。首先,股市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出現重要轉折。
從整個經濟運行看,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加快科技創新、實施西部開發戰略等都需要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證券市場從來沒有像現在這樣承擔著如此重大的任務。我國證券市場正展現一個全新的發展圖景。從具體指標上看,國民經濟證券化率從1993年的10 2%上升到目前的51%,國內市場總市值相當於GDP一半左右。隨著股市規模的擴大,股市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還在不斷上升。其次,證券市場主體正發生質的變化。在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允許保險資金、「三類企業」入市等政策的推動下,機構投資者越來越多。1997年末,兩地市場機構投資者開戶數僅占開戶總數的0 3%,到2000年上半年,這一比例已提高到4 5%。同時,上市公司結構發生了顯著變化,上市公司的規模越來越大。在政府大力鼓勵企業從事高科技的背景下,大量的上市公司涉足高科技產業,有些甚至完全改變主營業務。
第三,以市場化、國際化、規范化為基礎的政策創新全面展開。更為重要的是,在證券市場發生一系列積極變化的情況下,證券市場的投資理念出現重要轉變。以新基金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成為市場上新的主導力量。在它們的帶動下,投資者從純粹的投機轉為以成長性為核心的中長期投資,這一轉變為推進市場化進程創造了有利條件;專業的市場研究,使得證券投資專業化傾向越來越明顯;面對加入WTO的壓力,國內投資者開始轉變思路,從局部到放眼全局,研究新對策。
這些變化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全面轉型期已經到來。在這個轉型期內,在政策態度上表現為堅決支持股市發展;在管理思路上,將更多依靠市場管理市場;在發展環境上,表現為堅持發展不斷開放;在投資者結構上,表現為機構投資者比例越來越大,從而為證券市場的發展培育了一個良好的投資群體;在證券市場的地位上,表現為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各項指標全面提升,並成為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我國證券市場存在的一些問題我國證券市場作為一個新興市場,改革開放以來,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我國股票市場尚未成熟,還有一些需要改進的地方。
第一,股票市場處於一種被分割的狀態。目前我國上市的股份按投資主體的不同分為國有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內部職工股、外資股(B股)等五種股權,只有占總股本30%左右的社會公眾股和B股可以上市流通,70%左右的國有股和法人股沒有上市交易,股市變成了單純籌資的工具;我國的股票又分為A股、B股以及在海外發行上市的H股、N股等,不同類型的股票在不同的、互相封閉的市場上流通。一個公司可以同時有A股、B股或H股,但一個公司不能同時將全部募集股份在一個市場上上市。
另外,一個公司不能同時在滬深兩個交易所上市,造成市場之間具有有很強的排斥性。
第二,上市公司質量不高,規模不大。上市公司質量不高是當前我國股市很大的不穩定因素,主要表現在: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差,虧損家數不斷增多,凈資產收益率呈逐年下降趨勢,每股收益不斷降低,審計報告中出具保留意見的公司也不斷增多。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惡化並非由發行股票和上市本身造成,其根本原因在於現行的股份制改造沒有真正從產權關系、責權利制度等根本性問題上進行改造,這跟上市公司基本上沿襲了國有企業的經營機制有關。
第三,中國證券市場非理性,不成熟,投機氣氛濃。股票ST、PT等本來是警告信號,然而這些股票價格卻節節攀升,這說明市場懲罰在當前的中國證券市場上作用不是很大。股市過度投機的原因主要是機構投資者比例仍然很小、發行機制不合理、股息紅利不按規矩分配等助長股市的投機行為。
第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難如人意。如遲來的公告,含糊其辭的內容,自相矛盾的事情接二連三,甚至把內容大相徑庭的草稿當成定期報告正文發了出來。規定「至少應披露以下內容」的多個「至少」是上市公司應該披露的底線,但仍有一些公司遠離這個最低要求。
第五,證券市場監管機制尚不健全。在規范中發展、在發展中規范的交響樂章中,人們也不時聽到一些極不和諧的音符,面對一些「摻水產品」,中小投資者投資利益得不到保障。此外,政府行為與市場相對立。在對違法違規券商及上市公司的處理過程中,各種政府行為層出不窮,地方保護主義和利益集團保護主義盛行。政府的尷尬在於:一方面政府既是市場的監管者,又是市場的經營者。我國不少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由政府任命,政府控制董事會,干涉公司經營、給予差別性的補貼和優惠政策等,這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市場規則,但同時政府又必須保障市場規則的實行。另一方面政府缺乏對其法人代理的有效監控機制,當代理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相沖突時,代理人往往傾向自身,損害政府及其他投東的利益,而且可以長期不露,直至無法收拾。
第六,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時受到侵害。維護投資者權益離不開管理層的大力監管,離不開公司的自律,也離不開投資者股東意識的自覺提高。證券市場的違規行為雖然大大減少,但透支買賣,挪用客戶保證金,挪用客戶股票違規行為並沒有完全消除。大股東把上市公司當成「提款機」把上市公司「掏空」;這種狀況持續下其後果不堪設想。受害最深的除了上市公司之外就是廣大中小股東。進一步發揮證券市場推動經濟發展的對策據英國《經濟學家》刊載,截至2000年底,主要新興市場的上市公司總數已由1990年的8920家上升為26314家,市價總值達3 07萬億美元,約佔全球股市的8 5%。中國內地市場的上市公司數在印度和埃及之後,名列第三,其股價指數上漲了近50%。但是,要使我國證券市場的大好形勢得到持續發展,還必須制定相應對策,使證券市場在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第一,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加強行業職業道德教育,加快培養我國高級證券從業人才。有關各方應始終把握住發展這一主題,有關舉措都要有利於發展,一定要避免和防止出現因追求短期行為或局部利益而導致證券市場發展方向受到歪曲。應堅決取消「特殊待遇」,為各種所有制企業提供平等的融資環境,最大限度地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
同時,應在證券行業開展以愛崗敬業、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教育。通過職業道德教育,進一步提高監管隊伍素質,推動證券市場改革創新和規范發展。培養和造就「政治過硬、業務優良、作風清正、紀律嚴明」的證券監管隊伍,充分調動廣大幹部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高度重視人才的選拔、引進和培養,根據「用事業留人、用感情留人、用適當的待遇留人」的工作原則,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證券監管幹部隊伍。
據統計,目前,我國證券從業人員超過10萬人,約有70%從事承銷、經紀、自營和研究開發業務,35%左右分布在上海、北京、廣州和深圳四個地區。我國證券從業人員總體特點是從業人員年輕,學歷整齊,但碩士以上的高學歷人員數量較少,從業時間短,人才結構有待調整。在從業人員中,大專以上學歷的佔75%,其中8 5%具有碩士以上學位。高學歷人員大多集中在1000人以上的大公司中,主要從事投資銀行、經紀、自營和研究開發等業務;而在500人以下的中小公司中,具有碩士學位的人數較少,有的公司甚至沒有。業務人員中40歲以上的佔7%左右,30~40之間的佔35%,30歲以下的從業人員佔58%左右。在從業人員的結構方面,經紀業務人員佔60%,從事承銷、自營、研究開發的人員分別占總人數的5%、2%、5%,從事國際業務的人數更少,不到1%。管理人員占總人數的11%左右,其中高級管理人員佔1 13%,中層管理人員佔11 6%,營業部經理佔5 9%。管理人員中70%以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60%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40歲以下的佔71%,從業5年以上的佔63%。因此,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應加強證券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設立證券從業人員培訓中心和培訓基地,培訓證券高中級管理幹部及高中級專業人員。
第二,強化和完善證券監管機制。一是要樹立中國證監會在證券市場的權威性、獨立性和對證券監管的惟一性,改革證券監管機關的工作方法,提高證券監管效率;二是規范各級政府行為,政府應與證券市場保持一定的距離,因為證券市場是一個高度市場化的市場,有其運作的基本規律,它不會認同反規律的政府行為;三是嚴格執行《證券法》中規定的各類券商成立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逐步建立起國際通行的動態的資本充足率監管體系,因為沒有充足的資本,券商是不畏懼市場懲罰的;四是應對現有券商進行股份制改造,並在條件成熟時上市,使其接受資本市場的約束與監督,以利於市場懲罰機制的形成和發揮作用;五是完善政府法人代理機制。
一方面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形成權利制衡;另一方面建立代理人選擇、行為管理、考評等一系列制度;六是發揮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中介機構監督程度取決於行為的規范性和市場規范性;七是增加機構投資者的數量。機構投資者具有監督公司的人才和實力,但當其數量很少時,由於其具有較散戶更強的資金和信息優勢,因此相互之間競爭少,聯合對抗散戶多。只有當市場投資主體以機構投資者為主並開展有序競爭時,對上市公司監督作用才能更好發揮。八是要建立健全證券公司內控機制,防範金融風險。要理順證券公司的資金來源與資金運作關系,既要開辟證券公司正常的融資渠道,又要加強對證券公司融入資金作用的管理;九是逐步消除證券業的過度競爭問題,調整證券公司設置的地方性色彩,培育和支持全國性的證券公司,以適應中國加入WTO的國際競爭要求。
此外,對經紀業務、投資銀行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應制定具有國外投資銀行專業水準的業務操作程序與工作規范要求。加強對證券公司違規性風險的管理,包括對利用內幕消息進行股票自營活動的監管、對挪用客戶保證金進行透支活動的監管、對證券公司以代客理財形式變相融資活動的監管、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時、虛假陳述、惡意進行題材配合炒作股票交易的監管等。只有對違規行為的嚴厲處罰,才能逐步消除各種違規性風險。
第三,採取有力措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要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就必須實施「公開、公開、再公開」,最大限度地杜絕「黑箱操作」。對某家公司的上市申請,把投票的具體情況和每位委員的意見發表出來,讓投資人對即將發行上市的公司有一個比較真實和全面的了解。證券業界需要的是證券分析師,可我國的證券分析師總讓人想起股評人士。在這方面可大膽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建立企業業績評估體系,用動態市盈率衡量。建立上市公司和行業風險指數,按期公布。這一體系可向投資人揭示風險,考察各咨詢機構的研究實力。應擴編咨詢人員隊伍,將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與社會上的注冊會計師、律師資格甚至是高教自考並軌,去掉一切不必要的條條框框。增加咨詢人員隊伍的新鮮血液,凈化咨詢隊伍,形成競爭,使證券咨詢人員努力工作,把有價值的研究成果貢獻給投資人。要嚴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建立對大股東的制衡機制。權力沒有了制衡,就肯定會產生腐敗。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行為」也存在這個問題。要想保護中小投資人利益,就必須建立大股東制衡機制。現今有些上市公司的高層,仍然只是大股東掌權,而大多數持股人卻無緣過問公司的管理。如果對公司管理層進行一下改造,讓一些普通投資者———「小股民」———進入管理層,上市公司恐怕會凈化許多。可建立和推行獨立董事制度,引進來自西方成熟市場的正式名詞———「獨立董事」。何謂獨立董事?國際上普遍的觀點是:獨立董事必須與執行董事、管理層以及任職公司都沒有任何業務或其它重要的關系;與執行董事不同,獨立董事不受制於公司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層,非但如此,他還可以監督公司管理層,從而制約控股股東在董事會內「獨斷專行」,利用其控制地位做出對公司和普通中小投資者不利的行為。
據說,目前各國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美國為62%,英國為34%,法國29%,而在美國公司1000強中,董事會的平均規模為11人,其中獨立董事就達到9人,執行董事只有2人。目前支撐著中國證券市場的是幾千萬中小投資者。假如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屢屢受損而得不到有力的保護,假如這種狀況長期得不到改變,投資者就會失去投資信心和熱情。對中國證券市場而言,信心比資金更重要,有信心就有資金。投資者的信心是證券市場穩定的基本保證。只有能夠真正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市場,才能給投資者以安全感和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保障市場的持久健康發展。可以這么說,哪個國家或地區的證券市場對投資者的權益保護得越好,它的市場效率就越高,市場發展也就越健康。
因此,除了繼續加強監管部門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外,應當建立一個專門機構,即投資者權益保障機構。它集中代表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投資者在權益受損時能投訴有門,及時獲得法律援助,能夠對種種違反法定義務的侵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督促、監督上市公司和券商切實履行勤勉義務和受託人誠信義務,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廣大中小投資者是市場的弱者,對他們的保護說到底是法律的保護。我國現行的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公司法》、《證券法》和《民法通則》中的少數條款。而且,這些條款的規定不是過於原則,就是缺乏明確清晰的界定,可操作性不強,難以起到真正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作用。在這方面我們應該向西方一些證券市場發展成熟的國家學習,他們不但有專門的《證券投資人保護法》,而且規定明確,易於操作。因此,我們在強調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的時候,除了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的范圍內加大執法力度外,更應加強和完善與證券市場相關的立法。
第四,進一步提高市場規范化程度,積極推進證券市場的市場化改革。主要措施是,按市場化原則管理證券業,提高市場透明度。按照《證券法》要求,積極推進中國證券市場的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加強信息披露監管,同時要加強證券市場各參與主體的責任制,充分發揮自律組織的功能,繼續完善法律法規制度。加緊制定《證券法》的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著手制定《基金法》、《期貨法》,建立比較完善的證券市場法規體系,加快證券發行、上市與交易制度的改革與創新,在股票發行方面,研究加強交易所一線審核責任,簡化上市程序和手續;在上市交易制度方面,研究增加交易時間的可行性,建立高效、公正、均衡的證券管理體制,提高監管效率。
應強化市場機制的作用,堅決按市場經濟的原則管理市場,市場能夠決定的事就讓市場做出選擇;如果存在障礙,就應設法清除,積極培育市場,為市場功能的發揮創造條件。還應改革帶有較重計劃經濟色彩的股票發行制度。發行核准制替代行政審批制,成立獨立決策的專家發行審核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已不再對發行數量、價格進行調控,行政干預讓位於市場選擇。還有,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擴大上網發行和法人配售相結合的適用范圍,證券投資基金按市場方式參與申購而不再享受單獨優惠,要用市場的手段來解決市場自身的問題。還應大力發展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保險基金、養老基金在內的機構投資者,以此拓展市場的廣度和深度,引導理性投資,強化市場機制。要積極推出開放式基金,在基金設立、發行上要由審批制過渡到注冊制,保險機構、社保機構可參與發起設立基金,支持基金管理公司與國外專業機構合作。同時,應建立二板市場,按國際慣例運作和管理,把它作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在轉配股上市流通的問題上,一定要保證股市平穩、健康發展。還要完善證券市場結構,推進金融創新,形成我國多層次的市場體系,逐步開放保值性產品市場,並提高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程度。
通過引入外部競爭和參與國際競爭,促進國內證券業各類結構及市場組織的發展、壯大和規范化。鼓勵境外企業在國內市場上市,試行允許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國內市場上市,研究向合格的外國機構投資者有限度地開放國內股票市場。加強證券期貨業信息系統建設,切實防範技術風險,保障系統安全,提高系統效率。簡言之,要加快我國證券市場的市場化進程,加大一級市場、二級市場、監管制度的市場化改革力度,加速培育機構投資者,盡快實現我國證券業制度環境與國際市場接軌;加快金融品種創新,盡快推出指數期貨與期權等金融新品種,為我國券商提供更廣闊的市場空間、更多的交易品種與避險工具;嘗試從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培育我國自己的金融界「巨無霸」,允許券商引進國外戰略投資者,鼓勵一部分有實力的券商走出國門,在國際證券市場上經受鍛煉,壯大自己。
2. 1997證券法實施對股票影響
1、新證券法對股票最大的影響是明確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
2、將有助於,規范市場,穩步推進股市健康發展,以後股市將會進一步分化,出現強者恆強,弱者恆弱,甚至成為很多仙股的局面。
3. 證券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證券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這里涉及到幾個基本概念,首先是「證券」這個詞在《證券法》中是有特定含義的,它只指資本證券,不包括有些學者提到的商品證券、財物證券、貨幣證券等憑證、文書,也就是儲蓄存款單、提貨單、保險單、匯票、支票等票據、單證沒有包括在《證券法》調整的范疇之內。本法所指的「資本證券」是一種廣泛應用的投資工具,它產生於社會經濟生活中有投資和籌資的兩種需要,也就是社會上人們對資金的持有有兩種情況,一部分人有餘錢閑置而需讓出使用權以取得收益,即需要投資;另一部分人由於從事生產經營缺少資金,需要取得他人提供的資金使用權,即籌集資金。這種投資者與籌資者之間的聯結,通過證券的形式來實現,也就是運用證券作為工具,體現這種投資與籌資的關系,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具體的做法是,籌資者發行證券以取得資金的使用權,投資者購買證券作為憑證後提供資金使用權。籌資者發行的證券,先是首次發行銷售給投資者,此即發行行為,從證券市場的劃分來說是發行市場,又稱為一級市場;投資者在發行市場取得證券,然後再轉讓給其他投資者,也就是在投資者之間互相轉讓證券,這種行為是證券交易行為,由這種行為所形成的市場稱為證券交易市場,又稱為二級市場。上述過程中,投資者與籌資者之間,投資者相互之間,以及與他們發生聯系的許多中介機構、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機構之間,就形成了錯綜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上述這些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都應當是有規則的,不能是無秩序的。
4. 我國股票發行引入注冊制的好處
「注冊制」的改革,既是市場化的過程,也是監管轉變的過程,更是法制完善的過程。
首先,「審核制」向「注冊制」轉變是理清市場與政府的界限。審核制「審」什麼?審准上市公司是「好公司」還是「壞公司」。通過審核的公司,實際上被政府「背了書」,被政府「增了信」。而事實上公司的質地如何,風險可不可以承受,要不要投資,本該由投資者決定,而不是由政府「審定」。審核制下政府「為」了「不該為」的事,結果使投資者不對自己的行為承擔風險,給政府造成了很大的被動,也無法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注冊制當然也要「審」,不過不是「審」公司的優劣,而是「審」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審」各項指標是否達到「標准」。至於公司什麼時候掛牌,是否能實現融資目標,則交由市場決定,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其次,發行體制向注冊制轉變,勢必有許多「存量」制度需要完善,許多「增量」制度需要建立。千萬別混淆了,並非「不審核」就是市場化發行。「市場化」絕非放任自流。嚴格說來,市場經濟是 「規則」經濟或者說「法治」經濟。不審核的前提,是基本的法規到位,市場秩序更加公開、公平、公正,嚴格限制各方面損人利己的行為和活動,有利於各方面對市場建設和發展發揮積極因素。制度的完善,包括「存量」問題,如發行價格形成過程中的串謀,高管辭職套現,數據造假包裝上市,退市制度名存實亡,巨額超募資金違規轉移用途等等,還要解決「不審」制度下帶來的新的問題,比如千軍萬馬搶灘登陸,加劇資本市場劣幣驅良幣的態勢,惡化上市公司質量,加劇投機行為,從根本上動搖資本市場發展基礎的巨大風險等等。因此,「注冊制」的市場化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不是簡單的「不審核」就可以完成的。
針對「不審核」可能帶來的新老問題,筆者認為幾項重要規則必須加強。
第一,加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力度,重罰在上市過程中參與業績造假,做假賬,隱瞞風險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保薦承銷人。凡是有造假記錄的中介公司,至少關閉五年不能重新開張,參與造假活動的個人五年不能參與任何中介公司的工作,問題嚴重的甚至終身禁入,而且終身記錄在案。對串謀定價的機構,性質嚴重的要取消參加詢價資格和一級市場申購的資格。對於造假上市的公司,香港的懲罰力度更大,包括市場價回購股份、退市,甚至被起訴。筆者認為,滬深股市完全可以借鑒相關的做法。
高管辭職套現雖然引起公憤,可目前還沒有法律規則能有效阻止這類行為。當年AIG理直氣壯發放獎金幾近人神共憤,最後解決的方式是美國國會專門針對AIG高管們的「獎金」課以90%以上的重稅的提案重新立法,最終迫使AIG高管們放棄了獎金。所以,要阻止高管辭職套現的行為,建立對套現資金課以90%以上的重稅的規定,應該是比較有效的措施。
第二,完善退市制度加大退市的力度。在滬深股市,上市公司上市第一年增長,第二年下滑,第三年虧損已不稀奇。這類公司創業板和中小板較多,問題就更加突出。審核制的初衷之一,就是試圖保證上市公司的質量和投資價值,顯然沒能達成目標。如果取消審核的程序,眾多公司蜂擁而上,可能加劇魚龍混雜的亂象。對此,最有效的解決之道,就是嚴格退市制度。否則資本市場充斥績劣股、問題股,資源優化配置從何談起,資本市場發展的基礎也盪然無存。所以,退市制度應是實施「注冊制」最重要的制度建設之一,也是資本市場法治最基礎的制度之一。
第三,加快完善證券民事訴訟賠償制度。成熟證券市場普遍有一個「欺詐市場理論」,即不管投資人是否看到研究報告 、信息披露資料,只要受到了損失,且當事人存在操縱等欺詐行為,就認為欺詐了證券市場,存在因果關系。我國的《證券法》理論研究和最高法院制定的虛假陳述的司法解釋 ,已經解決了證券欺詐行為的因果關系推定、舉證責任倒置、投資者損失賠償的計算等問題。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的判決往往不認定上述情況存在因果關系,對打擊市場欺詐產生了負面作用。司法實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判決,對不嚴格執法的法律機構要追究責任,完全符合三中全會《決定》關於改革司法執法制度,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決定。同時,還需大幅提高行政罰款的數額,對投資者賠償做出具體規定,剩餘部分劃入證券市場穩定基金。集團訴訟是美國安然公司最終被撕下「大騙子」的面具而轟然倒下的最致命的一步棋。這是發揮和強化投資者成為市場監督力量的一種模式。完善中國資本市場的集團訴訟制度,加緊培育專門承擔集團訴訟的法律事務所,應該成為最重要標志之一。
最後,還需特別提出的是,應該培養中國資本市場的「渾水」公司。中介與上市公司串謀造假是因為他們是利益共同體,而「渾水」這樣的公司則完全是逆向行為,唯恐沒有造假不能賺錢,有巨大的動力去發現並揭露造假的公司通過買空賣空賺錢,客觀上起到了市場監督的作用。「渾水」公司固然是中國概念股在納斯達克市場遭遇滑鐵盧的「罪魁禍首」,可若換個角度看,「渾水」客觀上也承擔了資本市場「清道夫」的角色,掃除垃圾股的同時,把所有相關的中介公司一並推上了審判台。不妨說,中國資本市場太需要「渾水」這樣的「清道夫」了。「注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必將帶來證券市場規模的迅速擴大,監管部門必須藉助市場各方面的力量來監督信息披露,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市場發展過程中的公平和正義。
5. 新《證券法》對股票公開發行上市條件做了哪些精簡優化
上交所投教專員
公開發行注冊制的一個核心要義,是真正把選擇權交給市場。新《證券法》對股票公開發行條件做了精簡和優化,將可以由投資者判斷的事項轉化為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大力推動直接融資,增強資本市場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能力。
一是增強包容性。將「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修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允許尚未實現盈利的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不再將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計算在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范圍內,進一步為企業在公開發行上市前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掃清了制度障礙。這一規定也將直接在科創板實施。
二是提升透明度。將「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修改為「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將「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修改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將原來需要作出較多實質判斷的發行條件優化為具體、客觀的執行標准。
三是注重統籌性。新《證券法》調整了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制度,不再區分公開與非公開發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時,無論是否面向特定對象發行,不適用首次公開發行條件,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發行條件和具體管理辦法。
四是取消法定上市條件。新《證券法》刪除了股票上市法定條件和報送文件的規定,改為由證券交易所做出規定,並明確了上市條件應當具備的要素。
6. 證券上市對投資者的利弊是什麼
短期的話會攤薄市場的資金,使股票價格下跌,長期來說對市場的發展成熟是有促進作用的。
7. 新證券法的特點
這次修改證券法,對發展我國證券市場來說,可謂是吐故納新,治標治本,其中更有五處新意格外引人關注。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成為投資者的「保護傘」
近年來一大逗些證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佔用客戶資襪仿中產等違法違規現象,嚴重侵害投資者的利益。
修改後的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證券投資者保護(或補償)制度類似於存款保險制度,是資本市場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建立的一種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證券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
「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這從立法上和政策上都健全和完善了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機制,這將對保護普通投資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而令人關注的是,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目前已經付諸於具體實踐。經過多個部門的周密籌備,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已於9月告山29日正式開業。
據基金公司的負責人介紹,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在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於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基金主要用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股市黑嘴」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投資咨詢業伴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而興起。它們為繁榮市場、為投資者提供專業的投資服務起到不錯的促進作用。而眾多股民對證券市場缺乏了解的渠道、對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也缺乏透徹的了解,決定了市場對投資咨詢業的需求。
不過,其中也有不少害群之馬。有些機構或股評人故意發布虛假信息、甚至與莊家聯手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給投資者造成損失。這些股評人也被稱之為「股市黑嘴」。
1999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法中,雖然也禁止有關人員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但缺乏相關法律責任。
修改後的證券法明確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有此類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突破「單邊市」的法律障礙
按照現行證券法規定,股票只能採取現貨方式交易,禁止買空賣空行為。
修改後的證券法對這一條款進行了調整,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業內人士認為,這一調整為中國股市日後的發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間。
中國股市建立15年以來,股市交易一直是單邊「做多」機制,是典型的「單邊市」。也就是說,市場只有漲,投資者才能賺錢。近年來,建議證券交易除現貨交易外還允許其他方式進行交易的呼聲一直不斷。
業內人士建言說,國際上通行的證券股指期貨期權等交易形式,實踐證明不但活躍了證券市場,也是一種避險工具。固守於單邊市,不利於從機制上發展中國股市。而《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
與之同時,為奠定日後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的基礎,此次證券法修改還解禁了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行為,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券商和客戶之間有了「防火牆」
證券公司是證券市場上重要的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市場的結構性調整和持續低迷,我國證券公司存在的問題充分暴露,一批公司的狀況十分嚴峻。
而一些證券公司出現的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佔用客戶資產等違法違規現象,侵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損害了證券公司的行業形象。
此次證券法修改,花大氣力從機制上根除證券公司存在的隱患問題,在「第六章」中就證券公司的條款進行了大幅度修改,並使現行證券法關於「證券公司」的第六章,由29條增至修改後的33條。
這其中關於「明確客戶交易資金所有權,嚴格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的條款,格外引人注目。這一規定,意味著券商和客戶之間有了一道「防火牆」,券商便無法挪用客戶的交易資金,有效地保護了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修改後的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為加強證券公司的監管,修改後的證券法還補充和完善了對券商的監管措施,明確了券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健全了公司內控制度。
解除股市發展桎梏
為證券市場的今後發展留出足夠的政策空間,體現了本次證券法修改的長遠眼光。在規定打擊證券違規方面的相關條款,強調「嚴」字當頭;而事關股市發展空間方面,則留出了「寬松」的發展環境,著眼於解除股市發展桎梏。
相比現行證券法對「分業經營和管理」、「禁止國企炒股」和「禁止銀行資金違規入市」等方面的規定,在修改後的證券法中,都有了「新的說法」。
現行證券法在「總則」中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
這樣的規定,是昔日在嚴防金融風險的背景下制定的。但目前實行嚴格分業經營的做法在實踐中已經開始被突破,實際中已經出現在集團控股下分設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模式。比如中國工商銀行等商業銀行已經設立了基金公司。這確實需要法律上給予支持。
修改後的證券法在相關條款強調分業管理的同時,新增「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的字句,這就在法律上「開了口子」,給出了政策空間。
現行證券法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這次證券法作出了妥善修訂,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是現行證券法的規定。參照當前國家有關鼓勵合規資金入市的意見,修改後的證券法將此條修訂為「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違規資金流入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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