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變造的貨幣購買商品構成什麼罪
1. 偽造貨幣並使用定什麼罪
偽造貨幣後自己使用的,構成偽造貨幣罪。
偽造貨幣罪是指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仿照貨幣的形狀、色彩、圖案等特徵,使用各種方法非法製造出外觀上足以亂真的假貨幣,破壞貨幣的公共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對於偽造貨幣後而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這里涉及偽造者與持有者,偽造者與使用者的相互關系問題,分而論之是一種可行的辦法,也是偽造行為的自然延伸。在偽造後而持有假幣場合,持有就失去獨立的意義,並成為偽造貨幣罪這個有機整體的組成部分。對於偽造行為後而使用假幣的認定,則有不同的意見。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有的認為已經構成數罪,即偽造貨幣罪和詐騙罪(當時沒有規定使用假幣罪),主張實行兩罪並罰;有的雖然也認為構成數罪,但堅持按牽連犯處理。我們認為,使用不同於持有,它不是偽造行為引起的,因此,對使用假幣的行為進行單獨評價是必要的。至於如何處理,我們傾向後一種意見。因為偽造貨幣是為了使用,存在著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從一重罪論處是適當的。
偽造和變造的區別
變造貨幣罪:是指對真貨幣進行加工,致使貨幣面值增大或數量增多,數額較大的行為(總面額2000元以上)。
區別
偽造貨幣是仿照真貨幣製作的假貨幣;變造貨幣是對真貨幣進行加工形成的貨幣。
如果對真貨幣加工的程度導致其與真貨幣喪失同一性,則認定為偽造貨幣。變造貨幣罪最高刑為10年以下,而偽造貨幣罪最高刑為死刑,因此正確區分兩罪十分重要。
區別點為:
(一)「變造」,是在原貨幣基礎上加工處理使其虛假增姿手值,「偽造」則系無中生有,將非貨幣物質加工為貨幣。
(二)變造後的貨幣,有原幣成份;偽造的則沒有,或完全改變形態,如將真實金屬幣融化鑄為面值更大的貨幣;
(三)變造假幣一般要投入原幣成本,數量也不很大,而偽造則可以大量進行,危害更大,因此處刑不同。
偽造貨幣罪與變造貨幣罪雖然都是針對貨幣實和搭施的犯罪行為,但是二者的構成條件、社會危害性以及處罰都有明顯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罪】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跡棚嫌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一百七十二條【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