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空股市犯了什麼罪
1. 國外操縱股市是怎麼判刑的
追溯歷史,國外的資本市場監管有諸多值得借鑒之處,那麼,國外操縱股市都是怎麼判刑的呢?
7月初,中國開始嚴查惡意做空和操縱股市。證監會、公安部執法人員進場對涉嫌惡意做空大盤藍籌的十餘家機構和個人開展核查取證工作。
無獨有偶,8月初,瑞銀花旗前交易員因著名的Libor操作案獲刑14年。追溯歷史,國外的資本市場監管有諸多值得借鑒之處,那麼,國外操縱股市都是怎麼判刑的呢?
■那些操縱市場遭判刑的典型案例
英國:交易員因操縱Libor獲刑14年 前東家或罰15億美元
8月3日,倫敦一家法庭陪審團一致裁定,瑞銀和花旗集團前交易員湯姆·哈耶斯(Tom Hayes)操縱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Libor)的8項罪名全部成立,他被判入獄14年。湯姆·哈耶斯因此成為全球第一位因操縱Libor而受到刑事處罰的個人。
Libor操縱案是指多家跨國大銀行在金融危機中對全球最重要的關鍵利率——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Libor作假,案件從巴克萊銀行開始,席捲絕大多數跨國銀行和數個國家監管機構。2012年夏天,英國曝出Libor操縱丑聞,美國和歐洲監管當局開始展開針對相關國際銀行的調查。調查顯示,從2007年12月到2013年1月,花旗集團、摩根大通、巴克萊和蘇格蘭皇家銀行的交易員,使用專屬聊天群和暗語來操縱基準匯率,以增加他們自己的利潤。
哈耶斯於2012年12月被拘留,並受到英國重大欺詐案監察局(SFO)的調查。他被指控於2006年至2010年在瑞銀和花旗集團工作期間操縱Libor。據悉,三年期間,他的交易為瑞銀賺取了約1.5億英鎊。他的前東家花旗銀行為Libor案收到13億美元的罰單,瑞銀罰款2.03億美元。
美國:「魔鬼交易員」製造2010年美股閃崩 面臨最高監禁380年
4月21日,大宗商品交易員Navinder Singh Sarao因涉嫌與2010年震動全球市場的「閃崩」(Flash Crash)有關,在其英國倫敦的家被捕。
2010年5月6日,美股神秘暴跌9%,道指在幾分鍾內大跌近1000點。這一交易日也創下美國股市有史以來最大單日盤中跌幅,堪稱華爾街歷史上波動最為劇烈的20分鍾。之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曾就此事發布報告,但無人遭責。SEC稱,這有可能是單一交易員操縱標普期貨合約造成的。直到今年4月,犯罪嫌疑人被拘捕。
美股閃崩當天,Sarao在標普500指數獲得了價值將近90萬美元交易期貨,而就在當天,投資者近1萬億美元價值在幾分鍾內從美股市場不翼而飛。現年36歲的Sarao是英國倫敦西區的居民,但其進行的交易發生在美國CME Group Inc.運營的交易所。
美國司法部估計,在2010年至2014年期間,薩勞通過交易美股標普500指數期貨合約總共盈利4000萬美元。Sarao如今面臨美方司法部門提起的一項電信欺詐、10項大宗商品欺詐、10項大宗商品市場操縱行為以及一項欺騙行為指控。如果被裁定成立,這些指控合計將為他帶來最高380年監禁。
華爾街史上最大內幕交易案主角被判監禁11年
對沖基金公司帆船集團創始人拉傑·拉賈拉特南,2011年10月16日因涉嫌內幕交易被捕。美國曼哈頓地區聯邦檢察官普利特·巴拉拉(Preet Bharara)表示:「這是最大的對沖基金內幕交易刑事案件。」拉傑·拉賈拉南被判處11年監禁。退還5380萬美元的非法所得,並交納1000萬美元的罰款。該判決為這起數十年來最大的內幕交易案之一畫上了句號。
2011年5月,億萬富翁拉賈拉特南被控14項證券欺詐和內幕交易罪名。拉賈拉特南案是美國政府打擊內幕交易行動中最引人注目的案子。據悉,這起被稱為華爾街歷史上最大的對沖基金內幕交易案的涉案人員包括帆船集團創始人拉傑·拉賈拉特南和等21名被告,涉案金額超過3000萬美元。
與此同時,高盛前董事拉吉特•古普塔(Rajat Gupta)因為向拉賈拉特南提供內幕信息而獲刑兩年,並處罰金500萬美元。在這些內幕信息中,包括了2008年金融危機期間沃倫•巴菲特向高盛投資50億美元的消息。
韓國:三男子散布朝鮮核爆炸謠言操控股市遭逮捕
2012年2月,韓國警方逮捕了幾名意圖通過散布朝鮮核反應堆爆炸的謠言來操控股市的嫌犯。2012年6月,韓國法院裁定,3男子操縱股票市場牟利,判處他們不同期限監禁。案件主謀吳某現年28歲,獲刑兩年。兩名共謀分別獲刑一年半和一年,緩期執行3年。
據悉,2012年1月6日,一則有關朝鮮寧邊輕水反應堆發生爆炸的傳聞通過網路聊天工具迅速在韓國證券界傳開。謠言內容十分具體,6日當天,韓元兌美元匯率最多下跌了0.9個百分點,達到自去年12月20日以來的最低值,而韓國基準股指Kospi指數也一度下跌了2.1%,收市時下跌1.11%。三名男子趁股價波動之機交易股票,獲利2900萬韓元。
德意志銀行在韓股市交易被禁半年 涉嫌操控股市
韓國還曾對2010年11月11日股市暴跌事件秋後算賬。韓國政府2012年2月26日開出歷史最大罰單。德意志銀行的韓國經紀子公司因此面臨10億韓元的處罰。與此同時,韓國證券與期貨委員會還宣布禁止德意志銀行首爾分行在六個月內從事部分自營證券與櫃台衍生品的交易業務。
據悉,韓國綜合股指在2010年11月11日收盤前的最後十分鍾下跌48點,在短短十分鍾內,海外投資者下達了高達2.4萬億韓元的賣出指令,其中多數指令來自德意志銀行的韓國業務部門。韓國綜合股指當天收盤下跌53.12點,收於1914.73點。
韓國監管部門懷疑當時存在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的套利交易行為。此後,韓國金融監管部門開始就此事件以及德意志銀行在此事件中起的作用進行調查,並指出德意志銀行在2010年11月11日出售約2.4萬億韓元股票後執行了看跌期權,從而套取約450億韓元。
2. 什麼是個人操縱股票市場,為什麼這是違法的
你好,操縱市場又稱為操縱行情,是指行為人以謀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資金、信息等優勢,以各種不正當手段,故意通過交易扭曲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使投資者對證券價值產生錯誤判斷,誘導其跟進買入或賣出的行為。
操縱證券市場通過人為哄抬或者壓低證券價格,虛構市場供求關系,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誤導投資者作出錯誤判斷,誘導或致使投資者基於錯誤認識進行證券交易,使投資者利益遭受嚴重損失。該行為破壞了證券市場定價機制和競爭機制,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這也是我國對操縱市場行為進行監管和規制的根本原因。
根據我國《刑法》第182條的相關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 操縱股市罪判刑幾年
股票是我國投資者主要的投資標的之一,而很多資本大鱷可以通過操縱股票市場的方式實現投資營利,但這種行為是嚴重干擾市場經濟的行為。那麼,操縱股市罪判刑幾年?下面由我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以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以下回答對您有所幫助。一、操縱股市罪判刑幾年
操縱股市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首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者備前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滾磨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4. 什麼是個人操縱股票市場,為什麼這是違法的
首先它擁有的股票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幕後擁有。其次也有規定操縱價格是不行的。
經修正後的我國新刑法第18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下,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①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③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④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針對單位實施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較為嚴重的情況,刑法該條第二款還專門規定:"單位犯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刑法這一規定,筆者認為,所謂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是指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規,為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情節嚴重的行為。
莊家操縱股市,屬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但多年來,在中國股市中,莊家操縱股市有多種情形:一是在一些年份,在支持國企上市的政策導向下,有關政府部門要求券商、基金公司努力維持股市的高價位,使國企股能夠有一個較高的發行價;二是一些機構(包括證券類、工商企業和上市公司)為了在股市運作中獲得收益,或獨立坐莊或聯手坐莊,操縱若干只股票;三是一些個人為了獲得股市操作的高收益,假借機構名義,運用機構資金,進行坐莊操作,如若得手,大部分收益歸個人,如若失手,損失由機構承擔;四是一些個人通過「提供」機構坐莊信息,既獲取巨額「信息費」收益,又為莊家聯絡了一批跟庄者。
5. 對股市惡意做空,應該如何處罰
從理論上講,股市應當成為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狀況的晴雨表,如果我國經濟每年保持7%以上增長,在當前股市的整體市盈率已經降低到歐美國家水平後,如果股指依然長期低迷,這無疑是不正常的,也是對積極參與資本市場廣大投資者利益的損害。
為了促進股市健康發展,國務院在10年前出台國九條後,今年5月再次出台了新國九條。證券管理層今年以來也推出激活藍籌股,實現優先股,探索T+0,組織包括海外資金、私募資金等合規資金積極入市,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嚴格要求上市公司改變鐵公雞面孔,積極分紅、多採取現金分紅,要求引入市值管理理念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目的就是希望股市能夠走出長期低迷的不正常狀態,走向良性發展的軌道。
我們認為,股市這種低迷狀態,反映的雖然有對經濟轉型能否非常順利的顧慮,更多還是對市場一直缺乏賺錢效應的不滿,尤其是許多人虧損後,採取了用腳投票。而資金的離場,引發股市下跌,又引發更多人的虧損,更多的人離場。在這種形勢下,如果市場上一些人惡意唱空甚至做空股市,對股價進行操縱,無疑會影響人們對市場的信心,損害公開、公正、公平,損害廣大投資者利益。
如何通過改革引領中國股市走向慢牛,成為資本市場各方參與者的共同期盼。我們認為,一方面需要深化改革、不斷創新、規范發展、加大投資者利益保護,進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整體質量,進一步擴大合規資金進入股市的通道,實現股市資金大擴容;另一方面需要管理層對惡意唱空甚至做空股市行為加大監管和打擊力度,發出促進股市健康向上的積極信號。
國外在股市出現持續下跌時,就採取過限制裸賣空等臨時政策穩定市場,保護投資者利益。前些年,當我國股市出現大幅度非理性上漲時,管理層會及時出面提示風險,同時加大對操縱股市的行為進行監管和打擊,有效地遏制了泡沫的進一步做大。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今天,當股市持續多年低迷,大盤指數和許多股票已經進入合理投資價值區間時,如果股市進一步大跌,背離了市場價值,對中國經濟和資產安全將是更大風險。此時,管理層出面對一些操縱市場行為、特別是惡意唱空做空股市謀利進行監管和打擊,處罰幾個惡意做空股指者,無疑會有利於維護資本市場穩定,激活市場多頭信心,受到廣大投資者歡迎。
6. 「惡意做空」在刑法中屬於什麼罪名
實施市場操縱行為,從而「惡意做空」股票或股市,可能引起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鋃鐺入獄。
行政處罰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有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證監會還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禁入規定》(2015.05.18 修改),宣布有關人員為證券市場禁入者,並可以參照該規定宣告有關人士為期貨市場禁入者。
民事責任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人對因此遭受損失的投資者的民事責任。雖然在股民王某訴被告汪某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15]和*ST鈦白投資者訴被告程某、劉某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糾紛案中[16],法院均以證據不足等為由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隨著市場操縱行為成為證券市場監管焦點,為股民提供相應司法救濟的標准有可能從寬掌握,相關規則也可能通過司法解釋或司法實踐得到明晰,解決投資者索賠難的問題。
《條例》對操縱市場引起的民事責任雖未作具體規定,但從《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出發,因行為人操縱市場的侵權行為而受到損害的第三方投資者,應當有權要求賠償。短期來看,投資者尋求民事救濟仍會存在一些實際障礙,但隨著打擊證券期貨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力度加強,期貨市場投資者索賠的新課題,同樣有望通過司法解釋或司法實踐得到解決。
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規定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從《刑法》設立該罪名以來,雖然適用不多,但已有趙某操縱股票交易價格案、丁某某等操縱股票交易價格案、朱某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汪某某操縱證券市場案等多起影響重大的案件「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決不是沒有牙齒的紙老虎。
7. 什麼是做空機構 做空機構犯法么
做空,又稱空頭、沽空(香港用語)、賣空(新加坡馬來西亞用語)是一種股票、期貨等的投資術語,是股票、期貨等市場的一種操作模式。與多頭相對,理論上是先借貨賣出,再買進歸還。做空是指預期未來行情下跌,將手中股票按目前價格賣出,待行情跌後買進,獲取差價利潤。其交易行為特點為先賣後買。實際上有點像商業中的賒貨交易模式。這種模式在價格下跌的波段中能夠獲利,就是先在高位借貨進來賣出,等跌了之後再買進歸還。比如預計某一股票未來會跌,就在當期價位高時借入此股票(實際交易是買入看跌的合約)賣出,再到股價跌到一定程度時買進,以現價還給賣方,產生的差價就是利潤。
8. 做空股票犯法嗎
法律分析:犯法。股票做空等同於商業中的賒貨交易模式,是先賣後買的交易行為,是指在當期價位高時賣出你擁有的股票,再在股價跌到一定程度時買進,賺取其中的利潤差價,其中風險較大,股票市場不允許做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八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