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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不足

發布時間: 2023-04-25 23:24:57

㈠ 企業上市擬募集10億,但是沒有募到10億會怎樣

可能會停止股票發行。
一般情況下,募集資金太少,募集資金數額和發現規定數額相差太多的話,就停止發行,看最終結果。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等於它所發行的股數乘以發行時的價格,如:發行1億股,每股的發行價是10元,那它募集的資金就是10億,減去發行的各種費用,剩下的錢就裝入公司的腰包了,至少以後的股價高低會對公司有影響。破發是指市場現在的交易價格低於公司股票的發行價格。其影響主意是該公司在投資者中的形象

㈡ 股票募集資金好事還是壞事

一般是好事。募集資金是指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的資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發行票據是中性消息,發行票據實際上就是向外發行債務集資公司的中期或短期使用的資金,很多時候只能說明這公司的財務上資金流動性不太夠,需要通過這種方法來緩解資金緊張問題.
這是一般的企業都會遇到的問題,只不過使用的方法不同(一般企業會通過銀行貸款渠道,很多時候若企業在銀行中的信貸額度不太夠時,若是上市公司就會通過向外發行票據的方法籌集所需要的資金缺口),這個並不能說明什麼大問題的,由於這種籌資行為屬於必須披露的,實際上也只是一個例行性質的公告。
拓展資料:
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是利好還是利空
一般而言是好事,因為非公開發行了股票增加了公司的資本實力,而且並未對二級市場構成資金面的壓力。募集資金是指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的資金,但是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
二、上市公司總資產怎麼算
公司的總資產是一個企業全部財產的貨_計量,企業的總資產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其它資產和遞延稅款借項,就是資產負債表的資產總計。流動資產就是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合計;利潤就是利潤表上的利潤總額。
公司的總資產從它的資金來源分為:
1、負債即欠別人的錢,將來是要還的;
2、所有者權益是股東的投資(一部分記注冊資本,一部分記資本公積)及未分配利潤,這部分在公司存續期間是公司可以動用的。
三、募集資金的運用
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募集資金,投資於公司的發展項目,資金募集後,公司要嚴格按照預先制定好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因此,在考察公司是否具備上市資格的時候,對於公司募集資金的運用也是非常主要的一項考核標准。
(1)公司應該制定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說明擬投資項目的建設情況和發展前景; (2)公司募集資金的運用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用於公司的主營業務;
(3)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同時,公司要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中。

㈢ 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 對上市公司來說是利好還是利壞 謝謝!

一般而言是好事,因為非公開發行了股票增加了公司的資本實力,而且並未對二級市場構成資金面得壓力。。但是也要看非公開發行股票時的價格。。如果價格過低,也未必是好事。。等於用廉價資金攤薄了每股資產么。。。所以要看是不是是真的利好,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雖然我們一般認為這是一個利好。

㈣ 股票實際募資小於預計募資

1.你先網路 「一級市場」「二級市場」
公司上市把股票賣給一級市場的承銷商,比如瑞銀投資銀行、花旗銀行、德意志銀行、高盛集團、摩根士丹利等等,
再由承銷商賣給二級市場,即普通股民的證券交易所。
2.當日漲幅達429.5%,怎麼還差3169.45萬元呢?
簡單來說,4.64元上市的,那麼這就是上市公司和承銷商的收入,(承銷費為承銷股票總金額的1.5%至3%。)。19.93元減去4.64元的利潤是股民之間互相多次買賣的利潤,當然,實際情況是,4.64元的時候只賣了一部分,等價格漲了再賣一部分,再漲再賣。。。。。選擇好的價格,直到發行完了14000萬股普通股(A股)。

㈤ 求問我國關於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相關規定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10-10-11)
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公告日期:2010-10-14 作者:(上海證券交易所)

發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69號

日期:2010-10-11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0年6月2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7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06年9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0年10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統稱證券)、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適用本辦法。

發行人、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參與證券發行,還應當遵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證券發行的其他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證券公司承銷證券,還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保薦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發行和承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詢價與定價

第五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以下稱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詢價對象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

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的,應當制訂明確的推薦標准,建立透明的推薦決策機制,並報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

第六條 詢價對象及其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以下稱股票配售對象)應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第七條 詢價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最近12個月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採取監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二)依法可以進行股票投資

(三)信用記錄良好,具有獨立從事證券投資所必需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內部風險評估和控制系統並能夠有效執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

(五)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被中國證券業協會從詢價對象名單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滿12個月。

第八條 下列機構投資者作為詢價對象除應當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證券公司經批准可以經營證券自營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二)信託投資公司經相關監管部門重新登記已滿兩年,注冊資本不低於4億元,最近12個月有活躍的證券市場投資記錄;

(三)財務公司成立兩年以上,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最近12個月有活躍的證券市場投資記錄。

第九條 主承銷商應當在詢價時向詢價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發行人、主承銷商和詢價對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內容,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由承銷商的研究人員獨立撰寫並署名,承銷商不得提供承銷團以外的機構撰寫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出具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承銷商應當建立完善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質量控制制度,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人員應當遵守證券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條 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獨立、審慎、客觀;

(二)引用的資料真實、准確、完整、權威並須註明來源;

(三)對發行人所在行業的評估具有一致性和連貫性;

(四)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十二條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對影響發行人投資價值的因素進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發行人的行業分類、行業政策,發行人與主要競爭者的比較及其在行業中的地位;

(二)發行人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分析;

(三)發行人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分析;

(四)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分析;

(五)發行人與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比較;

(六)宏觀經濟走勢、股票市場走勢以及其他對發行人投資價值有重要影響的因素。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運用行業公認的估值方法對發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資價值進行預測。

第十三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和發行公告後向詢價對象進行推介和詢價,並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

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第十四條 首次發行的股票在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第十五條 詢價對象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與初步詢價,詢價對象申請參與初步詢價的,主承銷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未參與初步詢價或者參與初步詢價但未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得參與累計投標詢價和網下配售。

第十六條 詢價對象應當遵循獨立、客觀、誠信的原則合理報價,不得協商報價或者故意壓低或抬高價格。

第十七條 主承銷商的證券自營賬戶不得參與本次發行股票的詢價、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

與發行人或其主承銷商具有實際控制關系的詢價對象,不得參與本次發行股票的詢價、網下配售,可以參與網上發行。

第十八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在發行價格區間和發行價格確定後,應當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在推介過程中不得誤導投資者,不得干擾詢價對象正常報價和申購,不得披露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資料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十條 詢價對象應當在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對上年度參與詢價的情況進行總結,並就其是否持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及是否遵守本辦法對詢價對象的監管要求進行說明。總結報告應當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通過詢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證券發售

第二十二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發行人應當與戰略投資者事先簽署配售協議,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選擇標准、向戰略投資者配售的股票總量、占本次發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等。

第二十三條 戰略投資者不得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並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向參與網下配售的詢價對象配售股票。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少於4億股的,配售數量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20%;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配售數量不超過向戰略投資者配售後剩餘發行數量的50%。詢價對象應當承諾獲得本次網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3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本次發行的股票向戰略投資者配售的,發行完成後無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數量不得低於本次發行股票數量的25%。

第二十五條 股票配售對象限於下列類別:

(一)經批准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

(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三)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四)經批准設立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五)信託投資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六)信託投資公司設立並已向相關監管部門履行報告程序的集合信託計劃;

(七)財務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八)經批準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賬戶;

(九)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

(十)在相關監管部門備案的企業年金基金;

(十一)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

(十二)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投資產品。

第二十六條 詢價對象應當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對象分別指定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專門用於累計投標詢價和網下配售。指定賬戶應當在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備案。

第二十七條 股票配售對象參與累計投標詢價和網下配售應當全額繳付申購資金,單一指定證券賬戶的累計申購數量不得超過本次向詢價對象配售的股票總量。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的,當發行價格以上的有效申購總量大於網下配售數量時,應當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購進行同比例配售。

第二十九條 主承銷商應當對詢價對象和股票配售對象的登記備案情況進行核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詢價對象不得配售股票:

(一)未參與初步詢價;

(二)詢價對象或者股票配售對象的名稱、賬戶資料與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的不一致;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價或者足額劃撥申購資金;

(四)有證據表明在詢價過程中有違法違規或者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

第三十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網下配售股票,應當與網上發行同時進行。

網上發行時發行價格尚未確定的,參與網上發行的投資者應當按價格區間上限申購,如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低於價格區間上限,差價部分應當退還給投資者。

投資者參與網上發行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達到一定規模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之間建立回撥機制,根據申購情況調整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的比例。

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購,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

第三十二條 初步詢價結束後,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並應當中止發行。

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預期、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後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的具體情形可以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約定,並予以披露。

中止發行後,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存在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或者雖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但未實施的,應當在方案實施後發行。相關方案實施前,主承銷商不得承銷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票(以下簡稱配股),應當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股東配售,且配售比例應當相同。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以下簡稱增發)或者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主承銷商可以對參與網下配售的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對不同類別的機構投資者設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對同一類別的機構投資者應當按相同的比例進行配售。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明確機構投資者的分類標准。

主承銷商未對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的,應當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之間建立回撥機制,回撥後兩者的獲配比例應當一致。

第三十六條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或者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東優先配售,優先配售比例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對象及其數量的選擇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證券承銷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實施證券承銷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發行與承銷方案。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採用包銷或者代銷方式。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未採用自行銷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應當採用代銷方式。

第四十條 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的,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發行失敗後的處理措施。股票發行失敗後,主承銷商應當協助發行人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第四十一條 證券發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由承銷團承銷的,組成承銷團的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團協議,由主承銷商負責組織承銷工作。

證券發行由兩家以上證券公司聯合主承銷的,所有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共同承擔主承銷責任,履行相關義務。承銷團由3家以上承銷商組成的,可以設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

第四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承銷團協議及承銷協議的規定進行承銷活動,不得進行虛假承銷。

第四十三條 承銷協議和承銷團協議可以在發行價格確定後簽訂。

第四十四條 主承銷商應當設立專門的部門或者機構,協調公司投資銀行、研究、銷售等部門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記、定價、配售和資金清算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在承銷過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期間相關證券的停復牌安排,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則。

主承銷商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劃付申購資金凍結利息。

第四十七條 投資者申購繳款結束後,主承銷商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購資金進行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向戰略投資者、詢價對象的詢價和配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等進行見證,並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第四十八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公開發行證券的,主承銷商應當在證券上市後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備承銷總結報告,總結說明發行期間的基本情況及新股上市後的表現,並提供下列文件:

(一)募集說明書單行本;

(二)承銷協議及承銷團協議;

(三)律師見證意見(限於首次公開發行);

(四)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完成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發行情況報告書;

(二)主承銷商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

(三)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見證意見;

(四)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程序、內容和格式,編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十二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將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並置備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發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書除不含發行價格、籌資金額以外,其內容與格式應當與招股說明書一致,並與招股說明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刊登招股意向書或者招股說明書摘要的同時刊登發行公告,對發行方案進行詳細說明。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價格確定後,披露網下申購情況、網下具體報價情況。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公告發行價格和發行市盈率時,每股收益應當按發行前一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除以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提供盈利預測的發行人還應當補充披露基於盈利預測的發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發行當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預測數除以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發行人還可以同時披露市凈率等反映發行人所在行業特點的發行價格指標。

第五十七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配售結果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名稱、認購數量及承諾持有期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後,應當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編制並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五十九條 本次發行的證券上市前,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按證券交易所的要求編制信息披露文件並公告。

第六章 監管和處罰

第六十條 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詢價對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其整改;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第六十一條 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詢價對象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承擔《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外,自中國證監會確認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參與證券承銷:

(一)承銷未經核準的證券;

(二)在承銷過程中,進行虛假或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以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

(三)在承銷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十三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承擔《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外,自中國證監會確認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參與證券承銷:

(一)提前泄漏證券發行信息;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在承銷過程中不按規定披露信息;

(四)在承銷過程中的實際操作與報送中國證監會的發行方案不一致;

(五)違反相關規定撰寫或者發布投資價值研究報告。

第六十四條 發行人及其承銷商違反規定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第六十五條 詢價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將其從詢價對象名單中去除:

(一)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二)最近12個月內因違反相關監管要求被監管談話三次以上;

(三)未按時提交年度總結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網上發行,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技術系統進行的證券發行。

本辦法所稱網下配售,是指不通過證券交易所技術系統、由主承銷商組織實施的證券發行。

第六十七條 上市公司其他證券的發行和承銷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證委發[1996]18號)、《關於禁止股票發行中不當行為的通知》(證監發字[1996]21號)、《關於堅決制止股票發行中透支等行為的通知》(證監發字[1996]169號)、《關於禁止證券經營機構申購自己承銷股票的通知》(證監機字[1997]4號)、《關於加強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監管工作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54號)、《關於法人配售股票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1999]121號)、《關於股票上市安排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0]86號)、《關於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監管工作的補充通知》(證監機構字[2000]199號)、《關於新股發行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公司推介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1]12號)及《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4]162號)同時廢止。

㈥ 股票 天茂集團000627的問題

你好:
*該股票連續漲停,主要是因為定向增發
*增發的融資將購買一些股權,這對該公司的今後業務或投資有很大利益
*甚至可能改變該公司今後的行業方向也是存在的
*如果買入股權的公司今後能夠上市,也將給公司帶來巨大利益
*所以,有大資金介入吸籌導致連續漲停,由於漲幅過大,近期調整,相信調整之後仍將上行

募集資金數額及用途
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98.50億元,扣除發行費用後計劃投資
於以下項目:
1、收購上海日興康、上海合邦投資和上海漢晟信分別持有的國華人壽20%、20%和3
.86%的股權(合計43.86%)
2、對國華人壽進行增資
3、償還銀行貸款和補充流動資金
其中,本次收購國華人壽43.86%股權的預估值約為72.37億元,本次收購最終價格
以經交易各方認可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為准,但轉讓價款最高不超過72.3
7億元;募集資金中的25.50億元將用於對國華人壽進行增資,國華人壽相關股東已簽署
《附條件生效的增資擴股協議》,同意在本次收購完成後各方按收購完成後的股權比例
同比例對國華人壽進行增資;募集資金剩餘部分將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和補充公司流動資
金。
若本次非公開發行實際募集資金凈額少於上述項目擬投入募集資金數額,本公司將
根據實際募集資金凈額,按照輕重緩急的順序投入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募集資金不足
部分由本公司以自有資金或通過其他融資方式解決。
鑒於國華人壽的審計、評估工作正在進行中,待審計、評估工作完成後,公司將再
次召開董事會,對相關事項作出補充決議並編制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的補充公告,國華
人壽經審計的財務數據、資產評估結果以及本公司擬利用募集資金投資於各項目的限額
將在發行預案補充公告中予以披露。
(七)本次發行股票的限售期
認購方認購的股票自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限售期結
束後,將按《公司法》等相關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上市地點
限售期滿後,本次發行的股票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㈦ 請問ipo首次募資有沒下限(如募資比例不足X%會不能上市)

根據證券法:
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故募集資金比例是有要求的,不超過4億股的,一般新發的股份占發行前的1/3,比例可以略有區別

㈧ 定向增發認購協議可否約定股票發行失敗募集資金不退還投資者

這是不符合規則的,一般定向增發認購協議約定股票發行失敗募集資金是要退還爛首投資者
滿晌拿意請採納宴歷搭哦

㈨ 初期八成科創板企業不能引入普通戰投,公募戰略配售基金「並不慌」

上海證券交易所6月8日發布通知,科創板股票公開發行自律委員會(以下簡稱「自律委」)近日召開工作會議,就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提出多項倡導和建議。包括建議提高六類「中長線資金」賬戶參與網下詢價配售的持有市值門檻到6000萬,對網下獲配的「中長線資金」賬戶隨機抽取10%進行鎖定。科創主題封閉運作基金與封閉運作戰略配售基金除外。

同時,還建議發行數量低於8000萬股且預計募集資金總額不足15億元的企業實現簡化發行,不安排戰略配售。據統計,擬公開發行8000萬股以上或預計募集資金總額達到15億元的申報企業家數目前約佔16%。

盡管仍可以按原有持倉市值門檻運作,但可以參與戰略配售的企業數量明顯減少。易方達基金相關負責人對此表示,發行規模較小的公司,能夠用於戰投的股份較少,導致公募戰略配售基金獲配數量不多;此類公司初期不引入戰投,不會對公募戰略配售基金造成太大影響。在科創板運作平穩、投資者行為更趨理性、定價也更合理的情況下,放寬引入戰投的規模限制,更有利於公募戰略配售基金的參與。

保證初期平穩運行

科創板自律委在倡議中提出三個倡議。

其一,建議除科創主題封閉運作基金與封閉運作戰略配售基金外,其他網下投資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對象賬戶持有市值門檻不低於6000萬元,安排不低於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70%優先向公募產品、社保基金、養老金、保險資金和企業年金基金及合格境外投資者資金等6類中長線資金對象配售。同時,建議通過搖號抽簽方式抽取6類中長線資金對象中10%的賬戶,中簽賬戶的管理人承諾中簽賬戶獲配股份鎖定,持有期限為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個月。

其二,建議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低於8000萬股且預計募集資金總額不足15億元的企業,通過初步詢價直接確定發行價格,不安排除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與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通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戰略配售之外的其他戰略配售,不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等。

其三,建議對戰略投資者和網下投資者收取的經紀傭金費率由承銷商在0.08%至0.5%的區間內自主確定。

易方達上述負責人稱,引入中長線機構投資者、簡化發行上市操作等多樣措施,目的是引導大型長期機構投資者從維護市場穩定和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角度出發,發揮專業能力,推動合理估值和理性定價,從而保障科創板的平穩推出和穩健運行,避免市場初期價格劇烈波動的風險。

對於這項倡議的效力,該負責人預計,上述建議會在實施過程中,尤其是科創板開板初期,持續動態監測發行價格是否合理性、交易行為是否平穩,同時密切觀察評估投資者結構,結合市場環境對倡議中的階段性措施進行調整、修訂和完善,進而推動市場生態的逐步成熟、理性和穩健。

對公募戰略配售基金影響有限

目前,根據119家科創板受理企業披露的信息統計,有100家預計發行低於8000萬股且預計募資金額不足15億元。若八、九成企業都不能進入戰略配售,如火如荼的公募戰略配售基金將受到怎樣的影響?

對此,易方達上述負責人稱,發行規模較小的公司,能夠用於戰投的股份較少,公募戰略配售基金所獲配的數量並不多。因此,自律委此次建議不會對公募戰略配售基金造成太大影響。其還指出,在科創板推出一段時間後,當運作日益平穩、投資者行為更加理性、定價也更趨合理,再放寬引入戰投的規模限制,將更有利於公募戰略配售基金更好的參與。

對於此次倡議的提出,該負責人認為,當前處於科創版新規落地初期,行業規范尚未成形的階段,發行機制尚處摸索階段的背景下,如果還對發行量較小的新股進行戰略配售,可能會對二級市場流動性造成一定沖擊和影響。倡議中提到8000萬以下且預計募資金額不足15億元不能引入戰投的措施,一方面能夠保障市場運行的高效平穩,另一方面也能兼顧市場流動性,未來可考慮在投資者結構逐步成熟、市場定價更趨合理的前提下,進一步放寬准入門檻,採取更加市場化的管理模式。

國泰基金總經理助理張瑋還向第一 財經 表示,發行量8000萬股且預計募資金額不足15億元以下的項目減少戰略配售比例,可以增加二級市場的流動性,有利於二級市場交易的平穩運行。

「這類項目不是說不能引入戰略投資者,而是在科創板設立初期,暫不引入其他類型戰略投資者,但保薦人和高管、核心員工持股計劃還是可以參與。根據相關規定,保薦人的投資比例在2%~5%之間,高管、核心員工持股計劃的投資比例不超過10%。」張瑋還表示,上述措施對申報企業來說基本沒有影響。發行人的估值定價是由參與網下詢價的機構投資者決定的,戰略投資者是被動接受價格,所以對估值定價沒有影響。

㈩ 定增達不到募集金額的70%,算失敗嗎

算。根據證券法第三十三條碰悶孝,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罩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百分之七笑稿十的,為發行失敗。所以定增達不到募集金額的70%算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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