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操控股票判刑個案
㈠ 關於億安科技案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存在什麼問題嗎
億安科技案"終於水落石出。中國證監會日前決定,對聯手操縱億安科技股票價格的4家廣東投資顧問公司進行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總計8.98億元,限3個月內賣出剩餘股票77萬股,盈利予以沒收。
這4家公司是:廣東欣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中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百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金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據查,上述4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資金,利用627個個人股票帳戶及3個法人股票帳戶,大量買入"深錦興"(後更名為"億安科技")股票。持倉量從1998年10月5日的53萬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時2000年1月12日的3001萬股,占流通股的85%。同時,還通過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帳戶,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聯手操縱"億安科技"的股票價格。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4家公司控制的627個個人股票帳戶及3個法人股票帳戶共實現盈利4.49億元,股票余額77萬股。
這4家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條所述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上述四家公司違法所得4.49億元,並罰款4.49億元;責令4家公司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在交易所監督下賣出剩餘股票77萬股,並注銷違規開立的個人股票帳戶,盈利予以沒收。4家公司應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監會開戶銀行,由該銀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付款憑證的復印件送中國證監會稽查局執行監督處備查。
上述4公司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億安科技案說明什麼?股市存在嚴重的制度缺陷
操縱億安科技(相關,行情)股價的四個莊家公司,從1998年10月5日開始,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內採用集中資金、自買自賣等方式影響和控制股票價格,將一支幾元錢的股票炒作到126元的最高價,莊家的賬面盈利一度達到20多億元,在股市暴跌至最低20多元後,廣大中小投資者蒙受了巨額經濟損失,這是中國證券交易市場近年來愈演愈烈的證券欺詐現象最典型的縮影。億安科技案再一次說明,中國股市存在嚴重的制度缺陷,證券市場監管亟需完善和創新。
啟示之一:應建立獨立於交易所的實時行情監控系統
雖然滬深證券交易所從技術上已能對股價異動行情實施即時監控,但為什麼對類似億安科技這種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不法行為漠然視之?為什麼不停牌進行調查或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提示?也許很難找到一個令投資者滿意的答案,但這些問題至少表明從屬於交易所的監控系統缺少效率和不公正。
當務之急是對交易所進行體制變革,將其事實上隸屬於證監會的地位改變為市場化的獨立運作,設立獨立於交易所、隸屬於證監會或證券業協會的行情監控系統,由聘請的律師、會計師、分析師、電腦工程師等專業人才組成監控隊伍實施即時監控,並及時採取風險防範和警示措施。
啟示之二:對證券經營機構及其操盤手的行為嚴加制約
各種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必然離不開證券經營機構及其操盤手的密切配合,雖然分工不同,但卻是共謀欺詐,坐地分贓。莊家用個人身份證開戶,建倉分倉,買入賣出,轉移非法所得,沒有證券經營機構的配合根本不可能進行。因此,除在立法上強制證券經營機構及其操盤手承擔連帶責任外,監管部門還應強化證券經營機構的內部制約機制,並對違法的證券交易營業部吊銷其經營執照。
啟示之三: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實施動態監管
現有的監管機制滿足於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靜態監管,即對上市公司初次或第一時間披露的信息進行審核確認,而對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先後發布的前後不一致的具有誤導、欺詐、惡意影響股價行情的信息沒有採取有效的跟蹤和隨機監管措施。這些惡意欺詐和誤導行為近幾年來在證券市場上愈演愈烈,已成為一種典型的敗德行為。億安科技為配合莊家炒作而散布的所謂"與清華大學合作"、"開發電動汽車、納米技術"等虛假信息就使不少投資者上當受騙。對此類市場中小兒科似的騙術,投資者深惡痛絕,但監管部門至今仍無動於衷,至多以交易所的幾句譴責了事。
啟示之四:應對上市公司大股東、管理層與莊家的關系實施"陽光法"
絕大多數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均與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和管理層有關,有的甚至就是由大股東或管理層一手炮製。為此,需要從制度上將他們與莊家的關系予以公開,並進行必要的限制。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對其直接或間接進入股市的資金數量、開戶機構、持股數進行適時披露,限制其通過咨詢等中介公司買賣其作為股東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數量,並限定買賣間隔;上市公司董事長、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員的親屬、部下或在事實上受其控制者在二級市場上以個人或公司名義直接或間接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達到一定數量的,董事長等人負有公開披露的義務。
啟示之五:對違規操縱市場的莊家進行致命打擊
我們應當形成這樣一個共識:中國證券市場是由6000萬投資者支撐的市場,而不是由少數莊家和機構大戶支撐的市場;是普通投資者養肥了莊家,而不是莊家養活了投資者。因此,規范證券市場,嚴厲打擊黑庄,也許在短期內會對股價產生影響,但從中長期來說,保護了更多無辜的股民免受欺詐導致損失,而且,在客觀上可以使股價回復到合理的價位,擠掉由莊家製造的泡沫。在這種打擊下,普通投資者會有損失,但莊家的損失更慘重,因為他們籌資成本更高,資金鏈條更脆弱,積聚的財務風險更大。另一方面,通過培養合格的機構投資者,規范公募基金,啟動私募基金,開放有資格的證券咨詢機構接受委託理財、代客買賣股票,使一大批嚴格接受監管的"善庄"成為交易市場的主力。
啟示之六:將利益補償機制的建立作為保護投資者工作的重中之重
現有監管機制對投資者的保護大多停留在政策性宣示層面,以及主要滿足於向投資者提供相關信息,進而向投資者作出較為抽象的系統性、非系統性風險教育和提示。這些監管措施是必要的,但卻遠遠不夠。監管效率的重要判定標准之一,應當是投資者在內幕交易、市場操縱、信息誤導等欺詐行為中出現損失時,能夠在法律上和事實上獲得補償。監管者應當通過個案處理滿足或支持投資者的利益訴求。無論是證券法的立法宗旨,還是證監會的監管宗旨,均是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為依歸。如果監管者只滿足於對違法者的行政處罰,將違法者從投資者那兒騙取的金錢上交給國庫,那麼很顯然,監管者並沒有盡到保護投資者的法定職責。此外,在投資者依法主張民事索賠權時,監管者惟有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旗幟鮮明地支持投資者的訴訟請求,其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政策性宣示才能轉化為具體的行動,從而贏得投資者的信賴。須知,監管者本質上代表的是廣大投資者的利益,而不是或不應當是代表機構大戶、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的利益。
啟示之七:凡是行使"公權力"的管制機構及其負責人不宜對股市行情發表主觀性、傾向性言論
在億安科技股價突破百元的關口,有關機構的負責人以支持科技股為由盛贊這支中國百元股,在客觀上"配合"了莊家的操縱行為,給投資者以政策層面的誤導。事實多次證明,管制機構關心股市行情是可以的,但絕不能去引導股市行情,否則一旦造成投資者的損失,管制機構難辭其咎。
證監會披露"億安科技"案內幕
中國證監會今天作出決定,對聯手違規操作"億安科技"股票的廣東欣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中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東百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和廣東金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作出重罰,罰沒款近9億元。同時,中國證監會還詳細披露了"億安科技"股票操縱事件的前前後後,這意味著我國證券市場上第一隻股價過百元大關的"億安科技"股票神話的破滅。
"億安科技"股票曾經從1998年8月的5.6元左右,最高上漲到去年2月的126.31元,漲幅高達21.5倍,被廣大股民譽為中國股票市場的神話。
"億安科技"前身為深圳市錦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它於1992年5月7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9年3月,廣東民營企業億安集團收購了深圳商貿控股公司持有的深錦興超過四分之一的股權,成為深錦興第一大股東。同年8月深錦興公布更名為廣東億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錦興"股票隨之正式更名為"億安科技"。"億安科技"股票從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在短短的70個交易日中,股價由26元左右不停歇地上漲,到2000年2月15日,"億安科技"股價突破百元大關,成為自滬深股票實施拆細後首隻市價超過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場的極大震動。
就中國證監會披露的內幕來看,"億安科技"股票的飆升純屬莊家操縱行為。廣東的這四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資金,利用627個個人股票帳戶及3個法人股票帳戶,大量買入"深錦興"(後更名"億安科技")股票。持倉量從1998年10月5日的53萬股,占流通股的1.52%,到去年1月12日最高時的3001萬股,占流通股的85%。同時,還通過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帳戶,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
這些行為正好與"億安科技"股票價格的飆升啟動相吻合。這四家公司通過它們控制的股票帳戶進行幾乎沒有成本的對敲買賣,來影響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聯手操縱"億安科技"的股票價格,大肆牟利。截至今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通過控制股票帳戶共實現盈利4.49億元,股票余額77萬股。
"億安科技"股票暴跌始自今年1月中旬。鑒於"億安科技"股票出現的種種異常行為,中國證監會在今年1月10日宣布,證監會正在查處涉嫌操縱"億安科技"股票案,已對持有億安科技股票的主要賬戶進行重點監控。受此消息影響,當天,億安科技股票以42.66元跌停開盤,全天均封死在跌停板上,且成交極度萎縮。"億安科技"股票在此後接連跌停。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第七十四條規定:"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
就中國證監會今天公布的事實來看,這四家公司進行違法操作行為確鑿無疑。炒作"億安科技"的這四家公司明目張膽地違反了《公司法》和《證券法》,肆無忌憚地操縱其股票價格,謀取暴利。
股票價格操縱屬於證券市場欺詐行為。中國證監會查處"億安科技"股票事件,依法打擊機構惡意操縱市場,這是規范證券市場的有力舉措。而隨著"PT水仙"股票退市、股票發行核准制等一系列措施的實施,表明中國證監會已把規范市場、保護投資者利益作為工作重點。同時,也表明當前中國證券市場已經跨入了新的歷史階段,加大打擊證券犯罪力度,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中國證券市場規范發展,將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的主題。
㈡ 中國怎麼處理股票詐騙罪
中國刑法股票詐騙罪的量刑:
1、觸犯本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
2、犯罪數額達到巨大標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犯罪數額達到特別巨大標准、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㈢ 操控股票市場定罪標准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犯罪的主觀方面。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三)犯罪主體。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犯罪的客體。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占當日該種股票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表現形式非常多,如果以違法方式操縱證券或者期貨市場,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要追究刑事責任,類似於上市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利用信息優勢操縱公司的證券交易價格的,已經涉嫌違法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4)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的;
(5)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6)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7)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㈣ 18億股市操縱案中黃曉明被處罰了嗎
根據證監會披露,在這次市場操縱案件中,高勇通過其成立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從事民間代客理財,從其客戶處聚集超過20億元資金,利用16個賬戶(以下簡稱高勇賬戶組)實施市場操縱,非法獲利高達8.97億元。
捲入其中的16個賬戶中,就包括了黃曉明的賬戶。精華制葯2015年半年報顯示,黃曉明曾進入精華制葯前十大流通股股東,位列第九。
8月14日晚間,經濟觀察網曾報道稱,證監會稽查人員透露,稽查人員在辦案期間曾致電黃曉明,黃曉明曾擠出時間與調查人員見面三個小時,該稽查人員稱,由於黃曉明平時比較忙,其賬戶一直由母親來操作,現有證據並不能證明其參與或知悉股票操縱行為,因此不會對其追責。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合夥人張遠忠也認為,如果黃曉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賬戶將用於操縱市場,就構成違法,但這需要證據支持,證監會調查後未處罰黃曉明,說明目前證據不足。
㈤ 操控股市是什麼罪名
法律分析:操縱股票市場是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㈥ 怎麼看待股民操縱4隻股票賺2.23億遭重罰
創今年紀錄!超級牛散被罰沒4.46億。
日前,證監會在官網公布了一則針對個人投資者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顯示,因控制71個賬戶、操縱4隻股票,51歲的潘日忠被證監會罰沒4.46億元。這一案件刷新了2021年證監會對個人操縱市場行為的罰沒金額紀錄。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厲健律師今日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證監會對潘某操縱證券市場一案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23億元並罰款2.23億元的處罰,具有重大警示意義。
控制71個賬戶操縱4隻股票,潘日忠違法所得共2.23億元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證監會近日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潘日忠通過控制71個證券賬戶操縱4隻股票,被沒收違法所得共計2.23億元,並處以相同金額罰款,共計罰沒4.46億元。
圖片來源:證監會官網
當事人潘日忠1970年出生,居住於山東省萊陽市。據證監會披露,為實施操縱行為,潘日忠自行借入部分證券賬戶,並通過配資中介董某、王某明配資借入部分證券賬戶,共控制並使用「戴某芳」等71個證券賬戶。其中,操縱「天鐵股份」使用31個賬戶,操縱「嘉澳環保」使用32個賬戶,操縱「鼎捷軟體」使用42個賬戶,操縱「瑞普生物」使用49個賬戶。
通過非法操縱上述4隻股票,潘日忠違法所得共計2.23億元:
1、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日,潘日忠控制使用31個賬戶,採用多種手段影響「天鐵股份」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0.3745億元。
2、2019年1月14日至2月15日,潘日忠控制使用32個賬戶,採用多種手段影響「嘉澳環保」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0.336億元。
3、2019年3月14日至4月15日,潘日忠控制使用42個賬戶,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影響「鼎捷軟體」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1.328億元。
4、2019年4月1日至5月22日,潘日忠控制使用49個賬戶,採用多種手段影響「瑞普生物」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盈利0.194億元。
由此來看,潘日忠操縱上述4隻個股的時間大多發生在2019年上半年,而在股價操縱期間,這4隻個股均出現了明顯的異動。其中,在2019年4月2日至4月10日期間,鼎捷軟體一度連續拉出6個漲停,不過之後隨著資金的出逃,公司股價也迎來了快速下跌。
值得一提的是,據證監會披露的信息顯示,潘日忠操縱股價的手法除了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利用自己實
㈦ 中國操縱股票屬於犯罪嗎,比如一支股票要漲了,然後提前大量的買入,等到高位在拋,這違法嗎
是的。
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
我國《證券法》對市場操縱認定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證券法》第71條中。該條主要採取列舉式對操縱行為的類型作了規定,同時也預設了一些認定市場操縱的條件。
由於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裁斷案,不允許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對《證券法》市場操縱規范的解讀實際上就關繫到我國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市場操縱的具體認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體的規定
證券法第71條禁止「任何人」以操縱市場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這里的「任何人」不能狹隘地理解為自然人,應該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內的法律意義的「人」。其解釋依據有2點:
首先,從法理上說,法律意義上的「人」實際上是一個「主體」的概念,這樣的理解,在經濟學里也存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也是一種「經濟主體」的概念。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證券法的「任何人」理解為自然人,應該理解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主體的概念。
其次,從實踐角度分析,實踐中許多法人、組織利用「麻袋賬戶」進行市場操縱行為,從證券交易的名義參加者來看,雖然是以自然人名義進行的交易,但實際上控制這些賬戶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從證監會既往查處的市場操縱案例來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組織利用自然人賬戶甚至與自然人聯手進行市場操縱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處的「北京金昌投資咨詢服務公司、李石聯手操縱鄭百文股票案件」○1。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觀要件的規定
主觀要件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觀犯意,二是動機或目的。
關於主觀犯意,《證券法》雖沒有確切規定,但依據各國立法例和我國實踐,不存在過失操縱市場的情形。因此,市場操縱主觀上只能以故意進行,而且多表現為行為人希望某一結果發生,並製造條件促使這一結果發生。
關於動機或目的是否應作為市場操縱構成要件,各國立法例和學界存在爭議。我國《證券法》明文規定「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主觀目的或動機,應作何理解,一直是執法和解釋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我國證券法關於相互委託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71條第3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這種交易中,對手方之間的交易行為並未導致任一方利益的實際變化。這樣就使市場上的投資者產生誤解,認為可能會有更大的交易行為發生,而實際上並非如此。這種方式是交易雙方通過事先約定在某一價格上同時從事大量的賣出和買入行為,從而製造交易量虛增的效果來誤導投資者。
㈧ 國外操縱股市是怎麼判刑的
追溯歷史,國外的資本市場監管有諸多值得借鑒之處,那麼,國外操縱股市都是怎麼判刑的呢?
7月初,中國開始嚴查惡意做空和操縱股市。證監會、公安部執法人員進場對涉嫌惡意做空大盤藍籌的十餘家機構和個人開展核查取證工作。
無獨有偶,8月初,瑞銀花旗前交易員因著名的Libor操作案獲刑14年。追溯歷史,國外的資本市場監管有諸多值得借鑒之處,那麼,國外操縱股市都是怎麼判刑的呢?
■那些操縱市場遭判刑的典型案例
英國:交易員因操縱Libor獲刑14年 前東家或罰15億美元
8月3日,倫敦一家法庭陪審團一致裁定,瑞銀和花旗集團前交易員湯姆·哈耶斯(Tom Hayes)操縱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Libor)的8項罪名全部成立,他被判入獄14年。湯姆·哈耶斯因此成為全球第一位因操縱Libor而受到刑事處罰的個人。
Libor操縱案是指多家跨國大銀行在金融危機中對全球最重要的關鍵利率——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Libor作假,案件從巴克萊銀行開始,席捲絕大多數跨國銀行和數個國家監管機構。2012年夏天,英國曝出Libor操縱丑聞,美國和歐洲監管當局開始展開針對相關國際銀行的調查。調查顯示,從2007年12月到2013年1月,花旗集團、摩根大通、巴克萊和蘇格蘭皇家銀行的交易員,使用專屬聊天群和暗語來操縱基準匯率,以增加他們自己的利潤。
哈耶斯於2012年12月被拘留,並受到英國重大欺詐案監察局(SFO)的調查。他被指控於2006年至2010年在瑞銀和花旗集團工作期間操縱Libor。據悉,三年期間,他的交易為瑞銀賺取了約1.5億英鎊。他的前東家花旗銀行為Libor案收到13億美元的罰單,瑞銀罰款2.03億美元。
美國:「魔鬼交易員」製造2010年美股閃崩 面臨最高監禁380年
4月21日,大宗商品交易員Navinder Singh Sarao因涉嫌與2010年震動全球市場的「閃崩」(Flash Crash)有關,在其英國倫敦的家被捕。
2010年5月6日,美股神秘暴跌9%,道指在幾分鍾內大跌近1000點。這一交易日也創下美國股市有史以來最大單日盤中跌幅,堪稱華爾街歷史上波動最為劇烈的20分鍾。之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曾就此事發布報告,但無人遭責。SEC稱,這有可能是單一交易員操縱標普期貨合約造成的。直到今年4月,犯罪嫌疑人被拘捕。
美股閃崩當天,Sarao在標普500指數獲得了價值將近90萬美元交易期貨,而就在當天,投資者近1萬億美元價值在幾分鍾內從美股市場不翼而飛。現年36歲的Sarao是英國倫敦西區的居民,但其進行的交易發生在美國CME Group Inc.運營的交易所。
美國司法部估計,在2010年至2014年期間,薩勞通過交易美股標普500指數期貨合約總共盈利4000萬美元。Sarao如今面臨美方司法部門提起的一項電信欺詐、10項大宗商品欺詐、10項大宗商品市場操縱行為以及一項欺騙行為指控。如果被裁定成立,這些指控合計將為他帶來最高380年監禁。
華爾街史上最大內幕交易案主角被判監禁11年
對沖基金公司帆船集團創始人拉傑·拉賈拉特南,2011年10月16日因涉嫌內幕交易被捕。美國曼哈頓地區聯邦檢察官普利特·巴拉拉(Preet Bharara)表示:「這是最大的對沖基金內幕交易刑事案件。」拉傑·拉賈拉南被判處11年監禁。退還5380萬美元的非法所得,並交納1000萬美元的罰款。該判決為這起數十年來最大的內幕交易案之一畫上了句號。
2011年5月,億萬富翁拉賈拉特南被控14項證券欺詐和內幕交易罪名。拉賈拉特南案是美國政府打擊內幕交易行動中最引人注目的案子。據悉,這起被稱為華爾街歷史上最大的對沖基金內幕交易案的涉案人員包括帆船集團創始人拉傑·拉賈拉特南和等21名被告,涉案金額超過3000萬美元。
與此同時,高盛前董事拉吉特•古普塔(Rajat Gupta)因為向拉賈拉特南提供內幕信息而獲刑兩年,並處罰金500萬美元。在這些內幕信息中,包括了2008年金融危機期間沃倫•巴菲特向高盛投資50億美元的消息。
韓國:三男子散布朝鮮核爆炸謠言操控股市遭逮捕
2012年2月,韓國警方逮捕了幾名意圖通過散布朝鮮核反應堆爆炸的謠言來操控股市的嫌犯。2012年6月,韓國法院裁定,3男子操縱股票市場牟利,判處他們不同期限監禁。案件主謀吳某現年28歲,獲刑兩年。兩名共謀分別獲刑一年半和一年,緩期執行3年。
據悉,2012年1月6日,一則有關朝鮮寧邊輕水反應堆發生爆炸的傳聞通過網路聊天工具迅速在韓國證券界傳開。謠言內容十分具體,6日當天,韓元兌美元匯率最多下跌了0.9個百分點,達到自去年12月20日以來的最低值,而韓國基準股指Kospi指數也一度下跌了2.1%,收市時下跌1.11%。三名男子趁股價波動之機交易股票,獲利2900萬韓元。
德意志銀行在韓股市交易被禁半年 涉嫌操控股市
韓國還曾對2010年11月11日股市暴跌事件秋後算賬。韓國政府2012年2月26日開出歷史最大罰單。德意志銀行的韓國經紀子公司因此面臨10億韓元的處罰。與此同時,韓國證券與期貨委員會還宣布禁止德意志銀行首爾分行在六個月內從事部分自營證券與櫃台衍生品的交易業務。
據悉,韓國綜合股指在2010年11月11日收盤前的最後十分鍾下跌48點,在短短十分鍾內,海外投資者下達了高達2.4萬億韓元的賣出指令,其中多數指令來自德意志銀行的韓國業務部門。韓國綜合股指當天收盤下跌53.12點,收於1914.73點。
韓國監管部門懷疑當時存在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的套利交易行為。此後,韓國金融監管部門開始就此事件以及德意志銀行在此事件中起的作用進行調查,並指出德意志銀行在2010年11月11日出售約2.4萬億韓元股票後執行了看跌期權,從而套取約450億韓元。
㈨ 兩「85後」操縱股價,證監會出手了,他們得到了什麼處罰
這兩名80後的男子被處以1.26億的處罰,並且被禁止入市。
目前的A股市場的監管制度非常嚴格,同時也有一定的入市要求。有些不法分子會利用個人的資金體量來操縱股價,這樣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市場平衡,並且給投資人帶來了非常大的損失。此類行為一定會得到嚴格監管,並且會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一、這個事情是怎麼回事?
這個事情發生在弘宇股份這一隻股票上,弘宇股份之前的走勢並不正常,引起了證監會的關注。在證監會調查之後,發現有兩名85後的男子在操縱這只股票。隨著案件的進一步調查,這兩名男子操縱股票的手段也得以曝光。目前他們操縱股票的證據非常明顯,兩名男子也受到了1.26億元的處罰。
最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此類行為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㈩ 黃曉明捲入18億股票操縱大案,黃教主會不會就此涼涼
中國娛樂圈對有污點的明星太寬容,以至於很多明星名不副實,拿著高片酬,拍著大爛片。這次黃曉明捲入18億股票操縱大案,是不是很眼熟?沒錯,此前趙薇夫婦就因為「空手套白狼」遭股市封殺,可是趙薇並沒有因此消失在熒幕,拍電視劇,錄制《中餐廳》,機場瘦身照等等,時不時的出現在熒幕上,哪有什麼涼涼?
近年來,黃曉明的演技備受詬病,黃曉明是一個演員,同時他也是一個商人,他的身家高達百億,拋開作為演員和明星的收入,黃曉明在商業領域也賺得滿盆彩,假如在娛樂圈熒幕前得不到觀眾緣。那麼在娛樂圈背後,其他領域,黃曉明依然可以賺錢。況且此次捲入此案的黃曉明賬號,實際是有其母親在操作,有相關人士稱黃曉明和他的母親張某霞很有可能不會被追責,罰沒金額對身家百億的黃曉明來說,也算是鳳毛麟角。不管怎樣,我們作為消費者,作為觀眾還是希望演員能夠精進自己的演技,做出對社會有利的事情。